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民商法精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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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6-1
ISBN:9787503659294
作者:谢怀栻
页数:389页

内容概要

谢怀拭(1919—2003),男,我国著名法学家。1919年8月15日生于湖北省枣阳县。1942年毕业于中央政治大学法律系,1943年5月任重庆地方法院学习推事(见习法官),1944年参加高等文官考试以及复试,均取得第一名的成绩,被任命为重庆地方法院推事(法官)。1945年日寇投降,任台湾高等法院推事,奉命参与接收台湾省高等法院以及台中、台南、高雄等地方法院。为平反日本侵略者非法关押的大批抗日爱国志士,签发了第一个宣告爱国志士无罪的判决,该判决书也是中国收复台湾后司法机关在台湾的第一份判决书。1947年出任上海地方法院推事,1948年任国立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1951年至1958年任中央政法干部学校教员。1957年因发表“不能以政策代替法律”一文,以及要求不要以领导人的讲话作为办案依据的谈话被错划为右派,1958年被错误地开除公职以及受到劳动教养处分,1966年至1979年被送到新疆劳动改造。1979年2月右派改正,到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任副研究员、研究员,1989年退休,2002年被评为法学所终身研究员、终身教授。

主要著作有:《票据法概论》、《台湾经济法》、《谢怀拭法学文选》、《外国民商法精要》、《大陆法国家民法典研究》、《合同法》(合著)、《劳动法简论》(合著)、《合同法原理》(合著)、《工业经济法》(主编)等;主要译作有:《苏联民法对社会主义财产的保护》、《苏联民法》(上、下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德国民法通论》(上、下册)等。

书籍目录

序/I自序/I前言/I第一编  总论第一章  民法的意义与近代民法的形成/3一、民法的意义/3二、近代民法的形成/4三、近代民法的性质与其指导思想/9第二章  从近代良法到现代民法/13一、近代社会到现代社会/13 二、近代民法到现代民法发展中的一些现象/15三、由于民法的发展,现代民法出现了许多新的部门法/41第三章  民商法的体系/5l一、公法与私法/5l二、民法与商法/57三、英美法国家的情况/6l四、几个主要大陆法国家民商法典的编制及其特点/62五、财产法与身份法/141六、在私法方面法律规范的适用问题/148第二编  民法第一章  物权/167一、概说/167二、所有权/170三、用益物权/17l四、不动产租赁权的物权化/172五、担保物权/173 第二章  债法/180一、概况/180二、债的发生/182三、合同/183四、侵权行为/186五、不当得利/187 六、无因管理/188七、债的关系在高度发达的市场经济中的重要性/188第三章  近代合同法与现代合同法/190一、近代合同法的本质与基本原则/190二、当代合同法的发展/208第四章  亲属法/226一、概说/226二、婚姻/229三、亲子关系/23l四、家与亲属会/23l五、人事诉讼/232六、亲属间的扶养/232第五章  继承法/233一、概况/233二、法定继承/235三、遗嘱继承/237四、遗赠、死因赠与和继承合同/238第三编  商法第一章  总则/243一、商法的意义/243二、企业/247三、商号(企业名称)/255四、营业/257五、营业辅助人/260六、商业账簿/268七、商业登记/269第二章  公司法总论/273一、前言/273二、关于公司的共同规定/289第三章  无限公司/301一、无限公司的意义/301二、无限公司的设立/302三、公司的内部关系/303四、公司的外部关系/305五、无限公司股东的变动/306六、无限公司的解散与清算/307第四章  股份公司/308一、股份公司的意义与特点/308二、股份公司的设立与成立/312三、股份/316四、股份公司的机关/323五、股份公司的财务/329六、股份公司的公司债/331七、股份公司的重整/334第五章  有限公司/336一、有限公司的意义和特点/336二、有限公司的设立/338三、股东的地位/340四、机关/341五、公司的财务/342第六章  其他公司/343一、两合公司/343二、保证有限公司/345三、外国公司/346第七章  企业的结合/348第八章  票据法/350一、绪论/350二、票据总论/360三、汇票/378四、本票/385五、支票/386后记/388

编辑推荐

  一部《外国民商法精要》就是建国五十多年来中国法制进程的缩影。  一部《外国民商法精要》就是中国从长期闭关锁国到改革开放过程的写照。  一部《外国民商法精要》就是谢怀栻先生人生历程和治学过程的记录。  《外国民商法精要》(增补版)是谢老集多年民商法研究之功而成的佳作,对整个民商法的体系与历史,民商法的重要概念、规则与制度进行了深入浅出的介绍与阐述,阅读《外国民商法精要》(增补版)对于系统全面掌握民商法知识,极具裨益。

