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要案审判(上下)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 > 司法案例 > 美国要案审判(上下)

出版社:新华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9-5
ISBN:9787501187812
作者:爱德华·W.耐普曼
页数:832页

章节摘录

1600s安妮·哈奇逊案:1637年和1638年意义在这个著名的案件中,法庭企图通过对被告安妮·哈奇逊的审判来镇压马萨诸塞湾殖民地的宗教分歧。马萨诸塞湾殖民地的建立是为了让清教徒能够彻底地推行他们自己的信仰。他人的宗教自由——一个美国人后来毋庸置疑的概念——却不在清教徒的计划之内。相反,该殖民地的创立者约翰·文思罗普长官设想了一个“山中城邦”的模式,一个基督教团结和秩序的样板。并非偶然的是,在这个社会中,女人应该扮演顺从和支持的角色。安妮·哈奇逊是一个能干的中年妇女和草药医生,对清教徒的教条有着自己的解释,正像芭芭拉·里特·戴丽所描述的那样,她勇敢地向“疯狂的神权政治”提出挑战。她于1634年来到殖民地,开始在自己的家里召集宗教会议。她一周就号召了60到80个男男女女。一个警觉的教堂长老会肯定“女人可以聚集在一起(仅限几个人的小范围)祈祷并互相教诲”,但是在没有指出哈奇逊姓名的情况下谴责“有个女人……目无法纪,乱搞一气……”哈奇逊继续阐明自己的观点。清教徒的教义强调“积德行善”,可以理解为这是一个人被上帝选中作为拯救对象的证据和理由。哈奇逊最喜欢的一个牧师约翰·科顿强调“恩典立约”——一个人自己在精神上意识到上帝的挑选也可以作为被拯救的正当理由。哈奇逊把这个观念扩展为居于心灵内部的圣灵,她的引导取代了被拯救者的固执和任性。于是,她谴责所有殖民地的牧师只宣传“业绩立约”,当然除了科顿牧师以及她的内兄约翰·韦尔赖特。州议会传唤哈奇逊州议会在1637年11月传唤了哈奇逊。她以散布其宗教观点和不守女人本分为由而被审讯。约翰·文思罗普长官作为公诉人对哈奇逊提出指控:“哈奇逊夫人,你被叫到这里是因为你破坏了和平和安宁……你说了不该说的事情……严重伤害了教堂和牧师的荣誉。你一直在聚众宣传,那是不能容忍的,是违背上帝旨意的,对你的性别也是不合适的,是不可饶恕的。”哈奇逊轻蔑地回答道:“我来这里是回答你问题的,不是来听你罗织我的罪名的。”文思罗普说:“我已经跟你讲清楚了,当然,我要讲的还不止这些。”最后,哈奇逊理直气壮地质问:“我到底说了什么做了什么?”她的态度激怒了文思罗普,他叫嚣道:“你做了什么!你窝藏并支持了那些搞内讧的小集团,想必你清楚这一点。”他指的是哈奇逊鼓励他人在支持韦尔赖特的请愿书上签字,(韦尔赖特已经因煽动和蔑视罪被判流放)。哈奇逊言简意赅地回答:“那是良心的问题,先生。”文思罗普回答:“你最好还是留着你的良心吧。”文思罗普接着指责她支持了韦尔赖特和他的同情者。“这破坏了哪条法律?”哈奇逊问。“你侮蔑了父母。”文思罗普马上答道,他把父母的角色赋予了英联邦的长官和地方行政长官。哈奇逊讽刺道:“假设我确实害怕上帝和父母,但难道因为他们不允许我就不做了吗?”在进一步争论了神学观点之后,文思罗普把她的矛头指向了妇女有无召集宗教集会的权利问题上面。哈奇逊问道:“你有什么权利这样质问我?”哈奇逊否认有男人参加自己的集会,并引用《提多书》中一条清楚的原则:“年长的女人应该教导年轻人。”文思罗普警告她“年长的女人要教导年轻的女人如何尽自己的本分,如何相夫教子,而不是让她们惹是生非”。哈奇逊反驳道:“那是指在公共场合。”文思罗普进一步指责哈奇逊使她的学生抛弃了她们该做的家务:“这与我们城邦的宗旨是不相符合的,女人竟然为了邻人和其他女人而忽视了自己的家庭,且投入如此多的精力,我们不知道上帝还有这样的法则……你们的做法是有罪的,给我们带来了很大的伤害。”七个牧师逐一上来作证,正如文思罗普总结的那样,哈奇逊“确实说过牧师进行业绩立约的话,而且还说他们不配做福音书的牧师”。随即,法庭命令哈奇逊“好好想想”,并休庭至第二天早上。第二天,约翰·科顿出庭作证,对哈奇逊的宗教观点表示了赞同,并质疑哈奇逊到底如何“侮蔑了牧师”。他的证词几乎使哈奇逊卸掉了罪责。但哈奇逊突然对法庭说她从上帝那里得到了直接的启示,说她的审判官们将被杀死。