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审判案例要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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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1997-12
ISBN:9787300025506
作者:赵中孚,梁书文
页数:467页

章节摘录

  (五)一审定案结论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  十五条之规定,判决:  驳回邵东县房地产管理局要求被告聂贱求补交房屋租金的诉讼请求。  坐落在邵东县房地产管理局办公楼右侧一楼一套三间房屋的产权归聂贱求所有,聂贱求对县房地产管理局现有的公共厕所和该住房的共用围墙继续享有与过去一样的使用权。  本案诉讼费500元,其他诉讼费300元,向邵东县房地产管理局负担500元,聂贱求负担300元。  (六)二审情况  1.二审诉辩主张  一审判决宣判后,邵东县房地产管理局不服,向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邵东县房地产管理局上诉称:一审法院审理本案时认定事实错误,判决不当。1978年为聂贱求建房的费用不是从聂贱求的退休安置费中支付的,是部队支付了建房经费,所签订的建房合同条款中也未标明该房的产权是属于聂贱求的,依照当时的政策房屋也不能为聂贱求私人所有。故房屋产权不能确认为聂贱求所有,请求改判。  聂贱求辩称:建房费用是用被上诉人的退休安置费支付的,依照政策和法律规定,产权应属被上诉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公正,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二审事实和证据  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上诉人上诉后,经审理查明:聂贱求系邵东县界岭乡人,1965年应征入伍,在部队担任连长职务,聂贱求因公伤造成二等乙级残废而于1978年从部队退休。退休时,其所在部队派干部刘有乾到邵东县为聂贱求联系退休事宜。部队当时准备在邵东县界岭乡为聂建房,并汇款3891.42元到邵东县界岭乡信用社。后考虑到聂贱求生活和治伤的需要,刘有乾于同年8月代表中国人民解放军81814部队与邵东县原两市镇革命委员会房产管理办(现邵东县房产局)联系为聂贱求在邵东县两市镇建房事宜,并与该办签订了“建筑退休军人住房合同书”。随后,刘有乾把原汇在邵东县界岭乡信用社的资金划拨到邵东县房产局。该局收到此笔汇款后,依合同将坐落在邵东县武装部对面的一栋住房座宫右侧一楼第一套间的房屋确定给聂贱求居住,经刘有乾和聂本人验收后支付给聂贱求居住至今。聂在居住期间,邵东县房产局按公房出租标准收取了聂贱求的房屋租金到1991年8月。后因房租提价,聂贱求拒付房租才酿成纠纷。邵东县房产局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聂贱求付清拖欠房租。聂贱求则在答辩的同时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该房屋的产权归其所有。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记录。  (2)证人证言。  (3)建筑退休军人住房合同书。  3.二审判案理由  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所争执的房屋,在中国人民解放军81814部队与邵东县两市镇革命委员会房产管理办公室签订的“建筑退休军人住房合同书”中已明确约定,系为被上诉人聂贱求兴建。且建房经费是从部队给聂的安家费中提取,房屋建好后又一直由聂居住,对此现81814部队亦已出面表示,聂贱求所住房产权应归其本人所有,部队无意将其房屋列入房改之列,因而原判房屋产权判归聂贱求所有是正确的。现邵东县房产局主  张该房屋的产权和收取租金没有法律依据。对邵东县房产局原已收取的租金,聂自愿放弃返  还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4.二审定案结论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800元,由上诉人邵东县房地产管理局负担。  (七)解说  本案是一件特殊的房屋确权纠纷,处理本案关键要把握好以下三个问题:  1.所讼争的房屋是81814部队为解决退休干部聂贱求的住房,由81814部队委托邵东县房地产管理局为聂贱求所建,双方当事人并无异议。1978年8月29日所签订的“建筑退休军人住房合同”中已明确载明,事实上,聂贱求自该房建成以后,从1978年至今,一直占有和使用该房屋。  2.从本案的证据看,建房费用是从聂贱求的退休安家费中提取的。因此,聂贱求本人用本应归自己所有的安家费所建的房屋,其产权应毫无疑问归聂贱求所有。从本案的建房过程看。建房工作是由刘有乾联系完成,建房款由部队直接拨付,这只是部队为妥善安排伤残退休干部的过细的工作,所支付的建房款只是退休费中所提取的一部分,从一开始邵东县房地产管理局便对该房没有所有权。  3.由于邵东县房地产管理局始终未取得该房的所有权,因此,邵东县房地产管理局没有政策和法律依据向聂贱求收取房屋租金,已经收取韵,聂贱求有理由要求返还,在诉讼过程中,聂贱求自愿放弃自己的权利,这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应依法准许。  (谭云华)  16.谢曼靡等诉闽西宾馆、龙岩市房地产  管理局房屋确权及给付拆迁补偿费案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法院(1995)龙民初字第21号。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龙岩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5)岩民终字第258号。  2.案由:房屋确权及给付拆迁补偿费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谢曼靡、林秀珍、谢毅雄、谢永雄、谢庆雄、谢宝惠、谢无痴、谢无闷、谢无忌、谢无奇、谢曼英、连翠娇、谢无恙、谢无乏、谢无虞、谢无缺、谢曼秋、曾纪豪、曾慧陵、曾慧卿,除谢曼靡现住台湾省外,其余均居住龙岩市。  诉讼代理人(二审):江国存,龙岩市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

