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知识产权法的体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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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5-3
ISBN:9787301087220
作者:李琛
页数:191页

内容概要

李琛,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讲师,主要研究方向为知识产权,已发表法学论文三十余篇,著有《知识产权片论》(2004)。研究风格偏重基础理论,尤其注重知识产权与民法传统理论的结合,并尝试法学与美学、哲学、文学的边缘探索,发表于《中国社会科学》2004年第2期

书籍目录

第一章 作为法学研究方法的体系化  第一节 体系化与法学的科学属性   一、体系化是科学的重要特征   二、法学的科学性问题  第二节 体系化思维在法学研究中的意义   一、体系化思维的人性基础   二、体系化在法学研究中的技术价值   三、如何看待后现代的反科学主义第二章 对现有知识产权法体系的评价  第一节 知识产权法体系基础的暖昧性   一、法律体系的评价依据   二、概念竞争与体系基石出的暖昧  第二节 对智力成果权范式的评价   一、智力成果权说的范式地位   二、对智刀成果权说的逻辑与功能分析   三、对智力成果权范式的历史分析  第三节 知识产权价值体系的危机   一、以"鼓励创造"为核@$的旧价值体系   二、旧价值体系的失灵   三、策略转向--一种价值虚无的态度第三章 知识产权法体系化的阻滞因素及其补救  第一节 人类思维的局限   一、抽象思维对直观表象的依赖     二、权利对象的非直观性对概念建设的挑战  第二节 研究格局的制约   一、知识产权法学与民法学的隔离   二、知识产权法学研究的过度细化  第三节 极为密切的国际协调   一、知识产权国际协调极为密切的原因   二、知识产权国际协调的现状   三、国际协调对知识产权体系化的影响  第四节 知识产权与技术的密切关联   一、技术发展挑战人类思维   二、技术发展助长研究细化   三、技术发展催生国际协调  第五节 克服体系化障碍的出路:自觉运用体系化思维   一、利用体系化的总结功能   二、利用体系化的发展功能   三、利用体系化的约束功能   四、利用体系化的移植功能第四章 对知识产权法体系建构的若干反思  第一节 关于知识产权对象的反思   一、学说竞争--向合理化逼近的过程   二、符号论--关于知识产权对象的一种假说    第二节 关于知识产权法价值原则的反思   一、从创造伦理到分配伦理   二、从单一主体到多元主体   三、知识产权是私权   四、利益分配与符号生产第五章 知识产权法的体系化与民法的体系化  第一节 知识产权法与民法的体系化   一、知识产权法的体系化对于民法体系化的意义   二、扣识产权法的体系化与民法典  第二节 知识产权在民事权利体系中的地位   一、知识产权制度的二元结构--设权模式与竞争法模式   二、对知识产权“人格财产一体性”的质疑后记

作者简介

一只鸡发现农夫每天都来喂自己,于是预言农夫将来会继续喂养自己。然而有一天,农夫绞断了鸡的脖子。可怜的鸡努力探究农夫行为的整体性,这种思维方式即“体系化”。如果鸡只是将农夫的行为看作一个个不相关的碎片,它永远不能理解过去,也不能预测未来,只能听天由命。罗素讲述的鸡的故事,是人类命运的写照。人类走不出体系化的迷梦。农夫为什么这么做?农夫将会怎么做?所谓理论研究的对象,不外乎这两类问题。
然而,对农夫的行为并非只有一种解释,如果将其解释为“屠杀前的豢养”,鸡可以逃生。同样,人类可以不断地寻求最好的理论体系。
本书讲述了一个利用:“鸡的智慧”(体系化思维)进行精神逃生的故事。对本书作者而言,知识产权制度的统一性宛如难解的"农夫行为"。在法学、哲学、美学与历史之维几番辗转,卡西尔的符号哲学终于帮助作者逃离了困惑之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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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评 (总计3条)

