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第三人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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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厦门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9-8
ISBN:9787561533147
作者:蒲一苇
页数:326页

章节摘录

  直到十六七世纪以后,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商品经济逐渐取代了自然经济,人们的民事交往日渐频繁,各种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民事关系也越来越密切和复杂,突破了两个相向主体一次性交往的传统模式,而形成相互衔接、相互影响的错综复杂的民事法律关系链条。当某一个环节出现纠纷或问题时,就可能会引起连锁反应,导致一系列相关的当事人的利益受到影响。在这样的情势下,纠纷的范围往往因涉及多数或者多方主体而被扩大,纠纷的形态也呈现出复杂的态势,越来越多的利益请求和争议主体被牵连,纠纷相对主体之外的第三人的利益保护成为民事诉讼中难以回避的问题。而按照传统的两造对立的诉讼格局,势必使相关联的纠纷被分成若干个诉讼予以解决,产生双重诉讼或者多重诉讼,从而导致矛盾裁判的产生和诉讼效率的低下。显而易见,传统的两造对立诉讼格局无法适应这种涉及多方主体的复杂纠纷,各国由此顺应社会经济和民事纠纷发展的要求,确立了诉讼第三人制度,允许本诉讼当事人之外的与案件具有利害关系的人进入诉讼,从而打破了两当事人对立的传统诉讼结构。  不过,尽管各国民事诉讼法普遍承认了诉讼第三人制度,但由于在法律传统、文化、诉讼制度以及审判方式上存在较大的差异,各国所确立的诉讼第三人制度在种类、内容、诉讼构造等方面也大相径庭。在英美法国家,无论主动参加诉讼还是被动地被引人诉讼,案外第三人均以诉的形式进入诉讼,在诉讼中具有独立的当事人地位。例如美国,诉讼第三人包括两种类型,即诉讼参加和引入第三人(或称第三人诉讼)。前者是指与本诉讼具有关联性的案外人为保护自己的利益而主动参加他人之间的诉讼,后者是指本诉讼被告将应对其承担派生责任的第三人作为新的被告(第三人被告)引人诉讼。在大陆法系,第三人参加诉讼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独立地位参加,即第三人以提出独立主张的形式参加诉讼,在诉讼中具有独立当事人的地位,主要有主参加、独立当事人参加、共同诉讼参加等制度形式;二是辅助参加,即从参加,指与本诉讼的处理结果具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为辅助一方当事人而参加诉讼,其在诉讼中不具有独立的当事人地位。

前言

  民事诉讼第三人无疑是我国民事诉讼理论和实践中的一个十分复杂和重要的问题,从《民事诉讼法(试行)》颁布实施以来,诉讼第三人的问题就被当作民事诉讼的基本问题来对待。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在我国民事诉讼理论和制度中具有特定含义,是一个十分重要的法律和法理概念,作为一种制度也具有相当重要的作用。不过,民事诉讼第三人这一概念和制度似乎在有关民事诉讼法的考试中显得更为重要。我们知道,在民事诉讼法学这一门课程中老师通常将当事人这一部分作为最重要的內容之一,是讲授和学习的重点,当然也是考试、考查的重点,无论本科学习考试,还是研究生入学考试,作为考题,民事诉讼第三人出现的概率恐怕是最高的。如果将民事诉讼法学中的若干问题按其重视程度分级的话,民事诉讼第三人大概应当属于“五星级”。老师讲授、学生学习这部分內容都感到比较难,不太容易理论清楚。第三人的问题之所以比较难,还因为第三人有两种形态,即所谓“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相比较而言,学生最畏惧的內容还是民事诉讼中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及其相关內容,分析中常常更觉其中迷雾重重,难以得出十分肯定的结论。尤其是遭遇实例时,更是有两可的感觉。民事诉讼理论中有不少这样的领域,即在这一领域中总存在一些没有定论的问题,人们争论了很长时间也没有终结者,例如诉权、诉讼标的、证明责任的分配、既判力、共同诉讼等等所谓基本理论问题,真像经济学家汪丁丁所说的所谓“基本问题”,就是那些长期争论,几十年,甚至上百年也没有定论的问题。在我国民事诉讼理论中,诉讼第三人的理论大概就属于这样一种“基本理论”。为何出现这种状态,就诉讼第三人而言,其中一个原因,我想应该是因为第三人的制度、实践与理论本身的“三相错位”。我国诉讼第三人制度是本土意识、传统诉讼理念与域外制度的混合体,但不是有机混合体,更多地反映着內在的紧张关系。

内容概要

  蒲一苇,副教授,法学博士。1970年4月出生于云南景洪县。1988年9月考入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系,1992年7月本科毕业并获得法学学士学位。同年考入西南政法大学民事诉讼法学专业攻读硕士学位,1995年4月毕业并获得法学硕士学位。毕业后到宁波大学法学院仟教,主要从事民事诉讼法学和民法学的教学和研究工作。2002年9月考入清华大学法学院攻读民商法学(民事诉讼法学方向)博士,师从张卫平(章程)教授,2005年7月获得法学博士学位。2007年9月-2008年9月,在加拿大多伦多大学法学院作访问学者。

