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理论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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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1-7-1
ISBN:9787301191323
作者:江必新,梁凤云
页数:1363页

章节摘录

(3)行政主体不能作为原告。在有些普通法国家,行政机关没有对公民或者组织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力,行政管理相对人如果不服从行政机关的决定,行政机关只能通过提起“执行诉讼”的方式使行政相对人服从其决定。因此,在这些国家,行政主体可以原告资格提起行政诉讼。在我国,有些行政机关(例如公安、工商、海关、税务、外汇管理、烟草专卖等部门)拥有一定的强制手段。对没有强制手段的部门作出的行政决定,法律通常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此,我国的行政机关没有必要以原告的资格提起行政诉讼。此外,在一些大陆法系国家,行政机关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亦可以原告身份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行政法院就管辖权作出裁判。在我国,根据《宪法》和相关组织法的规定,行政机关之间的管辖权争议并不通过法院来解决,而是通过上级行政机关来解决。但从现实大量行政合同争议来看,行政主体不能作原告的制度有其明显的局限性。这个问题有必要通过修改行政诉讼法加以解决。(4)法院对行政机关或者自治组织内部的奖惩、任免、纪律处分等决定一般没有管辖权。有些国家由于没有独立的监察部门,或者由于行政诉讼主管机构在形式上隶属于行政机关,因此,行政诉讼主管机构对行政处分及任免决定亦有一定程度的管辖权。还有一些国家认为,上述事项属于行政内部管理的职权,且法院对此事项并不具有专长,不宜纳入行政诉讼范围之中。公职人员如果对行政处分不服,不可向主管行政诉讼的机构提起行政诉讼。我国行政机关内部设有监察部门,公职人员对行政处分不服,可以向监察部门或者人事部门提出,故不再纳入行政诉讼的范围。此外,对于职业团体性质的自治组织对组织成员作出纪律处分等行为,大多数国家的法院也不受理。但是,如果上述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身份权,如开除、除名时,一些国家和地区已纳入行政诉讼的范围。(5)行政主体的工作人员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在有些国家,特别是在行政诉讼的发轫期,由于受“国王不得为非”、“政府不会有过”、“主权绝对正确”等传统观念的影响,或者规定行政诉讼只能由国家公职人员为被告,或者以行政机关和公职人员为共同被告。这实际上是要求公职人员对其公务行为承担个人责任,其不合理性显而易见。我国行政诉讼起步较晚,当时主权豁免原则在世界范围内已被否定。因而,我国的行政诉讼以行政主体为被告。即使是在公职人员故意致人损害或有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如果其行为是以行政主体的名义作出的,也只能以行政主体为被告。但是,行政主体承担赔偿责任之后,行政主体工作人员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该行政主体有权责令其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责任。

媒体关注与评论

  任何克服人类自身弱点、缺陷的制度的建构不仅需要经历一个艰难的过程,而且需要付出较多的代价。行政诉讼制度的建构更是如此。但是,我们坚信,一项制度只要它真正有利于实现人类的福祉,有利于人类自身的完善和发展,有利于人类整体价值的实现,它终究会走向成熟和完善,并具有长久的生命力。  ——江必新

内容概要

b江必新,男,1956年生,湖北枝江人。现任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硕士,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学博士。历任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中共重庆市委政法委副书记,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等。

代表性专著有《行政法制的基本类型》,《中国法文化的渊源与流变》等十余部:合著《行政诉讼法理论与实务》、《国家赔偿问题研究》等四十余部;参与编写教材《行政法学教程》、《行政诉讼法学》等二十余部:并在《中国法学》等核心刊物上发表论文百余篇。

