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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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中国长安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7-4
ISBN:9787801756022
作者:马克昌 编
页数:307页

章节摘录

版权页:   插图:   1970年8月23日下午,党的九届二中全会在庐山召开。原来毛泽东给全会安排了两项议程:一是讨论和修改将要在四届全国人大提出的新宪法草案;二是讨论国民经济的年度计划。拟定分别由周恩来和康生先讲一讲。在第一次会议上,周恩来和康生还未来得及表示谁先讲,林彪抢先说:“我要讲点意见。”他在讲话中再次强调提出:“……毛泽东同志天才地、创造性地、全面地继承、捍卫和发展了马克思列宁主义……”并说宪法草案的特点,“就是肯定毛主席的伟大领袖、国家元首、最高统帅的地位,……这一点非常重要”,还说:“这个领导地位,就成为国内外除极端的反革命以外,不能不承认的。”这时中央常委们听出来林彪的讲话,意在坚持设国家主席和“天才”论的观点,并把矛头指向江青一伙,因为江青、张春桥等反对设国家主席和称毛泽东为天才,这就等于说他们是“极端的反革命”。当天晚上,会议接受吴法宪的建议,决定第二天上午与会代表听林彪讲话的录音,下午讨论。这就完全打乱了毛泽东的议程。第二天(即8月24日)下午,陈伯达、吴法宪、邱会作、叶群等人分别在华北、西南、西北各组带头发言,造成极大的声势和影响,使出席会议的代表纷纷表态,拥护设国家主席。 毛泽东对事态的发展极为恼火,决定采取措施,刹住这股歪风。他首先找汪东兴谈话,又分别与林彪、周恩来、陈伯达、康生谈话,然后召开政治局会议,作出四项决定:第一,立即休会,停止讨论林彪的讲话;第二,收回华北组二号简报(按:刊载有陈伯达的发言——编者);第三,不要揪人,要按九大精神团结起来,第四,陈伯达的发言违背了九大方针。在毛泽东雷霆万钧的威力下,林彪表示:我也不主张设国家主席。 毛泽东的措施并不到此为止。8月31日他发表了《我的一点意见》一文,在公开印发全体代表前,专门派人送林彪过目,文中说:“我同林彪同志交换过意见,我们两人一致认为……”表示他同林彪的观点没有分歧;而针对陈伯达则说:“希望同志们……不要上号称马克思主义,而其实根本不懂马克思主义那样一些人的当。”可以看出,毛泽东采取的是敲山震虎、“批陈保林”的策略。

内容概要

马克昌,武汉大学法学院资深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询员。主要著作为《比较刑法原理》、《犯罪通论》(主编)、《刑罚通论》(主编)等。曾任被告人吴法宪的辩护律师。

书籍目录

绪章 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的历史背景
一、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覆灭
二、社会主义法制的恢复和建设
第一章 特别检察厅和特别法庭成立及其前后的有关活动
一、特别检察厅和特别法庭成立前对林、江集团案的审查活动
二、特别检察厅和特别法庭的成立
三、特别检查厅和特别法庭审判林、江集团案主犯开庭前的准备工作
第二章 律师小组的成立及其工作原则
一、成立律师小组
二、律师小组的工作原则
第三章 辩护前的准备工作
一、统一思想认识
二、会见被告人前的准备工作
三、研究起诉书
四、法庭审理前为辩护所进行的准备工作
五、辩护分工的最终落实
六、律师的其他活动
第四章 律师会见被告人
一、张思之、傅志人和朱华荣律师会见江青
二、韩学章、张中律师会见姚文元
三、甘雨霈、傅志人律师会见陈伯达
四、马克昌、周亨元律师会见吴法宪
五、张思之、苏蕙渔律师会见李作鹏
第五章 开庭起诉
一、起诉现场扫描
二、提起公诉
第六章 庭审吴法宪及其律师的辩护
一、初审吴法宪 法庭调查(一)
二、第二次审问吴法宪 法庭调查(二)
三、第三次审问吴法宪 法庭调查(三)
四、第四次审问吴法宪 法庭调查(四)
五、对吴法宪第五次开庭 法庭辩论
第七章 庭审姚文元及其律师的辩护
一、初审姚文元 法庭调查(一)
二、第二次审姚文元 法庭调查(二)
三、第三次审姚文元 法庭调查(三)
四、对姚文元第四次开庭 法庭辩论
第八章 庭审江腾蛟及其律师的辩护
第九章 庭审李作鹏及其律师的辩护
第十章 庭审陈伯达及其律师的辩护
第十一章 庭审后律师会见被告人
第十二章 开庭宣判
第十三章 辩护回眸
主要参考书目
后记

