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侵权损害赔偿案例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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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0-5
ISBN:9787811346565
作者:杨春平 编
页数:122页

章节摘录

第一章一般人格权儿子能否以传统习惯为由干涉母亲再婚的婚姻自主权?——乔某诉马某侵犯其母人格独立权案案情简介原告:乔某被告:马某魏某(女)早年与丈夫结婚后,生有一子马某。但不幸丈夫早亡,魏某独自一人含辛茹苦将马某养大成人,为其娶妻,且马某找到了一份满意的工作。但由于马某的工作单位离家较远,经常不在家,儿媳又不孝顺,使得年迈的魏某晚年生活十分孤独,缺乏温暖,难享老年人应有的天伦之乐。后经他人介绍,魏某与退休工人乔某相识,经过一段时间的交往,彼此互有好感,愿结为夫妻,共度晚年,并开始筹办结婚事宜。马某得知其母准备再婚的消息后,大为恼火:认为其母不尊妇德,对其冷嘲热讽,并以各种方式阻止魏某与乔某的婚事。乔某与马某经过多次交涉,均没有取得马某的理解。无奈之下,乔某便以马某妨害婚姻自由、侵犯其婚姻自主权为由,将其告上了法庭。乔某诉称:魏某早年丧夫,我本人的妻子也已去世,双方均系单身,符合再婚的条件。为了安度晚年生活,我们两人有权再婚,应当受到法律保护。马某无端干涉其母魏某与我再婚,妨碍了我们的婚姻自由,侵犯了婚姻自主的权利。请求法院责令马某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共计1000元。

前言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近年来一直致力于法律书籍的出版,为中国的法学研究和法律教育作出了重要贡献。为了整合资源,打造更具影响力的作品,该出版社决定重点开拓民商法领域,推出“民商法系列丛书”,并委托本人筹划这一出版项目。中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推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政治、经济目标决定了法律必然要在社会生活中扮演核心角色。民商法作为维护社会普通民众、市场主体正当利益的法律部门,具有最为广泛的影响力,也最受社会关注。中国当前的绝大多数法律纠纷为民商事纠纷,各级法院审理的绝大多数案件为民商事案件,律师从事的绝大多数工作为民商事业务。民商事立法是中国立法机关花费时间最多的立法,民商事法律课程是中国各个大学法学院中学分最多的课程。与民商法的这一重要地位相当的是,在中国的法律出版物中,民商法领域的图书所占数量也最多。本套丛书要在如此多的出版物中产生影响力,就应当具有自己的特点。我认为,本套丛书应当坚持如下几个原则:(一)解决中国的问题。在选题上,应当选择中国目前在民商法领域面临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而不应是单纯介绍外国法。(二)具有开拓性。作为探讨对象的主题应当是尚未被充分地分析、整理、研究的问题,从而使作品在某一领域居于领先地位。(三)尊重学术规范。每一部作品都应当严格遵守学术规范,作品内容要有创造性,作品形式要符合国家在体例上的要求。绝不因赶进度而放弃质量,更不允许抄袭与剽窃行为。在中国目前重数量而不重质量的学术浮躁现象面前,应当告诫自己做事要更慢一点,更严谨一点。