1999年被中国法学会评为”全国十大杰出中青年法学家”,2009年被评为首批“当代中国法学名家”。

主要社会兼职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审判理论研究会副会长、中国行为法学会副会长、WTO研究会常务理事。先后被聘为中国政法大学,中南大学等大学兼职教授、博士生导师。
梁凤云,1974年生,山西盂县人,法学博士,现供职于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1993年至1997年就读于西北政法学院行政法系,获法学学士学位。1998年至2001年就读于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获行政法学硕士学位。2001年毕业分配至最高人民法院工作。2003年考入中国政法大学攻读博士学位,2006年获行政法学博士学位。
主要论著有:《行政诉讼判决研究》(博士论文)、《行政诉讼判决之选择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行政法学》(司法部律师资格考试指定教材,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合著)、《寻求行政诉讼制度发展的良性循环》(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合著)、《中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发展》(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合著)、《一般行政法原理》(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合著)、《行政诉讼证据案例与评析》(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主编)、《行政诉讼证据实证分析》(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主编)等。在《中国法学》、《法学研究》、《比较法研究》、《人民司法》、《法律适用》等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数十篇。

书籍目录

基础理论编
第一章 行政诉讼和行政诉讼法
第二章 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 行政诉讼的目标模式及其实现
第四章 行政诉讼法律关系
第五章 中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历史发展
受案范围编
第六章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概述
第七章 可诉性行政行为
第八章 不可诉行为
诉讼主体编
第九章 法院
第十章 行政诉讼原告
第十一章 行政诉讼被告
第十二章 行政诉讼第三人
第十三章 诉讼代理人
诉讼证据编
第十四章 行政诉讼证据概述
第十五章 举证责任
第十六章 证据的提供要求、调取和保全
第十七章 质证
第十八章 认证
诉讼程序编
第十九章 起诉和受理
第二十章 第一审程序
第二十一章 第二审程序
第二十二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十三章 对妨害行政诉讼的强制措施
第二十四章 期间、送达和费用
法律适用编
第二十五章 法律适用基础理论
第二十六章 “依据法律、法规”的理论与实践
第二十七章 “参照规章 ”的理论与实践
第二十八章 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地位和效力
第二十九章 法律规范冲突的选择适用
第三十章 行政诉讼中的法律解释方法
行政裁判编
第三十一章 行政诉讼判决概述
第三十二章 形成类判决
第三十三章 给付类判决
第三十四章 确认类判决
第三十五章 裁定
第三十六章 决定
执行活动编
第三十七章 行政诉讼执行概述
第三十八章 行政诉讼生效裁判的执行
第三十九章 非诉行政执行
主题词索引
法律法规索引
司法解释索引

编辑推荐

《行政诉讼法理论与实务(第2版)(套装上下卷)》2011年第二版,根据新法全新修订,中国行政诉讼法领域权威读本,全新构架行政诉讼法基础理论,全面阐述司法实务中的重点、难点,全面融合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司法解释。第二版修订情况一、根据法律(例如修订后的《国家赔偿法》)修订的情况对相关的内容作了修订。二、根据修订后的法规对相关内容作了调整。例如,《工伤保险条例》修订后取消了复议前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取消了拆迁裁决等。三、根据新颁布的司法解释和司法文件的规定作了补充和完善。例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开展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试点工作的通知》、《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行政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等作了相应补充。四、对个别重复之处删繁就简,对语义错讹之处进行修正。任何克服人类自身弱点、缺陷的制度的建构不仅需要经历一个艰难的过程,而且需要付出较多的代价。行政诉讼制度的建构更是如此。但是,我们坚信,一项制度只要它真正有利于实现人类的福祉,有利于人类自身的完善和发展,有利于人类整体价值的实现,它终究会走向成熟和完善,并具有长久的生命力。——江必新

作者简介

《行政诉讼法理论与实务(第2版)(套装上下卷)》内容简介:资料全面,《行政诉讼法理论与实务(第2版)(套装上下卷)》通过对中国从清末到1989年《行政诉讼法》颁布,以及之后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完整回顾,呈现中国行政诉讼法制度在各个阶段的发展状况,历史感强,资料丰富,有相当多的资料属于首次发掘和首次公开。《行政诉讼法理论与实务(第2版)(套装上下卷)》在写作过程中参考了两万余篇国内外的文章和著作,资料性非常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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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短评 (总计1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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