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审判制度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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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上海三联书店
出版日期:2009年5月
ISBN:9787542628862
作者:那思陆
页数:320页

章节摘录

(2)按察司所拟死罪案件,应转达都察院详议(或参考),再送大理寺审复(或详拟)。(3)直隶府州县所拟一切刑名案件,应转达刑部详议(或参考),再送大理寺审复(或详拟)。笔者认为,洪武十七年以后,明代中央“平行的两组司法审判系统”基本上确立。这套“二元的司法审判复核系统”是明代中央司法审判制度的核心,除少许变革外,这套制度沿用至明末。直隶及各省刑名案件经通政使司,奏闻皇帝后,即进入三法司复核程序。三法司(刑部、都察院及大理寺)复核直隶及各省刑名案件时,三法司各有分工,职掌不同。大体言之,明代中央三法司有“平行的两组司法审判系统”,分别复核直隶及各省刑名案件。就直隶及各省案件而言,“平行的两组司法审判系统”也可以称为“平行的两组司法审判复核系统”。这个“平行的两组司法审判系统”,一组是由刑部及大理寺组成,以复核民人案件为主。刑部职司第一次复核,大理寺职司第二次复核。另一组是由都察院及大理寺组成,以复核职官案件为主。都察院职司第一次复核,大理寺职司第二次复核。两组司法审判系统均以大理寺掌理第二次复核,大理寺的复核,明人称为“审录”。大理寺复核刑部或都察院移送之直隶及各省刑名案件,凡罪名合律者,一般徒流罪案件,太理寺回报刑部或都察院,如拟施行。惟犯重刑(死罪)者,大理寺须奏闻皇帝后再回报刑部或都察院。后者,大理寺应以题本奏闻皇帝。这类题本通常至会极门递本,由司礼监收本,将题本呈送皇帝亲览。但事实上,皇帝多不亲览,而交由司礼监秉笔太监代为处理,司礼监秉笔太监决定发交内阁票拟,或不发交内阁票拟。一般言之,绝大多数题本均发交内阁票拟,仅少数案件不发交内阁票拟。

前言

胡适之先生四十岁的时候,写了一本书——《四十自述》。我今年五十四岁了,应该可以写自述啦!一九六六年,我在台湾省立新竹中学读高一的时候,有一次我到新竹地方法院去旁听一件有关民事债务纠纷的审判,那件案子的原告是我的初中老师余子明先生,余老师为人方正,一丝不苟。那是我第一次看到法院真实的审判,我印象很深。那时候才知道“法院之肃穆,法官之威严”,心生“有为者亦若是”。我对法律有兴趣就是那时候开始的。我对历史有兴趣也是在高一那一年开始的,当时买了一本胡适之先生写的《中国古代哲学史》。我对中国古代哲学的初步了解,就是靠这本书。高二那一年,我选择了社会组(乙组及丁组),一九六九年高中毕业,参加大专联考,我报考丁组(法学院及商学院),考取政治大学法律系,从此开始了我的法制史研究之路。当时政大法律系的师资阵容是很坚强的,记忆所及,教过我课程的教授有:李元簇教授(刑法),林纪东教授(宪法),陈朴生教授(刑事诉讼法),姚瑞光教授(民事诉讼法),郑玉波教授(债编总论),杨与龄教授(强制执行法),丘宏达教授(国际公法),刘铁铮教授(国际私法)等。这几位教授学养极佳,我受益良多。

内容概要

那思陆,1952生,台湾政治大学法律系法学士,台湾中兴大学法商学院(现名台北大学)法律研究所法学硕士,现为台湾空中大学社会科学系(法律学类)教授。 主要著作有:1、《清代州县衙门审判制度》 台北市 文史哲 1982;2、《清代中央司法审判制度》,台北市 文史哲 1982;3、《司法制度概论》﹝第二章、第四章﹞ 台北市 空中大学 1996;4、《中国司法制度史》﹝第一章至第十章﹞ 台北市 空中大学 2001;5、《明代中央司法制度史》 台南市 正典 2002。