书籍目录

第一章  一般人格权  1.儿子能否以传统习惯为由干涉母亲再婚的婚姻自主权?    ——乔某诉马某侵犯其母人格独立权案  2.侵犯他人受教育的权利导致对他人人格自由的侵害吗?    ——齐某诉陈某等侵犯姓名权、受教育权损害赔偿案  3.区分不同消费者收费是否违反人格平等原则?    ——王某等诉某快餐分店区分不同消费者收费违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应退还多收费用案  4.商场强制顾客存包是否构成对顾客人格尊严的侵犯?    ——陈某诉某公司强制存包侵犯人格权纠纷案第二章  具体人格权  5.因交通事故抢救无效死亡,医院是否承担责任?    ——吴某、张某诉某县中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  6.在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地点,非因工作原因为他人帮忙受到伤害应由谁赔偿?    ——周某诉某县某水电工程公司、刘某、某县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侵害生命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7.因医疗事故引起的身体权受到侵害如何赔偿?    ——郝某诉某县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  8.对他人姓名的使用是否构成侵害姓名权?    ——陈某诉某建筑装饰工程公司侵害姓名权纠纷案  9.使用他人名称是否构成侵犯名称权    ——甲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诉乙会议中心侵犯名称权纠纷案  10.医院将反映病人局部病理情况的照片用于刊登广告,是否侵犯肖像权?      ——叶某诉甲医院、乙出版社、丙广告公司肖像权纠纷案  11.律师声明与事实不符是否构成对名誉权的侵犯?      ——李某诉甲艺术学院、乙律师事务所名誉权侵权纠纷案  12.强制送入精神病院是否侵犯人身自由?      ——秦某诉穆甲等侵犯人身自由权案  13.骗取婚姻登记,一方当事人是否侵犯另一方当事人的婚姻自主权?      ——陆某诉闫某人身权案  14.网上披露他人个人信息及“婚外情”是否侵犯隐私权?      ——“人肉搜索”第一案:王某诉张某侵犯名誉权、隐私权案第三章  身份权  15.医护人员疏忽致使亲子错抱,医院是否承担侵害亲权责任?      ——中国通化特大连环串子案  16.未通知亲属前来吊唁即火化遗体是否侵犯亲属权?      ——吴甲、吴乙诉殡仪馆侵犯亲属权之精神损害赔偿纠纷案  17.以集体名义获得的荣誉是否应归全体成员享有?      ——鞠某等诉郭某荣誉权纠纷案  18.与有妇之夫通奸生子是否侵犯丈夫之配偶权?      ——周甲诉王甲与王乙侵犯配偶权之精神损害赔偿案第四章  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  19.报社等出版机构对作品所作文字性修改、删节,是否构成对作者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犯?      ——丁某诉某日报社著作人身权侵权案  20.作者是否享有排除他人在自己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杨某诉尚某等侵犯著作人身权纠纷案  21.出版单位未经作者同意修改作品,侵犯了作者何种权利?      ——沈某诉北京出版社出版合同纠纷及侵犯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纠纷案  22.非专利权人的专利设计人是否有权在专利证书中署名?      ——姜某诉项某等发明创造设计人署名权纠纷案  23.完成技术成果者是否有在技术成果文件上署名并取得荣誉证书、奖励的权利?    ——吴某诉西安某研究所侵犯技术成果署名权、荣誉权纠纷案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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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侵权损害赔偿案例评析》:民商法系列丛书·以案说法

