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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法律
出版日期:2012-1
ISBN:9787511827524
作者: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 编
页数:576页
章节摘录
版权页: 原审法院认为,银川市自来水总公司与张某于2008年3月25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银川市自来水总公司作为国有独资公司,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布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33条规定,“对重大资产处置,需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现银川市国资委已批复要求原告通过。公开挂牌、竞价出让”方式进行资产处置,且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第1款的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第(六)项: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故双方签订的合同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合同。银川市自来水总公司应当返还张某的购房款2,654,448.80元,并承担该购房款的利息,利息从张某交付购房款的2008年5月14日起开始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关于反诉原告张某提出的要求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的反诉请求不予支持。张某要求银川市自来水总公司赔偿其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的经济损失214,615.35元,因双方在合同中对违约金未有约定,且张某并未提交银川市自来水总公司因合同未履行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证据,银川市自来水总公司已承担购房款利息补偿张某的损失,故对张某要求赔偿损失的请求亦不予支持。判决:一、银川市自来水总公司、张某于2008年3月25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二、银川市自来水总公司返还张某购房款2,654,448.80元并承担该款银行利息(利息从2008年5月14日起计算至判浪生效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此款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付清。三、驳回反诉原告张某的反诉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银川市自来水总公司系国有独资公司。该公司与张某签订的
书籍目录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及依据 第二条 调整范围 第三条 基本经济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 第四条 平等保护国家、集体和私人的物权 第五条 物权法定原则 第六条 物权公示原则 第七条 取得和行使物权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原则 第八条 物权法与其他法律关系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第二编 所有权 第四章 一般规定 第五章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七章 相邻关系 第八章 共有 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第三编 用益物权 第十章 一般规定 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十二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十三章 宅基地使用权 第十四章 地役权第四编 担保物权 第十五章 一般规定 第十六章 抵押权 第十七章 质权 第十八章 留置权第五编 占有 第十九章 占有附则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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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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