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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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3-7-1
ISBN:9787503643750
作者:弗里德赫尔穆・胡芬
页数:686页

媒体关注与评论

  书中含有大量案例、案例分析步骤一览表和各种裁判的主文建议。这些都有助于读者更好地理解和掌握行政诉讼法学,并为他们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提供了便捷的门径。  ——德国贝克出版公司评论

内容概要

  弗里德赫尔穆·胡芬教授( Prof. Dr. Friedhelm Hufen) , 1944年生。曾经在德国明斯特大学、佛来堡大学以及美国普林斯顿大学学习法律与政治。1969年通过第一次国家司法考试, 1975年通过第二次国家司法考试。1974年在佛来堡大学获得法学博士学位。1982年在汉诺威大学获得教授资格。1982至1986年在奥古斯堡大学任公法教授,1986至1993年在雷根斯堡大学任公法、法哲学教授。从1993年起,在迈因兹大学任公法、国家法以及行政法教授。作者曾经在美国新奥尔良、南非开普敦以及法国巴黎任客座教授。作者的主要研究领域为宪法、行政法、文化法、医疗法、食品法,并且在上述法律领域具有丰富的诉讼代理以及鉴定实践经验。胡芬教授现任联邦德国食品法学术委员会主席、食品法杂志编辑、莱茵州生物伦理委员会专家成员、联邦医师协会之伦理委员会专家成员、德国高校联合会莱茵州分会主席。胡芬教授的专著包括《平等原则与教育计划》 (1975) , 《国家机构中的艺术自由》(1982) , 《食品刑事责任的宪法标准与界限》 (1987) , 《行政程序中的错误》 (1986年1版,2002年第4版), 《行政诉讼法》 (1994年第1版,2003年第5版), 《预算实践评估的宪法衡量》 (1997)等8部,主编《联邦国家-议会-反对党》 (2001) 。胡芬教授迄今在宪法、人权、国家组织法、医疗法等领域公开发表论文70余篇。  莫光华,男,1972年生。讲师,德语文学硕士,在读文学博士生曾留学德国,在德国慕尼黑大学做访问学者。有文学、哲学、法学及科普等方面的多篇(部)译文、译著和论文发表。

