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铁里的枪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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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7-6
ISBN:9787301121450
作者:乔治·P.弗莱切
页数:272页

媒体关注与评论

  我知道我不可能令所有那些参与讨论此案的人都满意,我确信我对此案的最后思考所形成的本书,一定会激起不同意见。  然而,恰恰是因为戈茨枪击案的含义很难用只言片语加以归纳,也很难确定无疑地判断此案中正义是否得到伸张,这个案件才成为一个文化上的纪念碑。  戈茨枪击案的审理,展现了法律人在社会寻求有序地解决根本冲突中,所作出的贡献有多大。  ——乔治·P.弗莱切

内容概要

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法学教授

书籍目录

序言
第一章 地铁里的枪击
第二章 自卫中的情感与理性
第三章 包容的理性
第四章 痛楚因素的重要性
第五章 人民做主
第六章 审问事实
第七章 陪审团在庭审中的所见所闻
第八章 陪审团未知的事项
第九章 完善法律
第十章 结辩陈词
第十一章 含混的信号
索引

编辑推荐

  译著中的上品,行文流畅,提供经典案件的全方位透视,展现英美法系国家庭审的精彩场面,彰显控辩双方出众的法律技巧,并用简单明晰的文字讲述深刻的法律原理,任何对法律感兴趣或不感兴趣的读者都将从中受益。  本书获美国律师协会(ABA)32届银法槌奖   本书着力从等多个角度对纽约轰动一时的地铁枪击案——戈茨案进行了全方位的法律阐释。作者以细腻娴熟的笔触描述了这个案件的方方面面,从案件的发生,到媒体的报道,到正当防卫的要件、非法持枪的形态,到陪审团的挑选、庭审经过,到陪审团合议、律师的结辩陈词,到这个案件所具有的象征意义,为读者展现了一幅普通法系国家案件审理的全景图,读来有一气呵成之感。本书既有对案件的细致描述,又有对涉及问题的学理探讨,将多个复杂的法学问题阐释得通俗易懂,不仅适合法学专业类读者,也非常适合其他普通读者阅读。

作者简介

本书获美国律师协会第32届银法槌奖,该奖致力于推动普通民众法律意识的提升。
20世纪80年代,纽约市公共秩序濒临崩溃,各种犯罪在这个城市的角落里不断上演。
而地铁更成为纽约的“地狱”,这里平均每天发生三十八起刑事案件。对此,纽约市民心存恐惧却只能痛苦忍受。当其他人只是幻想着如何应对时,一个人却用开枪作出了回击。
1984年12月22日,身材瘦弱的工程师伯恩哈德·戈茨搭乘地铁时,四个年轻人靠近了他并向他索要五美元。戈茨拔出了随身携带的手枪……四名年轻人受伤。
当社会的不公缺乏公共机构的解决,来自私人的复仇便满足了人们对秩序和公正的渴望——戈茨成为了大众英雄。但于此同时,他也面临来自法庭的审判。
戈茨僭越国家维护法律和秩序特权的行为,究竟是正当防卫,还是持枪杀人?美国的司法制度成功地把公众的激情从复仇行为导入法律辩论的领域,从而引出美国历史上又一个经典案例……
本书着力从等多个角度对纽约轰动一时的地铁枪击案——戈茨案进行了全方位的法律阐释。作者以细腻娴熟的笔触描述了这个案件的方方面面,从案件的发生,到媒体的报道,到正当防卫的要件、非法持枪的形态,到陪审团的挑选、庭审经过,到陪审团合议、律师的结辩陈词,到这个案件所具有的象征意义,为读者展现了一幅普通法系国家案件审理的全景图,读来有一气呵成之感。本书既有对案件的细致描述,又有对涉及问题的学理探讨,将多个复杂的法学问题阐释得通俗易懂,不仅适合法学专业类读者,也非常适合其他普通读者阅读。任何对法律感兴趣或不感兴趣的人都将从中受益。本案例中律师的辩护技巧、策略、法律实验、言辞都成为美国律师培训的经典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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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书评

 
 


精彩书评 (总计3条)

