中国刑法罪刑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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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5-5
ISBN:9787503655692
作者:李晓明
页数:745页

内容概要

  李晓明,男,1959年6月生,河北人,法学硕士。现任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刑法教研室主任、教授。兼任国际刑法学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预防犯罪专业委员会委员副主任,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犯罪学基础理论专业委员会常务委员,江苏省刑法、刑诉法研究会副会长等学术职务。发表论文100余篇,著作30余部。先后两次承担国家“九五”规划重点社科研究项目,正在主持全国教育科学“十五”规划重点课题研究,获奖成果25项。1995年11月赴美国波士顿参加国际犯罪学会议,1997年被评为河北省社科“优秀青年专家”,同年被中共河北省委、省人民政府授予“省管优秀专家”称号,享受政府津贴。

书籍目录

第一编  罪刑适用绪论  第一章  罪刑适用中的基本问题    第一节  罪刑适用与刑法适用的关系    第二节  刑法总则与刑法分则的关系    第三节  刑法典、单行刑法及刑法解释的关系  第二章  法条结构    第一节  罪名    第二节  罪状    第三节  法定刑  第三章  法条竞合    第一节  法条竞合的概念    第二节  法条竞合的分类    第三节  竞合法条的适用原则  第四章  罪名体系    第一节  外国刑法的罪名体系    第二节  我国刑法的罪名体系    第三节  罪名体系的重新整合第二编  侵犯个人法益的犯罪  第五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一节  故意杀人罪(第232条)    第二节  过失致人死亡罪(第233条)    第三节  故意伤害罪(第234条)    第四节  强奸罪(第236条)    第五节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第237条)    第六节  非法拘禁罪(第238条)    第七节  绑架罪(第239条)     第八节  拐卖妇女、儿童罪(第240条)    第九节  诬告陷害罪(第243条)    第十节  非法搜查罪(第245条)    第十一节  非法侵入住宅罪(第245条)    第十二节  侮辱罪(第246条)    第十三节  诽谤罪(第246条)    第十四节  刑讯逼供罪(第247条)    第十五节  暴力取证罪(第247条)    第十六节  虐待被监管人罪(第248条)    第十七节  寺艮复陷害罪(第254条)    第十八节  破坏选举罪(第256条)    第十九节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第257条)    第二十节  重婚罪(第258条)    第二十一节  虐待罪(第260条)    第二十二节  遗弃罪(第261条)    第二十三节  其他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十四节  罪之比较与适用  第六章  侵犯财产罪    第一节  抢劫罪(第263条)    第二节  盗窃罪(第264条、第265条)    第三节  诈骗罪(第266条)    第四节  侵占罪(第270条)    第五节  职务侵占罪(第271条)    第六节  挪用资金罪(第272条)    第七节  敲诈勒索罪(第274条)    第八节  其他侵犯财产罪    第九节  罪之比较与适用第三编  侵犯社会法益的犯罪  第七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节  爆炸罪(第114条、第115条)    第二节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4条、第115条)    第三节  破坏交通工具罪(第116条、第119条)    第四节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第120条)    第五节  劫持航空器罪(第121条)    第六节  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第126条)    第七节  重大飞行事故罪(第131条)    第八节  交通肇事罪(第133条)    第九节  重大责任事故罪(第134条)    第十节  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十一节  罪之比较与适用  第八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1):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第140条)    第二节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第143条)    第三节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第146条)    第四节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第147条)    第五节  其他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第六节  罪之比较与适用  第九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2):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  虚寺艮注册资本罪(第158条)    第二节  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第1.61条)    第三节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第163条)    第四节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第167条)    第五节  其他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第六节  罪之比较与适用  第十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3):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  伪造货币罪(第170条)     第二节  持有、使用假币罪(第172条)    第三节  高利转贷罪(第175条)    第四节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第177条)    第五节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第180条)    第六节  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第186条)    第七节  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第188条)    第八节  逃汇罪(第190条)    第九节  骗购外汇罪(第190条之一)    第十节  洗钱罪(第191条)    第十一节  其他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十二节  罪之比较与适用  第十一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4):金融诈骗罪    第一节  集资诈骗罪(第192条)    第二节  贷款诈骗罪(第193条)    第三节  票据诈骗罪(第194条)    第四节  