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和国检察历史片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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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中国检察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9-9
ISBN:9787510201417
作者:闵钐,薛伟宏
页数:513页

章节摘录

1.叛乱民主主建国方略的必然要求历史的车轮驶入1949年,中国共产党在军事上节节胜利,呈现摧枯拉朽之势,取得全国革命胜利后建立新民主主义的国家政权提上议事日程。3月5日至13日,中国共产党在西柏坡举行七届二中全会。会议集中讨论彻底摧毁国民党统治,夺取全国胜利,在新形势下党的工作重心实行战略转移,即从乡村转到城市的问题。6月15日至19日,新政治协商会议筹备会首次会议在北平召开。参加这次会议的包括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各界民主人士、国内少数民族、海外华侨等23个单位,134人。会议通过了《新政治协商会议筹备会组织条例》和《关于参加新政治协商会议的单位及其代表名额的规定》。6月23日,中国人民新政治协商会议筹备会第四组即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起草组,讨论通过该组组长董必武拟定的《政府组织法纲要的基本问题》,其中提出在中央人民政府之下设立最高人民检察署。6月30日,毛泽东发表《论人民民主专政》,从历史、现实和理论结合的高度分析了资产阶级的民主主义让位于人民民主主义,资产阶级共和国让位于人民共和国的历史必然。文章指出:总结我们的经验,集中到一点,就是工人阶级(经过共产党)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这就是我们的公式,这就是我们的主要纲领。人民是什么?在中国,在现阶段,是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城市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对人民内部的民主方面和对反动派的专政方面,互相结合起来,就是人民民主专政。至此,中国共产党最终确定了新中国的国体即实行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制度。同时,党对于确立什么样的政体也做了充分的思想和理论准备。毛泽东在《论联合政府》中指出:新民主主义的政权组织,应该采取民主集中制,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大政方针,选举政府。它是民主的,又是集中的,就是说,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只有这个制度,才既能表现广泛的民主,使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高度的权力;又能集中处理国事,使各级政府能集中地处理被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所委托的一切事务,并保障人民的一切必要的民主活动。新民主主义的建国方略所确定的国体和政体,要求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包括检察制度在内的人民司法制度。作为人民司法制度重要组成部分的新中国检察制度,在本质上要为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服务;在组织体制和组织原则上,要与人民代表大会的政体相适应,体现议行合一和民主集中制。2.隶属于中央人民政府的最高检察机关1949年9月21日至30日,由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各地区、人民解放军、各少数民族、国外华侨及其他爱国分子的代表662名所组成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在北平举行。这次会议的召开,标志着新民主主义革命在全国的胜利。毛泽东在开幕词中说:“我们的工作将写在人类的历史上,它将表明:占人类总数四分之一的中国人从此站立起来了。”会议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通过了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9月29日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17条规定:“废除国民党反动政府一切压迫人民的法律、法令和司法制度,制定保护人民的法律、法令,建立人民司法制度。”9月27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对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的设置、职权、人事任免等作了规定。该法第5条规定: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组织政务院,以为国家政务的最高执行机关;组织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以为国家军事的最高统辖机关;组织最高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检察署,以为国家的最高审判机关及检察机关。据此,最高人民检察署为隶属于中央人民政府的最高检察机关。同时,也确立了检察机关独立于行政机关和审判机关之外的国家机构体制,明确了审检分立的人民司法体制。《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第5章第28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署对政府机关、公务人员和全国国民之严格遵守法律,负最高的检察责任。《共同纲领》和《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为包括建立新中国检察制度在内的国家制度奠定了政治基础和法律基础。10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由毛泽东主持举行第一次会议,一致决议接受《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为政府施政方针,选举林伯渠为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秘书长,任命周恩来为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总理兼外交部长,毛泽东为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主席,朱德为人民解放军总司令,沈钧儒为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罗荣桓为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检察长。罗荣桓成为共和国历史上第一位检察长。开国大典结束后,罗荣桓检察长就迅速投人到最高人民检察署的领导班子、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的建设中。10月19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任命李六如、蓝公武(无党派人士)为最高人民检察署副检察长,任命罗瑞卿、杨奇清、何香凝(民革)、李锡九(民革)、周新民(民盟)、陈少敏、许建国、汪金祥、李士英、卜盛光、冯基平11人为最高人民检察署检察委员会议委员。10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署检察委员会议第一次会议在罗荣桓检察长主持下于中南海勤政殿举行。罗荣桓在会上指出:检察署的工作是一个完全新的工作,首先应制定检察署组织大纲,从速建立机构,开始工作。会议宣布最高人民检察署成立,并决定起草检察署组织大纲。11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署启用印信,开始办公。机关设在首都司法部街72号(现人民大会堂东门处)。

