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推理引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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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2-1
ISBN:9787562021346
作者:爱德华·H·列维
页数:193页

章节摘录

  于是,为了解释一盏有瑕疵的灯不同于一支装填了弹药的枪,法院确立了对本质危险的物品与因某种未知的潜在瑕疵而变得危险的物品之间的区分(虽然根据这一区分,枪被解释为是在某种环境下危险的物品)。就这一区分在本案中的适用而言,它将灯定性为仅仅经由潜在瑕疵方可变得危险的物品,因而不产生任何责任。但既然法院已认定在为自己及其子购枪的情况下存在直接交易的因素,法院实际上也可以认定在为自己及其妻买灯的情况下也同样地存在直接交易的因素。根据法院阐明的这一区分规则,车辆不属于本质危险的物品。  危险品规则发展的第二阶段则以一瓶贴错了标签的毒药开始,而以一部有瑕疵的汽车结束。在这一阶段中,法院在Longmeid案中确立的区分规则开始推广适用。不可避免地,在这一阶段中我们仍然可以看到那种试图超越个案,以高屋见瓴地发现一种可以为案件归类的总括式规则的努力,就好像案件的类型真的是一成不变一样。  1852年的Thomas v.Winchester案首次适用与重述了Longmeid案所确立的区分规则。该案涉及一瓶误标为蒲公英药的颠茄。毒药是在富尔德医生的药店所购,但很可能是因为被告Winch-ester的雇员过失,而在被告的商店里被错贴了标签。Thomas夫人以为这瓶药真的是用蒲公英药提取而成,结果服用之后出现“皮肤发冷、循环无力、肌肉抽搐、头脑眩晕、瞳孔放大以及思维紊乱”。法院支持她向Winchester提出的索赔要求,因为被告的过失致使“人命处于迫在眉睫的紧急危险(imminent danger)之中”,而在Winter bottom案中则不存在类似的危险。这与Dixon v.Bell案中那支装填了弹药的枪所带来的危险更为相近。有关紧急危险的概念类别不包括有瑕疵的马车,但当时的确将毒药包括了在内。  如果站在今天的视角回头看的话,那么我们可能会发现这类本质危险或紧急危险的物品在此后不久就扩展到了有瑕疵的洗发水。至少在1869年的George v.Skivington案中,一位配制了秘方洗发水的药剂师被判向受伤的购买者妻子赔偿。不过法院在处理这一案件时并没有明确提到紧急危险物的类别。法院认为有瑕疵的洗发水就像Langridge案中那支有瑕疵的枪一样,但同时法院又基于Langridge案中销售方明知枪有问题但说了谎这一事实而有意忽略了Langridge案判决意见中所强调的内容。法院指出,“如果用‘过失’这个词来替代‘欺诈’的话,那么可以说Lan-gridge案与本案完全相同”。至于说在Longmeid案中那盏灯虽有瑕疵但却未能使销售方负责,法院认为这两个案子不能同日而语,因在Longmeid案中售灯的一方并无过失。如果我们要将到此为止的这一连串案件类型化,那么看起来装填了弹药的枪支、毒药以及洗发水是属于紧急危险的类别,而有瑕疵的马车和灯则不在此列。  ……

内容概要

爱德华·H·列维(1911-2000)是美国20世纪最杰出、最受景仰的律师之一。他既是一位学者,也是一位教育先锋,同时还是一位在1974年至1977年间出任过联邦司法部长一职的公务员。虽然一般大众更多地是因为他在“水门事件”后恢复了联邦司法部受损的信誉而将对他牢记在心,但他留给美国社会最经久的遗产则可能是他在法学教育以及法学思想领域的贡献。

书籍目录

列维教授生平原书序第一部分第二部分第三部分第四部分

编辑推荐

《法律推理引论》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

作者简介

《法律推理引论》主要内容:“美国法律文库”是“中美元首法治计划”项目之一,该项目计划翻译百余种图书,全面介绍美国高水平的法学著作,是迄今中国最大的法律图书引进项目。“美国法律文库”著作将陆续推出,以飨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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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书评

 
 


精彩书评 (总计1条)