  •     不一样的对决技术读弗莱切《地铁里的枪声——正当防卫还是持枪杀人?》 by 刘忠 典型的美国娱乐片风格:地铁车厢内,四个闹哄哄的黑人嬉皮,向一个瘦削的白人要五美元花花。白人男子却不经意地拔出一支手枪,五弹发出,四人倒地。确是真实的案件。1984年在美国攘得沸沸扬扬的戈茨枪击案瞬间就完成了。却扬起了持续的滔天争议。一如中国刚刚发生的崔英杰、王斌余、佘祥林那些“公共刑事案件”,它从一开始就搅进了各种思想、主义、观念,和各种八杆子打得着、打不着的人物。连1981年遭过枪击的总统里根也跳出来指责戈茨。更由于是白人单挑了四个黑人,美国人永远扯不清的种族问题连同枪支滥用、正当程序、社会治安、文明崩溃等政治道德意识形态一并站出来了。与我们都熟悉的将一个刑事案件尽量向上拽,上纲为一个足够高、足够大的政治道德问题的做法相反,美国的律师、检察官、法官将之尽量向下压,除掉了所有大而不当的意识形态缀饰,将案件还原、化约为一个纯粹的、彻头彻尾的刑事证据、刑事程序、刑事实体法问题,把各种柔软的观念方面的纷争都转化为坚硬的、冷冰冰的知识技术问题,在一个完全操作化层面进行争辩。通过两年半刀光剑影的审前、庭审打斗、对决,案件结果最终出人意料地爆出。密切关注案件的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教授弗莱彻(George P. Fletcher)用一种令人赞叹的精细手法,极为细致地对这个案件的审判过程作了一个描述和分析,写作出版了日后美国著名的刑事法学作品,名为A Crime of Self-Defense: Bernhard Goetz and the Law on Trial,中文译本名字为《地铁里的枪声——正当防卫还是持枪杀人?》(北京大学出版社即出)。该书出版后,在学术、司法实践、普通读者群中均获得上佳评价,次年就获得了美国律师协会(ABA)颁发的银法槌奖。盛名之下,名副其实。自北京大学储怀植教授1987年出版个人专著《美国刑法》之后,迄今,中国大陆还没有第二本美国刑法教科书、译著被出版、引介过来。这与德国、日本、中国台湾地区的刑法教科书、专著被大规模地引入形成鲜明对比。而以英美的判例切入,结合真实的个案,通过麻雀入手,以具体的可感知的方式展示美国刑法理论运用的书,更是缺如,因此,中国刑法学界对于美国刑法总是如雾里看花。如果说,弗莱彻的这本书可以借我们一双慧眼的说法,可能略有些矫情的话,那么该书也确实基本代表了这个词可能传递给我们的感受。所谓内行的看门道,外行的也能看热闹。对中国的普通受众而言,案件涉及的刑法知识背景并不复杂,主要是正当防卫、故意杀人、紧急避险三个问题。这些问题对原本没有学习过法律的人,仅仅凭个人朴素的生活知识也能说个七七八八。而受过良好法律训练的学者更能从中感受到英美刑法对这一问题的理论观点,和我们熟悉的德国-日本-中国台湾一脉刑法学说就超法规阻却事由、社会相当性理论在相当多细节上的暗合和细微的分歧。对近年来中国学界饶有兴味的德国刑法的法益理论、社会相当性、三阶段犯罪构成理论以及传统刑法理论讨论的危险犯、实害犯、结果犯等问题,也都能从书中获得美国刑法理论对于相关论域的对解,感受到其深刻。也正因为如此,受基本刑事实体法问题统帅而据以展开的刑事证据、事实等程序性事项的认定,对各种读者来说都显得非常引人入胜。涉及程序法,在我们通常的印象中,与中国的学术分工不同,德国、日本、中国台湾很多学者都是兼及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刑事法学者,如洛克信、松尾浩也、林山田。而对于英美刑事法学者,我们多少有些隔膜,远不及对于大陆法学那么熟稔。但是,弗莱彻却是这样一个通人,在其著作中,对于实体法和程序法都做了精到的论述,而其著作我认为最有价值的也正是第五章之后诉讼法相关的各章,对于陪审团挑选和运作,被害人问题,律师庭审中的地位和作用,控辩双方的举证、示证、质证,法官驾驭庭审和全案证据、事实、程序的纽结部分的评述、分析,尤以陪审团问题对于当下的中国争议有现实意义。中国学界长期以来,在人民陪审员和英美的陪审团问题的关系上争论不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2004年8月28日通过)颁布后更引发了新一轮的争议。细观之,英美陪审团在整个制度设计的知识学基础和运作方式都迥异于人民陪审员,与整个美国刑事诉讼高度理性化的进程相违,在起诉和判决两个决断点,完全倒向非理性。在此,与英美分析哲学的传统背离,美国刑事诉讼改为笃信理性、逻辑、推理并不能完全覆盖本能、直觉、意志、生命,是跨越大西洋接续了尼采以来的知识谱系,是要借助狄奥尼索斯的酒神精神,去摧毁传统的知识论的支点。我一直以为,美国几乎所有刑事诉讼制度都是建立在陪审团的基础上或指向陪审团,以陪审团为背景的。理解陪审团制度是理解美国刑事诉讼的关节点。借助弗莱彻的该书,它导引我们进行了一场实地观摩可能都无法企及的美国刑事诉讼陪审团运作全过程考察,并得以如同一个偷窥者一样一睹其所有不足为外人道的堂奥。