编辑推荐

《特别辩护:为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主犯辩护纪实》是由中国长安出版社出版的。

作者简介

《特别辩护:为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主犯辩护纪实》意在留下律师为“林、江集团”案主犯辩护的历史资料,所以只写了庭审姚文元、陈伯达、吴法宪、李作鹏、江腾蛟时的律师辩护;而没有请律师辩护的张春桥、王洪文、黄永胜、邱会作等被告人的庭审情况,则不在写作之列。江青虽然庭审时没有辩护律师,但她还是提出聘请律师,并且有三位律师两次与之会见,在“会见被告人”一章,自然应有会见她的篇幅。与此相联系,也将“庭审江青及其自我辩护”列为一章,以便读者了解江青在受审活动中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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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评 (总计1条)

  •     上周末去书城转,临走了看到一个书架上摆着这本书,记得有个《特别审判》,怎么又冒出个《特别辩护》来?说实话我真不知道当年审判四人帮还给他们安排律师了,实在是孤陋寡闻,那么就通过这本书来了解一下早起的“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吧。感谢当年的律师们的历史责任感,给我们详实的整理纪录了很多珍贵的史实资料。书还没读完,大约读了三分之一,但我脑子不好使,怕回头读完了前面的也忘记了就先写点吧。32页:接着邓小平说:“起诉书的内容不能涉及毛主席、周总理的错误,这一点要特别慎重。”至于是先搞决议,还是先审判,他果断地表示:“先审。”以什么形式审判,他提出“成立特别法庭,一审终审”。这些建议基本上被全国人大常委会采纳。邓果然是非常聪明的人,对底线很清除,那就是不能涉及毛主席和周总理,不然对他一点好处没有。另一方面又看的出他报复心切,“一审终审”,中国的法律就是一句话,他说了一审终审那就是一审终审。40页:司法部党组拟定、经“两案办”审查同意并报彭真圈阅的《辩护工作方案的建议》,其中关于“辩护的原则”方案规定4条,内容如下:1. 会见被告人时必须有看守人员在场,以防泄密或串通消息。2. 律师辩护的原则应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案件已经反复查证,起诉的罪行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律师在法庭上不得作无理强辩。3. 律师通过会见被告人,可以解答被告人提出的法律问题,防止他们无理缠讼,以保障法庭审判的顺利进行。4. 为了给律师会见被告人做好准备,在会见前,除另行规定办法外,还需请预审人员向律师介绍被告人的特点与认罪情况。我看到这里对律师的只能开始有点糊涂了。41页:至于“罪证幻灯投影”,这是配合起诉书初稿制作的一套证据资料,从辩护角度审视,实在难以发现问题。律师们观看之后花了整整一天的时间进行讨论,最终没有也不可能提出疑义或者疑问。从效果上说,也只是加深了“罪证确凿”的印象。除此之外,律师们此时没从有关方面获取任何案卷材料,辩护的准备工作是在极其艰难的条件下起步的。也难为这些律师们了。45页:一、 会见被告时的活动原则......2. 会见的目的之一是让被告人接受律师为之辩护。要讲究斗争策略,力争多了解些情况与动态,为审判工作提供有利条件。但应注意不因我们的原因而使会见形成僵局,引起被告人拒绝为之辩护。......4. 如能多了解到一些情况与动态,会见被告的次数可不限于一次。两次审理之间,也可以依据需要进行会见。......到底是谁的律师啊?汗48页:11 月3日,律师小组开始研究起诉书,进行泛论。由于毕竟有了具体、明确的指控,讨论相当认真,非常热烈,会上会下,提出的原则性歧义集中表现在两点上:(1)起诉书中涉及的许多问题,诸如“文革”中的“一月风暴”、“全面夺权”,特别是有关江青的一些罪行,与“伟大领袖”直接有关,有的还有当年的“最高指示”,全盘回避,不讲清楚,岂不有失公允?(2)有的问题,诸如诬陷刘少奇、周恩来、朱德,其中有些分明涉及中共党内的路线之争,对此统统不予考虑,也难弄清是非,也就谈不上区分责任。这些歧义,与“两案审判指导委员会”乃至中共中央的最高决策截然不同,当然也就只能在律师小组的讨论中自行消化,而不可能形成正式的意见。这律师当的,遭多大罪啊,51页:律师小组收到被告人的15册“罪证材料”,已是正式开庭的次日,即1980年11月21日。直到此时律师们才能按照各自的分工研究罪证,去伪存真、分析案情、确定罪责,时间的紧迫,可想而知。