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学习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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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2-8
ISBN:9787516201022
作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
页数:485页

章节摘录

  正确理解物权法的规定,应当注意两点:一是在同一动产上,无论留置权是产生于抵押权或者质权之前,还是产生于抵押权或者质权之后,留置权的效力都优先于抵押权或者质权。也就是说,留置权对抵押权或者质权的优先效力不受其产生时间的影响。二是留置权对抵押权或者质权的优先效力不受留置权人在留置动产时是善意还是恶意的影响。立法中,有的认为,为了防止当事人利用留置权的优先效力,恶意在已设有抵押权的动产上行使留置权,妨碍或者排除动产上抵押权的行使,建议明确规定,同一动产上留置权产生于抵押权或者质权之后的,只有留置权人属于善意时,留置权效力才优先于已存在的抵押权或者质权。我们认为,这里的“善意”指留置权人对同一动产已存在的抵押权或者质权不知情,与之相对应的“恶意”指留置权人对同一动产上已存在的抵押权或者质权知情,而并非恶意串通的意思。留置权产生的基础是公平原则,在适用留置权规则的许多情况下,留置权人一般都使被留置动产的价值得到保全,且留置权人的债权与被留置动产的价值相比往往是微不足道的。在这种情况下,仅仅以留置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动产上存在抵押权或者质权就否定其优先效力,对留置权人是不公平的。实践中,留置权入留置某一动产时往往知道该动产上存在抵押权或者质权,例如,某一汽车所有人将该汽车送到某一修理厂修理,修理厂可能对该汽车上存在抵押权是知情的,但这并不妨碍修理厂在汽车所有人不支付修理费的情况下留置该汽车且以该留置权对抗存在的抵押权或者质权。基于以上考虑,物权法并没有强调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或者质权的效力以留置权人善意作为前提。当然,如果留置权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成立留置权,其目的就是为了排除在动产上的抵押权或者质权的,这已经超出了“恶意和善意”的范畴,属于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恶意串通行为。在这种情况下,不但留置权不能优先于抵押权或者质权,该留置权也应当视为不存在。  ……

书籍目录

导言
第一部分 法律文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二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学习问答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
第二编 所有权
第四章 一般规定
第五章 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
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七章 相邻关系
第八章 共有
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三编 用益物权
第十章 一般规定
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十二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十三章 宅基地使用权
第十四章 地役权
第四编 担保物权
第十五章 一般规定
第十六章 抵押权
第十七章 质权
第十八章 留置权
第五编 占有
第十九章 占有
附则
第三部分 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问题的通知
后记

编辑推荐

《物权法学习问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释义及实用指南)》由王胜明主编,本书的体例为:第一部分,法律文本及条文释义;第二部分,立法文件;第三部分,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同时,对有些内容根据情况变化,也进行了编辑加工。    由于时间紧、任务量大,在出版过程中难免有不妥之处,敬请广大读者批评指正。我们将一如既往地继续做好新通过法律的宣传和法律条文解释的出版工作,请广大读者朋友关注和支持。

作者简介

《物权法学习问答》,本书由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立法的同志撰写,书中逐条对物权法的立法背景、立法旨意、法条内涵、实务中怎样适用均进行了深刻的阐述。为广大读者更设刻的理解立法原意,在法条解义后附上了相关的重要法律规定。本书的体例为三部分:第一部分:法律文本及条文释义;第二部分:立法文件;第三部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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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书评

 
 


精彩短评 (总计4条)

  •     一共312个问答,对于快速掌握物权法大义很有帮助,可供打基础之用。
  •     有些重复描述的语句,对问题的解答是按照法条进行重申强调,没看到什么引申的问题和笔者观点,真的就是工具书而已。。
  •     收到已经过了这么久,关键是打开发现牛皮纸没有密封,封面上蹭了一大片黄色土尘,无法擦去!爱书之人的叹息!!
  •     不错,看完这本书,对物权法也基本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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