此外,在审判方式改革上,至迟从辛普森案件以后,我们就一直颂扬并想象着美国对抗制诉讼下的法庭审判,并大张旗鼓地引入。虽然我们知道结论不是法律自动分泌出来的,而是要由人做出的,是依赖于参与者的行动所创造出的。但是,就大多数刑事诉讼法学者而言,对美国方式下法官的地位、作用,对抗制庭审中律师的角色都缺乏感性的认识。全书细致地展现出了辩护律师大量令人击节赞叹的法庭举证、示证、质证技巧和过人的机敏、警觉、洞察以及对于法律、判例的谙熟和庭审实战经验的丰富,其而所带来的惊心动魄和激动人心,同样给缺乏此道的局外人带来一种知识的冲击。本书还就正当程序理论所坚持的审判中心主义观念做了一个未予言明的拨动,这就是审判中心只是一种规范上的诉讼结构要求,在以证据为基础的刑事审判中,侦查中心是一种事实意义的命题,学者强烈以前者压制后者,可能是一种极大的偏颇。阅读是读者和作者的共同创作,每个人都可以看到不同的文字。我的上述看法只是一种基于对中国有意义问题的短视,更多意味依赖精婺八极者的洞察。原著作者弗莱彻,是美国哥伦比亚大学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著名大法官卡多佐命名的卡多佐法理学教授(Cardozo Professor of Jurisprudence)。他所著的另一本刑法著作Rethinking Criminal Law《反思刑法》,在美国教授夏皮罗所做的著名的“1978年以来法律著作引证率”排名中是上榜第一位的刑法作品。中文版主译者陈绪纲曾经在哥伦比亚大学获得法律硕士(LLM),是我未曾谋过面的高我一级的北大外国法制史专业的博士,曾任教复旦大学法学院,新近听说已转任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教授。师弟沈明曾对其译品赞许有加,称其所翻译的霍姆斯《法律的道路》是国内众多译文中最好的。阅读其主译的该书,行文之流畅,用词之精当,都让我服膺了上述说法。当然,名头未必能代表水平,偶像派可能通常是实力派的反函数。各种头衔、荣誉最多也只是美国学界对弗莱彻的检验,是我们对著译者的品评,而别人的检验品不能必然成为我们的信用品。我们只有阅读了才会有体会。正是坊间笑话所说的:春江水暖鸭先知。鹅怎么就不知道呢?2007年5月20日--------------------------------------------------------------------------------[1][美]乔治·P.弗莱切:《地铁里的枪声——正当防卫还是持枪杀人?》,陈绪纲、范文洁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6月版。[2]刘忠,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博士后研究人员。
  •     1984年圣诞节前夕,在每天平均发生38起刑事案件的纽约地铁中,四名青年黑人靠近了一位身材瘦弱的白人工程师戈茨(Gotez),向他索要5美元。作为回应,戈茨连开数枪,四名青年全部受伤,其中一人终身瘫痪。这一事件可以说是当一种时存在已久的社会矛盾的暴发,因此迅速成为公众舆论的焦点,产生了“极其尖锐并且经常是情绪激昂的评论”,“每个人都对戈茨枪击的是与非有一番高见” 。有些人对地铁中经常发生的黑人混混滋事早有不满,把戈茨奉为“地铁义警”,对他开枪表示理解和支持,也有人反对戈茨的暴力行为。戈茨于案发后第9天向警局自首,法律审判迅速主导了对此事件的评价,并成为各方关注的中心议题。哥伦比亚大学著名刑法学教授弗莱切(Fletcher)所著的《A Crime of Self-defense》(中译本《地铁里的枪声:正当防卫还是持枪杀人》,陈绪刚、范文洁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6月版,以下出自该书的引文只标页码)作为一份关于此事件的重要法律分析文献,给对美国司法制度有兴趣的人提供了一个重要的参考。这本书主要是弗莱切根据自己参与庭审的过程,并结合将近1万页的法庭记录写出的,详细讨论了可能对戈茨定罪与否造成影响的各个相关的法律要点。本案判决对美国刑法正当防卫标准的演化有着深远影响,这里笔者主要想说说对美国的司法制度 “冷静”处理这样一个高度吸引眼球、民情鼎沸的案件的感想。一、法律问题的分解、具体化和案件处理的非情绪化、非主观化有些法律知识的人大都能判断,该案关键在于戈茨的行为是属于正当防卫、防卫过当还是故意伤人杀人。但如何做出这个判断,则要比很多人预期的复杂得多。例如,戈茨之前曾遭遇过抢劫的经历对他的心理造成了何等影响,那些黑人青年对他说的两遍“给我5美元”应如何理解,戈茨开的第5枪和前4枪之间有无停顿,开第5枪之前是否对中枪者说过什么,那个中枪者当时是站着还是坐着等等,都对庭审中判断戈茨有罪与否有重要影响。而且这里的“有罪”和“无罪”也不是一个笼统的定性。在美国的刑事审判中,一名被告被控诉的罪名通常很多,因为如果陪审团认为重罪不成立,就必须继续考虑轻罪是否成立。