书籍目录

自序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序言    一、欧陆法制的移植与省思    二、中国传统法制的重新研究  第二节  中国审判制度史的定义与性质  ?三节  中国审判制度史的研究目的    一、中国历史上的审判制度的重现    二、中国历史上的审判制度的解释    三、中国历史上的审判制度的借鉴  第四节  中国审判制度史的研究方法    一、研究中国审判制度史的史学方法    二、研究中国审判制度史的法学方法  第五节  研究中国审判制度史的史料第二章  总论——中国古代三法司的形成、确立与发展第三章  秦代的审判制度第四章  汉代的审判制度第五章  晋代的审判制度第六章  唐代的审判制度第七章  宋代的审判制度第八章  金代的审?制度第九章  元代的审判制度第十章  明代的审判制度第十一章  清代的审判制度附录

编辑推荐

《中国审判制度史》由上海三联书店出版。

作者简介

本书主要内容包括:总论——中国古代三法司的形成、确立与发展;秦代的审判制度;汉代的审判制度;晋代的审判制度;唐代的审判制度;宋代的审判制度;民国初期的法律与司法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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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评 (总计2条)

  •     胡适之先生四十岁的时候,写了一本书—《四十自述》。我今年五十四岁了,应该可以写自述啦!一九六六年,我在台湾省立新竹中学读高一的时候,有一次我到新竹地方法院去旁听一件有关民事债务纠纷的审判,那件案子的原告是我的初中老师余子明先生,余老师为人方正,一丝不茍。那是我第一次看到法院真实的审判,我印象很深。那时候才知道「法院之肃穆,法官之威严」,心生「有为者亦若是」。我对法律有兴趣就是那时候开始的。我对历史有兴趣也是在高一那一年开始的,当时买了一本胡适之先生写的《中国古代哲学史》。我对中国古代哲学的初步了解,就是靠这本书。高二那一年,我选择了社会组﹙乙组及丁组﹚,一九六九年高中毕业,参加大专联考,我报考丁组﹙法学院及商学院﹚,考取政治大学法律系,从此开始了我的法制史研究之路。当时政大法律系的师资阵容是很坚强的,记忆所及,教过我课程的教授有:李元簇教授﹙刑法﹚,林纪东教教授﹙宪法﹚,陈朴生教授﹙刑事诉讼法﹚,姚瑞光教授﹙ 民事诉讼法﹚,郑玉波教授﹙债编总论﹚,杨与龄教授﹙强制执行法﹚,丘宏达教授﹙国际公法﹚,刘铁铮教授﹙国际私法﹚等。这几位教授学养极佳,我受益良多。大学期间,我参与社团活动很多,多少影响了课业,毕业时学业成绩平平。大三那年,戴东雄教授教我们中国法制史这门课,用的教材是戴炎辉教授撰写的《中国法制史》。当时,自己也买了几本中国法制史的教材及著作,有陈顾远教授的《中国法制史》,徐道邻教授的《中国法制史论略》和陶希圣先生的《清代州县衙门刑事审判制度及程序》,其中有关中国古代审判制度的介绍,让我产生了很大的兴趣。这几位教授写的有关中国法制史的论著,广度够而深度则有所不足,我自认在审判制度﹙审判法﹚史上有发展空间。一九七五年我服役归来,开始上班工作。那一年八月,台湾志文出版社出版发行了徐道邻教授的《中国法制史论集》,这本书对宋代的审判制度有突破性的创见,令人赞叹。