作者简介

《人身侵权损害赔偿案例评析》内容简介:民法对于人身权的保护主要是通过侵权责任来实现的:民法体系中对于侵犯人身权的客体人身利益的侵权行为,既规定了侵权之债这一民事责任,又规定了惩罚性的民事责任;既规定了财产责任,又不限于财产责任;既包括了对物质损害的赔偿,又包括了对精神损害的赔偿。《人身侵权损害赔偿案例评析》是《民商法系列丛书·以案说法》系列丛书之一,就侵权法中的人身侵权问题以案例形式作了具体的深入浅出的分析,将探讨案例与透析法理相结合,内容涉及一般人格权、具体人格权、身份权的损害赔偿方面的问题。法律源于人的自卫本能,《人身侵权损害赔偿案例评析》试图以精选一些案例的形式,以给予公民如何维护自身人身权利方面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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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十里不同风,百里不同俗,千里不同情。———民间谚语《人身侵权损害赔偿案例评析》这本薄书也许收获最大案子是关于未通知亲属就火化了遗体是否侵犯了死者亲属的吊唁权。关于我国民情之复杂,就在于一谚语“十里不同风,百里不同俗,千里不同情”,在中国建立民族国家进行现代化建设过程中,从西方移植过来的建立的调整个人关系上的法律,在适用过程中出现了许多在西方法律也许不认为是问题的问题,这些难以进入法律的微妙人情冲突,恰恰是是中国法文化的表现之一。在中国封建社会,许多以大法来规制的行为与现象,在近代都几乎被归于了道德的范畴里,比如无子嗣过继、比如顶盆发丧、比如对一个人的惩罚就是不让参与亲人的祭祀、比如与友人之间出于情谊的约定等等,可以这么概括的说,建立在忠孝基础上的礼制文化,以血缘为基本伦理,平衡调整着人与人之间,人与宗族之间的关系。每个国家每个民族都有属于自己民族的规约,这些规约也是区别民族与民族差异的要素。在中国民俗习惯作为一种本土的文化现象,是乡土社会中自发形成的秩序规则,在封建社会对维持地方秩序起着基础性的作用,民俗习惯为人们普遍认可和反复适用,支配着人们的行为,能够起到一种规范、约束和调整作用的社会规范,民俗习惯从民间自发形成,具有强烈的民间和本土特色。那么在今天进行现代化建设中,由于与现代法治精神常常对立,因此其在民事审判实践中的运用有利于提升公众对民事裁决的接受程度和对司法的认可度,有利于增强法律规范在实践中的生命力,有利于弥补法律和司法解释的不足,进而树立司法的权威,实现司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但从现实情况看,我国虽然针对民俗习惯进行了大规模的立法,也进行了声势浩大的执法活动以及大张旗鼓的普法宣传,但这些努力似乎并没有也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完全改变人们的现实偏好。事实也是,我国在宪法和其他部门法中将习惯作为法律渊源有一些相关规定。尤其是在处理民族关系上的法律规定,习惯得到了充分的尊重。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条规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10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保障本地方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4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在民事领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该规定在法理上被称之为“公序良俗”,包括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两个方面的内容。后来为了弥补《民法通则》立法上的不足,在制定的《合同法》和《物权法》中对此作了有关修正。我国《物权法》第85条规定:“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第116条第2款规定:“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合同法》第22条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由此可见,当习惯权利独立于法定权利,并且得到国家权力的认可时,民俗习惯可以直接运用到司法实践中去。我国本就是一个伦理本位的国家,漫长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的诸多道德规范,或多或少都渗透于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其对调整着人们在人际交往中形成的各种关系具有重要的作用。因此当本土民俗与移植过来法律发生冲突时,恰当运用善良风俗可以弥补法律之不足,还能有效化解纠纷,维护社会和谐。法官在实现个案正义时不能教条式地适用法律,必须合理利用善良风俗。充分运用民俗习惯,符合当事人的共同意愿。民俗习惯具有其历史渊源,是人们在长期共同生活中约定成俗的规矩,是人们最容易接受的共同做法,民俗习惯是传统文化记忆的载体和传承的渠道。其中,不乏中国传统文化中优良的成分。如在家族习惯中对孝道的重视,在人际交往中对诚信、友爱的倡导,对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关系和谐的追求等等;但是,有的民俗习惯却是带着封建性糟粕基因的陈规陋俗,有的甚至是暴力的、不人道的。千百年来人们就是这样自觉的共同遵守,谁破坏了这一习惯,谁就破坏了共同制定的规矩,他就要受到谴责,使他背上沉重的精神压力,因此在处理违背民俗习惯的矛盾纠纷中,就要用共同遵守的民俗飞快的方法去解纠纷,人们普遍会容易接受,矛盾也比较容易化解。当然将民俗习惯引入司法判决,法官要将民俗习惯的适用过程进行公开,在裁判文书中强化说理,充分阐述、表达其推理论证过程和裁判理由,将“合情合理”转化为“合法”,增强裁判的说服力。这样善良风俗的运用不仅不影响司法公信力,还会司法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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