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海洋法律法规文件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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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海洋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2-8
ISBN:9787502782948
页数:192页

章节摘录

版权页:   第三条海底矿区 根据《法》第三条第2款规定,海底矿区的位置和形态依照附表1标示的坐标,按顺序直线连接的区域为准。 第三条之二有开发前景的矿区的指定、公布 1.根据《法》第三条第4款,知识经济部长官指定有开发前景的矿区时,官报和知识经济部长官应利用指定的情报网公布事实。有必要时,可使用新闻报纸等形式公布。 2.上述第1款规定的指定、公布的有开发前景的矿区的面积定为3000平方米以内。 第四条海底矿业权的注册 根据《法》第四条第1款的规定,海底矿业权应由知识经济部长官代表政府在海底矿业院部登记注册。 第四条之二勘探权延期许可 1.《法》第九条第2款前半部分所提及的“总统令所规定的标准”是指以下各项中的任何一项: (1)延长勘探权期限时,认为海底矿产有较高的开采可能性的情况; (2)除此之外,为有效开发海底矿区,认为有必要继续勘探海底矿产的情况。 2.依照《法》第九条第2款规定,有勘探权者要想取得延长许可,应在许可期满前3个月,备齐有关手续,向知识经济部长官提出延长许可申请。 3.知识经济部长官依照上述第2款规定,收到申请后,应在许可证有效期满前1个月,决定是否给予延期并通知申请人。 第五条开采权延期许可申请 1.根据《法》第十条第2款规定,意欲申请延长开采权许可,应在有效期满2年前,备齐知识经济部规定的有关手续后向知识经济部长官提交延期申请。 2.知识经济部长官收到上述第1款规定的申请时,应在许可证期满前1年零6个月,决定是否给予延期并通知申请人。 第六条勘探权的设置程序 《法》第十二条第2款第4项规定的手续包括下述各项: (1)政府要明示申请人取得勘探权所要负担的条件; (2)关于技术人力、资金的筹备能力、海底矿产的开发经验等有关项目执行能力的手续; (3)知识经济部令规定的其他手续。 第六条之二有开发前景的矿区的勘探权许可程序等 1.依照《法》第十二条规定,有开发前景的矿区的勘探许可权必须2人以上才可以提出申请。 2.知识经济部长官对上述第1款规定的申请进行公告时,申请期限应定为30日以上,在官报和知识经济部长官指定的网络进行公示。但有必要时,也可以利用新闻报纸(日报)等同时进行公示。

书籍目录

领海及毗连区法
关于领海及毗连区法的实施令
海洋科学调查法
海洋科学调查法实施令
海洋科学调查法实施规则
海底矿产资源开发法
海底矿产资源开发法实施令
海底矿产资源开发法实施规则
关于外国人在专属经济区内从事渔业活动的法规
关于外国人在专属经济区内从事渔业活动的法规的实施令
关于外国人在专属经济区内从事渔业活动的法规的实施规则
岛屿开发促进法
岛屿开发促进法实施令
关于独岛及岛屿生态保护特别法
关于独岛及岛屿生态保护特别法实施令
关于独岛及岛屿生态保护特别法实施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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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韩国海洋法律法规文件汇编》整理、介绍韩国有关涉海法律文件原文,涉及海洋专属经济区权益管理,自然资源保护,海上区域开发等方面内容。《韩国海洋法律法规文件汇编》主要内容包括:领海及毗连区法、关于领海及毗连区法的实施令、海洋科学调查法、海洋科学调查法实施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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