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犯罪与刑罚》书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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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3-02
ISBN:9787500051442
作者:贝卡里亚
页数:139 页页

激辩论

在我读过的书里面没有哪个法学家能够像贝卡利亚一样对正义(当然不排除我孤陋寡闻的可能性)拥有如此的热情,面对极权压迫的社会,贝卡利亚明确的提出了“无罪推定”的学说,他对刑讯逼供发起了猛烈的攻击。贝卡利亚不仅观点明确,而且语言极负感染力,看的我直叫好!有幸在大一时就看到这么经典的名著还得感谢法学论坛上的“不死鸟”学长,当初是他谈到了这本书,我到图书馆借来一看果然经典。无知的我当时还不知道有买书这回事就去复印了一本,当我后来学会买书时见到此书的精装本时,毫不犹豫的买下了——我要收藏!

于无声处听惊雷

法学学生不应错过的经典。《论犯罪与刑罚》在思想上划出了时代的高峰,我早有耳闻。令我喜出望外的是他洋溢正义热情的文字,中心鲜明,论证严密,呼告激昂,语言极富感染力。每每读到佳处,总想到一句“如歌的行板”,有行板的诗意流淌,也有歌声的慷慨激昂。我一直以为,最美的排比出于中国,类似于《滕王客序》那样风华绝代的唯美,但从《宽容》到《异端的权利》再到今天的《论犯罪与刑罚》,我才发现,最美的排比是出在西方思想家们,这种美不是文字游戏,而是力量凝聚。如在三十三章《关于公共秩序》中,贝卡里亚如是形容勇敢:“勇敢这东西,要么闪烁在真理的光辉里,要么飞腾在欲望的火焰上,要么表现在危险的愚昧中。”然而,《论犯罪与刑罚》的缺憾是满篇论证,缺少实例,不知是贝氏担忧触怒宫廷教会还是另有它虑,读来多少有点意犹未尽,如同一幕好戏中途缺少几个串联的小高潮。个人之见,无论成熟与否,都只是明珠上的一粒微尘,绝不能挡住一丝它本身的夺目光芒。所谓的真理,应当就是这样:平凡中见伟大,于无声处听惊雷。又:译者的翻译真是少见的绝妙文笔啊。

研究犯罪学必读书目

分享犯罪学讲座、电子书,有兴趣请关注http://weibo.com/u/3959602731从小在帕尔马的教会学校读书,青年时代深受启蒙思想的影响,正如他在1766年写给他的著作的法文译者莫雷莱(Moree-llet)的信中所讲: “我把一切都归功于法国人所写的书。这些书唤起了我心灵中8年来一直遭受溺信教育扼制的人道情感。仅仅 5年的功夫,我就完全转而相信这些哲理,并且成为(孟德斯鸠)《波斯人信札》的信徒。促使我完成头脑中革命的第二本书是爱尔维修的著作。是他猛然把我推向追求真理的道路,他第一次唤起我对人类的迷惘和灾难的注意。”(转引自《贝卡利亚及其刑法思想》,黄风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贝卡利亚最著名的行为,是在人类历史上第一次系统地提出废除死刑的理念。1764年,他写了论文《论犯罪与刑罚(On Crimes and Punishment)》,提出刑罚制度的限度,是达到安全有秩序的适当目标,超过限度就是暴政。他认为,刑事审判的效力来自刑罚的确定性,而不是残酷性。他认为由国家来夺去一个人的生命是不公正的。这篇论文逐渐传到北美,给了革命前的知识分子包括美国建国先贤们很大的影响,甚至有人说,贝卡利亚开辟了人类法律史一个全新的时代。

不想矫情

毕竟是译文 虽然黄老师的翻译已经很不错了 不过毕竟本来就是哲学性的东西 难免语言亢长难懂 毕竟不如武侠小说般 看的那么舒服 虽然只有五万字 我还是磕磕绊绊 困困睡睡的看了老久 都要归功于这无聊的实习 不然要和大师无缘了

这是一本滑稽的书

关于犯罪与刑罚,当然首推涂尔干=迪尔凯姆=杜尔克姆意大利盛产神奇的刑法学家比如龙波啰嗦,居然也是刑罚学几个大分支的开山鼻祖贝卡利亚流传至今仍荼毒生灵,与法学家们以讹传讹不无相关国内刑法论最新著作,邱兴隆的那本书,也沿用这些观点法学家们乐意如此,也许是有理由的吧庆幸的是,我的老师不是法学家,我也没有被把卡利亚误导介于我已走上社会,决心同过去决裂,所以观点批判就不进行了。简单看一下《论自杀》,什么都明白了

