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社:知识产权
出版日期:2011-3
ISBN:9787513003162
作者:尹新天
页数:950页
章节摘录
版权页:产品的构造是指产品的各个组成部分的安排、布置和相互关系。产品的构造可以是机械结构,例如构成产品的零部件的相对位置关系、连接关系和相互配合关系;也可以是线路结构,例如构成产品的元器件以及它们之间的连接关系。但是,产品的构造不包括物质或者材料的微观结构,例如物质的原子结构、分子结构,材料的组分、金相结构等。应当注意,上述限定仅仅是对申请获得实用新型专利的产品的形状和构造的限定。申请获得发明专利的产品也会涉及产品的形状和构造,它们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在我国实施专利制度的初期,除了1984年制定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的限定条件之外,原中国专利局还对能够获得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做了种种严格限制。现在,这些限制除了由本条第三款规定已经明确表达的之外,其余的都已经不复存在。本条第三款还采用了“新的”和“适于实用的”两个形容词。如同前面所述的那样,这并不意味着本条第三款对实用新型的定义本身就包含了新颖性和实用性要求,它们只不过是对应于“实用新型”一词中的“新”和“实用”而已,舍此将无法使该定义与“实用新型”一词衔接挂钩。比较本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定义可以知道,凡是属于能够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主题,必定也属于能够获得发明专利权的主题;反之则不然。然而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利益”作为《专利法》的立法宗旨之一,却有值得商榷之处。如前所述,所谓“立法宗旨”,是指为什么要制定该部法律。只有通过制定《专利法》,进而在其基础上建立专利制度,授予专利权之后,才谈得上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利益。本条的文字可以读作“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利益而制定本法”,使人感到好像“专利权”是无须依赖《专利法》的制定、施行就已经存在的权利,只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权利人的合法利益而需要制定《专利法》,这显然存在疑问。2008年修改《专利法》时曾经有人提出过这一问题。但是鉴于《商标法》和《著作权法》的第一条也都有类似表述,o调整起来较为困难,故未作修改。(二)鼓励发明创造国家应当鼓励发明创造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本条规定制定《专利法》的宗旨之一在于通过授予专利权来鼓励发明创造。发明创造是人的智力劳动成果,具有实实在在的使用价值。一个国家作出发明创造的能力直接反映其科学技术水平,而科学技术的水平已经成为决定一个国家综合国力最为重要的因素,这是当今世界形势的重要特点之一。什么方式能够更好地鼓励人们进行发明创造?对此我国进行过不同的尝试。在改革开放之前,我国长期依靠奖励制度来鼓励发明创造,实行的是“一家开花,百家引进”的体制,也就是发明创造作出后归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无偿地予以使用。在这种体制下,发明人得到的回报仅仅是获得奖状、奖章、奖金等奖励,发明人及其所在单位不能从发明创造的实施中获得经济利益,因而也就无法回收为完成发明创造所付出的投入。这种状况不利于充分调动广大科技人员及其所在单位作出发明创造的积极性,因此虽然我国过去年年拨款搞科研,年年拨款奖励发明创造,但高水平的科研成果数量始终有限。
内容概要
尹新天 1977年毕业于重庆大学工业自动化仪表专业,1981年毕业于中国科技大学研究生院,在中国科学院自动化研究所完成学位论文,获得硕士学位。
1980年在美国专利与商标局进修6个月,1984年在德国联邦专利局、德国联邦专利法院进修6个月,1992年在德国马普学会(Max Planck Institute)知识产权研究所进行6个月的专题研究,1994年在美国芝加哥John Mashall法学院进修3个月。
自1982年起在中国专利局(后更名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工作,曾任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委员、专利复审委员会物理申诉室主任、审查业务管理部副部长、国家知识产权局条约法规司司长、国家知识产权局新闻发言人。2010年3月从国家知识产权局退休,现任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高级顾问。
书籍目录
导言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授予专利权的条件第三章 专利的申请第四章 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第五章 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第六章 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第七章 专利权的保护第八章 附则附录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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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中国专利法详解》以严谨的治学态度和立体、全面、周密的研究方法对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经第三次修改的《专利法》逐条解析、说明,提出了很多作者独到的见解。《中国专利法详解》详尽介绍了《专利法》每一处修改的历史沿革,同时还列出了1984年、1992年、2000年、2008年《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四个文本的对照表。是学习、研究、运用中国专利法律制度的经典著作。《中国专利法详解》入选新闻出版总署首批“经典中国国际出版工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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