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死刑程序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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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人民公安大学
出版日期:2007-3
ISBN:9787811096651
作者:张栋
页数:284页

章节摘录

  2001年3月,当时的美国国务卿科林·鲍威尔将军告诉欧盟外交政策的领导人,他不相信在“可预见的将来”美国在死刑问题上的立场会有任何变化。’ 美国民众对死刑的态度一直保持了较高的支持率:1953年,每10个成年人中有6个人支持死刑,但到1965年,则下降为4人。至1994年,又有76%人支持使用死刑,而到1998年,更有80%的人支持死刑。从那以后,随着对判误可能性的关注,死刑支持率在2001年下降了约2/3。2005年的一次民意测验则显示,死刑的支持率为64%,这是27年来死刑制度在美国获得的最低支持率。  在美国的政治生活中,对死刑的态度已成为每一个政治人物无可回避的一个问题,仅仅因为支持或不支持死刑甚至能直接决定一个人的政治前途。2000年一度在美国广受关注的格兰姆一案就使乔治·布什承受了很大的压力,格兰姆案发生在1981年5月18日,当时格兰姆年仅18岁。据目击者斯基勒恩声称,格兰姆是在休斯敦一个超级市场的停车场上开枪杀人。她当时坐在车里看得很清楚,并曾按喇叭示警。但反对者认为,枪案只有一个证人,而且在晚间,又在12米之外,作案时间仅有数秒。再者,格兰姆案没有指纹、血迹、毛发等物证。经过弹道比对,从格兰姆家搜出的枪械也与作案枪支不一致。另有两位目击者认为作案者不是格兰姆,但当时律师并没有传唤他们。在案发19年之后,格兰姆面临处决,此时能够使他免予一死的只有当时的得克萨斯州州长乔治·布什的赦免。  格兰姆案在全美国引起广泛关注。主流媒体广泛报道,国会黑人议员团领袖杰西·杰克逊、反对死刑的美国非政府组织和大赦国际美国分部负责人都以各自的方式向担任州长的小布什施压。一些有影响的人物还敦促司法部长雷诺发挥作用。作为当时共和党下届总统候选人的小布什处境尴尬。死刑问题与小布什紧紧联系到一起自然有其重要的原因:一是得州的人口名列美国第三,但自1976年到2000年时处决的死刑犯已达218人,居全国首位,大大高于居第二位的纽约州的76人。  ……

内容概要

张栋,男,山东省莱西人,诉讼法学博士,曾做过检查察官、大学教师,现工作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先后在《山东大学学报》、《人民检察》、《政治论坛》、《法制日报》、《检察日报》等刊物发表学术论文三十余篇;参与撰写了《21世纪域外刑事诉讼立法最新发展》、《加入解读》、《审判公正问题研究》等多部专著;曾获《人民检察》2003年度优秀稿件二等奖。