一九七八年我考取中兴大学法商学院﹙现已改制为台北大学﹚法律研究所。我的指导老师是林咏荣教授,硕士论文题目是《清代州县衙门审判制度》。研究所期间,有一位兼任教授对我十分爱护,他就是台大政治系缪全吉教授,缪老师知道我计划写的硕士论文题目后,他主动邀我去南港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拜访张伟仁教授,参观了张教授的图书室,并了解他的研究计划。那一次参访使我对清代内阁大库三法司题本有了初步的认识,始知「宫殿之美」,加深了我后来对清代中央司法审判制度的兴趣。一九八○年五月,法商学院法律研究所对我的硕士论文举行口试,口试委员五位,他们是:林咏荣教授﹙中国法制史﹚、曹鸿兰教授﹙刑事诉讼法﹚、城仲谋教授﹙行政法﹚、缪全吉教授﹙中国政治制度史﹚和傅宗懋教授﹙中国政治制度史﹚。前三位是中兴大学法商学院的教授,第四位是台大政治系教授,第五位是政大政治系教授。真正属于法制史专业的只有林咏荣教授,缪全吉教授和傅宗懋教授是相关专业,其它两位既非法制史专业也非相关专业,由此可知极难找到法制史专业的教授。那次口试,我印象很深。有一位口试委员询问我:「你研究清代法制有什么用?」我的答复内容已经记不清楚了,我只记得我的答复十分强硬,让那位老师很是不满。事后,从所办公室得知,那位口试委员只给我了七十分,刚好及格。但是我的论文口试成绩仍有八十三.六的分数,少数法学界的人对中国法制史有成见,由我的例子,可见一斑。口试时,缪老师对我的硕士论文,赞誉有加。他说:「你的硕士论文有博士论文的水准。」这句话激励了我继续研究中国古代司法审判制度的信心与决心。班上同学共有十二位,至少有七、八位都考取了律师,有不少人放弃了硕士学位,没有提出硕士论文。我自知考试能力欠佳,研究能力尚可。我在一九七八年之后,就完全放弃律师高考及司法官特考。一九八六年,空中大学设立,一九八八年八月,我应聘至空中大学社会科学系﹙法律类﹚担任讲师,从此进入学术界,正式从事我的中国法制史的研究。真正影响我研究清代中央司法审判制度的人是张伟仁教授,当时他是台大法律系和历史系的兼任教授,我并没有上过他的课。一九八三年九月,他出版了《清代法制研究》三大册,这是他研究清代内阁大库三法司题本的一部巨着,这部书不同于传统的中国法制史著作,内容严谨,几乎每一段文字都有出处,可以说是「言必有据」。其中第一册内的两篇论文﹙约十万字﹚,更是研究清代法制所必读。一九八九年四月,我第一次到北京,参访了第一历史档案馆,约略了解了该馆的档案情况。一九九○年五月,我第二次到北京,有一位朋友送我一本郑秦先生着的《清代司法审判制度研究》,这本书有六篇文章,有四篇是关于清代中央司法审判制度的,有两篇是关于清代地方司法审判制度的。郑先生于一九八七年在中国政法大学中国法制史博士研究生毕业,获法学博士学位,据悉,是中国第一位法学博士。这本书促使我加紧脚步,撰写升等副教授论文《清代中央司法审判制度》。一九九二年三月,这本书在台北文史哲出版社出版发行了。这本升等论文在升等过程中,有一些波折,在程序审查上不公正,在实质审查上极不合理,我先提出申复,申复不成,再提出申诉。申诉得到平反,我升等成功,这在当时的大学校园里是少见的。从此之后,校务缠身,不得安宁。一九九七年春季,政大法律系黄源盛副教授鼓励我,再接再励,写明代中央司法审判制度。我接受了他的建议,我开始搜集、阅读有关明代中央司法审判制度的史料。