  •     知识产权近几年在政府的大力提倡下,成为社会各界研读的热点问题!我想这种现象也只有在中国出现,知识产权法规只不过是规范了一种财产权的归属和流转罢了,有必要如此大书特书吗?说到底,还是咱们的法制不健全,凡事要靠政府的行政导向!其实对于知识产权的认识,我原来也不是很清楚的,也是在读了这样一本书后,头脑才更加清明的!本人由于学识浅薄和时间紧张,未能也未及将自己对于本书的观感写成完整的文字。遂将书中的若干文字作以摘录,希望更多的人来读她,来冷静地看待知识产权,看待我们这个鼓噪的社会。“我试图理解作品、技术方案、商业标记等对象何以统归于‘知识产权’,在不知道什么是‘知识产权’之前,我无法安心地探讨诸如网络著作权之类的细节。”“知识产权的非体系化是宿命,还是短暂的过渡?”“在纷乱的现象之后寻求统一性的体系化思维,既是人性的倾向,也是我们所能掌握的最好的认识世界的工具。”“中国知识产权法学有两个极端:一是无反思的‘与国际接轨’,对西方理论照单全收;二是情绪化的理论虚无,将知识产权理论贬为‘策略’。这两周极端,只会孕育‘知识产权法术’,不会产生知识产权法学。”“事实上,知识产权法学从概念体系到价值体系,都大有重构、建设的余地。旧的概念体系以‘智力成果’概况知识产权对象,并以‘智力’为核心建立了‘鼓励创造’的价值原则。强调‘智力’,就是强调财产的来源,即产生财产的劳动属性是智力劳动。在财产制度的构造中,财产的来源没有法律意义,财产的形态才是关键。正如物权制度不是‘体力财产权’,而是对‘物’之权。本书以符号哲学为依据,认为知识产权对象的形态是‘符号组合’,知识产权是符号财产权。财产权制度只着眼于利益的分配,而不关心财产的劳动来源。物权制度的功能不在于‘鼓励体力劳动’,知识产权制度的功能也不在于‘鼓励创造’,创造者仅仅是参与知识产权利益分配的主体之一。本书主张,知识产权法的价值原则应从创造伦理转向分配伦理。冷静地思索知识产权的概念和知识产权法的价值原则,可以消解知识产权与智力创造的虚假亲缘,破除‘知识产权法鼓励创造’的神话,从而获得一种新的与西方法学对话的角度。”
  •     作者的一篇小文,佐证了其在本书中的观点,转发如下:又来了李琛(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近一两年,知识产权在我国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关注。除了国家级的知识产权战略,各地也在纷纷制定省、市、县、区等不同规格的“小号”战略。知识产权法学随之日益风光,先是在大学教育中的地位步步高升,居然要变成与法学平等的“二级学科”。据说知识产权法还要变成大学“通识课”,今后除了《大学语文》、《大学英语》,或许很快就要有《大学知识产权》了。不仅如此,知识产权法还有可能成为中小学基础教育的内容,按照某些地方知识产权战略的规划,要在中小学生中“展开知识产权教育新高潮”。这一切,让人想起京剧《锁麟囊》中薛湘灵在赵永贞面前的座次变化,用丫环碧玉的话说,“一点一点地往上升啊”。又想起鲁迅的一篇题为《“来了”》的文章,大意是:任何主义来到中国,都不要怕,无论什么主义都扰乱不了中国,也就是“来了”而已。 何以如此?因为中国人对待新主义、新制度往往并不当真,“只要有新鲜的名目,便取来玩一通,不久连这名目也糟蹋了,便放开,另外又取一个。” 目睹中国知识产权之“热现状”,不由得暗自心惊:来了,又来了!这回玩的是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本是财产权之一种,在民事权利体系中与物权、债权属同一层级。因我国要建成创新型国家,知识产权法又是“鼓励创造”之法,于是知识产权一举成为“国权”(仿“国学”、“国剧”之谓)。可叹物权理论过于老实,早早地把物权法的功能描述为“规范物的归属与流转”,若总结为“鼓励体力劳动”,又配以“中华民族勤劳勇敢”的论断,岂不抢先占据“国权”的地位?反过来想,知识产权制度的功能何不老老实实地表述为“规范知识财产的归属与流转”?产权是交易的前提,知识的产权化,就是承认知识成为市场的要素。人类的文化都是后天创造的结果,人类历史就是一部创造史,没有知识产权法,并不影响创造;但只要知识需要市场化,就必然呼唤知识产权法。夸大知识产权对创造的作用,实际上未得要领。知识产权保护提供创新动力,但不能提供创新能力。以知识产权立国之前,必先以教育立国、科技立国。与其投入过多的公共资源建设各种型号的知识产权战略,不如踏踏实实地发展教育与科技。今日群起“玩”知识产权,总是不肯认真之故。知识产权是什么、干什么都没有研究清楚,各级“战略”就“来了”!在这个娱乐时代,很多东西都可以玩,但惟独教育和文化不可任意亵玩。