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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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北京大学
出版日期:2009-12
ISBN:9787301158357
作者:王泽鉴
页数:249页

章节摘录

插图:债之相对性租赁及买卖均属债之关系。债者,特定人(债权人)得向特定人(债务人)请求特定给付之法律关系,故债之关系外之第三人,除契约另有订定外(如第三人利益契约),不享有债之关系上之权利,亦不负担债之关系上之义务,学说上称之为债之关系的相对性(Relativitat der Schuldverhaltnisse)。准此原则,在乙擅以自己名义出租甲屋给丙之例,丙不得向甲请求交付其屋,甲亦不得向丙请求支付租金;在私卖共有之物之例,其他共有人亦不负有交付其物及移转其所有权之义务,亦不享有价金债权。法律行为之承认法律行为之承认者,指有承认权人对效力未定之法律行为予以确定生效之意思表示。承认,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依单方之意思表示而行使之,被承认之法律行为,溯及既往发生效力。例如,18岁之甲出卖所有电脑给乙,并依让与合意交付之。甲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其买卖契约及物权行为均属效力未定,其经法定代理人承认者,溯及既往发生效力。又例如,乙擅以甲之名义出租甲所有之房屋,因乙无代理权,故其代为之租赁契约对甲而言,效力未定,须经甲之承认,始生效力。由此两例可知,承认系以效力未定之法律行为为对象,法律行为倘已“有效成立”,自无承认之必要。据上所述,“最高法院”认为出租他人之物,其租约得因所有人之“承认”而对所有人继续有效,私卖共有物,得因其他共有人之“承认”,而对其溯及既往发生效力,此项见解殊难赞同,其理由有二:其一,此项“租售他人之物”之契约,本属有效,不发生“承认”之问题;其二,第三人不能依其单方之意思表示,使他人以自己名义订立之契约,对其(第三人)发生,而取得契约上之权利义务。“最高法院”之见解与民法之基本概念及基本原则未符,似有商榷余地。

前言

拙著民法研究系列丛书包括《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八册)、《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民法概要》、《民法总则》、《债法原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及《民法物权》,自2004年起曾在大陆发行简体字版,兹再配合法律发展增补资料,刊行新版,谨对读者的鼓励和支持,表示诚挚的谢意。《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的写作期间长达二十年,旨在论述1945年以来台湾民法实务及理论的演变,并在一定程度上参与、促进台湾民法的发展。《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乃在建构请求权基础体系,作为学习、研究民法,处理案例的思考及论证方法。其他各书系运用法释义学、案例研究及比较法阐述民法各编(尤其是总则、债权及物权)的基本原理、体系构造及解释适用的问题。现行台湾“民法”系于1929年制定于大陆,自1945年起适用于台湾,长达六十四年,乃传统民法的延续与发展,超过半个世纪的运作及多次的立法修正,累积了相当丰富的实务案例、学说见解及规范模式,对大陆民法的制定、解释适用,应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希望拙著的出版能有助于增进两岸法学交流,共为民法学的繁荣与进步而努力。作者多年来致力于民法的教学研究,得到两岸许多法学界同仁的指教和勉励,元照出版公司与北京大学出版社协助、出版发行新版,认真负责,谨再致衷心的敬意。最要感谢的是,蒙神的恩典,得在喜乐平安中从事卑微的工作,愿民法所体现的自由、平等、人格尊严的价值理念得获更大的实践与发展。

内容概要

王泽鉴,1938年出生于台北,毕业于台湾人学法律系,获得过慕尼黑大学法学士。曾担任德国柏林自由大学访问教授,并在英国剑桥大学、伦敦大学政经学院、澳洲墨尔本大学从事研究工作。现任台湾大学法律系教授。专攻民法,主要著作有《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1-8册)、《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民法概要》、《民法总则》、《债法原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民法物权》等。

书籍目录

总则编关于法律行为之规定对物权行为适用之基本问题三论“出卖他人之物与无权处分”出租他人之物、负担行为与无权处分租售他人之物、所有人之承认与债之主体的变更买卖、设定抵押权之约定与第七五八条之“法律行为”物权行为错误与不当得利未成年人与代理、无因管理及不当得利不当得利制度与衡平原则不当得利之连带债务侵害他人债权之侵权责任信赖利益之损害赔偿出卖之土地于移转登记前被征收时,买受人向出卖人主张交付受领补偿费之请求权基础德国法上损害赔偿之归责原则代位权之代位基于契约关系之越界建筑与土地受让人之拆屋还地请求权离婚契约之拘束力与特别生效要件之履行两愿离婚“登记”法律性质之争议在法学方法论上之检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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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最新版)(第5册)》:民法研究系列。

作者简介

《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最新版)(第5册)》旨在论述1945年以来台湾民法实务及理论的演变,并在一定程度上参与、促进台湾民法的发展。《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乃在建构请求权基础体系,作为学习、研究民法,处理案例的思考及论证方法。其他各书系运用法释义学、案例研究及比较法阐述民法各编(尤其是总则、债权及物权)的基本原理、体系构造及解释适用的问题。现行台湾“民法”系于1929年制定于大陆,自1945年起适用于台湾,长达六十四年,乃传统民法的延续与发展,超过半个世纪的运作及多次的立法修正,累积了相当丰富的实务案例、学说见解及规范模式,对大陆民法的制定、解释适用,应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希望拙著的出版能有助于增进两岸法学交流,共为民法学的繁荣与进步而努力。

图书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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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书评

 
 


精彩短评 (总计5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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