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外资法律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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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云南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0-06-01
ISBN:9787548201267

章节摘录

  一、印度主要税种  (一)直接税  直接税是指纳税义务人同时是税收的实际负担人,纳税人不能或不便于把税收负担转嫁给别人的税种。属于直接税的这类纳税人,不仅在表面上有纳税义务,而且实际上也是税收承担者,即纳税人与负税人一致。在印度现行的税收法律制度中,针对外国投资者的直接税大致分为以下几种:  1.公司所得税  公司所得税的纳税人为居民公司和非居民公司。居民公司是指在印度境内成立的公司及纳税年度内控制或管理中心在印度的公司,居民公司就其来源于全球范围内的所得纳税;非居民公司是指不符合上述居民标准,有来源于印度境内所得的公司,非居民公司仅就其来源于印度境内的所得纳税。居民公司根据其投资者的国籍的不同,又分内资公司和外资公司。内资公司所得税的税率为30%,外加5%附加税①;外资公司所得税的税率为40%,外加5%的附加税。显然,印度对外资公司的税率比国内公司要高10个百分点。但是在经济特区内,外资有特别优惠待遇。根据印度《2005年经济特区法》的规定,在经济特区内的外资企业可以获得最多15年的税收优惠--在最初的前5年100%免征所得税,随后5年减征50%,最后5年,该条例也减征50%,但所减免税款必须进行再投资,而不能挪作他用。另外,经济特区自己还可以通过发布规章的方式,对在该地区内需要优先发展的行业给予10年100%的免税优惠。此外,内资公司在分配利润时要缴纳12.5%的税,但分取利润的股东个人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为个人(包括未分家的印度人家族),具体分为居民、非常住居民及非居民,划分标准主要是应税年度或该年前若干年内在印度居住时间的长短。前来印度投资项目工作的外国工作人员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印度连续居留超过182天,或者在一个纳税年度的前4年中每年在印度连续居留超过60天,且在4年中在印度累计居留超过365天的,将视作“普通印度居民”交纳个人所得税。①居民纳税人要就其全世界范围的所得纳税,非常住居民则只就来自印度境内的所得及来自印度境外但由印度境内企业支付的所得纳税。非居民是指没有在印度境内居住,但有来源于印度境内所得的外国人,非居民纳税人仅就其来源于印度境内的所得纳税。

内容概要

  王宏军,云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兼律师、注册会计师、加拿大维多利亚大学访问学者、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国际投资法、经济法基础理论及税法,曾发表论文三十多篇。主编《经济法》、《税法》教材各一部,参编教材及专著数部。

书籍目录

第一章 印度外资法的体系第一节 外资法体系的基础理论第二节 印度外资法的形式体系第三节 印度外资法的实质体系第四节 印度的外资管理机构第二章 印度外资准入法律制度第一节 外资的行业准人政策第二节 外资审批法律制度第三节 外资企业登记及后续的常规审批第四节 零售业的外资准入法律制度第五节 对印度外资准人法律制度的评价第三章 印度外资经营法律制度第一节 印度公司法第二节 印度劳动法第三节 印度商标法第四节 印度专利法第五节 印度著作权法第六节 印度税法第七节 印度竞争法第八节 印度经济特区法第九节 印度外资经营法律制度的弊端第十节 可口可乐和百事可乐在印度第四章 印度外资争端解决与退出法律制度第一节 印度外资争端解决法律制度第二节 印度外资退出法律制度第三节 博帕尔惨案第四节 达博尔电厂案第五章 印度外资制度的国际法构成第一节 WTO投资及印度第二节 印度与投资有关的国际公约第三节 印度区域及双边经济协定中的投资安排第四节 印度的双边投资协定第六章 我国企业对印度的投资案例及相关法律问题第一节 印度对我国企业投资的安全审查第二节 印度对我国企业的签证限制第三节 中印间与投资有关的条约第四节 我国企业投资印度的对策第七章 中印外资法律制度的比较第一节 中印外资法治的比较第二节 华侨与印侨投资表现的比较第三节 一些思考参考文献后记

作者简介

印度外资法律制度研究,ISBN:9787548201267,作者:王宏军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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