信用卡诈骗罪(第196条)    第五节  保险诈骗罪(第198条)    第六节  其他金融诈骗罪    第七节  罪之比较与适用  第十二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5):侵犯知识产权罪    第一节  假冒注册商标罪(第213条)    第二节  假冒专利罪(第216条)    第三节  侵犯著作权罪(第217条)    第四节  侵牙巳商业秘密罪(第219条)    第五节  其他侵犯知识产权罪    第六节  罪之比较与适用  第十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6):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一节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第221条)    第二节  虚假广告罪(第222条)    第三节  合同诈骗罪(第224条)    第四节  非法经营罪(第225条)    第五节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第228条)    第六节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第229条)    第七节  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八节  罪之比较与适用  第十四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1):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一节  妨害公务罪(第277条)    第二节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第280条)    第三节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第280条)     第四节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第285条)    第五节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第286条)    第六节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第290条)    第七节  聚众斗殴罪(第292条)    第八节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第291条之一)    第九节  寻衅滋事罪(第293条)    第十节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第294条)    第十一节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第294条)    第十二节  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第296条)    第十三节  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第298条)    第十四节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第300条)    第十五节  聚众淫乱罪(第301条)    第十六节  赌博罪(第303条)    第十七节  其他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十八节  罪之比较与适用  第十五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2):妨害文物管理罪    第一节  故意损毁文物罪(第324条)    第二节  倒卖文物罪(第326条)    第三节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第328条)    第四节  其他妨碍文物管理罪    第五节  罪之比较与适用  第十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3):危害公共卫生罪    第一节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第330条)    第二节  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第332条)    第三节  医疗事故罪(第335条)    第四节  非法行医罪(第336条)    第五节  其他危害公共卫生罪    第六节  罪之比较与适用  第十七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4):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第一节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第338条)    第二节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第340条)    第三节  非法狩猎罪(第341条)    第四节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第342条)    第五节  滥伐林木罪(第345条)    第六节  其他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第七节  罪之比较与适用  第十八章  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5):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一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第347条)    第二节  非法持有毒品罪(第348条)    第三节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第353条)    第四节  其他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五节  罪之比较与适用  第十九章  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6):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第一节  组织卖淫罪(第358条)    第二节  强迫卖淫罪(第358条)    第三节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第359条)    第四节  传播性病罪(第360条)    第五节  其他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第六节  罪之比较与适用  第二十章  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7):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第一节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第363条)    第二节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第364条)    第三节  组织淫秽表演罪(第365条)    第四节  其他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第五节  罪之比较与适用第四编  侵犯国家法益的犯罪  第二十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一节  背叛国家罪(第102条)    第二节  分裂国家罪(第103条)    第三节  颠覆国家政权罪(第105条)    第四节  间谍罪(第110条)    