这是异端邪说的再充分不过的证据了。于是,哈奇逊“作为一个与我们的社会格格不入的女人被逐出我们的教区”。但是,后来这一判决又改为允许哈奇逊在春天前被“监禁”在殖民地。波士顿教堂展开辩论哈奇逊继续传播她的观点。最后,正如文思罗普所记录的那样:“波士顿的长老会成员……称他们已经准备好与哈奇逊对薄宗教法庭。”在这次审判中,科顿占到了哈奇逊的对立面,强调指出一个持不同意见的女人可能带来的危险:“尽管我还没有听说而且也没有认为你违背了你与你丈夫的婚姻契约或做过什么不忠于他的事情,但那是迟早的事情。”他转向教堂里的女人们,并告诫他们不要听哈奇逊的宣传,他说:“你们看到的哈奇逊不过是个女人,但她脑子里有很多荒谬的充满危险的想法。”托马斯·谢波德教长作证说哈奇逊企图“引诱或诱骗那些极为单纯的女人背离她们的性别。”哈奇逊的神学观点受到了批判,在先前世俗法庭判处流放的基础上又加上了逐出教会这一条精神惩罚。但约翰·威尔逊教长命令她“作为一个不受欢迎的人请远离宗教团体”的时候,一个女人——玛丽·戴尔——走到哈奇逊身边,挽起了她的手臂。两个人手牵着手一起走向教堂门口。哈奇逊转过头,对牧师们宣布了自己对他们的判决:“上帝的裁决不会跟人一样,与其无视上帝,不如被逐出教堂。”结果:复杂的图景人们对这两次审判的反应很复杂。正如文思罗普所记录的,哈奇逊“为自己的惩罚而骄傲,认为被开除教籍是莫大的荣幸”。哈奇逊的丈夫威廉跟随妻子一起离开了殖民地。他后来解释说“他与妻子的联系比与教堂的联系更紧密”。他们的儿子后来像个“无赖”一样冲击教堂,因此被逐出教会,并被判罚40磅。当他拒绝交纳罚金的时候,被关进了监狱。最后,正如莱勒·科勒指出的,教堂发现有必要对女人类似罪行严加惩处,尤其是在哈奇逊被开除教籍之后的18个月里。比如,凯瑟琳·芬奇“发表了反对地方长官,反对教会,反对长老会的言论”,在1638年受到鞭笞的惩罚。即使在受到这样的惩罚之后,她仍然不能履行“对丈夫的职责”,并被迫当众发誓从今以后将顺从丈夫的意愿。菲利普·哈曼德在1639年被逐出教会,部分原因是她当众宣称“哈奇逊夫人不应该受到教会和城邦的惩罚”。1646年,萨拉·基恩因为举行宗教集会并散布异端邪说被逐出波士顿教堂。琼·霍格因“乱唱圣歌并声称基督旨意”而被开除教籍。哈奇逊的诋毁者对女人们的攻击更是令人瞠目结舌。在哈奇逊受审之后,玛丽·戴尔和安娜·哈奇逊怀孕了,波士顿的牧师们称其为“魔鬼的孩子”,是“作恶的证据”(按现代医学诊断哈奇逊怀的是一个胎块)。1643年,哈奇逊在后来称为纽约州的地方被印第安人杀害了,彼得·布尔克利大人做牧师的最后祷告:“让她可恶的异端邪说见鬼去吧……上帝正义的报复已经使她受到了惩罚,警告受她教唆的追随者们将永远远离她的影响。”——凯瑟琳.库伦·杜庞特被告:安妮·哈奇逊被控罪行:“诋毁牧师及牧师的职务”并散布异端邪说主要辩护律师:无主要公诉人:世俗审判:约翰·文思罗普;宗教审判:约翰·达文波特教长法官:世俗审判:约翰·文思罗普和马萨诸塞地方法官;宗教审判:约翰·威尔逊和波士顿教堂牧师地点:世俗审判:新城(坎布里奇);宗教审判:波士顿日期:世俗审判:1637年11月7日-8日;宗教审判:1638年3月22日裁定:有罪判决:从殖民地流放,并开除出波士顿教堂朱迪丝·凯奇波尔案:1656年意义塔尔拜案说明美国早期社会和它的立法制度还不能完全理解或接受下面的概念:被告罪行确凿但可以精神失常为由逃脱罪责。对待非正常人还没有特别的对策。尽管英国官方有一些机构,比如圣玛丽精神病院,人们可以把病人送入其中,但美国殖民地还没有这样的机构。尽管《第十九修正案》已经获得投票通过,但是,几十年来,一些州仍然禁止妇女参加陪审团。然而,在1656年,一个完全由女人组成的陪审团来审理朱迪丝·凯奇波尔的案子。尽管这样的情况很反常,但该案件不是唯一的由女人组成陪审团进行审理的案子。凯奇波尔是一个签约奴隶,她于1656年乘着玛丽和弗朗西斯号船来到马里兰。一个不知姓名的同船乘客——法庭记录上认定他是威廉·布莱姆霍尔德的签约奴隶——讲述了一个耸人听闻的故事。他说凯奇波尔生了一个孩子并把孩子害死了。但这个讲故事的人把他的故事告诉给了其他的奴隶后在凯奇波尔受审之前就死掉了。安德鲁·韦尔考克斯发誓后说,威廉·布莱姆霍尔德的那个死去的男仆说当凯奇波尔杀害自己孩子的时候,船上的乘客和水手都在睡觉,杀完人之后,朱迪丝·凯奇波尔和威廉·布莱姆霍尔的那个男仆就走到甲板上,溜达了15分钟,然后大概在午夜时分又回到舱里。

