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条文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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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奚晓明、 王利明 人民法院出版社 (2010-02出版)
出版日期:2010-2
ISBN:9787802179431
页数:469页

内容概要

王利明,1960年2月生,湖北省仙桃市人。1981年获湖北财经学院法学学士学位;1984年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学位并留校任教;1990年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学位;1989年2月至1990年2月,1998年8月至1999年6月,先后在美国密歇根大学法学院和哈佛大学法学院进修。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十一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曾获“中国有突出贡献的博士学位获得者”、“第一届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北京市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以及教育部优秀青年教师奖、第一届中韩青年学术奖、长江学者等奖励。 主要学术成果: 专著《违约责任论》(获第三届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等奖)、《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获全国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二等奖)、《司法改革研究》(获司法部优秀科研成果一等奖、吴玉章科研基金三等奖)、《物权法论》、《物权法研究》(获第六届国家图书奖提名奖)、《合同法研究》(第一、二卷),《民法总则研究》(获第十四届中国图书奖)、《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及立法理由书》{获第四届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一等奖)、《我国民法典重大疑难问题之研究》(入选新闻出版总署第一届“三个一百”原创图书出版工程);主编或合着《民法新论》(上、下册,获北京市高等学校第二届哲学社会科学中青年优秀成果奖、高等学校出版社优秀学术专著优秀奖)、《民法-侵权行为法》(获北京市第三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第三届普通高校优秀教材奖)、《人格权法新论》(获第九届中国图书评论奖)、《人格权与新闻侵权》、《合同法新论·总则》;主编或合著司法部本科统编教材《侵仅行为法》、《人格权法》、《民法教程》(获司法部部级优秀教材奖)、全国律师资格考试指定教材《民法》、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民法》(获教育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材一等奖)、《合同法》以及多本本科、研究生教材和高级法官班教材:编著《合同法疑难案例研究》,《中国民法案例与学理研究》(四卷本)等案例教材:发表论文集《民商法研究》(1至5辑)和学术论文百余篇。 王利明教授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起草小组重要成员,目前正在进行民法典专家建议稿的起草与深入的理论研究工作。

书籍目录

第一章  一般规定【本章概要】第一条  (本法的立法目的)第二条  (本法的保护范围)第三条  (侵权法律关系的主体)第四条  (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关系)第五条  (本法与其他侵权特别法的关系)第二章  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本章概要】第六条  (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第七条  (无过错责任原则)第八条  (狭义的共同侵权行为)第九条  (教唆、帮助侵权)第十条  (共同危险行为)第十一条  (累积因果关系的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第十二条  (部分因果关系的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第十三条  (连带责任的对外效力)第十四条  (连带责任的对内效力)第十五条  (侵权责任承担方式的一般规定)第十六条  (人身损害赔偿范围)第十七条  (死亡赔偿金的定额化赔偿)第十八条  (被侵权人死亡、分立、合并后赔偿权利人的确定)第十九条  (侵害财产权益时财产损失的计算)第二十条  (侵害人身权益时财产损失的计算)第二十一条  (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侵权责任方式)第二十二条  (精神损害赔偿)第二十三条  (受益人的补偿责任)第二十四条  (公平责任)第二十五条  (损害赔偿金的支付方式)第三章  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本章概要】第二十六条  (过失相抵)第二十七条  (受害人故意)第二十八条  (第三人过错)第二十九条  (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第三十条  (正当防卫及其法律后果)第三十一条  (紧急避险的法律后果)第四章  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本章概要】第三十二条  (监护人责任)第三十三条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丧失意识或失去控制情况下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责任)第三十四条  (职务侵权)第三十五条  (雇主责任)第三十六条  (网络侵权)第三十七条  (安全保障义务)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人身损害时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第三十九条  (限制行为能力人受到人身损害时学校侵权责任)第四十条  (第三人侵权造成未成年学生人身损害的责任分担)第五章  产品责任【本章概要】第四十一条  (生产者的产品责任)第四十二条  (销售者的产品责任)第四十三条  (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及生产者、销售者之间的责任分担)第四十四条  (运输者、仓储者和生产者、销售者的责任分担)第四十五条  (缺陷产品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侵权责任)第四十六条  (产品售后警示和召回制度)第四十七条  (惩罚性赔偿制度)第六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本章概要】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法律适用)第四十九条  (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一致时交通事故责任主体)第五十条  (机动车已经转让并交付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时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第五十一条  (转让拼装的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第五十二条  (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第五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人逃逸后交通事故责任的承担)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本章概要】第五十四条  (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和责任构成)第五十五条  (患者知情同意权)第五十六条  (紧急情况下知情同意的特殊规定)第五十七条  (医务人员诊疗过失的认定)第五十八条  (医疗机构的过错推定)第五十九条  (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责任)第六十条  (医疗机构的免责事由)第六十一条  (病历资料的制作、保存及查阅、复制)第六十二条  (患者隐私权的保护)第六十三条  (医疗过度检查行为的禁止)第六十四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的保护)第八章  环境污染责任【本章概要】第六十五条  (环境污染责任的归责原则)第六十六条  (环境污染责任诉讼的举证责任)第六十七条  (环境共同侵权)第六十八条  (第三人过错造成的环境污染责任的承担)第九章  高度危险责任【本章概要】第六十九条  (高度危险责任的一般条款)第七十条  (民用核设施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第七十一条  (民用航空器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第七十二条  (占有、使用高度危险物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第七十三条  (高度危险活动的侵权责任)第七十四条  (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第七十五条  (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第七十六条  (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损害责任的承担)第七十七条  (高度危险责任的赔偿限额)第十章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本章概要】第七十八条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一般规定)第七十九条  (未被采取安全措施的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第八十条  (禁止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第八十一条  (动物园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第八十二条  (遗弃、逃逸的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第八十三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第八十四条  (饲养动物的基本规则)第十一章  物件损害责任【本章概要】第八十五条  (建筑物及其他地上工作物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第八十六条  (建筑物及其他地上工作物倒塌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第八十七条  (抛掷物或坠落物致人损害的责任)第八十八条  (堆放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第八十九条  (公共道路障碍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第九十条  (林木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第九十一条  (地面施工和地下施工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第十二章  附  则第九十二条  (本法时间效力)附    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后记

作者简介

《侵权责任法条文释义》包括一般规定、责任构成的责任方式等。《侵权责任法条文释义》根据该法的条文顺序,结合现行有效的相关侵权法律规范,以【本章概要】、【条文主旨】、【立法理由】、【理解与适用】等新颖体例,全面系统地解读了各法条的立法原意、新制度设计,针对性地分析研究了该法与现行相关侵权法律规范的立法差异与变化,并对该法在司法、行政执法与维权实践中的具体适用进行了全新的阐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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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一些问题上未正确把握侵权法基本原理,例如多数人责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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