戈茨案陪审团最后要回答戈茨是否构成13种重罪名加5种轻罪名的问题(第216页)。也就是说,法律不是在抽象的问这个人是不是坏人,做没做坏事,而是把被考量的行为对照着一张复杂的坐标图进行仔细的比较。对事件的评论被具体化为一个细致的技术问题,每一个维度都需要用法律的游标卡尺慢慢测量。在这里,重要的是如何按照既定、统一,因而显得有些冷冰冰的技术性的法律规则推导出结论。在此过程中,每一个有血有肉的参与者固然都会有自己的看法甚至偏见,但当他们参与做出作为社会整体的、正式的评价即法律评价时,每个参与法律流程的操作和决定的人:法官、公诉人、律师、陪审团成员,都必须压抑、克制自己的情感,只是依据规则办事。这里值得多讲几句的是非法律职业人士组成的陪审团。在英美法系陪审团制度的本意是让陪审团作为社会公众常识的代表,来确认诉讼一方提供的证据是否已经足以支持他们所提出的主张。因此,通常陪审团被认为有很大自由来决定作出判断,甚至有所谓可以“不遵守法律”的权利,即罔顾案情和法律规定,而宣布被告有罪或无罪(对此的分析详见183页以下)。但实际上,陪审团仍然是存在于法律的“枷锁”中。首先,控辩双方都有权在候选人中排除若干对案情有强烈倾向人,以尽可能得挑选出双方都认可的、立场公正的陪审员。候选陪审员如果隐瞒自己的观点倾向,则类似于作伪证,属违法行为(详见第5章)。其次,在审理过程中,陪审员不一定会看到所有证据,例如有的证据与案情相关性甚小,又刺激性较大(如当事人在别的场合做过骇人听闻的事情),如果提供给陪审团,则很容易导致这些普通人在感情冲动之下做出不当判断。故而在庭审中,陪审团时常会被请出庭外,而由公诉人、律师则在法官主持下,通过辩论来决定这部分证据是否可以或有必要出示给陪审团。(详见第8章)。再次,在审理过程中,陪审员不得通过读报、看电视等途径了解外界对案情的评判,也不得彼此讨论案情。在最后的陪审团讨论和裁决阶段中,他们也会被隔离,直到最后达成判断。最后,法官会按照法律,对陪审团做出各种详细和复杂的指示,诸如在对被告的各项指控中,区分罪与非罪的法律标准是什么。也就是说,虽然陪审团的原理是让普通人依靠常理来判断被告的行为是否越界,但如何在法律疆域内认清这个“界”的位置还是要由法官来指引。如果初审法院法官由于智识不足、疏忽或私心等方面的原因而指示不当,陪审团的裁决结果可能会被上诉法院驳回。总之,陪审员被要求扮演的是一个理性的、客观的对具体的案件事情和法律标准作出认辨的角色。在审判中,法律的解剖刀会把任何一起使人血脉贲张,贩夫走卒有口皆评的案件,分化为一个个各自分离的“问题”,再让人们用法律的显微镜来分别进行观察。这使得善与恶的影像在很大程度上能被分解、淡化,让人更多地经过大脑思维,而非在肾上腺素激发下给出答案。但与此同时,被法律解剖刀割开独立操作的问题仍然是经脉相连的。当它们被一一解决后,仍然能通过一个具有内在逻辑的论证过程,组合出一个完整的答案。参与诉讼活动的各方在一次次交锋中,使论争点逐渐明确,从而为得出最后结论打下基础。在这样的运作中,各方都很难用含混其词的办法,笼统地“走过场”之后给出早就预定的结论。而司法者没有了“葫芦僧断判葫芦案”的空间,公众也就把注意力从被告的亲属是否是高官等背景问题上转移出来。二 对案件进行具体解剖的环境要件当然,要把一起持枪击伤四个人,并且似乎关涉种族冲突的血案解构为一个个冷静的法律问题,并不容易,这需要必要的社会环境条件。首先要有能充分容纳各方张力的法庭秩序。和不少电影表现的法庭论战中的潇洒轻松不同,大部分真实法律诉讼对各方都是一个极为艰苦的智力和体力劳作过程。1984年年底,戈茨就已经归案。但一直到1987年6月,本案才得以判决。将近1万的页法庭笔录记录了公诉人和律师之间进行的无数次攻防。控辩双方走马灯似的传唤有利于己方观点的各色证人;为证明自己的主张编织构筑纷繁复杂的论证体系;向对方传唤的证人百般盘问诘难;并就何种证据可以出示给陪审团,应该以何种措辞向陪审团说明某个法律问题等,进行了数百次口干舌燥、筋疲力尽的论战。这里面有很多富于戏剧性的场景。例如庭审中,律师要求让陪审团参观作为案发现场的纽约地铁,并专门请人在法庭中用带子框出地铁车厢大的范围,并找来五个人演示当时的场景(第152页),从而有力的诠释了戈茨面对对威胁时可能感受。而公诉人也曾在庭上穿着被枪击者的血衣展示给陪审团(第210~212页)。这既体现了控辩双方的巨大努力,同时也表明法官为了发现事实,给予当事人公正审判,给予了各方充分的论辩空间(想想国内不少法庭,往往律师想让屁股离开椅子都很难),让人把所要表达的内容尽可能“讲个清楚”。另外有趣的一点是,法庭记录还忠实地记下了公诉人对法官的抱怨和律师与法官的口角。尽管控辩双方都必须也确实对法官高度尊重,但基于职业的荣誉感和责任心,他们不会对法官唯唯诺诺,司法制度的公开透明也令他们不必担心法官的事后刁难。事实上,任何一个法庭指示都会在日后得到各界的评点和批判。第二,需要陪审员对法治的信仰与责任。本书第10章中通过对陪审员的事后采访,展现了陪审员决案的过程,颇具研究价值。虽然没有电影《十二怒汉》那样曲折、惊心动魄,也有很强的可读性。