早在一九七八年,澳洲墨尔本大学历史系杨雪峯教授,就在台湾黎明文化事业公司出版了一本《明代的审判制度》,杨教授这本书把中央与地方司法审判制度合在一起谈,而且常比附现代欧陆法制,我获得启发,但并不满意。我决定写一部《明代中央司法审判制度》,作为我的升等教授论文。一九九八年九月,笔者应政治大学法律系之邀,代课一年,于法律系二年级开设「中国司法制度史」一学年,此次开课首开风气之先,或为海峡两岸之首次开设本课程。笔者任教一年中,教学相长,启发甚多。一九九九年七月,我开始撰写空大教科书《中国司法制度史》,二○○一年二月及二○○二年二月,各开课一学期。《中国司法制度史》就是本书的前身。二○○二年六月,台湾正典出版文化公司出版发行我的升等教授论文《明代中央司法审判制度》,这一次升等的过程很平顺。二○○三年八月,我通过升等教授。我的父系祖先是满族,我的母系祖先是汉族,《清代中央司法审判制度》的撰写,对我的父系祖先有个交待。《明代中央司法审判制度》的撰写,对我的母系祖先有个交待。我自认诚实对待两个民族的法制史,两本书基本上都是事实判断,很少价值判断。在二十多年的法制史研究生涯中,我对于法制史的定位常常加以思考。随着年龄的增长,对这个问题的思考渐趋成熟,也有一些的想法。法制史究竟是史学?抑是法学?历史是已发生事实的记录,史学则是研究已发生事实的学问。法学则是另一种复杂的学问,可以分为:上游为立法学的范畴,下游则是法律适用的范畴。行政的理想原则是依法行政,司法的理想原则是依法审判。法制史的研究兼有法学的上游与下游。由国会所通过的法律表面看来是规范,但内容则是价值,可以说是一套有逻辑性的价值系统。理想的审判希望依照高度逻辑性的规定,透过计算机就可以进行审判,但这是不可能的任务。审判包含了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两个不同的层面,前者是要认定历史的真相,法官在事实认定错误时,后者(法律适用)即必定错误。史学是研究事实的学问,法学是研究价值的学问。史学关注的是真假﹙真﹚的问题,法学关注的则是善恶﹙善﹚的问题。真善美三者之中,真为第一,善为第二,美为第三,此一排序,并非无因。法史学是史学的一支,因此也是研究真假的学问,所以答案是一元的,因为事实只有一个。法学可以说是研究上位价值(规范)与下位价值(规范)的学问。因此答案是多元的,这在国会立法过程中可以很明显地看到,而在法院法律适用时,答案也会是多元的。以三段论法为例:大前提:杀人者,﹙应﹚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抽象的法律价值﹚小前提:张三杀人。﹙具体的个案事实﹚结 论:张三﹙应﹚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具体的个案价值﹚三段论法的结论并未脱离大前提的范围,但并不像法院作出的判决那样具体。法院的判决除了要适用该法律之外,尚须考量其它法律中所规定的来衡量具体的刑度。国会所订定的法律呈现出抽象的法律价值,判决则呈现出具体的个案价值。法史学与法理学、法哲学不同。法史学所关注的是真假﹙实然﹚的问题,法理学与法哲学所关注的对象则是善恶﹙应然﹚的问题,两者无必然之关系,因此研究方法也不同。傅斯年曾说过:「史学就是史料学。」这样的看法可能会使人对史学望之却步,觉得史学似乎缺少趣味与精彩。但是因为史学与法学关注的重点不同,因此有不同的研究方法。