前言

《美国要案审判》记录了美国历史上最知名、最有意义的审判案例,简洁、精确,又有可读性,为读者和研究人员提供了丰富的阅读和研究资料。像任何一部百科全书一样,本书的收集和编撰也经历了一个复杂而艰难的过程,也不可避免地带有一些主观性,不足之处在所难免。自从1607年詹姆斯镇建立以来,实际上在美国法庭上已经审理了不计其数的民事和刑事案件。有很多案件具有历史或法律意义,或者因为某种原因引起了公众广泛的关注。为此,我试图选择最符合下面若干原则的200个案例。历史意义:该案件是否影响了美国的历史进程?比如,斯科特诉桑福德案是迈向美国内战的关键一步;波士顿谋杀案为美国独立战争奠定了基础。这两个案件符合本条准则。法律意义:该案件是否开辟了一个司法先例,或者对最高法院的裁决有里程碑似的意义?这样的案例包括:山姆·谢波德案,它开启了关于审判前公开性的先例,这一意义是十分重大的;婴儿M案影响了代孕母亲身份契约的有效性;吉迪恩诉韦恩怀特案使得最高法院做出如下规定:在刑事案件中,各州应为贫穷的被告无偿提供辩护律师。

内容概要

作者:(美国) 爱德华·W.耐普曼 (Edward W.Knappman)  译者:于卉芹 李忠军

书籍目录

美国要案审判:上 前言 介绍 1600s  安妮·哈奇逊(Anne Hutchinson)案:1637年和1638年  多罗西·塔尔拜(Dorothy Talbye)案:1638年  朱迪丝·凯奇波尔 (Judith Catchpole) 案:1656年  玛丽·戴尔(Mary Dyer)案:1659年和1660年  尼古拉斯·莫尔(Nicholas More )弹劾案:1685年  雅各布·莱斯勒(Jacob Leisler)案:1691年  萨利姆(Salem)施展巫术案:1692年 1700s  约翰·彼得·曾格(John Peter Zenger)案:1735年  “黑人大计划”案(Great Negro Plot)1741年  救助令案:1761年  堂区牧师诉讼案:1763年  波士顿大屠杀案:1770年  托马斯·希基中士(Thomas Hickey) 军事法庭受审案:1776年  彭海罗(Penhallow)诉卢珊娜(Lusanna)案:1777年  约翰·安德烈(Andre)少校案:1780年  夸克·沃克(Quock Walker)案:1781年-1783年  敌视和煽动叛乱法案(Alien and Sedition Acts):1798年  约翰·弗莱斯(John Fries)案:1799年 1800s  马伯利(Marbury)诉麦迪逊(Madison)案:1803年  萨缪尔·蔡斯(Samuel Chase)弹劾案:1805年  乔治·史维尼(George Sweeney)案:1806年  艾伦·伯尔(Aaron Burr)案:1807年  约翰·弗朗西斯·耐普(John Francis Knapp)和约瑟夫·詹金斯·耐普(Joseph Jenkinss Knapp)案:1830年  彻罗基(Cherokee)族诉乔治亚州案:1831年  美利坚合众国诉新克(Cinque)案:1839年  亚力山大·霍尔姆斯(Alexander Holmes)案:1842年  麦肯基(Mackenzie)军事法庭受审案:1843年  阿尔伯特·蒂雷尔(Albert Tirrell)案:1846年  约翰·韦伯斯特(John Webster)博士案:1850年  密苏里州诉奴隶西利亚(Celia)案:1855年  德里德·斯科特决议(Dred Scott Decision):1856年  艾玛·坎宁海姆(Emma Cunningham)案:1857年  “水果干布丁”阿姆斯特朗(Armstrong)案:1858年  丹尼尔·希克尔斯(Daniel Sickles)案:1859年  约翰·布朗(John Brown)案:1859年  派卡德(Packard)诉派卡德案:1864年  萨缪尔·玛德(Samuel Mudd)医生案:1865年  亨利·沃兹(Henry Wirz)案:1865年  安德鲁·约翰逊(Andrew Johnson)弹劾案:1868年  海斯特·沃恩(Hester Vaughan)案:1868年  偏袒一方的麦卡德尔(Ex Parte McCardle)案:1868年  腐败魁首特德(Tweed)案:1873年  美利坚合众国诉苏珊B.安东尼(Susan B. Anthony)案:1873年  蒂尔顿(Tilton)诉比奇(Beecher)案:1875年  美利坚合众国诉克鲁克尚克(Cruikshank)案:1875年  玛蒂尼兹(Martinez)诉德尔·瓦勒(Del Valle)案:1877年  雷诺兹(Reynolds)诉美利坚合众国案:1879年  尔斯J.吉蒂尤(Charles Guiteau)案:1881年  吴义克(Yick Wo)诉霍普金斯(Hopkins)案:1886年  海马克特(Haymarket)案:1886年  新奥尔良“黑手党”案:1891年  丽奇·伯顿(Lizzie Borden)案:1893年  戴伯斯(Debs)案:1895年  西奥多·杜兰特(Theo Durrant)案:1895年  普莱西(Plessy)诉佛格森(Ferguson)案:1896年  罗兰·墨里尼克斯(Roland Molineux)案:1899年 1900s  莱昂·佐尔果兹(Leon Czolgosz)案:1901年  阿尔伯特·帕特里克(Albert Patrick)案:1902年  威廉·范·斯凯克(William Van Schaick)船长案:1906年  切斯特·吉勒特(Chester Gillette)案:1906年  