作者简介

《外国民商法精要》(增补版)是我国著名法学家谢怀栻先生撰写的一本非常重要的民商法学著作。該书初版发行以来,深受读者欢迎。先生在书中精练、准确、系统、深入地阐述与讲解了大陆法系民法与商法的基本理念、精神、原则、规则、制度及其发展趋势。作为受教于先生二十多年的弟子,我曾多次通读該书,并从中深受教益。我认为,該书不仅对于初学民法者极具裨益,也是民法研究工作者与实务界人士的重要参考书籍。我衷心地向广大读者推荐《外国民商法精要(增补版)》,希望读者能够从中受益,也期望读者在阅读《外国民商法精要》(增补版)后能够对我国一代民法大师谢怀栻先生渊博的知识、严谨的治学风范与高尚的人格精神有更多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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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书评

 
 


精彩书评 (总计2条)

  •     当看过同类书籍之后,看过那些故作玄奥、堆满艰深词语,却又表达得含混不清、没有个人观点的书籍之后,才体会出这本书的好来。浅近,却绝非肤浅,因为是有一本个人独立自由思想的书。以下为摘录:在封建社会,宗教占支配地位,宗教权力与政治权力同等地支配人民。在欧洲中世纪,宗教力量甚至超过了政治力量。中国虽然没有宗教,但礼教的影响很大。因此,在自然经济中,农民与雇主是不平等的。在宗法制度中,家长与其他成员是不平等的。在宗教势力中,一切宗教头子处于支配地位。个人没有独立的地位。所以,总的来看,在封建社会里,每个人始终依附于另外一个力量,个人处于受支配的地位。只有国王、教皇不受支配。所以说,在封建社会没有独立、平等的个人。人们之间没有平等关系,只有依附关系。法制史中常称,中国封建法律是诸法合体、民刑不分。这种说法并不科学,实际上封建社会只有一个法即封建法。如果我们用今天的部门法标准去套,那就只有一个刑法。封建法中即使有户婚田宅关系的规定,也不能当作民法来看,而是刑法的一个部分。所有的法都有处罚规定。因为在封建社会,不存在独立、自由的个人,没有个人之间的平等关系。
  •     谢老去世了。他出生在1919,那个学生运动进入高潮的年份,不知是不是这个时代影响了他,他在法的路上一直走在别人的前面。新中国刚刚成立时,谢老就提出“不能以政策代替法律”的观点,尽管这个观点给他带来了沉重的折磨。八十年代初,当否定民法的功能与作用的观点大肆叫嚣时,谢老提出了民法应当调整平等主体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现行民法通则第二条中也凝聚着谢老的心血。可以说,民法在我国一直有着很微妙的地位。虽然大家的日常生活都离不开它,却也无论如何不能获得像刑法一样的重视。谁让我们国家是社会主义国家呢?民法的个人本位在我国并没有得到充分发展,而是一上来就强调了社会本位,这也使我们的民法发展一直极其缓慢。读读谢老的书吧,会有所得的。

精彩短评 (总计39条)

  •     法律服从于政策,还是政策服从于法律——谢老
  •     入门~
  •       当看过同类书籍之后,看过那些故作玄奥、堆满艰深词语,却又表达得含混不清、没有个人观点的书籍之后,才体会出这本书的好来。
      
      浅近,却绝非肤浅,因为是有一本个人独立自由思想的书。
      
      以下为摘录:
      
      在封建社会,宗教占支配地位,宗教权力与政治权力同等地支配人民。在欧洲中世纪,宗教力量甚至超过了政治力量。中国虽然没有宗教,但礼教的影响很大。因此,在自然经济中,农民与雇主是不平等的。在宗法制度中,家长与其他成员是不平等的。在宗教势力中,一切宗教头子处于支配地位。个人没有独立的地位。所以,总的来看,在封建社会里,每个人始终依附于另外一个力量,个人处于受支配的地位。只有国王、教皇不受支配。所以说,在封建社会没有独立、平等的个人。人们之间没有平等关系,只有依附关系。
      
       法制史中常称,中国封建法律是诸法合体、民刑不分。这种说法并不科学,实际上封建社会只有一个法即封建法。如果我们用今天的部门法标准去套,那就只有一个刑法。封建法中即使有户婚田宅关系的规定,也不能当作民法来看,而是刑法的一个部分。所有的法都有处罚规定。因为在封建社会,不存在独立、自由的个人,没有个人之间的平等关系。
  •     虽然开始时被逼才看的,但看了以后发现写得确实不错
  •     纸质比较脏,还发黄了,而且有黑色污迹,不是很好!!
    不过可能也快没货了。