前言

  前言  十多年来,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有了长足的进步,与此同时,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也有很大的进展。除了刑事审判和民事审判外,又逐步开展了经济审判、行政审判、交通运输审判。全国法院每年审结各类一审案件已达300万件左右。审判程序日趋完善,审判工作质量不断提高。我们认为,有必要系统地选编法院审判案例,向海内外介绍中国审判实践的情况,展示中国法制建设的成就;同时,也为中国司法工作者、立法工作者和教学、科研人员提供一些有价值的参考资料。为此,中国高级法官培训中心*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共同合作,从1992年起逐年选编一部审判案例综合本,分别收入前一年审结的案例。每部分为刑事审判案例卷、民事审判案例卷、经济审判案例卷“、行政审判案例卷,共四卷。由于交通运输审判案例数量少,不足以独立成卷,故按案例性质分别编入经济和刑事卷。书名定为《中国审判案例要览》。  在本书编写过程中,对案件事实、审判过程、裁判理由、处理结果等,都完全尊重办案实际,具有客观性、真实性。为了便于读者了解具体的审判过程,收入了各审级的审判组织、诉讼参与人、审结时间、诉辩双方的主张、认定的案件事实、采信的证据和适用的法律条文。为了使读者易于理解适用法律的理由和涉及的法学理论观点,由编者写了解说,并对裁判的不足之处,加以评点,有的版本还以附录形式加了少量的必要的法律名词解释。  我们奉献给读者的这部案例要览,希望能够对读者有所帮助,得到读者的喜爱。这是我们的初次尝试,疏漏不足之处在所难免,诚恳地欢迎各界人士提供宝贵的意见,帮助我们改进编写工作,以使今后出版的案例要览日臻完善。  我们在编写工作中,得到了各级人民法院的领导与工作人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师生和有关方面的关心和帮助,美国福特基金会及其驻中国办事处也给予了很大的支持。在此谨致谢意。      《中国审判案例要览》编审委员会    1992年12月

内容概要

中国高级法官培训中心

书籍目录

一、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例
二、房屋、土地、相邻权纠纷案例
三、合同纠纷案例
四、侵权及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五、人身权纠纷案例
六、著作权纠纷案例
七、劳动争议纠纷案例
八、民事诉讼程序案例
九、其他民事纠纷案例

编辑推荐

  十多年来,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有了长足的进步,与此同时,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也有很大的进展。除了刑事审判和民事审判外,又逐步开展了经济审判、行政审判、交通运输审判。全国法院每年审结各类一审案件已达300万件左右……

作者简介

在本书编写过程中,对案件事实、审判过程、裁判理由、处理结果等,都完全尊重办案实际,具有客观性、真实性。为了便于读者了解具体的审判过程,收入了各审级的审判组织、诉讼参与人、审结时间、诉辩双方的主张、认定的案件事实、采信的证据和适用的法律条文。为了使读者易于理解适用法律的理由和涉及的法学理论观点,由编者写了解说,并对裁判的不足之外,加以评点,有的版本还以附录形式加了少量必要的法律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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