书籍目录

引言第一章 美国死刑概述 第一节 死刑在美国的源流与现状  一、美国死刑的存废问题  二、死刑存废的理论争议  三、美国现有的死刑罪名 第二节 美国死刑案件诉讼流程  一、审前程序  二、初审程序  三、复审程序 第三节 美国的死刑案件中的错误  一、引起广泛争议的利布曼报告  二、死刑错案发生的原因分析  三、美国对死刑错案的反应及对策第二章 死刑案件陪审团的组成 第一节 预先甄选(Voir Dire)程序   一、“预先甄选”的必要性   二、“预先甄选”程序的基本过程   三、有因回避和无因回避 第二节 对“死刑适格”的解释和争议  一、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威瑟斯庞判例  二、威瑟斯庞原则在威特案中的发展  三、摩根案对“死刑适格”的界定 第三节 公正地代表全体(Fair-Cross-Section Requirement)  一、法院对“公正地代表全体”的基本立场  二、妇女在陪审团组成中的比例问题  三、种族偏见第三章 死刑量刑程序 第一节 陪审团在死刑量刑中的地位的演变  一、陪审团在量刑程序中的法律地位  二、联邦最高法院态度的变化 第二节 林诉亚利桑那州(Ring v.Arizona)案  一、亚利桑那州的相关法律的具体规定  二、案情  三、诉讼经过 第三节 林案对美国死刑量刑程序中陪审团地位的重大影响  一、对法官独立量刑的州的影响  二、对混合制程序州的影响  三、立法机构的回应第四章 联邦人身保护令 第一节 联邦人身保护令的渊源与现状  一、人身保护令的源起及在美国的早期发展  二、人身保护令的申请范围  三、对提起人身保护令申请的限制 第二节 AEDPA与联邦人身保护令  一、AEDPA的出台  二、AEDPA第154章 中的“决定参加”(“Opt-in”)程序  三、AEDPA对人身保护令程序的时效限制 ……第五章 获得辩护律师的帮助第六章 死刑执行与赦免程序结语参考文献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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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国的刑事诉讼制度中,死刑程序居于非常重要的地位,因为它代表了刑事诉讼程序的最高层次,与其他刑事案件相比其在诉讼的各个环节都要求更为严格,从这个意义上说只有理解了美国的死刑程序才能真正地理解美国的刑事诉讼制度。美国死刑程序分为审前程序、初审程序、复审程序和执行程序四个部分。审前程序包括登记程序、第一次出庭、起诉、寻求死刑的通知、指定律师、罪状认可、证据开示、审前动议、组成陪审团等9个环节。初审程序包括定罪和量刑两个部分。定罪程序有8个环节,而量刑程序中最重要的是对加重情节和减轻情节的认定。复审程序有3个不同的阶段:直接上诉、州定罪后程序和联邦人身保护令程序。在执行程序中还涉及赦免程序。在这个复杂的体系中,量刑程序、联邦人身保护令、获得辩护律师的帮助以及死刑执行与赦免程序最具特色,因为这些方面在一般刑事案件中很少涉及。美国的死刑程序的一个重要特点是把定罪和量刑程序分开,它区别于一般重罪案件在陪审团定罪以后由法官负责量刑的做法,是否处以死刑,一般也是由陪审团在单独的量刑程序中予以决定。所以,量刑程序是美国死刑程序中一个非常有特色的部分。它的特殊性既表现在这一程序的独立性上,也表现在陪审团在死刑量刑中的地位的演变上。其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2002年的林诉亚利桑那州案是一个里程碑式的著名案例,此案在美国引起了激烈的争议,对美国陪审团制度的未来发展有着深远的影响。此前,对这一案件我国学界并未给以足够的关注。联邦人身保护令作为一种复审制度,是对受到刑事追诉的人的权利保障,特别是作为美国的州死囚犯寻求联邦法院救济的一种方式和途径,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美国在1996年的《反恐怖主义和有效死刑法》中对联邦人身保护令制度作出了重大变革。主要包括第154章中的“决定参加”(“Opt—in”)程序、对提起人身保护令申请的时效限制以及对证据听审制度的修改。“决定参加”程序是“为死刑案件设置的特别人身保护令程序”,它的目的是在促使各州为死刑案件提供更高标准的保障措施的基础上。