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科学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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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中国检察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0-8
ISBN:9787510203008
作者:刘晓丹
页数:328页

章节摘录

  第三,不是所有有充分科学基础的工作都要出版。例如,在专门水域从事水文地理学流动模型的研究在某些法律案件中可能很重要,即使它并不代表对出版有价值的科学知识的进展。②法庭也没有陈述在哪些情形下可以不要求或有限地要求同行审查和普遍接受。③而且正如道伯特案的大多数法官认可的那样,一些科研成果因主题太特殊、太新颖或是人们兴趣太有限而得不到发表。如果科学发展正处于初期阶段,道伯特的第一个标准应该怎样满足?是否只有一个出版物或者一个方法检验就足以满足道伯特的科学知识的门槛?  此外,道伯特规则将普遍接受作为检验的标准之一,使得弗赖伊普遍接受检验标准有关的问题在道伯特规则之后仍然存在。  总之,道伯特规则对科学证据的四个检验标准有其合理性的一面,但也存在法律适用上的模糊性和局限性,道伯特案的高等法庭由于没有清楚地考虑和定义道伯特规则的适用范围而使科学证据的可采性问题变得更为复杂。  二、关于道伯特规则适用性问题的讨论  道伯特案遗留下来的第一个问题是将那些建立在技术和经验之上的专家证言排除在法庭之外。因为道伯特检验标准是建立在牛顿的实验科学基础之上,而对于有些法庭科学,如指纹鉴定、枪弹鉴定、笔迹鉴定、工具痕迹鉴定以及心理学证据和精神病学证据而言,他们的检验方法更多地依赖专家多年观察和实践积累的经验,其科学有效性的检验不是很充分,没有预言价值,没有进行错误率的调查研究,因此不能满足道伯特检验标准,不具有可采性,也就是说道伯特检验标准不适用于所谓的非科学专家证言。但是,这些曾经被法庭广泛采纳的“科学证据”为了避免严格的道伯特检验,声称自己研究的领域属于《联邦证据规则》第702条规定的“技术或其他专门知识”。

前言

  “科学”这两个字曾经让我迷恋,如今却经常让我忧虑。科学是人类智慧的结晶,却未必都是人类的福音。毫无疑问,先进的科学技术使人类摆脱了野蛮愚昧的生活方式,也为人类提供了丰富的物质生活基础。然而,面对五彩缤纷的现代生活,面对高度发达的物质文明,我时常会感到困惑和怅惘,甚至会感到恐惧和忧虑,因为我们深知,在那美丽璀璨的表象后面,还存在着丑恶和黑暗。我们不得不承认:科学既可以给人类带来幸福,也可以给人类带来灾难,譬如具有大规模杀伤力的核子武器。  人类在不可自我地走向科学。这是不该扭转也无法扭转的大势所趋。然而,我时常在想,有朝一日,当机器人终于成为人类社会主宰的时候,当克隆人终于代替人类自然繁衍的时候,当人类无限制的开发终于毁灭了地球表面生态平衡的时候,当人类无休止的建造终于打破了地壳运转平衡的时候……人类就悔之晚矣!近年来频繁发生的地震、海啸、火山喷发等“自然灾害”,让我越来越感觉这样的想法绝不是杞人忧天。  人类社会的司法证明方法也在不断地走向科学。从以神证为主的证明方法到以人证为主的证明方法再到以物证为主的证明方法,这三个历史阶段就记载了人类社会司法证明的科学化历程,也记述了人类的司法证明活动从蒙昧走向理性、走向科学的历程。因为,物证在司法活动中的应用和推广总是伴随着一定科学技术的产生和发展。虽然物证是客观存在的,但是物证并不能自己到法庭上去直接证明案件事实,必须借助于人的力量,必须由人来解释物证所反映的案件情况。换言之,物证需要人的解读。而解读物证往往需要一定的科学知识,所以物证与科学技术之间的关系几乎是密不可分的。在大多数情况下,物证离开了科学技术便无法发挥其证明作用。  在人类社会的历史进程中,各种物证在司法活动中的运用曾经长期处于随机变化和分散发展的状态。直到18世纪,与物证有关的科学技术才逐渐形成体系和规模,物证在司法活动中的作用也才越来越显得重要起来。毫无疑问,19世纪是科学证明方法得到长足发展的时期。

内容概要

  刘晓丹,女,1972年生,山东人。1989年考入大连医学院,1993年获得医学学士学位:1994年考入北京医科大学基础医学部(现北京大学医学部),1997年获得医学硕士学位:1997年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物证技术教研室任教:2001-2006年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攻读证据法学博士学位。现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讲师,教授证据法学、物证技术学、犯罪心理学、法医学等:并在中国人民大学物证鉴定中心担任鉴定人,曾在徐立根教授的指导下从事笔迹鉴定、痕迹鉴定近十年,接受过中外专家的测谎培训。一直致力于科学证据方面的研究工作。已发表论文十余篇,主编和撰写了《证据法学》、《美国证据规则》、《证据法学研究》、《新编犯罪侦查学》、《物证技术学》等著作。