    书还是不错的,不愧是经典之作
  •     外国民商法精要(增补版)
  •     大家
  •       谢老去世了。
      他出生在1919,那个学生运动进入高潮的年份,不知是不是这个时代影响了他,他在法的路上一直走在别人的前面。
      新中国刚刚成立时,谢老就提出“不能以政策代替法律”的观点,尽管这个观点给他带来了沉重的折磨。
      八十年代初,当否定民法的功能与作用的观点大肆叫嚣时,谢老提出了民法应当调整平等主体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
      现行民法通则第二条中也凝聚着谢老的心血。
      
      可以说,民法在我国一直有着很微妙的地位。虽然大家的日常生活都离不开它,却也无论如何不能获得像刑法一样的重视。谁让我们国家是社会主义国家呢?民法的个人本位在我国并没有得到充分发展,而是一上来就强调了社会本位,这也使我们的民法发展一直极其缓慢。
      
      读读谢老的书吧,会有所得的。
  •     不错还,挺快的并且质量还可以,找了好久的
  •     言简意赅,读起来非常容易。是一本不错的启蒙用书。
  •     只看了民法史部分,实在太精彩
  •     谢怀栻
  •     第一本民商法方向的书
  •     书中谢怀栻先生大赞法国民法典的思想和精神;盛赞德国民法典的体例与技术;温和但绝不含糊的肯定中华民国民法典的突破和创新!本书不但有民法发展史的梳理,学术史的考察,比较法的分析与理论上的阐述,更有对民法典体例、民商关系、合同法演进以及公司法相关问题的展开,确实是一本“对于初学民法者极具裨益,也是民法研究工作者与实务界人士的重要参考书籍”!!
  •     言语简洁,内容实在,废话少,说理明晰,远非现代的作品能比拟。但毕竟时候早了点,很多内容还需要读者自己充实。
    但谢老先生的书绝对物超所值!
  •     很受益
  •     封皮显得脏旧。但书本身很有学习的价值。
  •     除了书皮太容易脏以外,内容简直没的说,对学习民法很有帮助
  •     好书。初学者不宜。
  •     好书,大家之作,又简洁
  •     这是一本非常好的书,作为我国民商法领域的一位泰斗,谢老以其丰富的底蕴,向我们翔实地介绍了西方民商法的精彩之处。而这些正是我国民商法法典起草过程中必不可少的一部。作为一部已经出版多年的图书,其精彩之处正在于简略而不简单,是一部不可多得的民商法学的著作
  •     我的法学启蒙!
  •     大师集终生经验写就的一本书,对法科学子而言是不可多得的。值得细读。
  •     不错!一本好书!!
  •     简明扼要……
  •     我的法学启蒙读物。
  •     看了几遍,细致讲解!
  •     我读的是2014年程老师增订了商法部分的版本,仅精读第一编,第二编民法与第三编商法则仅仅是翻阅。读这个书,要谨记谢老从1957年发表“不能以政策代替法律”以后便遭受磨难,直到1979年才到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任职。可以说,历史耽误了谢老做学术研究的最美好的年华。程老师曾说过,以前见谢老的时候,虽然谢老有二十多年没有机会接触法学资料,但是对民商法的基础知识仍然掌握的非常牢固。这是那个时代的学者令人佩服的地方。再反观我们现阶段的学习,其实基本上过了期末考,一门部门法就只剩下概念了,甚至连概念都不剩下。程老师还说过谢老不仅会德语,包括法语、日语以及拉丁文等都能够阅读,这也是那个时代的学者令人钦佩的地方。
  •     喜欢这本
  •     是书提供了不少资料,但分析方面就只能呵呵了,价值观鸡巴上是错的。
  •     居然有这么好看的民法学!
  •     作为谢老的一部经典作品,我完全是为了纪念谢老先生而收藏。作品装帧很漂亮,内容也很不错。
  •     比较简略,但是挺权威的
  •     通俗易懂,经典,是学习西方民商法律制度的一本好书,谢老的经典之作···
  •     合同契约是平等交易的手段。
  •     大家小书
  •     真正的好书通常不厚
  •     今天一口气看掉了...谢怀拭老先生真厉害,可惜...走得早
  •     拿到这本书,真是爱不释手。虽然书并不厚,但短短几语就把博大精深的法学知识讲得津津有味。受益匪浅啊!真是慨叹,当今做真学问如斯者少之又少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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