对人身保护令程序“加速”;对人身保护令的时效进行限制的做法是史无前例的,这一改革措施虽然在减少缠讼上有很大的实际意义,但又不免在一些权利保障方面受到质疑;在人身保护令程序的证据听审制度方面,《反恐怖主义和有效死刑法》对提交证据进行了更加严格的限制,并将州法院对事实认定问题的审查标准确定为“理由和无辜者例外”标准。美国第6宪法修正案规定的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是死刑案件中最具争议的问题之一,得到律师帮助的权利被认为是居于面对死刑的被告人的所有权利的核心。“斯特里克兰”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始终处于发展和演进之中。另外,美国死刑案件中辩护律师制度中也存在的许多积弊和不可否认的问题。作者对此也作了客观的阐述。美国的死刑赦免程序也很有特色,各保留死刑的州为解决赦免制度中的弊端采取了三类不同的做法:委员会和咨询机构作出赦免决定、委员会或咨询机构向州长作出有约束力的赦免建议、州长作为决定是否赦免的委员会的成员。这三类做法各有利弊,但近年来,州长作为委员会成员的做法受到了更多的肯定。作者介绍的美国的死刑程序及所作的阐发对我国的死刑程序完善有一定的参考价值。2006年lO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的决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因此,从2007年1月1曰起,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收回并行使死刑核准权。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做好死刑复核工作,是当前我们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笔者认为美国的联邦人身保护令制度是有可借鉴之处的。例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案件只审查被告人有争议的部分,并对其中认为确有必要的才发出调卷令。对发出调卷令的案件并不局限于书面审查,不拘泥于法律问题和事实问题之分,而且设有当面听取控辩双方意见的程序。另外,他们对判决书非常重视,裁判文书富于说理性并具载法官的不同意见。这些做法我们不一定要全部照搬,但它对于完善我国的死刑复核程序有一定的借鉴意义。美国的“有效”律师制度也很有特色,要有效地保障面对死刑的刑事被告人的诉讼权利,离开了律师的参与是不可能的。而如何才能保证律师参与的有效性,更是刑事诉讼中一个永恒的命题,美国的做法从正反两方面给我们的启示是:必须要对律师的有效性设定标准,这个标准必须要得到司法的严格的审查。美国的死刑赦免程序对我们也不无启发,要建构和完善我国的赦免程序,就要考虑得更加细致一些,不要以为设立或者恢复一个这样的制度就会收到良好的效果:这一程序如果不加以严格的限定,就会对刑事法治造成很大的破坏。作者在本书中就美国死刑程序中最核心的和独有的内容做了重点分析和研究,其研究视角和方法均有独到之处。行文过程中,作者力戒浮躁,用非常翔实和准确的资料来进行论证,对制度的评议和分析言简意赅;力戒“过度诠释”,不以辞害意,而让“事实为自己说话”,这是难能可贵的。美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各州有其独立的司法体制。正如书中所言,美国有38个保留死刑的州,加上联邦和军方,事实上可以说共有40套死刑制度,所涉及的资料、法条和判例极为庞杂,仅收集和分析资料就要付出很大的劳动,要想系统展现出其制度的全貌并在此基础上选择其中最具特色的部分加以深入阐释,更是需要付出相当大的工作量。要从这么多的信息中提炼出精华内容来,必须对美国刑事诉讼制度有着较深的理解,这一方面需要有扎实的外文功底,另一方面也要耐得住寂寞,坐得住冷板凳。据我所知,本书的资料大多来源于网上,作者始终关注和追踪美国当地学术媒体和官方网站的最新资料更新,他所下的工夫,相信每一位读者在阅读此书时应当能够感受到,这使得本书既有较高的学术水平,也有相当大的资料价值。作者是我指导的诉讼法学专业博士研究生,此书是在博士论文的基础上修改扩充而成的。他毕业后选择法官这个职业,但仍不放弃学术上的追求,力争工作、学术双丰收。我祝愿他的专著面世后能得到读者的好评,并祝愿作者在今后的工作和学习中再接再厉,奉献出更多更好的学术作品,成为一名专家型法官。

