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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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汪渊智 法律出版社 (2008-09出版)
出版日期:2008-9
ISBN:9787503687143
作者:汪渊智 编
页数:608页

章节摘录

第六节  人格权的保护一、人格权概述(一)人格权的概念和特征人格权作为个别的权利,原在古代法律中就已经存在,如在两河流域的楔形文字法、古罗马法以及中国古代的法律中,就存在着关于生命、身体、名誉等的保护制度。但是,人格权作为法律上的概念,产生于19世纪的欧洲。1867年,法国学者首先提出了人格权的概念,1877年德国学者提出了人格权的理论。20世纪初,瑞士学者提出了一般人格权的概念,产生了重大的影响,随之人格权成为全世界民法通用的概念,形成了具有完备体系的权利系统和理论。在此之前,大陆法系只是在物权、债权、身份权等方面具有完备的立法,而在人格权的理论和立法上,还是极为混乱和欠缺的。现代民法的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专属享有,以人格利益为客体,为维护其独立人格所必备的固有权利。人格权具有如下特征:1.人格权是民事主体的固有权利。人格权的固有性,是人格权与其他民事权利的基本区别之一。其他任何权利都是人通过一定的行为和事件所取得的,只有人格权是人与生俱来的固有权。所谓固有,就是指人格权是由主体始终享有的权利。(1)表现在不是依据一定的法律事实而是依人的出生而取得,依法人的成立而取得。(2)表现在它与民事主体的存在共始终,既不能因某种事实而丧失,也不能基于某种原因而被剥夺,除非主体死亡或终止,否则人格权不能消灭。(3)表现在它脱离民事主体的个人意志而存在,不需要有独立意志的个人实际享有,不论个人是否意识到这些权利的存在,不论民事主体存在何种差异,也不论民事主体是否实际参与各种法律关系,人格权都客观、平等地存在。2.人格权是民事主体的专属权利。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1)人格权由民事主体专属享有,非为其他组织所享有,非民事主体不具有人格权。例如,其他组织也可以从事某些民事活动,但是它不享有人格权,不具有法律上的人格。(2)人格权由民事主体专属享有,只能由每个民事主体单独享有,不得转让、抛弃、继承,也不受他人的非法限制,不可与民事主体的人身相分离,民事主体抛弃、转让、继承人格权的行为均属无效,非法限制、干涉民事主体行使人格权,属于侵权行为,应受法律制裁。

前言

从皋陶制狱、晋铸刑鼎,到晋武帝颁行《泰始律》、裴政主持制定《开皇律》,从荀子的“隆礼重法”理念、柳宗元的“天人不相预”的法律观,到杨深秀的“革旧变法”的维新思想、张友渔的社会主义的宪政理论,无一不在闪耀着三晋大地的法制光芒、喷发着三晋法学家的智慧芳香。就是在这块钟灵毓秀的三晋大地,山西大学法学院走过了100年的历程。山西大学始创于1902年(清光绪二十八年),是中国近代史上最早成立的三所国立大学(北洋大学堂、京师大学堂、山西大学堂)之一。她的诞生,是20世纪中国欧风东渐、中西结合的产物。在创立之初,山西大学既有由旧制书院改制而成的讲授国学的“中学专斋”,又有利用“庚子赔款”兴办的具有西方特色的“西学专斋”,形成了举国独有的中西结合的综合大学特色。1906年7月,山西大学堂在“西学专斋”中设立了法科,初名法科法律学门,属山西大学堂早期的文、法、工三科之一。1931年,山西大学堂正式更名为山西大学,所设文、法、工三科改为三个学院,其中,法学院为山西大学规模最大、毕业生人数最多的学院。这一时期,涌现出毕善功(英)、刘少白、冀贡泉、梅汝璈、杜任之、程谷梁等众多国内外著名的法学先驱。新中国成立之初,随着全国高等院校的调整,山西大学法学院被并入北京一些重点院校(包括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等)。直到1980年,经教育部批准,山西大学法律系得以恢复。1996年8月,根据高教体制改革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山西大学改系建院。2006年7月,山西大学法学院将迎来她的百年华诞。山西大学法学院的百年历史,见证了中国在20世纪的法制发展历程。从清末修律、孙中山临时政府的法制尝试,到北洋政府的制宪骗局、国民党政府的“六法”全书,从工农民主政权的法律制度、抗日民主政权的法律制度,到解放区人民民主政权的法律制度,再到新中国成立后新型法律制度的初创、反右浪潮以及“文化大革命”时期的法律虚无主义,直至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尤其是1992年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我国在法制建设方面取得的惊人成就,山西大学法学院始终是这100年历程的见证人。与这一历史时期相伴随,山西大学法学院也经历了坎坷曲折的发展历程。