例如对于一项并非庭审辩论热点的罪名指控,陪审员们通过严肃的讨论、推理,给出了出人意料的结论(第217~224页)。这实际上也是美国司法运作中的常态。正是作为普通公民的陪审员对法治的信仰与自觉,让怀疑者看起来摇摇欲坠的陪审制度始终能在英美法系国家得以始终挺立。第三,需要人民对于法律思维的尊重。值得注意的是,尽管这是一个社会高度关注的案件,但在庭审过程中,并没有出现超出枪击案本身的宏大叙事。如尽管戈茨本人的政治信念是公民可以自由持枪,但律师从来没有通过渲染这种观点为戈茨非法持枪辩护。又如公诉人在最后结词时说的,像戈茨这样遇到危险就要拔枪的人,应该搬出纽约等等,比较过分的话,由于“跨越了有关个人权利的心理分析和辩论的界限”而招致了一些陪审员的不满(第214~215页)。这与其说反映了个别人的行为偏好,不如说是社会成员对此类事件处理模式的基本态度。陪审团的设置原理和遴选机制确保了它能够代表一般民意,尽管陪审员的个人情感、律师公诉人的表述能力高下等随机因素仍然多少会发生一定的作用,但在这个案件中,陪审团就是依法行使权力:在法律流程中不作过分引申,特别是不作道德善恶之争,而是就事论事,看细节,看法律,尊重通过具体分析得出的具体结论。最后,要有完善发达的法律体系和法学理论体系。普通人(包括对某特定法律领域的而言的“外行律师”)评论案件,因为缺乏相应的法律训练,往往会忽视案情的细节,而是宏观上凭感觉和日常经验说谁好谁坏。但事实上,不同的案件“失之毫厘、谬以千里”,当事人种种不经意的举动,实际上往往在法律解读中意味深长,既可能反映了当事人主观心态的不同,也决定了其可能造成的社会后果的不同。所以,能不能精确的观测、评估这些具体情节,是一国法律水平发达与否的表现。西谚有云,“法律是一门语言”。这门语言只有拥有丰富的词汇,才能对其中的差异做出精确区分,否则人们就只能回到运用模糊的道德话语的老路上去。例如,美国的非法持枪罪至少分四级,而在中国刑法中统统纳入一种,这自然使得对此问题的法律分析空间变得简陋。而此案中,“紧急避险”理论被用来当作对戈茨非法持枪的正当化理由,也超出了笔者大学时读的普通刑法教科书对该理论的论述深度。三 中国也需要一本《地铁里的枪声》虽然本文对此案的审理过程颇为推许,但这并不是说这个案件判决结果就无比正确。本案中,由于戈茨被控的几项主要罪名被认为不成立,导致了黑人团体的抱怨。但刑事诉讼本身的对抗性质,决定了其不可能令各方同时满意。本文主要想指出的是,相比之下,美国的这种处理方法还是值得借鉴的,“司法制度成功的把公众的激情从报复行为导入法律辩论的领域”(第260页)。近年来,中国出现的一些成为社会热点的刑事案件,本来都不是不可破解的谜团,却往往只是以“正义与邪恶之战”的状态载入人们的记忆。而因此受到伤害的,不仅仅是当事人,还有法律和我们对社会秩序的信心与安全感。把进入司法流程的问题予以法律化、具体化、客观化、技术化,同时做到程序的公开、透明,是消除各种公众关注的敏感案件所可能造成的社会不安与猜疑的基本途径。如果中国也能出现类似《地铁里的枪声》这样的对社会热点案件进行冷静法律分析的书籍(特别是基于法庭笔录等权威官方文件做成的),对社会的和谐与司法的公正一定是有积极意义的。
  •       地铁里的枪声——正当防卫还是持枪杀人?  作者: [美]乔治·P.弗莱切,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法学教授  译者:陈绪纲 范文洁  定价:26.00元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本书特点:译著中的上品,行文流畅,提供经典案件的全方位透视,展现英美法系国家庭审的精彩场面,彰显控辩双方出众的法律技巧,并用简单明晰的文字讲述深刻的法律原理,任何对法律感兴趣或不感兴趣的读者都将从中受益。  内容提要:本书着力从等多个角度对纽约轰动一时的地铁枪击案——戈茨案进行了全方位的法律阐释。作者以细腻娴熟的笔触描述了这个案件的方方面面,从案件的发生,到媒体的报道,到正当防卫的要件、非法持枪的形态,到陪审团的挑选、庭审经过,到陪审团合议、律师的结辩陈词,到这个案件所具有的象征意义,为读者展现了一幅普通法系国家案件审理的全景图,读来有一气呵成之感。本书既有对案件的细致描述,又有对涉及问题的学理探讨,将多个复杂的法学问题阐释得通俗易懂,不仅适合法学专业类读者,也非常适合其他普通读者阅读。本案例中律师的辩护技巧、策略、法律实验、言辞都成为美国律师培训的经典范本。    获奖情况:本书获美国律师协会第32届银法槌奖,该奖致力于推动普通民众法律意识的提升。    封底文字:  20世纪80年代,纽约市公共秩序濒临崩溃,各种犯罪在这个城市的角落里不断上演。  而地铁更成为纽约的“地狱”,这里平均每天发生三十八起刑事案件。对此,纽约市民心存恐惧却只能痛苦忍受。当其他人只是幻想着如何应对时,一个人却用开枪作出了回击。  1984年12月22日,身材瘦弱的工程师伯恩哈德·戈茨搭乘地铁时,四个年轻人靠近了他并向他索要五美元。