哈里·肖(Harry Thaw)案:1907年-1908年  威廉“大比尔”海伍德(William “Big Bill” Haywood)案:1907年 1910-1919s  海德(Hyde)医生案:1910年  麦克纳马拉(McNamara)兄弟案:1911年  三件套裙公司(Triangle Shirtwaist)失火案:1911年  弗洛伊德·艾伦(Floyd Allen)案:1912年  查尔斯·贝克(Charles Becker)案:1912年-1914年  利奥·弗兰克(Leo Frank)案:1913年  乔·希尔(Joe Hill)案:1914年  汤姆·慕尼(Tom Mooney)案:1917年  爱丽丝·保罗(Alice Paul)及其他全国妇女团体成员案:1917年  斯肯克(Schenck)诉美利坚合众国上诉案:1919年 1920-1929s  萨考-范泽蒂(Sacco-Vanzetti)案:1921年  “胖子”阿布克尔(Arbuckle)案:1921年-1922年  莫勒(Moore)等诉邓普西(Dempsey)案:1923年  马库斯·莫西亚·加维(Marcus Mosiah Garvey)案:1923年  利奥波德(Leopold)和洛伯(Loeb)案:1924年  约翰·托马斯·斯考普斯(John Thomas Scopes)案(“猴子”案):1925年  比利·米切尔(Billy Mitchell)军事法庭受审案:1925年  大卫·科蒂斯·斯蒂芬森(D.C. Stephenson)案:1925年  弗朗西斯·霍尔(Frances Hall)、亨利·斯蒂文斯(Henry Stevens)和威廉·斯蒂文斯(William Stevens)案: 1926年  茶壶盖(Teapot Dome)案:1926年-1930年  巴克(Buck)诉贝尔(Bell)案:1927年  鲁斯·斯耐德(Ruth Snyder)和贾德·格雷(Judd Gray)案:1927年  亚力山大·潘泰奇斯(Alexander Pantages)案:1929年 1930-1939s  司考兹博罗 (Scottsboro) 案:1931年-1937年  阿尔·卡彭(Al Capone)案:1931年  托马斯·梅西(Thomas Massie)案:1932年  约瑟夫·赞加拉(Joseph Zangara)案:1933年  《尤利西斯》(Ulysses)案:1933年  伯利特(Berrett)-莫尔维(Molway)案:1934年  格劳利亚·万德比尔(GloriaVanderbilt)特监护权案:1934年  萨缪尔·因萨尔(Samuel Insull)案:1934年  布鲁诺·理查德·豪普特曼(Bruno Richard  Hauptmann)案:1935年  维拉·斯特莱兹(Vera Stretz)案:1936年  “幸运儿”查尔斯·卢西阿诺(Charles “Lucky”Luciano)案:1936年  玛丽·艾斯特(Mary Astor)离婚案:1936年  马丁T.曼顿(Martin T. Manton)案:1939年 1940-1949s  杀人联合公司案:1941年美国要案审判:下  艾罗尔·弗莱恩(Errol Flynn)案:1943年  艾迪·斯洛维克(Eddie Slovik)军事法庭受审案:1944年  恩多(Endo)单方案:1944年  埃兹拉·庞德(Ezra Pound)案:1946年  萨利·兰德(Sally Rand)案:1946年  伯克维茨(Bercvici)诉卓别林(Chaplin)案:1947年  卡罗尔·切斯曼(Caryl Chessman)案:1948年  好莱坞十人案:1948年-1950年  阿尔杰·希斯(Alger Hiss)案:1949年-1950年  玛萨·贝克(Martha Beck)案:1949年  东京玫瑰案:1949年 1950-1959s  朱丽叶·罗森伯格(Julius Rosenberg)、埃塞尔·罗森伯格(Ethel Rosenberg)和莫顿·索贝尔(Morton Sobell)案:1951年  丹尼斯(Dennis)诉美利坚合众国上诉案:1951年  雷诺兹(Reynolds)诉佩格勒(Pegler)案:1954年  布朗(Brown)诉教育委员会案:1954年  萨缪尔·谢波德(Sanuel Sheppard)案:1954年和1966年  伯顿·阿伯特(Burton Abbott)案:1955年  切里尔·克里斯蒂娜·克莱恩(Cheryl Christina Crane )调查:1958年 1960-1969s  雷蒙德·伯纳德·芬奇(Raymond Bernard Finch)和卡罗尔·特里高夫(Carole Tregoff)案:1960年和1961年  理查德·西科克(Richard Hickock)和佩里·史密斯(Perry Smith)案:1960年  博因顿(Boynton)诉弗吉尼亚共和国案:1960年  克拉伦斯·厄尔·吉迪恩(Clarence Earl Gideon)案:1961年和1963年  约翰·亨利·福克(John Henry Faulk)诉阿维尔(Aware)公司等案:1962年  厄内斯托·米兰达(Ernesto Miranda)案:1963年和1967年  乔治敦(Georgetown)学院诉琼斯(Jones)案:1963年  美利坚合众国诉霍法(Hoffa)案:1964年  纽约时报公司诉苏里文(Sullivan)案:1964年  格里斯伍德(Griswold)诉康涅狄格案:1964年  莱尼·布鲁斯(Lenny Bruce)案:1964年  