把三者混为一谈的作法,我抱持着怀疑的态度。我并不主张法史学者只作史料研究而不作价值判断,而是主张要有节制地作价值判断,但主要仍要以事实判断为主。因此,史学的根本是事实判断﹙一元的﹚,法学的根本是价值判断﹙多元的﹚。我相信价值自由﹙value free﹚乙词,价值应是多元的、自由的。因此法学者会有各种不同的法律意见,而法官会有不同的判决意见。法官的判决必须要作出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两者都是高难度的工作,想要达到至善﹙公平正义﹚的境界,凡人担任的法官似乎不太可能达成,只有全知全能的神﹙如果有的话﹚才可能做到。近年来台湾政界出现了不少的奇谈怪论,「﹙建立﹚台湾主体性」一说即为其一。而此说究竟是史观或是理论?论者一直说不清楚。我对各种史观都抱持着怀疑的态度。所谓的「﹙建立﹚台湾主体性」根本是一项政治主张,也就是价值判断。阐述个人政治意见,本来就是国民的权利,政治主张本来就是多元的价值判断,无所谓「绝对正确」。这种政治主张真正的目的是为台湾独主提供理论基础,就像「西藏独立」政治主张一样。这个政治主张从一九八七年开始出现,它并不是学术性的史学主张或理论,如果以学术的外衣包裹着政治主张,将玷污历史的纯净。从历史事实可以知道,台湾是中国的一省,因此在历史上没有所谓的主体性。但未来台湾的发展究竟为何,则仍有待各种条件的成就。在特殊的时空环境下提出这样的政治主张,将政治主张与历史研究混为一谈,其实是鱼目混珠的作法。历史的真相不会被有心人遮掩而改变。对于以「﹙建立﹚台湾主体性」提供台独理论基础的作法,我相当不以为然。在此我公开表态,我反对「台湾独立」,我认为「台湾独立」在事实上不可能,在价值上不妥当,多说无益,让未来见证一切吧!本书书名为《中国审判制度史》,也可以称为中国审判法史或中国诉讼法史,是中国法制史的一个分支。它与中国民事法史、中国刑事法史、中国行政法史、中国少数民族法史都是中国法制史的部门史。中国审判制度史是一门近年来新兴的学术,本书的撰写只是为这门学科作一点「学术播种」的工作,这门学科未来会有无限宽广的发展空间。中国审判制度史研究中国历史上有关审判制度的历史。因史料所限,本书的论述起自秦代,终于清代。周代以前,暂时阙而不论。本书的体例架构因属初创,未必妥适,惟未来仍可作为研究者的参考。本书撰写过程中,承台大历史系杨芝华同学、张培玲同学及政大历史系李典蓉同学协助本人口述抄录,又本书改名修订过程中,承政大法律研究所陈郁如同学协助,在此一并致谢。那思陆二○○四年八月三日于台北市新生南路寓所
  •     此书说是专著,更像是大陆的法制史教科书。但又没有大陆教科书的繁冗,清晰的脉络及一以贯之的主线,可以让人很酣畅淋漓的进行阅读。每章大抵是围绕立法沿革、地方审判制度、中央审判制度,这三块进行论述,各朝代有所不同,但这三条主线确是被作者紧紧抓住,读起来却为轻松。作者的个人主要观点集中在第一章、第二章部分,对欧陆法制的移植与省思,对中国传统法制的重新研究等等,都是大陆法制史研究书中所稀缺的。由于作者对明清朝审判制度著述颇丰的缘故,明清朝的审判制度读起来较之前朝来得更加深刻得多。