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刑、假释制度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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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2-5
ISBN:9787565308697
作者:翟中东
页数:231页

章节摘录

  主张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当前司法实践中偏重适用减刑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第一,减刑可以多次适用,因而能够始终成为在押罪犯争取的现实目标;而假释只能在罪犯刑期过半时适用一次,因而不利于罪犯在关押期间的改造。第二,罪犯被减刑后仍处于监禁状态,其犯罪的危险性较小;而假释的适用则具有较大的风险性。第三,减刑比假释适用范围更广,更能引起罪犯的普遍关注。第四,减刑可用来调整我国过重的刑罚力度。因此,保留减刑制度是有其现实意义的。①  第三种观点主张限制减刑。主张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应当限制减刑,普遍适用假释。其理由是:假释制度不但具有减刑制度的一切功能,而且具有减刑制度所不具备、不可替代的优越性:第一,假释制度使原判刑罚的严肃性得到维护。作为一种积极的行刑方式,适用假释制度不必对原判刑罚进行实质性更改,只是在附条件的基础上变更行刑方式,“无减轻刑罚之名而有减轻刑罚之实”;而减刑制度由于屡次变更原判决、裁定而使法院判决、裁定的既判力受到破坏。第二,假释制度具有预后性。假释制度为罪犯从监禁状态到重返社会设定了一个过渡阶段,以剩余刑期被执行为压力,提醒被假释的罪犯时时自勉自励;减刑制度由于缺乏相应的预后保障,即减刑裁定撤销制度,使得罪犯在减刑成为既成事实以后无所顾忌,故态复萌,行刑机关对此束手无策。第三,假释制度具有过渡性。行刑实践业已证明,刑满释放人员及假释罪犯出狱之初是其最危险的时期。假释制度从长远意义上为罪犯重返社会设置了一个过渡期和考察期,可以使罪犯得到诸如就业、生活等方面的及时指导与帮助,以避免其出狱后陡然面对困难处境,从而具有巩固改造成果和帮助罪犯逐步适应社会的功能。而减刑制度却不具有此功能。②  ……

书籍目录

上篇 减刑适用篇第一章 有关减刑适用的理论前沿问题第一节 减刑适用的走向一、减刑的适用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二、减刑的重新定位第二节 减刑权的分配一、关于提高减刑制度的持续约束力问题二、关于提高减刑裁定的及时性问题三、关于解决减刑权行使中的滥用问题第三节 关于减刑程序的正当化一、关于减刑的启动二、关于减刑审理程序的改造第二章 减刑的提请第一节 减刑提请的条件与其他实体性规定一、减刑的限度条件二、减刑提请的实质条件三、减刑的起始时间、幅度、间隔时间第二节 减刑提请的程序一、减刑提名二、专职部门审查三、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四、公示五、审议决定六、提请减刑第三节 几类特殊类型罪犯减刑的提请一、未成年罪犯的减刑提请二、老弱病残罪犯的减刑提请三、看守所中罪犯的减刑提请四、社区矫正中罪犯的减刑提请第三章 减刑的审理第一节 减刑实体性条件的把握一、关于“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二、关于“立功表现”的认定三、关于“重大立功表现”的认定四、关于减刑的限制性条件五、关于减刑的起始时间、幅度、间隔时间第二节 减刑的程序一、减刑的立案二、减刑的公示三、减刑的审理方式与程序四、减刑的撤回与送达第三节 几类特殊类型罪犯减刑的审理一、未成年罪犯减刑案件的审理二、老弱病残罪犯减刑案件的审理三、社区矫正中罪犯减刑案件的审理中篇 假释适用篇下篇 减刑、假释监督篇附录

作者简介

《中国刑事法制建设丛书•刑法系列:减刑、假释制度适用》的出发点是在现行刑法典的基础上,深入研究刑法学的基本原理、刑法的基本制度和刑法解释方法,以期对刑法立法的完善起到积极作用,帮助广大司法工作者正确理解法律精神,在办案中准确解释法律。为此,《中国刑事法制建设丛书•刑法系列:减刑、假释制度适用》选择了一批对我国现行刑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制定背景、具体内容进行解读或者阐释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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