惠特莫尔(Whitmore)供述和理查德·罗伯斯(Richard Robles)案:1965年  科利·勒罗伊·维尔金斯(Collie Leroy Wilkins)案:1965年  坎迪丝·墨斯勒(Candace Mossler)和麦尔文·雷恩·鲍尔斯(Melvin Lane Powers)案:1966年  卡尔·安东尼·考伯利诺(Carl Anthony Coppolino)案:1967年  阿尔伯特·亨利·德萨尔沃(Albert Henry DeSalvo)案:1967年  理查德·富兰克林·斯拜克(Richard Franklin Speck)案:1967年  普莱斯(Price)和包尔斯(Bowers)案:1967年  爱丽丝·克里敏斯(Alice Crimmins)案:1968年和1971年  约翰·马歇尔·布莱尼恩(John Marshall Branion)案:1968年  休伊P.牛顿(Huey P. Newton)案:1968年  美利坚合众国诉伯利根(Berrigan)案:1968年  瑟翰·比沙拉·瑟翰(Sirhan Bishara Sirhan)案:1969年  克雷·肖(Clay Shaw)案:1969年  芝加哥七人案:1969年 1970-1979s  查尔斯·曼森(Chaeles Manson)案:1970-1971年  威廉·卡利(William Calley)军事法庭受审案:1970年  约翰·希尔(John Hill)案:1971年  美利坚合众国诉纽约时报案:1971年  安吉拉·戴维斯(Angela Davis)案:1972年  福曼(Furman)诉乔治亚案:1972年  罗(Roe)等诉维德(Wade)案:1973年  托尼·博伊勒(Tony Boyle)案:1974年  美利坚合众国诉尼克松案:1974年  琼·里特尔(Joan Little)案:1975年                凯伦·安·奎兰(Karen Ann Quinlan)事件:1975年  帕蒂·赫斯特(Patty Hearst)案:1976年  西奥多·罗伯特·班迪(Theodore Robert Bundy)案:1976年和1979年  加里·马克·吉尔莫尔(Gary Mark Gilmore)案:1976年和1979年  兰道尔·亚当斯案(Randall Adams):1977年  马文·曼德尔(Marvin Mandel)案:1977年  科琳(Collin)诉史密斯(Smith)案:1977年  “山姆(Sam)之子”案:1978年  贝克(Bakke)诉加利福尼亚大学上诉案:1978年  米歇尔·马文(Michelle Marvin)诉李·马文(Lee Marvin)“同居生活费”案:1979年  西克伍德(Silkwood)诉科尔-迈克吉(Kerr-McGee)案:1979年  美利坚合众国诉进步公司(Progressive)案:1979年  丹尼尔·詹姆斯·怀特((Daniel James White)案:1979年  杰弗里·罗伯特·麦克唐纳德(Jeffrey Robert MacDonald)案:1979年 1980-1989s  美利坚合众国诉斯奈普(Snepp)上诉案:1980年  阿布杜尔有限公司(ABSVAM)案:1980年和1981年  让·哈里斯(Jean Harris)案:1980年-1981年  约翰·德姆简朱克(John Demjanjuk)取消国籍案:1981年  韦恩·威廉姆斯(Wayne Williams)案:1981年  杰克·亨利·阿伯特(Jack Henry Abbott)案:1982年  克劳斯·范·布罗(Claus Von Bulow)案:1982年和1985年  约翰·辛克利(John Hinckley)案:1982年  普利策(Pulitzer)离婚案:1982年  晴雨地下党(Weather Underground)成员布林克斯(Brinks)案:1983年  新贝德福特(New Bedford)强奸案:1984年  韦斯特莫兰(Westmoreland)诉哥伦比亚广播公司案:1984年  法尔维尔(Falwell)诉弗莱恩特(Flynt)案:1984年  关于婴儿M案:1987年  伯恩哈德·高兹(Bernhard Goetz)案:1987年  西伯隆尼(Cipollone)诉理盖特(Liggett)集团案:1988年  乔尔·斯坦伯格(Joel Steinberg)案:1988年-1989年  奥利佛·诺斯(Oliver North)案:1989年  德克萨斯(Texas)诉约翰逊(Johnson)案:1989年  美利坚合众国诉海尔姆斯利(Helmsley)案:1989年  吉姆·贝克(Jim Bakker)案:1989年 1990s  皮特·露丝(Pete Rose)案:1990年  马里恩·巴里(Marion Barry)案:1990年  中心公园慢跑者强奸案:1990年  玛波尔索普(Mapplethorpe)淫秽案:1990年  卡罗琳·沃莫斯Carolyn Warmus)案:1991年和1992年  帕米拉·斯玛特(Pamela Smart)案:1991年  梅纽·诺列加(Manuel Noriega)案:1991年  埃尔·塞伊德·诺塞尔(El Sayyid Nosair Trial)案:1991年  查尔斯·基廷(Charles Keating)案:1991年-1993年  威廉·肯尼迪·史密斯(William Kennedy Smith)案:1991年  约翰·戈蒂John Gotti)案:1992年  迈克·泰森(Mike Tyson)案:1992年  洛杉矶警察案:1992年和1993年 专业术语