书籍目录

第一编 民法总论第一章 民法概述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与性质第二节 民法的历史沿革第三节 民法的基本原则第四节 民法的法源第五节 民法法条第六节 民法的适用第二章 民事权利泛论第一节 权利的本质和意义第二节 民事权利的分类第三节 民事权利的变动及其原因第四节 民事权利的行使第五节 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第六节 民事权利的自力救济第三章 民事权利的主体——自然人第一节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第二节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第三节 监护第四节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第五节 自然人的住所第六节 人格权的保护第四章 民事权利的主体——法人第一节 法人概述第二节 法人的分类第三节 法人的民事能力第四节 法人的设立与成立第五节 法人的组织机构与住所第六节 法人的变更和终止第七节 非法人团体第五章 民事权利的客体第一节 民事权利客体概述第二节 物权的客体——物第三节 债权的客体——行为第四节 知识产权的客体——智力成果第五节 人身权的客体——人身利益第六章 民事权利的变动——法律行为第一节 法律行为概述第二节 法律行为的分类第三节 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第四节 法律行为中的意思表示第五节 法律行为的效力类型第六节 法律行为的附款第七节 代理第七章 民事权利的变动——诉讼时效、除斥期间与期限第一节 诉讼时效第二节 除斥期间第三节 期限第二编 民法物权第八章 物权通则第一节 物权与物权法概述第二节 物权的种类第三节 物权的变动第四节 不动产登记与动产交付第五节 物权的效力第九章 所有权第一节 所有权概述第二节 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权第三节 共有第四节 相邻关系第五节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六节 所有权的特殊取得方式第十章 用益物权第一节 用益物权概述第二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三节 建设用地使用权第四节 宅基地使用权第五节 地役权第十一章 担保物权第一节 担保物权概述第二节 抵押权第三节 质权第四节 留置权第五节 优先权第十二章 占有第一节 占有概述第二节 占有的取得和消灭第三节 占有的效力第四节 占有的保护第三编 民法债权第十三章 债权通则第一节 债权与债法概述第二节 债的发生原因第三节 债的标的第四节 债的分类第五节 多数债务人及债权人第六节 债的担保第七节 债的保全第八节 债的移转第九节 债的消灭第十四章 合同之债——总则第一节 合同概述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第三节 格式合同第四节 合同的效力第五节 合同的履行第六节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第七节 违约责任第十五章 合同之债——分则第一节 买卖合同第二节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第三节 赠与合同第四节 借款合同第五节 租赁合同第六节 融资租赁合同第七节 承揽合同第八节 建设工程合同第九节 运输合同第十节 技术合同第十一节 保管合同第十二节 仓储合同第十三节 委托合同第十四节 行纪合同第十五节 居间合同第十六章 无因管理之债第一节 无因管理概述第二节 无因管理的成立要件第三节 无因管理的效力第十七章 不当得利之债第一节 不当得利概述第二节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第三节 不当得利的类型第四节 不当得利的效力第十八章 侵权行为之债第一节 侵权行为概述第二节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第三节 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第四节 共同侵权行为与共同危险行为第五节 特殊侵权行为第六节 侵权责任的承担主要参考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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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21世纪高等院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教材•民法(第2版)》为《21世纪高等院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教材》之一种,它是根据国家教育部审定的《民法学教学基本要求》编写的。编者编写《21世纪高等院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教材•民法(第2版)》立足于我国现行的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借鉴和吸收国外较为成熟的学说、判例与立法,并注重运用简洁的语言由浅入深地阐明民法的基本理论和基本制度,使之符合民法教学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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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短评 (总计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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