可怕的是,我们的教育先就“玩”起来了。学科的层次划分自有客观的标准,不能轻随时风移转。知识产权不过是民事权利之一,因政府重视便可将知识产权法学与法学并列,我们的教育也未免太随和了些。文化也不甘寂寞,“知识产权文化”的口号已经有了。从逻辑上推,既有“知识产权文化”,也该有“物权文化”。我们历来提倡的乐善好施、大公无私,这些与“所有权文化”背道而驰的理念,看来都是落后的,也很有必要普及“中小学物权常识”了。愚以为法律保障的权利关系不过是斤斤计较的俗情模式,只需认可、尊重、保护即可,无需提倡,从没想到这里还有文化。居里夫人当年竟然说出这等“没文化”的话:“诚然,人类需要寻求现实的人,他们在工作中获得很大的报酬。但是,人类也需要梦想家——他们对于一件忘我的事业的进展,受了强烈的吸引,使他们没有闲暇,也无热情去谋求物质上的利益。” 好在我们即将在大、中、小学中推广知识产权教育,绝不会再产生象居里夫人这般无知的新一代了。说了这许多扫兴的话,一无是处,但惟有一点可取:是真诚的扫兴。愚疑心那许多夸大的战略观、教育观、文化观不是真诚的糊涂,而是不真诚的跟风,只是“玩”而已。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本旨是为创新提供制度环境,创新的主体是人,而且是有独立精神的、踏实认真的人,绝不是盲目趋势、投机取巧的人。认真之精神不立,何以立科学与创新?认真之精神不立,任何制度的引进也就是“来了”而已。《物权法》就要颁布了,不知明年是否会出现物权战略、《大学物权》、《中小学物权》和物权文化。鲁迅:《“来了”》,载《热风》,第53页,人民文学出版社1980年版。鲁迅:《书信.致姚克》,转引自钱理群:《与鲁迅相遇》,第176页,三联书店2003年版。玛丽•居里:“我的信念”,剑捷译,载《人生天地间》,第129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摘要又来了(Coming Again)鲁迅有一篇题为《“来了”》的文章,大意是:任何主义来到中国,都不要怕,无论什么主义都扰乱不了中国,也就是“来了”而已,因为中国人对待新主义、新制度往往并不当真。从当前我国的知识产权战略观、教育观和“文化”观可以看出,人们对待知识产权的态度有盲目的跟风之弊。认真之精神不立,无以立科学与创新。目前,创新的关键不在知识产权制度,而是人。否则,任何制度引进也就是“来了”而已。
  •     李琛老师的这本书虽然体积小,但容量大,观点富有启发,说字字珠玑亦不为过。在此梳理本书的主要观点,以便速览。首先,作者论证了科学与体系化的关系,从而指出法学作为一门独立科学的基础就在于其体系化,这里作者引用了库恩等人大量关于科学哲学的论述以证明其观点,实属一种跨越学科的卓越尝试。作者看来,所谓体系化即是:科学的体系化,是根据特定的选择依据把某个知识领域作为研究对象,寻求最合理的联结因素将知识组织成整体。被法学方法论当作法学研究方法的 “体系化”,是完整的科学意义上的体系化,强调整体性,也强调合理性。也就是说,法学能成为科学,必须有一个建构整体的合理基础。不过作者又进一步反问自己,法学何必要成为一门科学?她的回答是:我们寻求事物的整体性,不是纯粹地为了获得某种好处,譬如预 测某种结果,更重要的是为了把握世界。如果我们不能寻求事物的整体 性,世界就是不可认识、不可把握的。假定神谕可以准确地告诉我们明天 的天气,我们还是希望通过研究掌握天气变化的规律,因为神谕不告诉我 们天气变化的原因,这一点会让人类感到绝望。多伊奇认为,科学的目的 不是预言,而是理解。至此,作者论证,法学应当作为一门科学,而所以能够成为科学,在于体系化。故而进入本书主题:知识产权法如何体系化?此处,作者第一步先评价了知识产权法的体系化现状,指出其体系基础之“暧昧”。“在法学方法论上,被普遍认可的体系建立依据有两点:概念与价值。”基于此,作者认为,知识产权法在概念和价值上都缺乏统一的合理性基础。对于概念,作者首先批评了“智力成果”并非一个胜任统一知识产权权利对象的范式:“智力成果权”是一个不成功的概念设计,根本不能维系知识产权的整体 性。从历史分析来看,维系知识产权整体性的基础已经走过了 “从智 力劳动到权利对象”的历程。用“智力成果”解释知识产权的共性,是 人类早应超越的思维阶段。她提出智力成果这一概念的三个缺陷:1. “成果”未交代权利对象的形态2. “智力”若解为权利对象的智力含量要求,无法涵盖商业标记权;3. “智力”若解为对财产形成过程的说明,则缺乏法律意义。这部分论证中最精妙的在于强调了法的第二性原理:依据法的第二性原理,法律概念只选取具有规范意义的特征予以反映,而其他特征一 概予以舍弃。