戈茨拔出了随身携带的手枪……四名年轻人受伤。  当社会的不公缺乏公共机构的解决,来自私人的复仇便满足了人们对秩序和公正的渴望——戈茨成为了大众英雄。但于此同时,他也面临来自法庭的审判。  戈茨僭越国家维护法律和秩序特权的行为,究竟是正当防卫,还是持枪杀人?美国的司法制度成功地把公众的激情从复仇行为导入法律辩论的领域,从而引出美国历史上又一个经典案例……    经典书摘:  法律的独特特征并不在于其规则和命令,而在通过法律辩论和刑事审判,使我们得到机会来阐明和提炼我们对于一些存在分歧问题的看法。  法律应该理解成一种程式化的对话形式。正如托马斯·霍布斯所言,这个对话的界限已经经过无数代博学的法律人“提炼和精炼”。基于对传统的共同理解,法律人不会讨论爱与友谊,不会论及上帝或者天使,或者得救,或者来世,也不会讨论美和最后的善德。这些都是与我们的人生相关的东西,但对于律师来说,如果为了帮助他的当事人诉诸这些,那就不合适了。律师们不会谈论人们的为人品德,而是就人们所作所为来辩护。焦点不在于我们为什么要这么作,而是我们行为的道德品质。    对抗制可能并不是理想的制度,但我们的经验告诉我们它所引起的错误最小。控辩双方律师的对抗保证对于案件事实有两面之词。这一制度的另一个显著特征是,陪审团对于事实的裁定与法官解决法律问题的角色是分开的,这最大程度减小了陪审团和法官的偏见。将做出最终裁决的权力授予那些不懂法律的人,这样即便他们驳回了政府的意见,他们的职业生涯也不会受到影响,这有助于他们在有罪无罪的问题上保持独立的判断。  正如诗人锤炼人类对于梦想的敏感性一样,法律人则增进了人们对于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方式的理解。法律术语讨论伤害和因果关系、义务和责任、过错和免责。这些概念,以及其他类似的概念就像过滤器似的,使得我们能够看清楚在戈茨掏枪射向坎蒂、艾伦、拉姆泽和凯比时,究竟发生了什么。当然,我们对于我们所看见的事情可能有不同的看法。有些人可能看到的是红色的挑衅,有些人可能看到的是蓝色的恐惧,还有人可能看到的是黄色的不理性过度反应。我们可能对于这些不同的颜色及色调争论不休。但至少有一件事情是肯定的,那幅画面绝不是简单的黑白色。  ……  (除了这些学理的内容,书中大量的文字都在记述戈茨案的庭审过程,极富戏剧性,精彩而发人深思。)    编辑寄语:  在上述这些表面上非常学理的文字背后,是深于骨髓的法律意识和极富戏剧性、启发性的庭审过程的真实记录。  这是一本可以用阅读金庸小说的速度看完的少有的法律专业书籍。  读过这本书,你会庆幸自己当初选择了学习法律。    序 言  这本书的很多篇章撰于公共场所。每当有人注意到书的主题是涉及戈茨案,定会激起尖锐并且常常是情绪激昂的评论。无论是飞机上的一个陌生人,还是咖啡馆里一个素不相识的人,每个人都对戈茨枪击的是与非有一番高见。门房和的哥成为速成的社会哲学家。护士、牙科大夫、店主、侍者——个个对于这样一个触及充满暴力和贫穷的美国社会中生存本能的案件,都能道出一番高见。  戈茨枪击案的事实概况是很清楚明白的,但戈茨枪击所暗含的社会和道德意义则有待于讨论。面上挂的是犯罪和种族偏见问题,但随着讨论深入,城市病问题不再紧要,我们所面临的是更棘手的道德和法律责任的问题。什么时候、在什么样的情况下,一个人能够自卫?这是否应当与让人望而生畏的攻击者的种族相关?谁处在一个(较好的)位置来判断自卫是否应被视为犯罪来加以惩罚? 这些问题对于那些置身于宽敞的大学教室、思考法律制度根基的法律教师而言,并非新问题。针对这些问题,作者本人就写了许多以读者对象为法学家和哲学家的学术论文。然而,很少会出现这样的情形:学术界的理论研讨对于肮脏、充满涂鸦、令人压抑的地铁车厢中人与人之间相互影响的道德,会有如此强烈和直接的关联。随着伯恩哈德·戈茨公诉案的展开,我越来越清楚地意识到:要正确理解这个案件,刑法理论是必不可少的。对于许多人而言,伯恩哈德·戈茨枪击案的审判,隐隐约约呈现为一种黑人与白人、犯罪受害人与执法机构之间的斗争。对于我而言,这个案件的审理本身反映出我所长期关注的道德和理论问题。  1986年12月,正在预选陪审员时,法官斯蒂芬·G.克兰客气地欢迎我作为学术研究人士加入他们这一小群人中,他们围坐在讨论桌旁,跟那些可能选为陪审员的人私底下谈论,这些陪审团候选人对于案件了解多少,以及他们可能有的偏见。格雷戈里·韦普斯代表检方,巴里·斯拉特尼克和马克·贝克代表辩方,也友好地同意我可以在他们常常是私底下与陪审团候选人交谈时在场。随着陪审团挑选的进行和案件审理的开始,我越发对他们赞赏不已——他们在惯常的司法辩论中,把城市中的(暴力)冲突置于文明对话的范围内。当然,他们每一个人都犯过战术和法律上的错误,我在本书中都一一指出了。但是,考虑到他们工作中的压力,以及在案件审理中,他们每天不得不作出无数棘手的决定,克兰、韦普斯和斯拉特尼克的表现是关系重大的。无论他们的任务怎样——裁判、公诉、辩护—— 他们展现了法律人在社会寻求有序地解决根本冲突中,所作出的贡献有多大。  