前言

弹指一挥间,共和国检察事业已经走过了六十个春秋。1949年9月21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在北平召开,决定成立最高人民检察署;10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罗荣桓为最高人民检察署检察长;10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署检察委员会议在中南海勤政殿举行了第一次会议,共和国首任检察长罗荣桓庄严宣布——最高人民检察署成立。新中国检察制度是伴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而诞生的。这不仅是新中国检察史的第一页,也标志着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检察事业翻开了新的篇章。共和国的检察工作经历了初创阶段的艰难摸索,经历了波折阶段的中断取消,经历了恢复重建后的创新发展,正以前所未有的稳健步伐不断迈进,迈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蓬勃发展、社会主义法治不断完善的春天。共和国的检察工作与共和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事业同呼吸、共命运,共和国的检察人肩负着保障人权、惩治犯罪、守护法律、维护公正的历史使命。使这种强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植根于每一个检察人的头脑中,是做好检察工作的重要思想保证。60年来,共和国检察制度走过了不平凡的历程,形成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新中国成立后,新建立的检察机关在党的领导下,积极投入到当时的社会改革、镇压反革命、“三反”、“五反”等重大活动中去,依靠群众,以有限的人力和物力,抓重点,办大案,察纠要犯,平反冤狱,在巩固新生的人民民主政权中发挥了应有的作用。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确立了检察机关的宪法地位,检察机构和队伍有了很大的发展,检察制度站在了历史的新起点上。“文化大革命”期间,社会主义法制特别是检察制度遭受空前的劫难,检察机关一度被撤销。人民检察的历史,尤其是人民检察在社会主义法制发展进程中遭遇严重挫折的历史告诉我们,人民检察是社会主义法制体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和重要环节。忽视检察工作意味着对法制的削弱和破坏。1978年6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恢复重建,人民检察制度重新走上了全面发展之路。回望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人民检察事业走过的光辉历程,我们清晰地触摸到了人民检察的发展脉络:它诞生于战火纷飞的革命年代,形成了光荣优良的传统,服务于党和国家在各个历史时期的工作大局,为巩固国家政权、保护人民、打击犯罪、惩治腐败、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发挥了重要作用。人民检察的历史是一部中国共产党在中国革命和建设过程中领导人民检察工作的历史;是一部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在中国革命和建设过程中与中国检察工作实际相结合的历史;是一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不断完善发展的历史。人民检察史,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探索符合国情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权力监督制度走过的道路,承载了几代检察人的探索和艰辛、光荣与梦想。今天,我们倡导传承检察文化,弘扬检察精神,正是为了激发广大检察官对检察事业的认同与热爱,培养广大检察官强化法律监督的责任意识和执著追求公平正义的历史使命感。这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系统工程。从梳理、研究中国检察制度尤其是人民检察的历史着手,总结历史经验教训,摸索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科学规律,是检察人的责任。最高人民检察院组织编写的这套《共和国检察60周年丛书》,从不同角度,以不同形式探寻检察制度产生发展的源流,寻找人民检察制度历史变迁的印迹,揭开尘封岁月中的往事,还原历史长河中的事件,拾掇检察事业发展历程中的珍珠,怀念为检察事业呕心沥血的老一辈检察人,回味在履行神圣的法律职责中所经历的那些挫折与成就。这套丛书形式各异,文体有别,在翔实的史料和精辟的评点之外,也不乏令人动容、欷歔感慨的文字,这是一部严肃客观而又生动鲜活的历史,它积淀着检察往事的厚重与沧桑,又渗透着法制进步的信息和足印。所有这些,都在传递同一个信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是中国政治、法律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是与我国历史文化传统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相适应的,它根植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特别是法制建设的实践,是真正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创新。检察历史,对于我们检察人来说是财富,是人民检察制度跌宕起伏、波澜壮阔的发展历程,是检察事业的耕耘者们励精图治、甘于奉献的伟大气节,让我们更加深刻地懂得现在、懂得坚持,让我们能站得更高、看得更远!我们今天盘点检察历史,是为了让历史启迪未来,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是历史发展的必然选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具有科学性和优越性,充满了生机与活力。展望未来,我们更加坚定信心,从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出发,树立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的新理念,强化对自身执法的监督制约,切实履行好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神圣职责,真正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依法监督、规范监督。在共和国六十华诞来临之际,谨以此作为共和国检察官对祖国的庄严承诺吧!