第五节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第111条)    第六节  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七节  罪之比较与适用  第二十二章  走私罪    第一节  走私武器、弹药罪(第151条)    第二节  走私淫秽物品罪(第152条)    第三节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第153条)    第四节  其他走私罪    第五节  罪之比较与适用  第二十三章  危害税收征管罪    第一节  偷税罪(第201条)    第二节  抗税罪(第202条)    第三节  骗取出口退税罪(第204条)    第四节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第205条)    第五节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第209条)    第六节  非法出售发票罪(第209条第4款)    第七节  其他危害税收征管罪    第八节  罪之比较与适用  第二十四章  妨害司法罪    第一节  伪证罪(第305条)    第二节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  妨害作证罪(第306条)    第三节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第307条)    第四节  窝藏、包庇罪(第310条)    第五节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第313条)    第六节  组织越狱罪(第317条)    第七节  其他妨害司法罪    第八节  罪之比较与适用  第二十五章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第一节  偷越国(边)境罪(第322条)    第二节  其他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第三节  罪之比较与适用  第二十六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    第一节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第368条)    第二节  阻碍军事行动罪(第368条)—    第三节  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第369条)    第四节  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第370条)    第五节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第372条)    第六节  接送不合格兵员罪(第374条)    第七节  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第375条)    第八节  其他危害国防利益罪    第九节  罪之比较与适用  第二十七章  贪污贿赂罪    第一节  贪污罪(第382条)    第二节  挪用公款罪(第384条)    第三节  受贿罪(第385条)    第四节  单位受贿罪(第387条)    第五节  行贿罪(第389条)    第六节  介绍贿赂罪(第392条)    第七节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第395条)    第八节  私分罚没财物罪(第396条)    第九节  其他贪污贿赂罪    第十节  罪之比较与适用  第二十八章  渎职罪    第一节  滥用职权罪(第397条)    第二节  玩忽职守罪(第397条)    第三节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第398条)    第四节  徇私枉法罪(第399条)    第五节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第399条)    第六节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第402条)    第七节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第404条)    第八节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第406条)    第九节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第410条)    第十节  放纵走私罪(第411条)    第十一节  商检失职罪(第412条)    第十二节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第414条)    第十三节  其他渎职罪    第十四节  罪之比较与适用  第二十九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第一节  战时违抗命令罪(第421条)    第二节  隐瞒、谎报军情罪(第422条)    第三节  投降罪(第423条)    第四节  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第425条)    第五节  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第426条)    第六节  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第429条)    第七节  军人叛逃罪(第430条)    第八节  逃离部队罪(第435条)    第九节  虐待部属罪(第443条)    第十节  其他军人违反职责罪    第十一节  罪之比较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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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众所周知,刑法学是一门古老而又年轻的学科。说它古老,是因为自人类社会形成以降,为规范人类行为,达致社会和谐有秩,人们竭尽了包括刑罚在内的一切规制手段。古今中外的国家或政权几乎无一例外地颁布和施行过刑律或刑法,并且历史上许多著名政治家、思想家及法学家对犯罪、刑罚及其之间关系等问题有过精辟论述。说它年轻,是因为尽管人类社会使用刑律或刑法的历史源远流长,但刑法学或刑法学科真正成型只不过二三百年的历史,在我国甚至只有几十年的历史。尤其是中国社会主义刑法学的创建与发展,已是1949年建国以后的事了。加之众所周知的原因,我国刑法学真正的成长期也不过25年左右的时问。

作者简介

本书由一些思想活跃、努力探索、敢于直言、勇于创新的中青年学者撰写,是一部颇具特点的学术力作。主要表现在:(1)学科体系的新颖性。该书一该单一解释刑法学的传统体系,坚持理论刑法学并重的原则,在吸收近些年刑法学最新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构架了包括刑法学导言,刑法绪论、犯罪成立及其认定、刑事责任及其实现、刑法适用的全新体系。尤其增加了刑法学基本原理、罪之适用、刑之适用、刑法解释、刑事判例、国际刑法适用和区际刑罚适用等新内容。(2)理论上的科学性。突出确立了“罪责关系”的刑法学主线,增添了刑法适用一编的内容,在犯罪构成理论上采用的是“新三要件说”(罪行、犯罪主体、罪过),将传统的刑罚理论归并入刑事责任论中,使整个刑法学的理论体系更趋合理与完善。(3)内容上的实用性。在罪刑适用的内容上,加大和完善了罪名认定的粒度,并将目前的有效法律解释全部吸收到书稿中,在构建罪刑适用理论体系的基础上,尤其突出了其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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