书籍目录

1994年第1版前言摘要2000年第4版前言2003年第5版新增内容说明中译本序言中文版导读缩略语表参考文献第一编 基础知识第一章 导论第一节 行政诉讼法的概念与含义第二节 宪法框架第三节 普通行政法的学理基础第四节 国家监督体系中的复议程序和行政诉讼第五节 非要式法律救济第六节 作为裁判过程的行政程序与行政诉讼第二章 行政法院的历史第一节 早期的帝国法院与行政司法第二节 “停止行政司法”作为1849年保罗教堂宪法的要求第三节 帝国结束以前的发展第四节 魏玛时期的行政法律保护第五节 纳粹独裁时期的行政法院第六节 二战以后的行政法院第七节 行政法院法生效以来的发展第三章 当代的问题和改革努力第一节 概述第二节 行政法院的数量负担第三节 以“行政诉讼法”形式进行“大变革”的尝试第四节 行政法院的质量负担第五节 欧洲一体化和行政法国际化带来的新机遇和挑战第四章 行政法院的组织结构与组成第一节 宪法框架:法院和法官独立第二节 行政法院的外部体制第三节 行政法院的内部体制第四节 行政法官的职权地位第五节 公益代表第二编 复议程序第五章 行政程序与行政诉讼之间的复议程序第一节 历史概要第二节 宪法框架第三节 系统定位第四节 法律适用第五节 复议程序的功能第六章 复议程序中的实质裁判条件第一节 可能开启行政诉讼救济途径的争议(比照行政法院法第40条)第二节 与参加人相关的适法条件第三节 复议的适当性第四节 复议权第五节 合乎规定地提起复议和遵守复议期限第六节 法律保护需要、放弃与丧失第七节 复议机关第七章 复议的理由具备性第一节 概述第二节 评判事实与法律状况的实质性时点,审查标准第三节 审查范围的界定第四节 “公务员法上的复议”的特殊性第八章 复议程序的全过程第一节 复议的提起及其效力第二节 救济程序第三节 由复议机关实施的复议程序第四节 复议程序中的形式及程序瑕疵的补正第五节 有瑕疵的复议程序之后果第九章 复议决定第一节 形式第二节 复议决定的内容第三节 复议决定中行政行为的“恶化”--“加重改判”第四节 附带决定第五节 通过送达公布复议决定第三编 实质裁判条件和诉的适法性第十章 概要和一般提示--诉讼标的之含义第一节 实质裁判条件,适法性及鉴定的结构第二节 诉讼标的之概念和含义第十一章 行政诉讼和有管辖权的法院第一节 诉至德国法院第二节 行政诉讼的开启第三节 有管辖权的行政法院第十二章 诉讼参加人及其相关适法条件第一节 行政诉讼参加人(行政法院法第63条)第二节 参与能力(行政法院法第61条)第三节 诉讼能力(行政法院法第62条)与合乎规定的诉讼代理(第67条)第四节 诉讼实施权第十三章 诉的种类--诉的适当性第一节 对列举原则的克服第二节 诉的种类概述第三节 适当的诉--对诉的适法性而言绝对必要?第四节 客观的诉之合并(行政法院法第44条)第十四章 撤销之诉(行政法院法第42条第1款第1种情形)第一节 适当性第二节 诉权第三节 其他特殊的适法条件第十五章 义务之诉(行政法院法第42条第I款第2句)第一节 适当性第二节 诉权第三节 其他特殊的适法条件第十六章 停止作为之诉--一般的防御之诉第一节 适当性第二节 诉权第三节 其他特殊的适法条件第十七章 一般的给付之诉第一节 诉种体系内的积极给付之诉--适当性第二节 诉权第三节 其他特殊的适法条件第十八章 确认之诉第一节 诉种体系内的确认之诉第二节 一般的确认之诉(行政法院法第43条第1款第1种情形)第三节 预防性确认之诉第四节 确认无效之诉(行政法院法第43条第1款第2种情形)第五节 继续确认之诉(行政法院法第113条第1款第4句)第六节 中间确认之诉(行政法院法第173条,结合民事诉讼法第256条第2款)和其他确认之诉第十九章 规范审查(行政法院法第47条)第一节 概述第二节 法律途径和有管辖权的法院第三节 参加人,参与能力第四节 适当性第五节 请求权第六节 法律保护需要第七节 其他适法条件第二十章 规范颁布之诉第一节 概述第二节 法律途径--有管辖权的法院第三节 适当的诉种第四节 诉权第五节 其他适法条件第二十一章 行政法院的机构之诉,尤其是地方组织法争议第一节 概述第二节 法律途径方面的特殊问题第三节 参加人第四节 诉讼种类第五节 诉权第六节 其他适法条件第二十二章 其他种类的诉第一节 概述第二节 诉讼上的形成之诉第二十三章 其他的一般适法条件第一节 概述第二节 合乎规定的起诉,诉的形式与内容第三节 未受其他诉讼拘束第四节 同一案件中尚无已具既判力的裁判第五节 未曾放弃诉讼权利第六节 一般的法律保护需要第七节 尚无针对程序行为的单独法律保护(行政法院法第44a条)第四编 诉的理由具备性第二十四章 理由具备性审查概述第一节 