书籍目录

序言一九四九年最高人民检察署成立罗荣桓任检察长新中国第一部关于检察制度的单行法规施行一九五○年最高人民检察署大行政区分署成立第一届全国司法会议和检察工作会议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建立检察机构问题的指示》中共中央发出《关于纠正镇压反革命活动的右倾偏向的指示》一九五一年《人民日报》刊发社论《加强人民检察工作》《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暂行组织条例》和《各级地方人民检察署组织通则》施行最高人民检察署发出《关于积极参加反贪污运动的指示》天津市人民检察署公诉乔铭勋诈欺案一九五二年河北省人民检察署公诉刘青山、张子善贪污案最高人民检察署发出《关于各级人民检察署参加司法改革运动的指示》最高人民检察署发出《关于参加贯彻婚姻法运动给各级人民检察署的指示》一九五三年大行政区分署检察长和华北各省、市检察长会议最高人民检察署发出《关于在全国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工作中检察工作的指示》最高人民检察署发出《为贯彻国家粮食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政策的实施的指示》一九五四年第二届全国检察工作会议最高人民检察署发出指示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加强典型试验工作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张鼎丞任检察长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美国间谍案一九五五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成立铁路水上运输检察院张鼎丞检察长在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报告检察工作情况最高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成立一九五六年第三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和宽大处理日本战犯全国各省(市)公安厅(局)长、检察长、法院院长联席会议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公诉李万铭重大政治诈骗案一九五七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整风运动转入反右派斗争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国民党新疆监狱长芦秉林反革命案张鼎丞检察长向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报告检察工作情况全国省、市、自治区检察长会议一九五八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出《关于当前工作给各级检察院的指示》东北、华北地区检察工作座谈会召开拟定《检察工作大跃进四十条(草案)》第四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一九五九年全国政法会议召开讨论贯彻“捕人、杀人要少,管制也要比过去少”的方针张鼎丞在二届人大一次会议上作报告并连任检察长全国公安、检察、司法先进工作者大会在北京召开一九六○年第五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分院公诉王倬诈骗案中共中央发出《关于中央政法机关精简机构和改变管理体制的批复》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鼎丞和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谢觉哉举行宴会欢迎古巴法律工作者代表团一九六一年中央决定公检法三机关党组分开设置一九六二年第六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关于公、检、法三机关受理普通刑事案件的职责范围的试行规定》发布一九六三年谢觉哉、张鼎丞在人大会上作《进一步依靠群众,做好司法工作》的联合发言一九六四年九省、市检察长座谈会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鼎丞率中国检察工作代表团访问越南一九六五年张鼎丞在三届人大一次会议上连任检察长一九六六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出《关于积极参加和保卫社会主义文化大革命的通知》一九六八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文革”中被撤销一九七五年七五宪法规定检察机关的职权由各级公安机关行使一九七八年检察机关恢复重建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式办公第七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一九七九年中央批准《关于认真执行(逮捕拘留条例)简化案件批准手续的请示报告》全国人大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一九八○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检察厅公诉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主犯一九八一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一九八二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出通知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公布的《关于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决定》《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汕头地区分院对王仲贪污受贿案提起公诉一九八三年杨易辰当选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检察长座谈会部署“严打”一九八四年检察人员着统一检察制服《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要求检察院要加强对经济犯罪行为的检察工作一九八五年全国检察机关首次“双先”大会“两高”发布《关于当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一九八六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经济、法纪检察案件立案标准(试行)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分院公诉余铁民受贿案一九八七年全国铁路运输检察院撤销一九八八年第八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刘复之当选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中国和波兰两国最高检察机关签署合作议定书一九八九年“两高”发布《关于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犯罪分子必须在限期内自首坦白的通告》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反贪污受贿工作局成立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