编辑推荐

《美国要案审判(套装上下册)》讲述了:从殖民时期直至今天,法庭判决一直是解决美国社会争端的最终手段。美国历史上很多重要的转折点都是在法庭上发生的——从约翰·彼得·曾格的所谓诽谤纽约殖民地英国长官案到禁止各州允许在孕前期实行堕胎的罗诉韦德案。审判也一直是大众兴奋的焦点和公众参与的仪式。同时,也是活生生的人生戏剧。美国人蜂拥到法庭里,为正义欢呼鼓舞,为邪恶义愤填膺,或受到激励,或受到教育,或为洗涤灵魂,或只是为一时之娱。人们也时刻关注着各种媒体的报道和介绍。在通讯系统还不那么发达的时代,对大多数乡村群众而言,法庭是少数可以获得审判信息的渠道之一。实际上,法官、牧师和新闻记者一直在坚持不懈地谴责那种地方以至全国闻名的案件审判过程中出现的“闹剧”气氛,使这个词频频出现在各种新闻报道中。在距离今天更近的时代,真实的和虚拟的审判成为影视制片商和节目制作人的主打产品。今天,有线电视“电视法庭”网使得那些审判瘾君子们从来没有转换频道的打算。从1637年到1993年美国历史上200个最具影响、最典型的案例,真实而精彩的庭审辩论,权威而严谨的法律知识。

作者简介

《美国要案审判(套装上下册)》内容为:审判一直是大众的焦点和公众参与的仪式,同时也是活生生的人生戏剧。像任何一部百科全书一样,《美国要案审判(套装上下册)》收集和编撰美国法庭上已经审理过的200个案例,它们具有历史意义、法律意义,并且是公众关注的。其中有些案例是国家中引起政治争端的,有些案件是因为由一个或更多律师进行辩护展示了高超的智慧和辩诉而富有传奇色彩……

图书封面


 美国要案审判(上下)下载 精选章节试读 更多精彩书评



发布书评

 
 


精彩书评 (总计3条)