经典的法学理论小册子

如果是大概地学过一遍刑法(我们一般都以学习中国刑法为主吧)过后再来看这个小册子,会看到那么多熟悉的刑法原则和概念。作为现代刑法理论肇始的法学作品之一,这本小册子的意义已经超越了现代刑法理论滥觞的范畴。p.s. 译者黄风来我们学校讲座时,我还请他在我的书上签字留念了,哈哈~~~

立法是一门艺术。

在1764年,写出《论犯罪与刑罚》的贝卡里亚本人却被指责为心灵的软弱,“理智的人会说,当你写作时站得多么高,而当你不再写作时你的水平又多么低。”贝卡里亚不管,他只希望按照自己的感觉、性格和需要度过自己的生涯。就这一点,我却也以为他是坚定的。当看到一部作品具有的崇高或者颠覆,千万别以为作者也是如此。我的懦弱和退缩有时也可以借书本获得躲避或伸张。作者认为刑罚的目的应该仅仅在于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它应当是公开的、及时的、必需的,和尽量轻的,它的强度只要能使犯罪的既得利益丧失就够了。因此,刑罚和实施刑罚的方式必须经过仔细推敲,确定对应关系,使意图犯罪者认为刑罚的恶果大于犯罪所带来的好处,并给人一种持久、有效的印象来保证此犯罪行为的减少。因为对人类心灵发生较大影响的不是刑罚的强烈性而是刑罚的延续性。也因此,作者建议废除死刑,代之以终身苦役。滥施极刑从来没有使人改恶从善,“而体现公共意志的法律阻止公民去做杀人犯,自己却安排一个公共的杀人犯。”优秀的立法是预防犯罪,不是惩罚犯罪。这让我想起基耶斯夫斯基的《十诫》也有个小节是对这个问题的探讨。那么,什么是衡量犯罪的真正标尺?即看此犯罪对社会的危害。除此之外,每个公民有权做一切不违背法律的事,好的法律培养无所畏惧的美德而不是委曲求全的美德。我最信然的是下面这段话,也是我在伟大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中国,在我个人逐步长成的智灵体验中,犯罪已经不会遭到我的鄙夷,如果拆除监狱的围墙,大家是多么相似。“只要法律还没有采取在一个国家现有条件下尽量完善的措施去防范某一犯罪,那么,对该犯罪行为的刑罚,就不能说是完全正义的,即必要的。”此书被天主教会所禁,直到1960年代开禁。