开庭前一天才敢告诉你你犯了什么罪,律师是神仙也没用啊。52页:两案10名主犯中,最先提出委托律师问题的是江青。1980年10月23日,律师小组正式组建的第十天,江青向狱方提出要求,她要“请律师替我说话”。这个“替我说话”的内涵,她那时没有说清。狱方将情况上报后,“两案办”记载在案,未予落实。1980年11月10日,起诉书送达被告人,法庭告知:可以委托辩护人为之辩护。江青先后向狱方提出了4个人,即委托史良、周建人、刘大杰和李敏为她辩护。限于客观条件(如年高、身居副委员长之职)和种种原因均被否定。江姐还没看明白形式,自己提委托人?你以为你在美国那?57页:......开庭审判前夕,考虑到律师的阵容与检、法两家相差过于悬殊,司法部乃于11 月19日报请“两案办”同意,将5位助手一律改为律师,即由10名律师出庭执行职务,得到批准。新华社当晚播发了10位律师名单。这是律师制度恢复之后中国律师第一次向全世界的公开亮相,标志着中国律师制度作为法律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将要在国家法制建设中发挥它独特的作用。堂堂司法部,做个决定还要报请一个临时成立的办公室,可以想像“社会主义法制”的公正性。而中国律师的“独特作用”也绝对是空前绝后的!63页:江青:“替我这个案子辩,不容易噢!得学好多东西啊!你们得学‘九大’的报告,‘五一六通知’,还有‘十六条’,不学习那些党的重要文件,不可能替我辩!”......“请你们,是要你们跟他们辩,可不是跟我辩。他们,叶、邓,立场跟我不一样。一样,我就不到这里来了。”这个大家都明白,可是斗争中你败了,你就得按照别人的游戏规则玩了。66页:朱华荣向王政委问道:以前听说江青戴假发,现在看见江青一头乌发,是否戴的假发?王政委说:江青头上的乌发是真的,没有戴过假发套,并讲道:江青很会保养身体,这样年纪,头发还这么好,也很少见。可见对江青的妖魔化宣传已经达到一定程度了。为体现社会主义法制精神,严格依法办事,切实保障被告人能充分行使辩护权,特别法庭重新指派北京市律师协会秘书长傅志人律师为江青的辩护人。无语。67-70页:“我管社会上的事,主要是‘文化大革命’。‘文化大革命’是七分成绩,三分错误。三分错误就是打倒一切,全面内战。毛主席作了结论,并自己承担了错误的责任,很伟大,也不追究下面。我在‘文化大革命’中是捍卫毛主席革命路线的,按照马克思主义办事的。希望你们学习一下‘九大 ’政治报告和‘十大’文件。‘九大’政治报告虽然是林彪作的,实际上不是林彪写的,林彪写的没有用,叫林彪念,林彪不愿意,后来勉强念了,把字念错了好几处。……”江青滔滔不绝地讲个不停。“起诉书将我和林彪列在一起,真有点不伦不类,林彪是迫害我的,我是反对林彪的。”“‘文化大革命’经过两次重大路线斗争。在这些斗争中,我是执行毛主席党中央的决定的。在执行中,工作上有毛病,只能算错误,不能算犯罪。”“那个起诉书完全否定了毛主席对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科学总结:七分成绩,三分错误。七分成绩了不得啦,任何运动也不可能百分之百……"“现在给我加上一些莫名其妙的罪名,他们把‘文化大革命’的缺点错误突出夸大,掩盖一切。按照他们的立场,什么罪都可以定。但我认为我是没罪的,我认为真理在我这里,我要经受这种考验,我要保持我的晚节,我认为我是遵照马恩列斯毛主席的教导来做事的,我是捍卫毛泽东无产阶级革命路线的……"......朱律师想乘机把话题拉回,说:“你这个理解是不妥的,没有人这样评价毛主席,都是你笼统分析的,你最好还是针对起诉书来讲,这对你有好处。”江青:“我不要这样的好处!”......你要辩护,就必须面对这些问题才行。如果只抓住‘酌转’或‘呈江青同志’这些小地方来进行辩护是没有什么好处的。”江青再次叫起来:“我不要什么‘好处’。”我就记住了这一句话:“我不要这样的好处!”88页:张思之、苏惠渔律师会见李作鹏李作鹏说:“本来我不想找律师辩护。”但接着又表示:“我是搞军事工作的,对法律没有什么研究。对于你们来,我表示欢迎。我的罪行、错误不要求你们辩护,是我的,我承担;只要有真凭实据,我不抵赖。我的肩膀还是硬的,扛得起!”可是,他又说:“因为事情比较复杂,有些问题法院有法院的看法,我有我的看法,看法不一样没有关系。判我的罪,我没有意见。怎么判我,我都接受。有的问题,我只是保留看法。我要求把我的档案保存下来,保留三百年到五百年,留待史学家去研究,作出结论。”当问李作鹏对辩护律师有什么要求时,他若有所思地说:“请你们来,我只有三点要求:第一,实事求是,希望按这条原则办事;第二,维护党的政策,该怎么样就怎么样;第三,维护国家的法律,合乎法律的不希望你们说话。”是党内路线斗争还是真的触及法律?是工作上的错误还是犯法?是打击报复还是伸张正义?总之一句话,中国自古胜者王败者寇,民主法制只是胜者拿来收拾败者的一个小把戏而已。

