潇湘刑事法论丛(第一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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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湘潭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7-12
ISBN:9787811280241
作者:黄明儒
页数:371页

章节摘录

论我国刑法中的溯及力问题一 行为时法的涵义从旧兼从轻原则的适用,最关键的因素就是对犯罪时间的认定。正如意大利学者杜里奥·帕多瓦尼所说:“犯罪时问是刑法时问效力问题的核心,只有确定了犯罪时间,才可能决定行为时生效的是哪一个法律;决定了行为时生效的法律后,才可能决定应该适用从旧或是从轻原则。”刑法在一般情况下没有溯及力,而应适用行为时法,但如何理解“行为时”则不无问题。犯罪以其行为方式有作为犯与不作为犯两种形式。对于“不作为犯”的“行为时法”如何确定,目前还缺乏深入讨论。所谓刑法上的不作为,是指行为人负有刑法要求必须履行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义务,并且能够履行而不履行该种义务的行为。其中,行为人负有履行某种积极的作为义务是成立不作为犯罪的前提条件,因而以履行积极作为义务的截止时间来认定“不作为犯”的“行为时法”较为妥当。 对于“作为犯”而言,如何理解“行为时法”一般不存在问题,但在行为存在继续或连续状态的情形下,如何理解其行为时就存在一些论争。即所谓“跨法犯”的法律适用问题。所谓“跨法犯”,是指发生于新刑法生效前但继续或连续至新刑法生效后,跨越新旧两部刑法的危害行为。就法律的适用而言,主要涉及到继续犯、连续犯和其他同种数罪几种情形。最高人民检察院1998年12月2日颁布的《关于对跨越修订刑法施行日期的继续犯罪、连续犯罪以及其他同种数罪应如何具体适用刑法问题的批复》对此已有明确规定:继续犯、连续犯和其他同种数罪的法律适用问题,应以行为实施终了之时的法律为依据进行追诉;但如果修订刑法比原刑法规定得严格或者处罚重,则应当在提起公诉时,提出酌情从轻处理意见。但由于这一司法解释以犯罪的持续或者连续状态的结束作为犯罪时间,完全适用新法,导、致客观上承认了刑法对于其生效前的行为具有溯及力,因而对这几种犯罪形态的具体适用,仍有讨论的必要。

内容概要

黄明儒,教授、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湘潭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湖南省第二批优秀社会科学研究人才“百人工程”培育对象。兼任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犯罪学会理事、湖南省“五五”普法讲师团成员等职。

书籍目录

论我国刑法中的溯及力问题论未遂犯的处罚根据论两性人的刑法保护网络空间的刑法适用经济学视野中的选择犯街道犯罪、团体犯罪及刑事责任的偶然性日本近现代刑法发展简述和谐社会的犯罪理念试论我国环境刑事政策的目标与实现渎职犯罪之危害分析进城农民谋财型犯罪原因及对策研究也论罪过形式的确定论行政犯罪的故意论罪过理论中应有情感的一席之地论淫秽物品犯罪的行为对象论挪用公款罪中的挪用行为与对象论交通肇事罪中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性质论混合主体共同受贿犯罪徇私舞弊型渎职犯罪中徇私的定位及其罪数认定解读Jakobs的规范论主编手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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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潇湘刑事法论丛(第1卷)》由湘潭大学出版社出版。

作者简介

本书由我国法学研究的重镇之一——湘潭大学法学院与湘潭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办,由著名刑法学者黄明儒教授主编。作者大部分为国内具有一定影响或暂露头角的中青年刑法学者。所收录的内容反映了我国刑法学界,特别是中青年刑法学者们的最新研究成果。其包含的内容,无论是对思维的塑造而言,还是对知识的累积和实践的提升而言,都具有重要意义。

图书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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