在研究这个案件和撰写本书时,我自始至终得到了一些研究助理的协助,他们对于这个案件的浓厚兴趣跟我本人不分高低。查尔斯·C.黄观察了陪审团部分预选过程,并作出了有助益的观察报告。苏珊娜·D.马姆格伦在陪审团公开挑选过程中,则天天守在法庭。她在法律之外的智慧和敏感令我受益匪浅。我很感谢她同时还在我撰写的各个阶段不辞辛劳充任我的秘书。亚当·R.卡沙诺夫是在案件审理结束后参加这个项目的,他在上法学院之前,曾是纽约市的一名治安官,因而,他能帮我在理论工作中补充若干对于街头执法的洞悉了解。  我的几个同行,布鲁斯·阿克曼、H.理查德·尤勒阅读了部分手稿,并给予我鼓励和批评意见。杰拉德·E.林奇阅读了全部手稿并提出了详尽的评论意见,这些评论本身都值得出版。  本书编辑乔伊斯·赛尔策总是在适当时机对于本书给予支持鼓励,并教会了我如何从法律门外汉的角度欣赏法律的美妙之处。  我知道我不可能令所有那些参与讨论此案的人都满意,我确信我对此案的最后思考所形成的本书,一定会激起不同意见。然而,恰恰是因为戈茨枪击案的含义很难用只言片语加以归纳,也很难确定无疑地判断此案中正义是否得到伸张,这个案件才成为一个文化上的纪念碑。  ——乔治·P.弗莱切   1988年1月于纽约市  目录  地铁里的枪击  正如诗人锤炼人类对于梦想的敏感性一样,法律人则增进了人们对于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方式的理解。  自卫中的情感与理性  我们的情感把我们拽向这一方向:视自卫行为是对那些侵犯公民而活该受罚的人惩罚和报复的反应。而我们的理性则让我们理解到:自卫并非是一种惩罚性正义的行为,而是一种维持社会稳定秩序的必要手段。  第三章 包容的理性  “合情合理的”一词进入律师们日常使用的词汇里,每日都提醒着人们:库克有关理性作为法律之魂的教诲。  痛楚因素的重要性  传统的思路是强调受害者遭受的痛楚和行为人造成不可逆转的伤害的责任。现代的思路是把行为(行为人对于所发生的事件的控制范围)看作罪行的核心。   人民做主  筛选陪审团的目标,就是要找出不偏不倚和没有偏见的陪审员。……法律仍然相信这样的观念:陪审员裁决事实,仿佛他们并不透过自己个性的窗口看尘世。  审问事实  检方和辩护律师的辩论是同时在无数的层面进行的。双方力图证明地铁枪击中所涉及的两方是什么样的人。  陪审团在庭审中的所见所闻  庭审中,律师在陈述他们当事人这一面的事实情况时,既是导演,又是演员。对案件事实的陈述,既是一种艺术和修辞书,也是理性辩论。  陪审团未知的事项  陪审团很快明白他们不能像其他研究者那样去一探究竟,作为事实裁决者,他们纯粹是被动的。  完善法律   有人为这种留给陪审团的权力辩护,称之为民主的最高表现,有人则将其谴责为向无政府状态敞开大门……   结辩陈词  最为精心构建的法律大厦,一碰到陪审团的常识,也会轰然倒下。陪审团把常识和道德感受带入克兰法官对他们作出的指示中,作为其结果,他们形成了一个谁也没有想到的分析模式。  含混的信号  司法制度成功地把公众的激情从报复行为导入法律辩论的领域。但人们对犯罪猖獗的恐惧也太强烈了……只要我们还担心在地铁里遭抢劫,我们就得去思考何时自卫会变成犯罪。    作者简介    乔治·弗莱切(George Fletcher),系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卡多佐讲座法哲学教授(Cardozo Professor of Jurisprudence)。1965年开始法学教学,1969-1983年任加利福尼亚大学法学教授,1983年加入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教学至今。1972-1973年以及1993年,任耶路撒冷大客座教授;1973-1974年,任哈佛大学客座教授;1977年,任耶鲁大学客座教授;1980年,任法兰克福大学客座教授;1990年,任布达佩斯大学客座教授;1991年,任布鲁塞尔大学教授;2001年,任多伦多大学客座教授;2002年,任汉堡大学客座教授。主要著作有:《反思刑法》(Rethinking Criminal Law)、《地铁里的枪声——正当防卫还是持枪杀人》(A Crime of Self-Defense: Bernhard Goetz and the Law on Trial)、《我们的秘密宪法:林肯如何重新定义美国的民主》(Our Secret Constitution: How Lincoln Redefined American Democracy)、《全球视野下的美国法》(American Law in a Global Context)、《刑法的基本观念》(Basic Concepts of Criminal Law)等。1978年,凭借一部无与伦比的《反思刑法》,弗莱彻教授一举成为美国比较刑法学执牛耳者,这一地位至今仍无人可以撼动。   上传时间: 2007/6/29  文章来源:法律思想网  本文由法律思想网整理。转载请注明出处。   