  •     法律方法论作为法理学研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近十年来获得了国内学者广泛而持久地关注与重视。这种关注,可以用国外法律方法经典著作被大量翻译、出版的事实进行证明。在这些著作中,有一些已经获得了充分的学术评论,譬如德国学者卡尔•拉伦茨写的《法学方法论》和阿列克西写的《法律论证理论》等等。而且,这些书当中的某些经典论断经常作为权威引证出现在国内相关论文中;但是仍然还有一些经典著作至今没有获得应有的重视,自然也就缺乏恰当的学术评论。在这些暂时遭蒙尘的法律方法论著作中,爱德华•H•列维的《法律推理导论》是比较有特色,也是比较重要的一本。该书力图客观地展示美国法官在适用普通法、解释成文法和宪法活动中的规范性、灵活性和规律性品质,意在捍卫法官遵循先例原则的正当性。因此,列维的论敌既包括法律形式主义者,也包括极端的法律现实主义者。面对同样的论敌,列维与卡多佐都采取了中间立场,共同特征是既强调法律具有规范性,又强调法官具有一定程度自由裁量权。但与卡多佐1921年出版的《司法过程的性质》、1924年出版的《法律的成长》等等著作体现出的法律推理思想相比,列维显得更保守一些。列维更多强调对案件进行类比推理中,事实认定环节在法律适用和解释中关键作用,而并不像卡多佐那样强调法律推理前提的多元化特征。如果说像霍姆斯、布兰代斯和卡多佐这样的大法官们在现实主义司法哲学上为司法能动主义加了一把劲的话,列维这样的学者对此则保持警惕,不时运用自己对普通法系国家法律推理的深刻认识反思联邦最高法院与国会的适当关系。在六十年后的今天,凯斯•孙斯坦教授,作为芝加哥大学法学院的后辈,仍然不断从列维本书的思考中获得更深刻的见解,这应该能够从普通法学说史的角度说明本书的价值。 该书在国内缺乏足够评论这一事实正好反映出我国现在法律方法论研究的一些基本特点,这也可以在此进行一个粗疏地分析。通过分析这些基本特点,本书对国内法律方法论研究的意义能够某种程度地获得揭示。首先,作为一个具有成文法传统的国家,中国近代以来的法制现代化进程,主要侧重于以吸收大陆法系国家法典化的法律体系,进而建立自己完善的法律体系为主要任务。这种强调立法活动居于中心的法制发展战略,决定了我国现今法律方法的主流类型必然是演绎推理式的司法三段论。因此,学界对于法律方法论的研究和探讨大多还是集中于对成文法进行解释、论证方面,即使谈到法律推理,也一般将法律推理视为是演绎推理。而本书则强调美国的普通法推理一直就是类比推理式的。在我国,类比推理固然具有研究意义,但是因为判例并不是我国的法律渊源,只具有借鉴意义而没有遵循意义, 所以法学理论界和法律实务界都对此关注较少。因此本书就更显得弥足珍贵。其次,对于普通法系国家,我国学者素来都习惯以英美法系来进行称呼和统一地研究。这种做法在宽泛的意义上来说,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从法律方法论的研究来看,英国与美国在司法活动中使用的法律方法具有很大的区别。本书中谈及的类比推理与英国的普通法推理形式并不一致 ,因为英国的普通法推理仍然具有归纳因素,归纳出来的规则也具有普遍规范效力,这导致先例更为严格的被适用于相似的案件中。 而美国法的先例制度中,先例的约束力没有那么强。如果不能了解法律推理在两个语境中的不同表现,极有可能造成对本书的误读进而削弱其学术价值。因此,该书对于进一步理解美国法律推理的基本原理并进而理解美国的法律方法论具有重要的意义。在本书出版后,列维也受到一些对英格兰先例制度颇有研究学者的批评,对这些批评列维在本书的再版序言中进行了非常简短的回应。列维在回应中认为,美国的先例制度与英国的相差并不大。应该说,这再次体现出列维保守性的一面,但其是否正确,在本文中将提出商榷。再次,国内学者研究法律方法,往往是从法官审判的角度出发来阐发其理论。有时候为了增加理论的说服力,习惯于从分析疑难案件出发来揭示其理论的合理性。这种从Hard Case下手的研究方法,固然可以带来极大地理论挑战乐趣,但是这种过分关注个案的研究方法很可能遮蔽了对一般案件法律方法的研究,其是否具有普遍意义值得怀疑。同时,太过于强调个案公正的研究视角也有可能导致理论的僵化,这可能会忽略法律方法对于法律体系漏洞的自我修护和调试这一运动机制的作用和功能。在本书中,列维一方面向读者展示了类比推理的一般运作机理;同时也向读者展示了一幅长时段期间内,法律借助类比推理成长的过程,以及在法律成长过程中法官与律师之间运用类比推理合作又对抗的密切联系。譬如本书在第二部分着力展示和分析的过失产品责任制度在判例法中的变迁过程,就明显地表现出了“例外吞噬规则”的法律发展机制。

精彩短评 (总计11条)

  •     英美法律文库的书目确实十分有价值,虽然翻译还需要再精进一些。
  •     这个商品不错~真的很不错,这个很满意,我开心啊,正版,赞一个
  •     引人入胜,不忍释放
  •     还没看呢,就催着让我评论,不知道怎么样,还没看呢。
  •     书已收到,感觉很好,就是不发邮政就更好了,还得自己去邮局取。
  •     准备结合吉登斯的知识理论进行评述,准备中。
  •     好大的字~挺省眼睛~看的也快
  •     翻译的实在太差劲!
  •     此书的翻译让哥蛋疼
  •     着重介绍判例法、制定法、二者联动以及宪法解释中法律推理特点。有理论有实例。简明鲜活。
  •     法律推理理论不能绕过的,值得一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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