精彩短评 (总计12条)

  •     感觉应该多读读历史了·哎 律师·
  •     中国自古胜者王败者寇,民主法制只是胜者拿来收拾败者的一个小把戏而已。
  •     这本书好象要被国家博物馆收藏了
  •     她只能是犯错,不能是犯罪.
  •     这是一本好书
  •     这个大概在广播里播过
  •     里程碑式的审判!
  •     一开始还以为有什么不错的东西,后来发现还是套着个政治正确的东西,很难说它客观的反应了事实,但是还是有点基本史实的,翻翻也还凑合.......不建议购买,买了之后会发现上当的,请引以为戒啊!!!!!!!!
  •     还可以
  •     这里面主要是监狱的回忆。
  •     两案的书八十年代出过好几本,马克昌从律师视角又重新将庭审过程梳理一遍,排除了情绪化的描述,但无甚新料“林立果以封官许愿对其同伙进行鼓劲打气,他宣布首长讲,“谁能完成这个任务,谁就是开国元勋,搞成了我在北京开10万人大会欢迎你们,那个时候你们都是国家的栋梁,有功之臣要论功行赏”
  •     顺手翻了下,前面的看了,和我以前看的汪东兴的《毛泽东与林彪反党集团的斗争》讲述的内容差不多,这本书里面还有关于“四人帮”的讲解,在上“科学社会主义”课程的时候翻阅的,后面的东西不是很感兴趣了,打发下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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