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罪刑法定原则的百年变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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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人民公安大学
出版日期:2007-3
ISBN:9787811096736
作者:彭凤莲
页数:354页

章节摘录

  有学者认为,1787年1月13日奥地利约瑟夫二世刑法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该法全然禁止依类推而处罚,经《人权宣言》(第8条),最后规定于法国刑法第4条,此原则遂风靡全世。启蒙意义上的罪刑法定是形式性的,所以在当时它同样为那些绝对主义君主制国家如奥地利、普鲁士等国所接受。但它具有实质性目的,即作为实现合理秩序同时保护公民免受法外的恣意的工具。而这些受启蒙的专制主义统治者接受这一观念,并非是为保护公民的自由,而是通过消除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以巩固其统治。所以,一般认为经过大革命洗礼之后的1810年《法国刑法典》才是现代罪刑法定原则的直接法源(确切地说,是大陆法系国家罪刑法定原则的直接法源)。此前的法国1791年10月6日的刑法,在1791年宪法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的前提下,对罪刑法定原则省略未表。但这不意味着该刑法不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刑法。实体刑法意义上的罪刑法定,实始于1791年法国刑法典的规定。依据该法典所确立的原则,当时罪刑法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第一,对犯罪行为和刑罚制裁,只能由立法机关所通过的法律加以规定,不能由行政或司法官员以命令或临时判断来决定,也不能依习惯法来决定;第二,对于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规定,不能适用类推和扩张解释;第三,不许适用不定期刑;第四,刑法的效力不能溯及既往。当代法国学者同样认为1791年刑法典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刑法典,指出1791年的立法者严格遵循着1789年的《人权宣言》的精神,准确地参照了贝卡里亚提出的建议。这位意大利年轻学者在其著作《论犯罪与刑罚》中发现了一条“社会游戏”规则,即每一个公民都应当知道如果他违反了这一或那一明确的规则将会受到什么样的刑罚。  ……

内容概要

彭凤莲,1967年出生于安徽潜山,1993年获安徽师范大学中国古代史硕士学位,2006年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学位,现为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博士后工作人员,安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安徽省政协委员,安徽铭诚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安徽省法学会刑法学

书籍目录

导论 一、命题的提出 二、“近观中国”的研究视域 三、开放的研究路径 四、需要交代的几个概念 五、论题涉及的中国法域 六、本文的框架第一章 罪刑法定原则概览 一、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渊源    (一)自然法思想    (二)心理强制说    (三)三权分立学说 二、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类型    (一)英美法系之罪刑法定原则    (二)大陆法系之罪刑法定原则 三、罪刑法定原则的价值    (一)前期刑事古典学派:保障自由与限制权力    (二)刑事近代学派:保障人权价值的失落    (三)经典价值的复归:保障人权重新被强调    (四)罪刑法定原则的价值与刑法的价值之间的关系 四、罪刑法定原则的衍生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的自我完善   (三)司法适用上的衍生原则   (三)刑法立法上的衍生原则 五、罪刑法定原则的宪政基础   (一)宪政与法治的基本内涵   (二)罪刑法定原则与宪政第二章 罪刑法定原则登陆中国 一、罪刑法定原则与中国法律传统    (一)百年聚讼:中国古代是否存在罪刑法定原则    (二)传统寻踪:中国传统法制中罪刑关系    (三)形似神异:罪刑法定原则与传统罪刑规范法定化之比较 二、明末清初启蒙思想家的法观念    (一)明末清初的时局    (二)启蒙思想家对传统法观念的批判    (三)启蒙思想家的“法治”理想 三、清末立宪    (一)戊戌变法开启民权意识    (二)立宪派的“法治”思想    (三)社会进化论的传播    (四)考察宪政    (五)仿行宪政  四、罪刑法定原则的引入    (一)鸦片战争前罪刑法定思想的流入    (二)《日本国志·刑法志》对罪刑法定原则的引介 ……第三章  民国时期的罪刑法定原则第四章  新中国初期的罪刑法定原则问题第五章  1979年刑法时期的罪刑法定原则问题第六章  1997年修订刑法中罪刑法定原则的确立第七章  罪刑法定原则百年变迁的省思第八章  罪刑法定原则在当下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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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罪刑法定原则源于西方,其核心价值是保障自由、限制权力。该原则于清朝是保障自由、限制权力。该原则于清朝末年登陆中国。民国时期,罪刑法定原则在刑法典中虽有明文规定,但在特别刑法与司法上却屡遭破坏。新中国成立后,罪刑法定原则在立法上经历了形音迷失、形意飘忽、形意俱备的过程;在司法上,法律意义上的罪与刑,经历了由领导人定、由执政党定、由法定的历程。罪刑法定原则在中国的百年变迁史,不仅是中国“法治”的百年变迁史,而且也是中国“社会”的百年变迁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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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短评 (总计3条)

  •     虽然不是名家 但很适合初学者
  •     国内关于罪刑法定的著述多从法理视角探讨,这本书开辟了历史视角,通过史实的记述,便于今人更深刻地理解罪刑法定清末沈家本关于罪刑法定原则的认识,比之于今之法学家,不差毫厘,而各省督抚对罪刑法定所提之反对意见,亦头头是道,以理服人,非今之善说假大空话的官员所能及
  •     废话比较多,诸多观点有异,作者自己也没有搞清楚国内罪刑法定的流派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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