下面将书中对秦自民国的审判制度进行归纳:一、地方审判制度:(一)地方审判机关1、秦代:县、道;郡,内史2、汉代:县、道、侯国;郡、王国;州(部)、司隶部3、晋代:县、侯国;郡、王国;州4、唐代:县;州、府、都督府;道(观察史)5、宋代:县;州、府(附京府);路6、金代:县;州(散府);路7、元代:县;州(散府);路;行中书省;行御史台及提刑按察司8、明代:州、县;府及直隶州;分巡道;按察使司;巡按御史;总督及巡抚9、清代:州、县、厅;府、直隶州、直隶厅;道;按察使司;总督及巡抚10、民国:地方审判厅、高等审判厅、大理院 (二)、地方审判程序1、秦代:控告(公室告、非公室告);查封看守;检验;勘验;逮捕;审讯;刑讯;判决及读鞫;乞鞫 2、汉代:县的的审判程序:乡诉讼;控告(告、劾);逮捕;通缉(名捕);审讯(鞫狱);刑讯(拷讯);判决;读鞫;乞鞫;上具狱。郡的审判程序。州的审判程序。 3、晋代:同汉代,也分为州郡县三级。4、唐代:县的审判程序:控告(告、告发、举劾);拘提(追摄);逮捕(追捕);监禁(囚禁);保释(保放);审讯;刑讯(拷讯);判决;取囚服辩。州、府、都督府的审判程序。道的审判程序。5、宋代:县的审判程序:控告(告、告发、举劾);拘提(追摄);逮捕(追捕);监禁;检验;保释(保放);审讯;刑讯(拷讯);结款(穿款);录问;判决;取囚服辩。州(府)的审判程序。6、金代:县的审判程序;州(散府)的审判程序;京府、总管府与提刑司(按察司)的审判程序。7、元代:县的审判程序;州(散府)的审判程序;路的审判程序;行中书省的审判程序8、明代:审前程序:乡诉讼、陈告、检验、传唤、拘拿与钦提、缉捕、羁押与监禁。审理程序:和解、审讯、判决。复审程序。死罪案件审决程序。 9、清代:审前程序:放告与呈控、批词、查验、检验、通禀与通详、传唤、拘提与通缉、看押、监禁与保释。审理程序:调处与和息、审讯原则、刑讯、判决(堂断)。复审程序。秋审程序。10、民国:三级三审制(判例法?)二、中央审判制度(一)中央审判机关1、秦代:廷尉、御史大夫2、汉代:廷尉、御史大夫、丞相 3、晋代:廷尉、御史台、尚书省4、唐代:刑部、御史台、大理寺5、宋代:刑部、御史台、大理寺、审刑院、纠察在京刑狱司6、金代:刑部、御史台、大理寺7、元代:刑部、御史台、大宗正府8、明代:刑部、都察院、大理寺、内阁 9、清代:刑部、都察院、大理寺、内阁、军机处10、民国:平政院(二)中央审判制度各朝代基本类型多分为:地方案件复审程序、京师案件审判程序、皇帝交审案件审判程序、直诉案件审判程序;明朝多出死罪人犯慎行程序、各类人犯恤刑程序。清代多出京师案件现审程序。三、各朝法律沿革1、秦代:商鞅变法学自《法经》、《法律问答》2、汉代:约法三章、春秋治狱、《廷尉挈令》3、晋代:晋律、晋令、故事4、唐代:唐律、唐令、唐格、唐式、唐六典5、宋代:宋刑统、庆元条法事类6、金代:皇统新制、大定重修制条、泰和律义、泰和新定律令敕条格式7、元代:至元通格、大元通格、至正条格8、明代:大明律、大明令、御制大诰、问刑条例、大明会典 9、清代:大清律集解附例、现行则例、大清律集解、大清律例、大清会典及大清会典事例、大清现行刑律10、民国:中国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与国会组织法、天坛宪草、中华民国约法、曹锟宪法、及相关民刑程序立法。PS:发现书中错误三处,不知对否。望诸君指点:1、P53,第三节:中央制度,书中其他朝代皆为中央审判制度,唯秦一朝为中央制度。是笔误还是有意为之?2、P71,第二行,最后一字,应为“紫”,不应为“柴”。3、P135,标题序号,大理寺之前应为第“(三)”点,而非第“(二)”点。白璧有瑕,是为憾。

