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联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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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法律
出版日期:2010-5
ISBN:9787511806802
作者: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 编
页数:219页

章节摘录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四十二条[股东会会议的通知期限和会议记录]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四十三条[股东的表决权]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四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第四十五条[董事会及其成员构成及董事长法律地位]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一条另有规定的除外。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第四十六条[董事的任职期限]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书籍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10月27日修订)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三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第六章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第七章  公司债券第八章  公司财务、会计第九章  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第十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第十一章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第十三章  附则综合公司登记管理公司股份、股权公司治理企业破产、改制公司法律责任

作者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联法规》以选取与日常生活和教学关系密切的常用法规,以这为核心,将与其相关联的法律法规分类汇编,最大限度的突出列图书折实用性与易用性。本系列有以下主要特点:(1)权威专家导读:由立法机关相关专家撰写该主体核心法规的导读,帮助读者对每一个法的精神与精髓有易深入的理解。(2)附加法条主旨:主体核心法规附加条旨,且将条旨标明于目录之中,读者通过目录即可快速领会核心法规涉及的法律问题。(3)关联法规精选:关联法规是某一方面对文体核心法规的深入和细化规定,采取分类编排,其与主体核心法规的关系一目了然,便于读者查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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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课的时候带着,老师说到的法条基本都有,便于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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