尽管在第一性上作品是创作的结果,但在法律上,是劳动成果决定劳动性质,而不是相反。对于价值,作者批判了鼓励创造说的缺陷:首先,知识产权法并不保护最伟大的创造。伟大的观念和基础性科学理论都不能成为知识产权的对象。其次,创造是人类的天性,创造行为本身是不需要利益刺激的。再次,从知识产权制度中获益最多的主体不是创造者,而是利用智力 成果从事市场交易者。最后,目前知识产权的范围有所扩展,扩展到若下不具备创造性的对 象。接着,作者又指明了造成缺乏上述体系化基础的原因。包括人类思维的局限、研究格局的制约、国际协调的影响、技术的快速革新等。这里交有启发的观点主要有:(1)知识产权与民法自说自话的研究格局。作者指出:“人们安于知识产权的特殊性,民法学者依旧关注所谓的传统民事权利,知识产权学者忽视民法学的一般原理,从而形成了民法学与知识产权法学彼此孤立的研究格局。”在后文中作者进一步强调:知识产权体系 化的第一步,是总结民法的体系化成果,发现民法概念、原则中储藏的可 资利用的法律经验。(2)知识产权的研究过分细化表明学科的不成熟“本文所称的“成熟学科”,相当于库恩在《科学革命的结构 》—书中提 出的“标准科学”或“常规科学”。成熟学科的特征是:基本的定律、原理、 研究方法(即范式)已经形成;研究实践很少在基本原理上发生争论。”作者认为,法学的范式即是所谓通说,而知识产权缺乏权威性的通说。(3)国际协调的结果有大量的非理性成分,这些非理性成分和体系化追寻合理性基础的目标南辕北辙。(4)民法学长期以来形成的良好的体系化传统,对知识产权法的熏染不足。一个最需要民法理论给养的学科,却阻断了学术滋养的源头,形成了 恶性循环。技术思考多于法律思维,使知识产权法学呈现浓厚的非体系 化色彩。至此,作者又指出,要消除上述因素,就是需要我们自觉形成体系化思维,发挥体系化的总结功能、发展功能、约束功能和移植功能。作者在前文批判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对建构知识产权法体系概念基础与价值基础的看法:(1)概念上,改“智力成果”为“符号组合”。此处作者引用卡西尔“符号哲学”堪称创举。(2)价值上,知识产权 制度应当走下“鼓励创造”的神坛,步入“分配利益”的俗境,不再沉迷于 “鼓励创造,社会发展”的幼稚假定,而是厘清各种相关利益,最大程度地达致公平。最后,作者阐述了知识产权体系化与民法体系化的关系。作者表达了对民法体系化的关切,与前文多次强调民法理论对知识产权法体系化的作用不同,这里作者道明了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私权,其本身对民法体系的建构也自有其贡献。例如,作者人格权乃民法人格权保护之渊源;又如,知识产权无过错责任对民法责任体系的修正等等。对于知识产权在民法中的地位,作者选取了两个角度。(1)知识产权法包括设权规则(绝对权保护,无过错)和竞争法规则(侵权法,过错)。(2)质疑了知识产权的人格财产一体性。这一部分作者曾作为论文发表于《中国社会科学》,其逻辑之缜密,令人叹服。无暇读完全书者,尤应读这最后一节。当然,愚见以为,李老师的这本书虽近完美,但并非无可指摘。例如,在论证知识产权的价值并非鼓励创造时,其中一个论据是“非独创性的数据库等也归入知识产权”,这就是循环论证了。瑕不掩瑜,我希望更多喜欢知识产权法的同仁读到这本书,相信多少都能获得有益的启发。

精彩短评 (总计13条)

  •     李老师的逻辑还是很强大的~为什么我又在炒冷饭~唉~码字~
  •     对概念法学的执着追求是否值得。
  •     还好吧,快递很快,书的质量不是很好,勉强看吧
  •     这个女子的才华让我对女老师重新寄予好感。
  •     对于知识产权法的体系提出了一些新的观点,有新意,但尚未成为通说。
  •     李老师的确曾是文学青年!
  •     非常非常非常地有启发性
  •     包装没问题,质量也很好
  •     本书很薄,但很精炼深邃。
  •     拜大神
  •     不少真知灼见,第四章最好,符号说调和形式和信息,分配伦理作为价值。李教授算是知产界的异类,但还不是异端。但是,对没有经过“语言学的转向”和政治经济学碰撞的所谓哲学性体系化思维,不赞成,也无兴趣。
  •     引文真是丰富,观点很有意思
  •     已读一遍,还需再读。很少读到这种既有深度且文字可喜的博士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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