作者简介

在美国的刑事诉讼制度中,死刑程序居于非常重要的地位,因为它代表了刑事诉讼程序的最高层次,与其他刑事案件相比其在诉讼的各个环节都要求更为严格,从这个意义上说只有理解了美国的死刑程序才能真正地理解美国的刑事诉讼制度。
美国死刑程序分为审前程序、初审程序、复审程序和执行程序四个部分。审前程序包括登记程序、第一次出庭、起诉、寻求死刑的通知、指定律师、罪状认可、证据开示、审前动议、组成陪审团等9个环节。初审程序包括定罪和量刑两个部分。定罪程序有8个环节,而量刑程序中最重要的是对加重情节和减轻情节的认定。复审程序有3个不同的阶段:直接上诉、州定罪后程序和联邦人身保护令程序。在执行程序中还涉及赦免程序。在这个复杂的体系中,量刑程序、联邦人身保护令、获得辩护律师的帮助以及死刑执行与赦免程序最具特色,因为这些方面在一般刑事案件中很少涉及。
美国的死刑程序的一个重要特点是把定罪和量刑程序分开,它区别于一般重罪案件在陪审团定罪以后由法官负责量刑的做法,是否处以死刑,一般也是由陪审团在单独的量刑程序中予以决定。所以,量刑程序是美国死刑程序中一个非常有特色的部分。它的特殊性既表现在这一程序的独立性上,也表现在陪审团在死刑量刑中的地位的演变上。其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2002年的林诉亚利桑那州案是一个里程碑式的著名案例,此案在美国引起了激烈的争议,对美国陪审团制度的未来发展有着深远的影响。此前,对这一案件我国学界并未给以足够的关注。
联邦人身保护令作为一种复审制度,是对受到刑事追诉的人的权利保障,特别是作为美国的州死囚犯寻求联邦法院救济的一种方式和途径,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美国在1996年的《反恐怖主义和有效死刑法》中对联邦人身保护令制度作出了重大变革。主要包括第154章中的“决定参加”(“Opt—in”)程序、对提起人身保护令申请的时效限制以及对证据听审制度的修改。“决定参加”程序是“为死刑案件设置的特别人身保护令程序”,它的目的是在促使各州为死刑案件提供更高标准的保障措施的基础上。对人身保护令程序“加速”;对人身保护令的时效进行限制的做法是史无前例的,这一改革措施虽然在减少缠讼上有很大的实际意义,但又不免在一些权利保障方面受到质疑;在人身保护令程序的证据听审制度方面,《反恐怖主义和有效死刑法》对提交证据进行了更加严格的限制,并将州法院对事实认定问题的审查标准确定为“理由和无辜者例外”标准。
美国第6宪法修正案规定的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是死刑案件中最具争议的问题之一,得到律师帮助的权利被认为是居于面对死刑的被告人的所有权利的核心。“斯特里克兰”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始终处于发展和演进之中。另外,美国死刑案件中辩护律师制度中也存在的许多积弊和不可否认的问题。作者对此也作了客观的阐述。
美国的死刑赦免程序也很有特色,各保留死刑的州为解决赦免制度中的弊端采取了三类不同的做法:委员会和咨询机构作出赦免决定、委员会或咨询机构向州长作出有约束力的赦免建议、州长作为决定是否赦免的委员会的成员。这三类做法各有利弊,但近年来,州长作为委员会成员的做法受到了更多的肯定。
作者介绍的美国的死刑程序及所作的阐发对我国的死刑程序完善有一定的参考价值。2006年lO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 的决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因此,从2007年1月1曰起,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收回并行使死刑核准权。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做好死刑复核工作,是当前我们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笔者认为美国的联邦人身保护令制度是有可借鉴之处的。例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案件只审查被告人有争议的部分,并对其中认为确有必要的才发出调卷令。对发出调卷令的案件并不局限于书面审查,不拘泥于法律问题和事实问题之分,而且设有当面听取控辩双方意见的程序。另外,他们对判决书非常重视,裁判文书富于说理性并具载法官的不同意见。这些做法我们不一定要全部照搬,但它对于完善我国的死刑复核程序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美国的“有效”律师制度也很有特色,要有效地保障面对死刑的刑事被告人的诉讼权利,离开了律师的参与是不可能的。而如何才能保证律师参与的有效性,更是刑事诉讼中一个永恒的命题,美国的做法从正反两方面给我们的启示是:必须要对律师的有效性设定标准,这个标准必须要得到司法的严格的审查。
美国的死刑赦免程序对我们也不无启发,要建构和完善我国的赦免程序,就要考虑得更加细致一些,不要以为设立或者恢复一个这样的制度就会收到良好的效果:这一程序如果不加以严格的限定,就会对刑事法治造成很大的破坏。
作者在本书中就美国死刑程序中最核心的和独有的内容做了重点分析和研究,其研究视角和方法均有独到之处。行文过程中,作者力戒浮躁,用非常翔实和准确的资料来进行论证,对制度的评议和分析言简意赅;力戒“过度诠释”,不以辞害意,而让“事实为自己说话”,这是难能可贵的。美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各州有其独立的司法体制。正如书中所言,美国有38个保留死刑的州,加上联邦和军方,事实上可以说共有40套死刑制度,所涉及的资料、法条和判例极为庞杂,仅收集和分析资料就要付出很大的劳动,要想系统展现出其制度的全貌并在此基础上选择其中最具特色的部分加以深入阐释,更是需要付出相当大的工作量。
要从这么多的信息中提炼出精华内容来,必须对美国刑事诉讼制度有着较深的理解,这一方面需要有扎实的外文功底,另一方面也要耐得住寂寞,坐得住冷板凳。据我所知,本书的资料大多来源于网上,作者始终关注和追踪美国当地学术媒体和官方网站的最新资料更新,他所下的工夫,相信每一位读者在阅读此书时应当能够感受到,这使得本书既有较高的学术水平,也有相当大的资料价值。
作者是我指导的诉讼法学专业博士研究生,此书是在博士论文的基础上修改扩充而成的。他毕业后选择法官这个职业,但仍不放弃学术上的追求,力争工作、学术双丰收。我祝愿他的专著面世后能得到读者的好评,并祝愿作者在今后的工作和学习中再接再厉,奉献出更多更好的学术作品,成为一名专家型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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