书籍目录

丛书总序序摘要引言一、本书的研究背景和意义二、国内外研究状况综述(一)国外研究现状(二)国內研究现状三、本书的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一)主要研究內容(二)研究方法四、本书的结论和建议(一)结论(二)提出的建议第一章 诉讼第三人制度概述一、诉讼第三人制度的历史沿革二、诉讼第三人的含义和特征三、我国诉讼第三人制度的现行理论和存在的问题(一)诉讼第三人制度的类型划分(二)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制度和理论(三)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制度和理论第二章 诉讼第三人制度的比较法分析一、各国的诉讼第三人制度概况(一)美国的诉讼第三人制度(二)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的诉讼第三人制度二、美国和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诉讼第三人制度的比较分析(一)美国和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诉讼第三人制度的差异(二)美国诉讼第三人制度的成因分析(三)大陆法系诉讼第三人制度的成因分析三、大陆法系各国独立地位参加制度的差异及其成因分析(一)主参加制度与独立当事人参加制度的差异(二)日本的独立当事人参加制度的成因四、法国的诉讼第三人制度及其成因分析(一)法国的诉讼第三人制度概述(二)法国诉讼参加制度的特点及其成因第三章 我国诉讼第三人制度的透视和分析一、对我国诉讼第三人制度的理性分析(一)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制度设计存在不可调和的内在矛盾(二)以职权主义为基础,与当事人主义的理念相悖(三)片面追求诉讼经济,忽略了程序公正和程序保障的基本理念(四)过于注重权利人的利益保护,忽略了第三人的程序保障(五)缺乏程序性和确定性,给予法院过大的裁量权二、我国现行诉讼第三人制度的成因透视(一)苏联相关民事诉讼理论和制度的影响(二)传统民事诉讼方式和审判观念的影响第四章 我国诉讼第三人制度的重构一、构建诉讼第三人制度的理念环境和理论基础(一)程序公正的诉讼理念(二)当事人主义的诉讼体制(三)诉讼经济和诉讼公正的正确定位(四)民事诉讼的目的二元化理解二、诉讼第三人制度现有构建方案及其学说(一)现有构建方案的介绍(二)对准独立当事人说的评析(三)对引入第三方被告说的评析(四)对整体重构说的评析三、我国诉讼第三人制度的重构(一)重构诉讼第三人制度的基本思路(二)重构诉讼第三人制度的具体方案第五章 权利参加型第三人制度的构建与适用一、构建权利参加型第三人制度须厘清的问题(一)应当采纳主参加形式还是独立当事人参加形式(二)是否应当规定诈害防止参加(三)是否应当设置一面参加形态(四)小结二、权利参加型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基本构造(一)权利参加型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理由(二)权利参加型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结构(三)权利参加型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程序规则三、权利参加型第三人与必要共同诉讼人的界限第六章 义务参加型第三人制度的构建与适用一、构建义务参加型第三人制度的理论基础和路径二、义务参加型第三人的界定(一)义务参加型第三人的含义和特征(二)义务参加型第三人与必要共同被告的区别三、义务参加型第三人制度的基本构造(一)义务参加型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条件(二)义务参加型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结构(三)义务参加型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有关程序问题四、义务参加型第三人制度的实务运用分析(一)因连环购销合同引起的诉讼(二)因无权处分而引起的诉讼第七章 辅助参加型第三人制度的构建与适用一、辅助参加型第三人的界定(一)辅助参加型第三人的含义和特点(二)辅助参加型第三人制度的意义二、辅助参加型第三人制度的基本构造(一)辅助参加型第三人参加诉讼的依据(二)辅助参加型第三人的诉讼地位三、辅助参加型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程序问题(一)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方式和程序(二)第三人参加诉讼程序的终止四、辅助参加型第三人制度的实务运用分析(一)债权人代位诉讼(二)债权人的撤销权之诉(三)连带债务诉讼附录A 美国的诉讼参加制度附录B 美国的提出被告的第三人诉讼附录C 美国的告知通知程序附录D 立法建议稿参考文献

作者简介

《民事诉讼第三人制度研究》综合运用多种研究方法,对民事诉讼第三人制度的内涵、历史发展、类型划分等进行了详细的探讨,阐明了各国的诉讼第三人制度类型,对两大法系国家之间、大陆法系国家之间诉讼第三人制度的立法差异及其原因进行了深入的分析。《民事诉讼第三人制度研究》对我国诉讼第三人制度的类型划分、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做了较为深入、细致的论述和评析,并在此基础上,探讨和论证了重构我国诉讼第三人制度的理论基础和理念环境、现实路径和具体方案。诉讼第三人是民事诉讼中一个重要而又独特的诉讼当事人制度,与民事诉讼模式、诉权、诉讼目的、既判力等诉讼理论和制度密切相关,对于解决涉及多重法律关系、多方主体的复杂性纠纷,实现纠纷解决的彻底性和经济性具有重要意义。
《民事诉讼第三人制度研究》认为,民事诉讼第三人是指为保护自己民事权益而参加到他人之间业已开始的诉讼中去的人。由于历史传统、法律文化、诉讼制度及其理论的差异,不同法系、不同国家分别形成了自成体系、结构严谨的诉讼第三人制度形态。我国的诉讼第三人制度源自苏联,与大陆法系国家的诉讼参加制度具有渊源关系,包括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两种类型。由于过于追求实体正义和纠纷解决的经济性而忽视了对诉讼主体的程序保障,我国的诉讼第三人制度不仅具有浓厚的职权主义色彩,而且存在着难以克服的结构性缺陷,因而重构我国的诉讼第三人制度已是势在必行。
《民事诉讼第三人制度研究》认为,基于我国的现有制度、理论和司法实践,应当以大陆法系的诉讼第三人制度为基本模式,并适当借鉴美国的引入第三人制度,对我国的诉讼第三人制度进行整体性的重构,具体包含三种类型:权利参加型第三人、义务参加型第三人和辅助参加型第三人。权利参加型第三人是指因自己的实体权利受到侵害,以对本诉当事人提起诉讼方式参加诉讼的人;义务参加型第三人是指被本诉被告提起诉讼追究派生责任而参加诉讼的第三人;而辅助参加型第三人则是指因与他人间的诉讼结果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辅助一方当事人而申请参加诉讼的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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