精彩短评 (总计14条)

  •     看完才知道自己是个法盲啊法盲。。其实不是太能看懂,因为注释里都是“参见美国刑法”“参见纽约州州法”一类的。。。作为普及读物还是很清晰的。
  •     有兴趣读下去
  •     其实我觉得要是篇论文的话会更好~
  •     不错的,初学法律的看下挺好的!
  •     case study sample
  •     跳着读滴。。
  •     抽丝剥茧,层层深入,把社会热点案件写到了雅俗共赏的程度,难得。
  •     本书通过一个有争议的案例详尽的讲述了一遍美国刑事审判的过程,普及了很多美国刑法的基础知识,但也夹杂了一些较为深奥的理论,既不是那么适合做入门书,也不是很适合做学术专著。此外,本以为本书能着力讲一下正当防卫的相当性问题,但作者却更注重证据方面的研究,实在令人遗憾
  •     正当防卫还是持枪杀人?整个案件的诉讼过程中,全面地向读者展示了美国司法的细致入微,是我国目前望尘莫及的。
  •     法律逻辑的魅力
  •     读书笔记中......要疯了....
  •     对于没有什么法学基础的我,看了几季The Good Wife之后再回过头看这本书,效果确实要好一些。
  •     讲道理太多,没有预期的好看
  •     当初初到美国时为了解日常法律基础知识所读,同时也是出于对美国合法持枪的好奇和恐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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