理由具备性审查的地位与内部结构第二节 与实体性公法的关系第三节 评判事实和法律情况的实质性时点第四节 一些有待考虑的事实和法律问题,特别是“理由的补充”第二十五章 撤销之诉的理由具备性第一节 被动适格第二节 被诉行政行为的违法性第三节 权利侵害与撤销请求权第二十六章 义务之诉的理由具备性第一节 被动适格第二节 对行政行为的拒绝或不作为之违法性第三节 权利侵害第四节 裁判时机成熟第二十七章 不作为之诉的理由具备性第一节 被动适格第二节 干扰防御的请求权基础第三节 请求权条件第四节 针对行政行为或规范的预防性不作为之诉第二十八章 一般给付之诉的理由具备性第一节 概述第二节 请求权基础第三节 权利侵害,裁判时机成熟第二十九章 确认之诉的理由具备性第一节 一般确认之诉第二节 预防性确认之诉第三节 无效确认之诉第四节 继续确认之诉第五节 中间确认之诉第三十章 规范审查请求的理由具备性第一节 被动适格第二节 违法性第三节 特别注意:对具体建设计划的规范审查之理由具备性第四节 裁判时机成熟第五编 行政诉讼中的暂时法律保护第三十一章 暂时法律保护的含义和系统第一节 宪法框架第二节 暂时法律保护的历史发展第三节 暂时法律保护的两条途径第三十二章 针对不利行政行为的暂时法律保护(行政法院法第80和第80a条)第一节 规则:复议及撤销之诉的延缓效力(行政法院法第80条第1款)第二节 延缓效力的法定例外第三节 即时执行命令(行政法院法第80条第2款第4项/第80a条第1款第1项)第四节 中止执行(行政法院法第80条第4款)第五节 法院对延缓效力的命令与恢复(行政法院法第80条第5款/第80a条第1款第2项)第六节 法院的即时执行命令第七节 变更或撤销关于延缓效力和即时执行的决定第三十三章 根据行政法院法第123条作出的暂时命令第一节 概述第二节 实质裁判条件第三节 请求的理由具备性第四节 法庭程序和裁判第五节 法律救济手段第三十四章 规范审查程序中的暂时法律保护(行政法院法第47条第6款)第一节 概述第二节 实质裁判条件第三节 理由具备性第四节 程序与裁判第六编 第一审程序第三十五章 程序的基本原则第一节 概述第二节 法定听证(基本法第103条第1款)第三节 程序平等--中立和公正第四节 调查原则第五节 处分原则第六节 职权进行,集中原则第七节 言词原则,直接原则第八节 公开原则第三十六章 言词审理之前的程序第一节 起诉及其效力第二节 言词审理之前的程序第三节 反诉(行政法院法第89条)第四节 程序的合并与分开(行政法院法第93条)第五节 程序的中止,中断和休止第六节 涉及诉讼标的或当事人的变更第三十七章 言词审理第一节 言词原则和直接原则的效力第二节 言词审理的准备第三节 言词审理的进行第四节 法庭评议,证明评价和形成判决第五节 法庭和解(行政法院法第106条)第三十八章 判决及其效力第一节 概述第二节 判决的种类第三节 判决的形式与内容第四节 判决的宣布与送达第五节 更正与补充第六节 确定的判决的一般效力第七节 各种诉讼的特点第三十九章 法院裁判的其他形式第一节 裁定第二节 法院裁决(行政法院法第84条)第七编 行政诉讼中的法律救济手段——普通上诉,法律审上诉和抗告;再审第四十章 普通上诉第一节 概述第二节 实质裁判条件,许可程序第三节 理由具备性第四节 普通上诉程序第五节 普通上诉程序中的裁判第四十一章 法律审上诉第一节 概述第二节 适法性第三节 理由具备性第四节 程序第五节 法律审上诉程序中的裁判第四十二章 抗告第一节 概述第二节 适法性第三节 理由具备性第四节 程序第五节 抗告程序中的裁判第四十三章 再审第一节 概述第二节 适法性第三节 理由具备性第四节 裁判附录1. 案例分析步骤一览表目录2. 案例分析步骤一览表3. 词条索引4. 人名索引译者鸣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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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诉讼法(第5版)》广泛探讨了属于两次国家司法考试之必考内容的行政诉讼法学。除介绍行政诉讼的基础知识与历史背景之外,作者还全面而深入地论述了行政诉讼之前的复议程序,论述了行政诉讼的诉种系统、诉之适法条件、诉由、临时法律保护和实施行政诉讼的整个过程。

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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