立法是一门艺术

培根曾这么说过,对于一切事物,尤其是艰难的事物人们不应该期望播种与收获同时进行,为了使它们逐渐成熟,必须有一个培育的过程。对于《论犯罪与刑罚》这本书的作者,意大利作家贝卡里亚,我想用这句话来评价他所做的一切。此书于1764年面世,造成了巨大的轰动。关于原著与译本,有必要提及一下,原著1764年面世,内容包含47个章节与引言,而莫雷莱译本则将原著重新编排成42章,将分散在不同章节、关于相同议题的论述加以集中,对某些章的顺序做了调整,讲关于某些重要议题的论述(如刑讯与死刑)予以前移。个人认为,莫雷莱版本较于原著更值得阅读,毕竟在编排上将内容细化,突显了精华部分。本篇书评,笔者将从写作背景、主要内容、写作特色、个人体会还有一些颇有争议的观点铺展开来。由于作为一名法学专业的学生,参阅这本书的过程中毕竟带有专业的眼光看待问题,所以将会对本书中颇具争议的观点进行剖析和阐述,试图将复杂的东西简单化,倘若能够做到深入浅出,实是荣幸。对于此书的写作背景,由于贝卡里亚生活在18世纪中后期时段,宏观方面来说,此时已是欧洲大陆启蒙运动发展蓬勃之时,贝卡里亚深受伏尔泰、孟德斯鸠、卢梭等启蒙先哲思想的影响。在往前推,欧洲大陆处于混沌的中世纪,随着君主专制的确立与加强,随着宗教改革后教会对宗教犯罪镇压的加强,国家至上原则和道义责任论在欧陆国家的刑事立法、司法和刑法理论中占据了更加绝对的统治地位。因此,罪刑擅断主义、酷刑威吓主义和对违背宗教道德规范的行为的迫害,在《论犯罪与刑罚》面世之前的18世纪已经发展到登峰造极的地步。在西欧封建社会,由于社会还处于不发展阶段,各种社会调节手段还没有形成层次分明、功能互补的有序的体系。因而刑法尚未取得独立的地位,它同各种习惯、宗教信条及道德规范混杂在一起。这种刑法渊源的混杂性导致刑罚权的多元性和无限性以及刑罚的残酷性。因此,刑罚改革就显得格外重要,并且,18世纪的欧洲大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不断发展,资产阶级日益要求获得经济上、政治上、思想上的独立与自由,这就要求摆脱封建政治伦理观念与宗教传统观念。刑罚改革成为了一种必然的趋势。贝卡里亚猛烈抨击当时欧洲大陆的封建司法制度,写成了《论犯罪与刑罚》一书。本人摘取了此书关键的六个要点,进行解释和阐述。一是罪刑法定主义思想,据贝卡里亚的观点,法律认为:所有的臣民都平等地依存于它,任何名誉和财产上的差别要想成为合理的,就得把这种基于法律的先天平等作为前提,此即所谓“罪刑法定原则”。二是犯罪与刑罚相对称。犯罪对公共利益的危害越大,促使人们犯罪的力量越强,制止人们犯罪的手段就应该越强有力。否则,赏罚上的分配不当就会引起导致刑罚的对象正是它自己造成的犯罪。” 此即所谓的“罪行相适应原则”。三是提倡刑罚的宽和。刑罚只是社会防卫的必要手段,只要刑罚的恶果大于犯罪所带来的好处,刑罚就可以收到它的效果。这种大于好处的恶果中应该包含的,一是刑罚的坚定性,二是犯罪既得利益的丧失。除此以外的一切都是多余的,因而也就是暴虐的。超越法律限度的刑罚就不再是一种正义的刑罚”(严酷的刑罚违背了公正和社会契约的本质)。四是废除死刑。关于废除死刑,贝卡里亚提出了以下几个理由:死刑的威吓作用是多余的、死刑容易引起旁观者对受刑人的怜悯、死刑的影响是暂时的、死刑可能造成不良的社会环境、死刑的错误是不可挽回的。贝卡里亚饱含人道主义的阐述死刑的弊处,大篇幅写了废除死刑的理由,为推进近现代刑罚改革做出了卓越贡献。五是双重预防的刑罚目的观:对罪犯的特殊预防与对一般公民的普通预防。他主张“刑罚的目的仅仅在于: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 六是追求最佳效果的刑罚适用原则。刑罚与犯罪相适用的原则、刑罚的及时性原则、刑罚的不可避免性原则。对于刑罚与犯罪相适应的原则,其采用了联想心理学,简单举例就是犯罪必定会带来刑罚,给公众带来这样一个观念,因此当公众想实施犯罪行为时,便会联想到犯罪行为所带来的刑罚后果,产生威慑效果,从而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同时刑罚的不可避免性也是如此,给公众反复灌输犯罪必定带来刑罚这样的观念,形成一种刑罚绝对不可避免,达到威慑效果。至于刑罚的及时性原则,具体指的是,当犯罪行为发生以后,在一定时间段内会产生刑法的后果,这个时间段如何衡量,应达到及时性。写作特色方面,值得一提的是贝卡里亚运用多重学科知识解释深晦难懂的法律知识。多种学科结合,多元化知识的糅合运用,不仅可以看到不少用物理学和数学原理打的比喻,还可以突出地感觉到整个思想体系所具有的机械决定论的鲜明色彩。在论述中,他说到“立法者像一位灵巧的建筑师,他的责任就在于纠正有害的偏重方向,使形成建筑物强度的那些方面完全协调一致”。一些颇有争议的观点方面,某些人认为贝卡利亚在刑罚的论述上有自相矛盾之处。他在论述死刑的存废的时候,认为在社会契约论下,一个人是不可能把生命交给国家,从而由国家支配他的生命。但社会契约论的成立,从卢梭的理论看,一个人为了获取自己的安全,已经把一切都交给了国家,其中包括自己的生命,从而换取自己生命的安全。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贝卡利亚用社会契约论来解释死刑有其局限之处。“人们牺牲一部分自由是为了平安无忧地享受剩下的那部分自由。为了切身利益而牺牲的这一份份自由总合起来,就形成了一个国家的君权。” 从贝卡利亚对孟德斯鸠的尊崇及延续来看,应该是以自由作为社会契约的条件与目的,而贝卡利亚在书中的几处表述来看也是如此——让渡的只是最低限度的的权利与自由。很容易就发现贝氏刑罚的起源理论更像是霍布斯的社会契约而非卢梭.这种原始自由即自然权利的让渡是部分的而非全部,让渡部分自然权利的目的在于保护剩下的权利而非卢梭的自然状态向文明状态的转化.因而,据此定论贝氏死刑理论矛盾未免过于草率。谨以此致献给伟大的刑法之父,贝卡里亚先生。

