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论评(第10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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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厦门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0-2
ISBN:9787561534502
页数:384页

章节摘录

插图:“法律的生命在于它的实行。”①强制执行是运用国家强制力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的制度,在法律实行中,它是最直观体现法律生命力的形式。正是通过强制执行,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民事权利得以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执行制度是与我国人民司法制度相伴而生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大幅度增加,执行任务日趋繁重。由于执行难问题的凸现以及因执行行为失范而导致的“执行乱”问题的出现,引发了一场在我国司法改革大背景下轰轰烈烈开展的执行工作改革。在改革进程中,全国法院以解决执行难为切入点,以规范执行行为为突破口,针对传统执行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工作机制等方面存在的弊端,开展了全方位、系统化的改革。经过三十年的努力,执行工作改革取得了重大成就,已成为我国司法改革图景中一道亮丽的风景线。但也应当看到,执行难问题犹如沉疴未能根治,一些法院执行未结案件数量仍居高不下,形势依然严峻。展望未来,执行改革任重道远。一、执行制度发展改革的历程新中国成立后,民事执行一直由人民法院负责。1951年的《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规定,县级、省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事件包括刑事、民事案件的执行事项,但未规定专门负责执行的人员。1954年的《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设执行员,办理民事案件判决和裁定的执行事项,办理刑事案件判决和裁定中关于财产部分的执行事项。根据这一规定,全国各地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普遍配备执行人员。

内容概要

张卫平,山东人,1979年考入原西南政法学院法律系,1983年本科毕业,1986年研究生毕业留校执教。1993年从讲师直接破格晋升为教授,同年赴日本留学,先后在东京大学法学部和一桥大学法学部学习。1996年获得博士生导师资格,同年任《现代法学》主编。1999年初调清华大学法学院任教至今。现为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代表性著作:《程序公正实现中的冲突与衡平》(1992)、《破产程序导论》(1993)、《诉讼构架与程式》(2000)、《探究与构想民事司法改革引论》(2003)、《转换的逻辑民事诉讼体制转型分析》(2004)、《民事诉讼法》(2004)、《民事诉讼:关键词展开》(2005)。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等杂志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百余篇。

书籍目录

卷首语院长论坛 我国执行制度改革历程及发展的思考 漳州法院涉台审判工作的实践与思考 指导性案例适用中的矛盾心理及对策 陕甘宁边区“刑事和解”制度及其现实意义 中国基层司法的现状与展望——以东莞法院为蓝本的制度设计司法调研 厦门法院创建无讼社区的调研报告 我国法官与当事人关系的实证调研与分析 宁夏中卫两级法院“和谐执行”调研报告 定西法院人民调解协议诉前司法确认机制调研报告 漳州法院涉台案件审判的调研报告理论研讨 我国民事诉讼发回重审制度的完善 论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构建 公益诉讼的法律障碍与对策思考 关于诉权配置与拓展的思考——以反不正当竞争诉讼为视角 刑事公诉权的制约功能初探 指导性案例的溯及力问题初探 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下出罪机制之完善探索与争鸣 论我国起诉与受理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破产法适用若干实务问题探讨 处理农村群体性纠纷的若干思考 论我国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的完善 民俗习惯司法运用研究述评 试论我国诉讼信托制度的构建 诉讼保险制度若干问题初探 环保团体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探讨香港民事司法改革 香港民事司法改革述评 香港民事证据制度改革述评 香港地区审裁处制度及其借鉴意义 香港民事诉讼文件透露制度的新发展域外公证制度 卓越的品质尊贵的地位——法国公证制度考察之行综述 荷兰公证制度的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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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论评(第10辑)》是由厦门大学出版社出版的。

作者简介

《司法改革论评(第10辑)》内容简介:在中国的转型初期,法院不可能完全独立,司法不可能独立、法官也不可能独立的根本原因也在于此。因为体制的现实决定了法院只能是从属地位。因此,我们不能简单地将我国现实中的法院与西方法治国家的司法机关对应,也不能简单将中国的法官与西方法治国家的法官等同。在转型初期,我们的人民法院还只能部分扮演行政机关的角色,实际上是一个配合各级政府处理解决纠纷的行政化机关,所以我们的法院在现行的体制上就必然具有行政化的色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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