  •     翻译的太蹩脚了,我相信译者有能力译的更好,但很遗憾,我们现在看到的译本,充满了低级的语法错误。可能是时间太仓促了吧。就个案描述而言,,与“美国宪政历程”相比,略显单薄。
  •     案例都太言简意赅了,没有深入分析,也没有基本的背景分析之类的。太简单了,都是蜻蜓点水,早知道才不买呢。“真实而精彩的庭审辩论,权威而严谨的法律知识”,坑爹的宣传啊,书里面就是平铺直叙的案例,一点也不精彩。
  •     本以为这是一套极为枯燥的法学专业书 ,没想到粗粗浏览下,被深深吸引住了。全书共分上下两册,通过每个案例庭审中言简意赅的表述,生动反映出美国不同时期司法现状及英美法系法官判例的鲜明特点,对我国大陆法系的审判制度及程序有一定的借鉴作用。个人认为此套书籍值得收藏。

精彩短评 (总计68条)

  •     印刷一般
    内容一般
    搞活动价格很好,性价比够。
  •     不过价格很划算,所以就不换了,准备有时间的时候再翻。。
  •     美国的司法制度与大陆法系不太一样,但是很值得当前借鉴。
  •     还算比较吸引人 但是翻译略有问题
  •     挺好看的 但收到书时太旧了。。。
  •     对于了解美国司法文化很有帮助
  •     正是写论文需要参考的书。
  •     看看英美法系的经典审判和案例,对于提高增长法学相关知识很有好处
  •     从中可以窥探美国社会历史~
  •     这是一本美国建国以来的重要的、有代表性的大要案的审判情况汇集,内容丰富,资料翔实,是一本值得收藏的资料书。
  •     超意识形态
  •     只能说还值得参考
  •     听说过这书,很好,慢慢看,很长见识。
  •     内容不错,就是印刷稍差一些
  •     只有上册,而且很不吸引人。
  •     经典案例,值得收藏啊
  •     对培养司法思维很有帮助
  •     美国要案审判——有史以来最重大
  •     挺有意思
  •     一直关注此类书籍,也收集了不少,看了一下,知识性趣味性并存,感觉不错。
  •     审判一直是大众的焦点和公众参与的仪式,同时也是活生生的人生戏剧。
      像任何一部百科全书一样,本书收集和编撰美国法庭上已经审理过的200个案例,它们具有历史意义、法律意义,并且是公众关注的。其中有些案例是国家中引起政治争端的,有些案件是因为由一个或更多律师进行辩护展示了高超的智慧和辩诉而富有传奇色彩……
  •     主要是为看历史大故事来的
  •     推荐读书人购买阅读.
  •     看不出庭审的气氛,有点报告的感觉。不过了解美国的大案还是不错的选择。书的装帧差了点。
  •     可以当做参考资料使用了
  •     好书 有收藏的必要
  •     书是不错,介绍了一些重大的案例。
  •     非常好的书,但是要有历史基础
  •     挺好的 简明扼要
  •     很划算,学到很多东西!
  •     正版图书,印刷精美,送货迅速,服务周到
  •     了解西方的法制,从案列入手,深刻
  •     这种书需要静下心来看,有中西方的文化差异
  •     不是法律专业的,但看看案例当做了解一下
  •     超值,东西没问题,快递速度还可以!超值,东西没问题,快递速度还可以!
  •     为什么配货时,没有下册呢?已经退单了。
  •     从法学专业的角度来讲,这本书非常不靠谱。主要由以下两点原因:
    一、英文原著作者的编写非常不专业。
    1、本书的结构设计完全是以年代的发展划分的,而未对公私法域以及更进一步的部门法域作出具体的划分。读起来到更像是历史书,而不是判例集。
    2、各判例的内容叙述非常不专业。对于案例的详细描述,主要围绕案件周边开展,对于案例本身以及其对美国立法、司法领域产生的影响,所述甚少。基本可以当做故事书读了。
    二、译者翻译非常不专业。
    1、作为美国案例集,案件英文名称及案号缺失。当然,也存在英文原著作者未附案名、案号的情况。
    2、专业词汇翻译出现大量常识性错误。如马伯里诉麦迪逊案【Marbury v. Madison, 5 U.S. 1 Cranch 137 137 (1803)】,译者将“judicial review”译作“司法复审”,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和法学生,我知道标准的以及通说的译法应该是“司法审查”。强烈怀疑译者是用google translate翻译的本书。
    总之这套书让我学到了以下几点:
    一、一分钱一分货。本来以为捡到了大便宜,八百多页的判例集,才十几块钱。买来才知道,也就值这个钱啦。
    二、千万要看评论,买的时候光顾着促销,也没注意看评论。如果看到的话,也就不会买了。