刑罚的目的

第一次接触“易感触的力量”,很新奇。其实当中的道理是显而易见的,系统了解的人大概不多。“如果所采用的力量并不直接触及感官,又不经常映现于头脑之中以抗衡违反普遍利益的强烈私欲,那么,群众就接受不了稳定的品性准则,也背弃不了物质和精神世界所共有的涣散原则。任何雄辩,任何说教,任何不那么卓越的真理,都不足以长久地约束生生的物质刺激所诱发的欲望。”这个世界没有刑罚,用说教的方式来“处罚”人的“不当”行为,结果会是怎么样?答案很明显。“管他妈的”。易感触的力量不是刑讯,也就是说刑罚不是刑讯。贝卡里亚狠狠地排斥通过对肉体的折磨来惩罚一个人。刑罚的目的既不是要摧残折磨一个感知者,也不是消除业已犯下的罪行。它的目的在于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刑罚的作用在于震慑,而不在惩罚。惩罚是为了震慑,不能明确这点,那么暴政,非人道的虐待都随之出现。说似乎容易,实际生活中能做到的又有多少。亲人被残害致死,能心平气和地谈震慑?滥用极刑从来没有使人改恶从善,如果不用严厉的刑罚,又如何产生震慑的效果?作者主张废除死刑,那对于死去的人应如何交代。人是平等的,那么行为也应该是对等的。如果不这样,就失去了刑罚的目的——震慑的作用了。尤其是在现今的中国,只有死了才是“一了百了”,否则,“一切皆有可能”。套用一句万能的话语:要根据我国的国情。

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之为罪犯的,只要还不能断定他已经侵犯了给予他公共保护的契约,社会就不能取消对他的公共保护

对人性的深度解剖;作为刑事古典学派的代表人物,他最早提出了无罪推定,死刑废除,刑罚的宽和性;但不可否认有其局限性。

刑法对称论极其阶梯

贝卡利亚作为刑事古典学派的创始人,对近现代刑事法律的发展有着不可磨灭的贡献,其篇幅不长却流传后世的著作《论犯罪与刑罚》更是刑法学界的不可不研读的书籍。 贝卡利亚出生于17世纪,正值欧洲后宗教改革时代和启蒙运动的高潮之际,资产阶级追求政治法律上的地位,自由平等民主思想不断发展,理性主义思潮风起云涌,资产阶级思想家批判不平等的封建和宗教特权,由此弊端巨大封建法律也同样受到先进思想家的理性批判。 在西欧封建法律的状况下,教士等宗教界权贵和王室世俗贵族等犯罪和普通平民同罪异罚,法律面前并不是人人平等,这样的封建刑罚制度显然不合理,与资产阶级追求的平等目标相悖;与此同时,由于宗教压迫和封建阶级统治的不堪,许多犯罪者适用着非常严酷而残忍的刑罚,这样罪刑不一致的原则只会加剧社会矛盾,对改善社会治安只是百害而无一利。在这样的法律背景下,贝卡利亚提出了其刑事政策的思想和核心--罪刑对称理论,其罪刑对称理论包含两层含义:一般预防论和特别预防论。刑罚的强度与犯罪的危害程度相适应,即一般预防论。犯罪对公共利益的危害越大,制止人们犯罪的力量就应该越强有力。这里的对称意味着刑罚的分配正义,意味着赏罚得当,代表着公平正义。贝卡利亚专门设置了一个假想的刑法体系,通过阶梯的层次性,好比价目表一样,给人们提供了一个显而易见并且毫无争议的刑罚功利标准。人本能上都是趋利避害的经济人,人们在经过利弊衡量后放弃无利可图的犯罪意念,从而可以达到维护社会秩序的刑罚目的。所以,报复并非是刑罚的目的,贝卡利亚的罪行对称论恰恰以刑罚宽和化的基础,而该对称观念的中心就是有序性,在该对称观念下适用罪刑法定和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理想的刑罚阶梯由较为从轻的刑罚构成。这里有一个理论,人的感官是有限的,刑罚如果过于残酷,人们便感觉不到他们之间的差别了,如果一国的犯罪情况变得更加严重,便无法在保持刑罚与犯罪之间上午合理对称了。所以,刑罚过于残酷只会适得其反,会使得人们对本就不合理的刑罚阶梯感到麻木不仁,那样刑罚的实际上规范和预防效用将大大折扣。在我看来,最严格无私的刑法体系不是盲目和刻意的提高刑罚阶梯中处罚的力度,恰恰应该以柔克刚,所谓上善若水,采用温和适度的刑罚阶梯使得处罚力度足以与犯罪行为本身相匹配,以达到罚当其罪达到目的。不同国家有着不同的刑罚阶梯,宽严不同,过于严格的阶梯昭示着该国的政治的残暴和人道的败坏之极。罪刑对称理论主张恰到好处的设置刑罚阶梯,利用人的心理活动规律发挥刑罚威慑的作用。

