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解释的理论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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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中国法律图书有限公司
出版日期:2007-12
ISBN:9787503678547
作者:杨艳霞
页数:385页

章节摘录

  第一章 哲学诠释学与法律诠释学  哲学诠释学和法律诠释学是什么关系?两者各自经历了怎样的发展过程?法律诠释学是否需要吸收哲学诠释学的合理内容?法律解释是否只有唯一正确?法律解释有无主体性?法律解释者有无前见?法律解释者是否需要和可能克服自己的前见?进行法律解释是否需要进行创造性思维?强调主体间性的法律论证理论和哈贝马斯的沟通行动理论对法律解释学有无价值?在法律解释中是否应当建立论证程序,是否应当建立理想的沟通情境?这是法律解释理论必须回答的问题。本章对这些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  第一节 出释入造——方法论诠释学向本体论诠释学的发展  一、诠释学与解释学  诠释学也叫解释学、释义学。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诠释是“解释的书面语”。它们在德语和英语里也是同一个词,德文为Hermeneutik,英文为Hermeneutic。哲学诠释学的英文为Philosophical Hermeneutics,意即哲学的解释学。我国较早出版的翻译哲学诠释学的书也是将哲学诠释学称为哲学解释学,例如,河北人民出版社1987年出版的保罗?利科尔(Paul Ricoeur)著《解释学与人文科学》;上海译译文出版社1994年出版的加达默尔著,夏镇平、宋建平译《哲学解释学》。但是,自20世纪90年代末开始,在哲学界、法理学界,将解释学改称为诠释学逐渐成为主流,相应的,哲学解释学也就成了哲学诠释学,法律解释学也被称为法律诠释学。学者们将翻译的关于解释学的外文著作也译为“诠释学”。由于“诠释”与“解释”的含义基本相同,因此,除了在专门进行比较的场合,笔者基本上在同一意义上使用解释学与诠释学。

内容概要

杨艳霞,法学博士,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兼职律师。1991年获得中国政治大学法学学士学位,1991年获得兰州大学法学大硕士学位,2004年获得中国政治大学法学博士学位。曾供职于甘肃省公安厅,任教于兰州大学法学院。先后出版《税收与税收犯罪》(合著)、《名师教案——刑法学》(独著)、《司法考试历年试题及归类精解》(副主编)等著作,在《人民司法》、《学术研究》等杂志上发表《刑法类推解释方法之分析》、《个案法律解释中理想沟通情境的建构》等文章。
  2006年,获得浙江工业大学“教学质量优秀奖”,“我最喜爱老师”荣誉称号。
  主要研究领域:刑法解释学、有组织犯罪、税收犯罪。

书籍目录

导论 一、问题的缘起 二、从法律解释的普遍性看法律解释的重要性  【案例1】 清华大学学生刘某某伤熊案  【案例2】 张老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三、从法律适用、法律推理与法律解释的关系看法律解释的重要性 四、问题的意义 五、问题的研究现状 六、本书的内容与创新 七、本书的结构与重要术语的界定第一章 哲学诠释学与法律诠释学 第一节 出释人造——方法论诠释学向本体论诠释学的发展  一、诠释学与解释学  二、注释学的两次重大发展  三、理解始终是一种创造性的行为——加达默尔对哲学诠释学的发展  四、现代哲学诠释学主要观点综述 第二节 哲学诠释学和方法论诠释学矛盾的消解  一、两者并不冲突  二、两者应当且可以互相促进 第三节 释造兼顾——哲学诠释学影响下的法律解释理论  一、传统的法律解释学的发展  二、本体论意义上的法律解释学(诠释学)的发展 第四节 从主客体性到主体间性——法律解释学应当进行的转变  一、强调主体间性的法律论证理论  二、哈贝马斯的沟通行动理论  三、哈贝马斯的沟通行动理论对法律解释学的重要意义  四、阿列克西的法律论证理论  五、阿列克西的法律论证理论对法律解释学的重要意义  六、从主客体性到主体间性——法律解释学应当进行的转变第二章 罪刑法定原则与刑法解释观(目标) 第一节 罪刑法定原则与刑法解释的重要意义   一、罪刑法定原则对刑法解释的最终制约作用  二、罪刑法定原则与民法基本原则作用之比较   【案例3】 辞职员工被禁止进入公司所在大楼案   【案例4】 拐卖14周岁以上男性案 第二节 罪刑法定原则的起源考证  一、对《大宪章》第39条的不同翻译  二、对罪刑法定原则起源的争论  三、罪刑法定原则在两大法系的不同表现形式 第三节 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  一、传统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  二、现代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  三、我国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 ……第三章 哲学诠释学与罪刑法定原则视野中的刑法解释第四章 法律(刑法)解释方法综述第五章 刑法解释方法各论第六章 刑法解释的特殊问题第七章 获得正当的刑法解释结论的程序保证附录参考文献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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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释是现代法学研究和法律实践的核心问题之一。《刑法解释的理论与方法:以哈贝马斯的沟通行动理论为视角》首先讨论了在解释者具有主体性的前提下,刑法解释理论应当进行怎样的转变,并且讨论了如何从具体方法上保证正当(合法又合理)的解释结论。《刑法解释的理论与方法:以哈贝马斯的沟通行动理论为视角》不仅研究方法具有创新性,很多结论也富有创造性。《刑法解释的理论与方法:以哈贝马斯的沟通行动理论为视角》根据法律解释结论不唯一的特点,提出了“正当性刑法解释结论”的命题,根据加达默尔“解释是一种创造”和解释者具有主体性的观点,提出必须正视解释者的主体性;根据解释者具有主体性和法律只具有相对客观性的现实,提出将哈贝马斯的“沟通行为理论”引入到刑法解释中;根据真理是一种共识真理,提出应当构建法律解释的“理想的沟通情境”,允许所有与解释结论有利害关系者参与讨论,所有讨论者必须具有沟通理性。

作者简介

《刑法解释的理论与方法:以哈贝马斯的沟通行动理论为视角》以加达默尔的哲学诠释学、维特根斯坦的语言分析哲学、哈贝马斯的沟通行动理论等哲学理论及阿列克西的法律论证理论作为分析工具,结合三十个典型案例对刑法解释的理论与方法进行了不同于传统研究方式的深入研究。《刑法解释的理论与方法:以哈贝马斯的沟通行动理论为视角》首先讨论了在解释者具有主体性的前提下,刑法解释理论应当进行怎样的转变,然后讨论了如何从具体方法上保证获得正当(合法又合理)的解释结论。最后,《刑法解释的理论与方法:以哈贝马斯的沟通行动理论为视角》用专章讨论了刑法解释的程序,这在同类著作中是比较少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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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短评 (总计3条)

  •     关于刑法解释方法中有很多观点是引述的当下的一些学者观点,觉得有些论述还是不够深和广,但强调沟通的视角还是很新颖的。
  •     想看看作者如何运用哈贝马斯理论与法律解释。
  •     杨艳霞老师博士论文改的,很好的一本书啊为啥不太出名。案例结合,哲学思想哈贝马斯和伽达默尔。对我很受用很受用(她现在好像去搞司考培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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