    三、买书还是要看出版社,尤其是专业书。我们法学专业的书籍,还是法律出版社比较靠谱。新华出版社毕竟是搞新闻的,太外行了。
  •     有点小失望,一开始以为是法庭辩论全部对话,到手后发现不是,不过可读性还是蛮好的
  •     可惜,案子的篇幅短了些,应该可以再深入些
  •     起初在图书馆看到它,就被它的名字吸引了,可是当我开始阅读时发现完全是是在描述案例,几乎没有分析可言。虽说文章并不生涩难懂,可惜内容太浅显,完全只是在罗列事实
  •     美国的历史伴随着罪恶,从这些罪恶的审判,可以更清楚的了解美国。
    遗憾的是,我只收到上册,如果下册也寄过来了,就可以更全面的了解了。
  •     好书!美国要案审判——有史以来最重大法庭论战实录(上、下册)
  •     不错的汇编。
  •     对英美法系和判例法感兴趣实在值得一读
  •     该书介绍了200个美国判例。但是,这些判例绝对算不上真正意义上的“Greatcases”。更重要的是,在案件内容上,既无真实而精彩的“法审辩论”,更无权威而严谨的“法律知识”(该书的副标题和封面文字,纯属误导),而是一些类似流水账式的案件流程介绍,既无趣又毫无教益。读了上册的最后两个案子,颇觉得对不住六十多块钱的折扣价。遗憾!why
  •     虽然这次没有购买成功,只送过来下册,但是简单的翻看了一下,还是很不错的。后来一直期待能购买成功,无奈断货了。期待下次购买。
  •     其实可以算三星,扣掉一星是因为原以为有全部庭审过程,结果只有案件的简略介绍
  •     打折时买下的,还没好好看。
  •     美国的许多要案的审理在推动美国政治发展过程中发挥了巨大的影响力。这两册书对案例的介绍过于简单。不过,提供了一个阅读线索。
  •     结果都只是案情概述而已,只能作为断代史,而且还是不详细的。
  •     从早期殖民地时期的1637起,记录了诸多美国历史上的案件。通过对这些案件审判的阅读,可以体会到美国的法治文明是如何一步步发展的。诸多当今再普通不过的文明概念,都曾经被当作异端,比如宗教自由、男女平等、种族平等、进化论、言论自由、精神病责任免除等等。正是通过一个个具体的案件,这些概念才逐步被确立、被接受。近期的一些案件中所涉及到的一些现象,至今还是有争议的,或许多年后这些概念也会逐步被认同,如堕胎、逆向歧视和代孕等。不过,翻译实在有些失水准,印刷也有不少错误,大概校对者也不太认真吧。
  •     本书基本上囊括了美国历史上著名的案件,但是某些案件的内容还不够详实。
  •     内容很丰富,包含了很多重要的案例,有助于研究美国法律。
  •     这本书寄过来的时候封面都是黄的。。。
  •     订单号4610515542,美国要案审判应该是上下册,回来的书只有下册
  •     还没看呢,厚厚的两本
  •     论坛上常见标题党,图书出版业不例外。该书就是一个典型。说是美国要案,其实是作者很随意的编选的故事集,根本就看不出“要”在何处,“最重大”在何处。该书没有作者介绍,想必也是美国的易中天老师吧。根本看不出来受过法律史训练。法学和史学功底完全没有。买来,十分后悔!
  •     论战有深谋远虑,有灵光乍现,好书,非常喜欢
  •     案例经典,审案过程的介绍简洁明了。
  •     搞活动的时候买的,很感兴趣,可以窥见美国司法的历史与特点
  •     书中的案例横跨美国几百年历史,喜欢法律和政治的朋友值得看一看,每一个案例都有其针对意义!
  •     下册
  •     增长知识 像任何一部百科全书一样,本书收集和编撰美国法庭上已经审理过的200个案例,它们具有历史意义、法律意义,并且是公众关注的。其中有些案例是国家中引起政治争端的,有些案件是因为由一个或更多律师进行辩护展示了高超的智慧和辩诉而富有传奇色彩……
  •     收到的少了上册,不过当当的服务还是不错的
  •     了解一下美国的要案的审判,蛮好的。
  •     考察美国法治进程的重要参考书,即使不研究法律的,也有参考价值。
  •     书没有进行塑封,书估计被重物,而且是尖锐物撞过,书皮有明显撞击出的凹痕,且无法恢复,整体包装等于无,表面有灰有折皱。好吧,好在折扣还是不错的,我也是自用,看在这点上我表示谅解。此书内容还是很不错的,有些简有些详。详细的可以有很多提示。案例也挺多 200个吧。还成。买得值
  •     内容很好,分析得很透彻。了解一下英美判例法,作为课外补充,挺好。不过书有点破损了,不像是新书。
 

外国儿童文学,篆刻,百科,生物科学,科普,初中通用,育儿亲子,美容护肤PDF图书下载,。 零度图书网 

零度图书网 @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