《论犯罪与刑罚》读书笔记(九)

不是书评,而是读书笔记,作用是梳理思路记在豆瓣上方便以后查找而已----------------------我----是----分----隔----线---------------------------------秘密控告最大的好处大概是保护原告不受伤害(伤害分为来自被告的伤害和来自公众的伤害)1. 来自被告的伤害:国家存在的目的在于,个人把一部分自由让出 来,换取国家对他其余自由的保护。因此,如果一个人因为伸张正义而受到被告的报复,那么在一个如此混乱的国度中正义会荡然无存。也就是说,在个人安全完全无法保证的情况下,借由允许“秘密控告”来保护原告的人身安全是应该被允许的。2. 来自公众的伤害:最主要的方面应该是来自舆论的伤害。而仅有被告方代表了广泛的利益时,原告才会受到来自公众舆论的攻击。因此,如果出现了公众利益与法律违背的情况,就应该找一找是否法律出现了问题。秘密控告还有一个好处:它似乎比公开指控更有利于控制局面的平稳公开指控一定会引发至少是两个人的争端,而秘密控告属于“天知地知你知我知”的范畴,它除了使一方突然遭殃暴毙以外,大概不会引发更大的波澜。朋友同事不会因为告发而撕破脸面,还是可以继续好好的相处。不会引起争端,不会引起围观,不会妨碍其他任何人为工作忙碌的大脑。另外的一种可能就是,原告和仲裁者属于同一个利益集团。在这种情况下,仲裁者当然会以保护原告利益为己任,而秘密控告则不会给原告造成任何人际关系上的压力,就像《一一》里面那个胖老师保护告密的小女生一样。秘密控告的缺点则是显而易见的,它会造成信任危机在人们共同相处的这个社会里,我想并不是所有人和平共处相安无事就是最好的局面。因为各自代表不同的利益,所以难免发生冲突和侵犯,于是解决方式的不同就带来了不同的情况。1. 公开指出、指责、指控,总之是公开。法律作为衡量利益冲突中双方对错的依据,它的作用是给法官的裁决提供一个公正的标准。于是当我们把一个争端诉诸法律来解决,并不意味这原告被告双方的敌意,而只是让事情得以公断,让犯错误的人通过付出一些代价(钱或者自由),来明确什么是可以做的,什么是不可以做的。这种情况下,社会中可能存在更多的争吵与指控,法院的工作量会上升,社会可能会显得不那么和谐。2. 秘密控告、告密、小报告、匿名信,总之是私下。前文讲了,这样大概会使局面更和睦,但这是以失去人们彼此的信任为代价的。人人笑里藏刀,隐藏和伪装自己,谨慎的对待所有人,这样也就失去了极大的自由,失去了国家承诺提供给我们的东西。“能活在世间,就是他们的唯一安慰”,贝卡里亚这样说,让我想到《1984》中的思想警察,他们隐藏在人群中,通过一个人细枝末节的信息来判定他是否犯了思想罪。让我想到文革。如果秘密控告危害的是信任,秘密刑讯危害的则是正义。-------------------------------------------------------------------------------------我知道我的国家在很多方面尚待改善,尤其是关于自由但是我不讽刺国家和政府还是引用培根那个:“对于一切事物,尤其是最艰难的事物,人们不应期望播种与收获同时进行,为了使他们逐渐成熟,必须有一个培育的过程。”

论《论犯罪与刑罚》

这是一本很赞的书。不论是文笔还是内容都很impressive的~~希望大家都去看看吧~~ 书很薄~马上就看完了。一个伟大的法学家不一定要有无数的东西留给后人~短短5万字足矣~贝卡里亚是一位伟大的法学家~贝卡里亚是一位仁慈而又悲悯的智者很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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