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 > 民法 > 婚姻家庭注释版法规专辑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1-9
ISBN:9787511824639
作者: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 编
页数:145页
章节摘录
版权页:5.已登记结婚的一方又与第三人形成事实婚姻关系,或事实婚姻关系的一方又与第三人登记结婚,或事实婚姻关系的一方又与第三人形成新的事实婚姻关系,凡前一个婚姻关系的一方要求追究重婚罪的,无论其重婚行为是否构成重婚罪,均应解除后一个婚姻关系。前一个婚姻关系的一方如要求处理离婚问题,应根据其婚姻关系的具体情况进行调解或者作出判决。6.审理事实婚姻关系的离婚案件,应当先进行调解。经调解和好或撤诉的,确认婚姻关系有效,发给调解书或裁定书;经调解不能和好的,应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7.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一方要求“离婚”或解除同居关系,经查确属非法同居关系的,应一律判决予以解除。8.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应一并予以解决。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9.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书籍目录
一、婚姻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4.28修正)
婚姻登记条例(2003.8.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1.12.2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3.12.2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1.8.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1989.12.1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1989.12.1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993.11.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993.11.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1996.2.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时协议一方不负担子女抚养费,经过若干时间他方提起要求对方负担抚养费的诉讼,法院如何处理的复函(1981.7.3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1981.8.1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离婚诉讼中子女抚养问题如何处理的批复(1987.8.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的函(1991.7.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受欺骗抚养非亲生子女离婚后可否向女方追索抚育费的复函(1992.4.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符合结婚条件的男女在登记结婚之前曾公开同居生活能否连续计算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并依此分割财产问题的复函(2002.9.1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刘立民与赵淑华因离婚诉讼涉及民办私立学校校产分割一案的复函(2003.8.7)
二、继承
三、收养、扶养
附
作者简介
《婚姻家庭注释版法规专辑17(含婚姻法司法解释3)》主要内容简介:当今社会,法律的作用越来越大,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为帮助广大读者正确运用法律解决纠纷,我们精心编辑出版了这套“注释版法规专辑”系列。《婚姻家庭注释版法规专辑17(含婚姻法司法解释3)》以专辑的形式,将解决各类纠纷中常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都囊括在内,并对解决该类纠纷的主体法以注释的方式予以解读,简单明了、通俗易懂。一册在手,读者即可掌握解决该类纠纷的主要法律文件。为方便读者使用,书中对主体法附加条旨,条旨的内容是对该条法律条文的概括,可便于读者快速找到自己需要的条文。另外,书末还附录了解决纠纷的图表、计算公式等内容,方便实用。
图书封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