书籍目录

序言前言上篇 总论第一章 科学证据概述第一节 科学证据的概念一、国外学者对科学证据概念的界定及理解二、我国学者对科学证据概念的界定及理解三、对科学证据概念的思考第二节 科学证据的证据属性一、科学证据与意见证言二、科学证据与专家证言三、科学证据与鉴定结论第三节 科学证据的特征一、科学证据客观性与主观性的对立统一二、科学证据的非价值中立性三、科学证据的不确定性第二章 两大法系专家制度比较与评价第一节 英美法系的法庭专家制度一、概述二、专家证人三、法官的专家助手第二节 英美法系专家证人的责任一、证人责任豁免原则二、专家证人的证言豁免权三、专家证人责任豁免观念的转变四、对专家证人责任的强化第三节 大陆法系的法庭专家制度一、法国的法庭专家制度二、德国的法庭专家制度第四节 对两大法系法庭专家制度的评价第三章 两大法系对科学证据的采纳第一节 英美法系确立科学证据可采性规则概述第二节 美国科学证据可采性规则演变一、相关性规则二、弗赖伊规则三、《联邦证据规则》第702条四、道伯特规则及相关判例五、新修订的《联邦证据规则》第702条第三节 对美国科学证据可采性规则的评价一、道伯特规则的合理性与局限性二、关于道伯特规则适用性问题的讨论三、科学与法律两种文化之间的矛盾第四节 英国科学证据的可采性规则一、专家证据的相关性二、专家证据的必要性(帮助性)三、专家证人的资格四、专家证据的无偏见性五、排除性规则六、专家证据的可靠性第五节 其他英美法系国家的科学证据可采性规则一、澳大利亚科学证据的可采性规则二、加拿大科学证据的采纳规则第六节 大陆法系关于科学证据的采纳第四章 两大法系对科学证据的质证和采信第一节 英美法系对科学证据的质证一、英美法系科学证据的开示二、审前专家会议三、英美法系对专家证人的询问第二节 英美法系对科学证据的采信一、律师和专家证人的劝说策略二、陪审员对科学证据的评价过程第三节 大陆法系对鉴定人的质证一、大陆法系国家对鉴定人的询问二、大陆法系国家法官对鉴定结论的审查认定第五章 我国科学证据采纳标准的确立第一节 我国科学证据的认识论基础一、知识与技能二、科学证据与非科学证据的划分第二节 我国科学证据采纳规则的确立一、我国科学证据可采性的现状二、确立我国科学证据可采性规则的理由三、确立我国科学证据采纳规则的建议第六章 我国科学证据的质证与采信第一节 我国科学证据的审前开示一、科学证据审前开示的理由二、我国科学证据审前开示程序的现状及评价三、我国科学证据审前开示程序的改革思路第二节 我国科学证据的质证一、我国科学证据质证程序的现状二、关于我国鉴定人出庭制度的思考三、当事人聘请的专家辅助人制度的讨论第四节 我国科学证据的采信一、以可靠性作为科学证据采信内容的理由二、科学证据可靠性的评断标准第七章 我国法庭科学的规范管理第一节 我国鉴定人的权利与义务一、我国鉴定人的法律身份——法官的助手还是证人二、我国鉴定人的权利与义务第二节 我国法庭科学实验室的规范化管理一、影响科学证据准确性的因素二、法庭科学的规范化管理第三节 我国法庭科学实验室的认可一、法庭科学实验室认可的概述二、我国法庭科学实验室认可的相关法律要求三、我国法庭科学实验室认可的现状四、我国法庭科学实验室认可存在的问题和出路第八章 指纹证据的采纳与采信第一节 指纹证据的概述一、指纹证据的历史二、指纹同一认定的理论依据三、美国指纹证据可采性面临的质疑第二节 对指纹鉴定制度的重新思考一、指纹同一认定的标准及其评价二、对指纹鉴定制度的重新思考第三节 指纹证据的审查认定一、指纹鉴定结论的采纳二、指纹鉴定结论的采信第九章 笔迹鉴定结论第一节 西方国家笔迹鉴定意见可采性的历史演进一、英美法系国家笔迹辨认证人证言的可采性二、英美法系国家笔迹鉴定专家证言的可采性三、大陆法系国家对笔迹鉴定结论的态度第二节 对笔迹鉴定科学性的重新思考一、对笔迹鉴定科学性的质疑二、对笔迹特定性的理解三、对笔迹鉴定方法有效性的思考四、对笔迹鉴定缺少客观标准问题的思考五、关于笔迹鉴定人的资格审查缺乏公认性和严格性的思考六、笔迹鉴定方法的标准化第三节 笔迹鉴定结论的采纳与采信一、笔迹鉴定结论的采纳二、笔迹鉴定的采信第十章 测谎证据第一节 测谎技术概述……第十一章 DNA证据

作者简介

《论科学证据》内容简介:科学证据的特点在于对科学技术的依赖性,一些裁判者不能理解和判断的案件中的专门问题,需要依靠专业人员通过适用科学原理和方法对原始证据材料进行加工,使之显露出普通人可以理解的与案件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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