精彩短评 (总计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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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二十多年的法制史研究生涯中,我对于法制史的定位常常加以思考。随着年龄的增长,对这个问题的思考渐趋成熟,也有一些的想法。法制史究竟是史学?抑是法学?历史是已发生事实的记录,史学则是研究已发生事实的学问。法学则是另一种复杂的学问,可以分为:上游为立法学的范畴,下游则是法律适用的范畴。行政的理想原则是依法行政,司法的理想原则是依法审判。法制史的研究兼有法学的上游与下游。由国会所通过的法律表面看来是规范,但内容则是价值,可以说是一套有逻辑性的价值系统。理想的审判希望依照高度逻辑性的规定,透过计算机就可以进行审判,但这是不可能的任务。审判包含了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两个不同的层面,前者是要认定历史的真相,法官在事实认定错误时,后者(法律适用)即必定错误。   史学是研究事实的学问,法学是研究价值的学问。史学关注的是真假﹙真﹚的问题,法学关注的则是善恶﹙善﹚的问题。真善美三者之中,真为第一,善为第二,美为第三,此一排序,并非无因。  法史学是史学的一支,因此也是研究真假的学问,所以答案是一元的,因为事实只有一个。法学可以说是研究上位价值(规范)与下位价值(规范)的学问。因此答案是多元的,这在国会立法过程中可以很明显地看到,而在法院法律适用时,答案也会是多元的。以三段论法为例:     大前提:杀人者,﹙应﹚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抽象的法律价值﹚     小前提:张三杀人。﹙具体的个案事实﹚     结 论:张三﹙应﹚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具体的个案价值﹚     三段论法的结论并未脱离大前提的范围,但并不像法院作出的判决那样具体。法院的判决除了要适用该法律之外,尚须考量其它法律中所规定的来衡量具体的刑度。国会所订定的法律呈现出抽象的法律价值,判决则呈现出具体的个案价值。  法史学与法理学、法哲学不同。法史学所关注的是真假﹙实然﹚的问题,法理学与法哲学所关注的对象则是善恶﹙应然﹚的问题,两者无必然之关系,因此研究方法也不同。傅斯年曾说过:「史学就是史料学。」这样的看法可能会使人对史学望之却步,觉得史学似乎缺少趣味与精彩。但是因为史学与法学关注的重点不同,因此有不同的研究方法。把三者混为一谈的作法,我抱持着怀疑的态度。   我并不主张法史学者只作史料研究而不作价值判断,而是主张要有节制地作价值判断,但主要仍要以事实判断为主。因此,史学的根本是事实判断﹙一元的﹚,法学的根本是价值判断﹙多元的﹚。   我相信价值自由﹙value free﹚乙词,价值应是多元的、自由的。因此法学者会有各种不同的法律意见,而法官会有不同的判决意见。法官的判决必须要作出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两者都是高难度的工作,想要达到至善﹙公平正义﹚的境界,凡人担任的法官似乎不太可能达成,只有全知全能的神﹙如果有的话﹚才可能做到。  近年来台湾政界出现了不少的奇谈怪论,「﹙建立﹚台湾主体性」一说即为其一。而此说究竟是史观或是理论?论者一直说不清楚。我对各种史观都抱持着怀疑的态度。所谓的「﹙建立﹚台湾主体性」根本是一项政治主张,也就是价值判断。阐述个人政治意见,本来就是国民的权利,政治主张本来就是多元的价值判断,无所谓「绝对正确」。这种政治主张真正的目的是为台湾独主提供理论基础,就像「西藏独立」政治主张一样。这个政治主张从一九八七年开始出现,它并不是学术性的史学主张或理论,如果以学术的外衣包裹着政治主张,将玷污历史的纯净。从历史事实可以知道,台湾是中国的一省,因此在历史上没有所谓的主体性。但未来台湾的发展究竟为何,则仍有待各种条件的成就。在特殊的时空环境下提出这样的政治主张,将政治主张与历史研究混为一谈,其实是鱼目混珠的作法。历史的真相不会被有心人遮掩而改变。对于以「﹙建立﹚台湾主体性」提供台独理论基础的作法,我相当不以为然。   在此我公开表态,我反对「台湾独立」,我认为「台湾独立」在事实上不可能,在价值上不妥当,多说无益,让未来见证一切吧!  本书书名为《中国审判制度史》,也可以称为中国审判法史或中国诉讼法史,是中国法制史的一个分支。它与中国民事法史、中国刑事法史、中国行政法史、中国少数民族法史都是中国法制史的部门史。中国审判制度史是一门近年来新兴的学术,本书的撰写只是为这门学科作一点「学术播种」的工作,这门学科未来会有无限宽广的发展空间。   中国审判制度史研究中国历史上有关审判制度的历史。因史料所限,本书的论述起自秦代,终于清代。周代以前,暂时阙而不论。本书的体例架构因属初创,未必妥适,惟未来仍可作为研究者的参考。  ……   那思陆   二○○四年八月三日   于台北市新生南路寓所 阅读更多 ›
  •     历史需要从不同角度去了解
  •     台湾学者的法律史著作还是比较好看滴
  •     纸轻飘飘的,不知为何臭臭的
  •     中国古代及近现代审判制度的脉络梳理
  •     台湾史学家的作品科普性都很强,为啥这本书没人打分??
  •     介绍了中国传统的审判方法,文笔上有文言文的味道,感觉很舒服,但因个人才学不够,书中很多专业名字不懂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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