关于制定和颁布〈检察人员纪律(试行)〉的决定》江泽民、李鹏接见全国检察长工作会议代表一九九○年“全国检察机关惩治贪污贿赂展览”在京举行首届检察机关政治工作会议最高人民检察院首次聘任特约检察员一九九一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关于保护公民举报权利的规定》中央检察官管理学院建院《中国检察报》创刊首例检察机关胜诉的民事抗诉案件宣判检察机关首次向法院提出对行政裁定的抗诉一九九二年《关于贪污受贿案件免予起诉工作的规定》发布第九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全国检察长会议最高人民检察院举行颁发检察机关工作人员荣誉证书和证章仪式一九九三年张思卿当选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思卿在全国法纪检察工作会议上提出“严格执法,狠抓办案”的工作方针海口市人民检察院起诉建国以来最大贪污案——薛根和等人贪污案《关于检察机关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发布首届“中国十大杰出检察官”评选揭晓一九九四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奖励举报有功人员暂行办法》发布中国女检察官协会成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人民检察院政治工作纲要》一九九五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七届国际反贪污大会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总局成立一九九六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出《关于保证做好“严打”集中统一行动工作的紧急通知》第十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中国检察官协会成立一九九七年《人民检察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则(试行)》发布撤销税务检察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等级暂行规定》发布一九九八年韩杼滨当选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全国检察机关深入开展教育整顿工作会议检察机关一律不再从事经商活动最高人民检察院推行“检务公开”一九九九年韩杼滨在全国检察长工作会议上提出“公正执法,加强监督,依法办案,从严治检,服务大局”的工作方针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成立最高人民检察院举办国际检察官联合会第四届年会暨会员大会《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发布二○○○年首届全国检察理论研究年会《检察改革三年实施意见》发布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公诉成克杰受贿案全国检察机关科技强检工作会议二○○一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积极参加“严打”整治斗争和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意见》发布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亚欧国家总检察长会议二○○二年《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发布最高人民检察院举行首次大检察官证书颁发仪式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总检察长会议二○○三年第十一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贾春旺当选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会议贾春旺在全国检察长会议上提出“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检察工作主题二○○四年《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发布中国与东盟成员国总检察长会议全国检察机关境外追逃工作会议二○○五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的三年实施意见》发布亚欧会议总检察长会议二○○六年“两高”召开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大会第十二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国际反贪局联合会第一次年会暨会员代表大会二○○七年“两高”发布《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民检察博物馆落成胡锦涛与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代表和全国大法官、大检察官座谈二○○八年曹建明当选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全国检察机关抗震救灾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座谈会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对检察工作重要指示电视电话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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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和国检察历史片断》内容简介:回望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人民检察事业走过的光辉历程,我们清晰地触摸到了人民检察的发展脉络:它诞生于战火纷飞的革命年代,形成了光荣优良的传统,服务于党和国家在各个历史时期的工作大局,为巩固国家政权、保护人民、打击犯罪、惩治腐败、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发挥了重要作用。人民检察的历史是一部中国共产党在中国革命和建设过程中领导人民检察工作的历史;是一部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在中国革命和建设过程中与中国检察工作实际相结合的历史;是一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不断完善发展的历史。人民检察史,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探索符合国情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权力监督制度走过的道路,承载了几代检察人的探索和艰辛、光荣与梦想。
检察历史,对于我们检察人来说是财富,是人民检察制度跌宕起伏、波澜壮阔的发展历程,是检察事业的耕耘者们励精图治、甘于奉献的伟大气节,让我们更加深刻地懂得现在、懂得坚持,让我们能站得更高、看得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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