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宪政体系( 下册·欧洲宪法 )(中青年法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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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0年
ISBN:9787562019411
作者:张千帆
页数:713页页

章节摘录

  二、第五共和以前的立法与执法分权  根据法国的政治传统,议会由于其代表特征而具备最高主权。早在1791年,宪法即表达了立法至上的思想;第三篇第2条第3款宣布:“法国不存在比法律更高的权威。”第4条第6款进一步规定:“执法权力不得制定法律——即使是临时法律;它只能为安排或鼓励其执行而制定和法律一致的公告。”机构的分权原则极为受到强调,且国王被严格剥夺立法权力。但似乎与此相矛盾,法国传统的另一面则是强大的中央执法权力。事实上,由于议会不能处理每一项日常调控细节,执法权力被认为是国家存在的必要条件;它直接来源于国家利益,只是需要受到适当限制以防滥用。在规范等级上,议会立法确实高于执法规章,并限制后者;然而,政府效率却要求执法机构能够独立行动,这对议会经常瘫痪的法国政府尤其如此。因此,早在1791年,法律就授权部长去管理政府内务及公共服务的运作。  到1795年,宪法第141和307条明确授予执法机构以某些内在的立法权。1799年的《第八年执政宪法》第44条承认:内阁可“制定必要的规章或法令来实施法律”。第一执政官轻易从这项授权中获得了独立的执法制规权(Rule-making Power),并利用治安法规来设立新的刑事程序和处罚、建立特殊法庭及在国内和海关征税。进入第一帝国后,执法机构可制定独立规章来调控公共服务。1848年的宪法第49条亦提供了类似授权。  因此,尽管立法至上是法国宪法一直遵循的原则,这未必表明议会是独一无二的立法者。不论理论说教如何,法国的执法机构通常分享相当广泛的立法权。这同样体现于强调议会主权的第三共和。如上所述,第三共和的政府结构来自1875年的简短法律;其中第3条规定了法律至上原则,且共和国总统应“监督并保证法律的实施”。由于缺乏具体的宪法条款,第三共和分权原则的发展完全来自宪政惯例。一个显著特征是议会对执法权力的广泛委代。虽然议会法律具有最高地位,执法机构具备内在权力去制定补充规则以实施立法。事实上,在20世纪的经济危机时期,法国议会对执法机构频繁委代广泛权力。例如在1934年,尽管和当时的法律相抵触,内阁仍被授权采取措施以平衡预算,并抗衡市场投机和通货膨胀。

前言

  中华民族具有悠久的学术文化传统。在我们的古典文化中,经学、史学、文学等学术领域都曾有过极为灿烂的成就,成为全人类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正如其他任何国家的文化传统一样,中国古典学术文化的发展并不均衡,也有其缺陷。最突出的是,虽然我们有着漫长的成文法传统,但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却迟迟得不到发育、成长。清末以降,随着社会结构的变化、外来文化的影响以及法律学校的设立,法学才作为一门学科而确立其独立的地位。然而,一个世纪以来中国坎坷曲折的历史终于使法律难以走上坦途,经常在模仿域外法学与注释现行法律之间徘徊。到十年文革期间更索性彻底停滞。先天既不足,后天又失调,中国法学真可谓命运多舛、路途艰辛。  70年代末开始,改革开放国策的确立、法律教育的恢复以及法律制度的渐次发展提供了前所未有的良好环境。十多年来,我国的法学研究水准已经有了长足的提高;法律出版物的急剧增多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这样的成绩。不过,至今没有一套由本国学者所撰写的理论法学丛书无疑是一个明显的缺憾。我们认为,法学以及法制的健康发展离不开深层次的理论探索。

内容概要

1964年1月生于上海。1984年7月南京大学固体物理学士,1989年12月卡内基-梅隆大学生物物理学博士,1999年8月德克萨斯大学奥斯汀分校政府学博士。现为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政府管理学院双聘教授,教育部宪法与行政法重点研究基地常务副主任,中国宪法学会副会长。主要学术方向包括:比较宪法与行政法;司法制度;中西方政治、道德与法律思想。

书籍目录

下册  欧洲宪法第一章 法国宪法:从《人权宣言》到第五共和 第一节 法国历史上的宪法和分权  一、第五共和以前的法院和宪政审查  二、第五共和以前的立法与执法分权 第二节 第五共和宪法  一、执法机构  二、立法机构  三、宪政院和法院) 第三节 第五共和下的立法与执法分权  一、议会立法权力  二、内阁调控权力    公共合同通告案  三、第38章的特殊委代  注解·问题·评论文献第二章 法国宪政院和人权的宪法保护 第一节 实体宪政审查的起源  一、1958年宪法与实体审查    海外建筑业调控案)  二、1971年的宪政院决定与结社自由结社法决定  三、基本权利的源泉与“法律普遍原则”  四、对1971年决定的政治与司法反应 第二节 基本自由  一、人身自由  二、通讯交流自由  三、教育与教学自由  四、财产权利  五、经济活动自由 第三节 平等原则  一、具体宪法价值  二、平等的普遍原则  注解·问题·评论文献第三章 联邦德国的《基本法》与宪政法院第四章 德国的联邦国体第五章 法治国体下的三权分立和议会政府第六章 政党国体和自卫民主第七章 社会国体下的经济自由第八章 德国《基本法》的人格与权利保障第九章 联邦德国的言论自由及其限制第十章 欧洲共同体的基本结构)第十一章 “四大自由“与基本人权附录一:欧洲宪法选译附录二:文献汇编

作者简介

本书系统地介绍与比较了美国、法国、德国与欧盟四大政治实体的宪政理论及实践。全书共二十一章,分为上下两册。上册十章讨论了美国宪政体制的不同层面,包手美国联邦政体在纵横两个方向的分权结构、个人基本自由与权利、各州宪法对人权的保护、各州玫府的分权结构、以及美国地方政府的某些关键问题。下册十五章讨论了欧洲主要法治国家的宪 政发展,其中包括法国的宪政历史与宪政院近二十年来对人权的保护、联邦德国《基本法》的各个主要层面、以及欧洲联盟的发展过程及其司法机构对贸易自由和正常刑事程序的保护。全书不但包括了各国宪法的重要条款及理论,而且还翻译了各国宪政史上的重要条例。每一章后附有补充阅读,以供感兴趣的学者或学生阅读。

图书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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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短评 (总计5条)

  •     书中只讲了美英法德和欧盟,取名西方宪政体系是不是有点?
  •     在至今没有建立违宪审查制度的天朝,我觉得研究比较宪法的学者都是很悲伤的
  •     张教授是不是翻译考马斯教授的太多了?
  •     案例很不错
  •     了解美国宪政的必读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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