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商标报告(第8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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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中信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8-12
ISBN:9787508613444
作者:曹中强 编
页数:467页

章节摘录

一、充分认识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重大意义1.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必将促进创新型国家建设。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在国家整体的知识产权执法保护体系中居于基础地位,发挥着主导作用。人民法院在依法调整知识产权关系、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权益、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等方面,负有不可替代的法律职责,肩负着重大使命。通过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必将推进人才强国战略的实施,全面贯彻和体现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2.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必将树立我国良好的国际形象。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不仅是我国参与国际竞争、营造更具吸引力的引进国外资金和先进技术的良好投资软环境的现实需要,也是我国履行对外承诺、树立良好国际形象的客观要求。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必将更好地保护和吸引外商投资,保障和提升我国企业国际竞争力,进~步促进扩大对外开放。人民法院通过严格依法制裁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依法严惩商标假冒和盗版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必将树立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良好形象。3.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必将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没。通过知识产权审判,可以使有利于社会进步的创造愿望得到尊重、创造活动得到支持、创造能力得到发挥、创造成果得到保护,使社会充满生机与活力;可以促进和保障社会诚信机制的建立,引导人们信守约定、讲求信用、维护良好风尚,促成彼此信任,增加价值认同和凝聚力,实现社会的诚信友爱。二、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4.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司法保障,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要求,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方针和“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依法保护知识产权,维护公平竞争,促进自主创新,服务对外开放,把知识产权。

媒体关注与评论

商标报告系列,旨在使人们对当前国内外商标动态有个综览,日后对已有的法规、判例等有处查询。而作为“综览”与“查询”的记录,在中国,不仅知识产权领域,而且其他多数法律领域,均稀有留心做者。但这种记录,对中外实践者与研究者,又确不可少。在报告中,法规力求齐全,判例则力求较为典型或影响较大。只愿经年之中或多年之后,人们感到这份报告确实有用。  ——郑成思

书籍目录

【官方文件】 ◆总类   ◇综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节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 ◆商业标志综合立法  ◇企业名称    “中华老字号”标识使用规定   ◇食品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化妆品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   ◇药品    药品广告审查办法    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  ◇地理标志    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 ◆商标权利取得、维持与撤销   ◇商标申请     自然人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注意事项     关于调整商标注册工作流程等有关事宜的通知 ◆商标权利运用  ◇特许经营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    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商标保护程序法   ◇行政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节录)  ◇民事程序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 ◆商标保护实体法   ◇行政实体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开展打击“傍名牌”不正当竞争行为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  ◇民事实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认定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刑事实体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    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国际公约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节录)【典型案例】 ◆绝对理由确权案件  1.北京克劳沃种业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北京绿冠草业科技发展中心等“午夜Midnight”商标行政纠纷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2007〕高行终字第193号     争议商标“午夜(Midnight)”——草地早熟禾品种名称——曾在美国申请植物新品种保护——已过法定保护期——根据所在国法律及相关国际公约——系通用名称——无权妨碍他人正当使用——保护期满后也是如此——该品种及其名称经宣传、使用——已被国内外业内人员所认识并熟知——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争议商标,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一审法院判决维持符合法律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和一审判决  2.宁波大光明眼镜有限公司等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浙江大光明眼镜有限公司商标行政纠纷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2007〕高行终字第582号争议商标“大光明”不是眼镜行业中眼镜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未直接表示眼镜商品或服务的特点——具备商标显著性的特征——商标注册合法——争议商标“大光明”并不因17位上诉人将其作为商号注册登记使用而丧失作为商标所具有的显著性——17位上诉人不能作为一个整体享有“大光明”商号权——8家上诉人成立时间早于本案争议商标申请注册的时间——不能证明其“大光明”商号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之前在眼镜行业中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其余9家上诉人成立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的时间——不享有“大光明”商号的在先权利——不能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牟取非法利益,独占“大光明”品牌效益的恶意——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3.盛能投资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株式会社良品计画“无印良品”商标行政纠纷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7〕高行终字第16号  良品计画1991年在香港开设“无印良品MUJI”商品专卖店——盛能公司与被抢注的商标在先使用地共处同一区域——均从事服装生产和经营——具有主观恶意——以不正当手段抢注良品计画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不要求被抢注的未注册商标必须在中国大陆使用——争议商标应予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和一审判决适用《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不妥——未影响本案最后处理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和一审判决 ◆相对理由确权案件  4.老传统食品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等   “家家”商标行政纠纷案  ①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关于第1526615号  “家家”商标争议裁定书商评字〔2004〕第1812号    商标的使用不以商标所有人自行使用为限——杏花村公司的证据表明争议商标申请前,其已经使用“家家”商标——具有一定影响——老传统公司和杏花村公司曾有联营关系——共处相同地域——同一行业——商品有相同的销售渠道和地域——杏花村公司的商标已为一定范围内的消费者及同业竞争者知悉——争议商标与杏花村公司在先使用商标文字构成、字体基本相同——应知“家家”为杏花村公司在先使用的商标——将争议商标抢先申请注册在类似商品上——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应予以撤销   ②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2004〕一中行初字第00588号    争议商标申请前,杏花村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已为“家家”酒的销售做了大量准备——“家家”酒通过宣传为相关消费者熟悉——老传统公司与杏花村公司曾有生产酒产品的联营关系——同处吕梁地区——同为酒产品生产企业——申请注册争议商标——主观有恶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家家”的商品商标固定在标明杏花村公司生产的酒产品上——杏花村公司为该商标的使用人——“家家”一词是否系自创词的问题不能推翻关于老传统公司有恶意的认定——维持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   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2005〕高行终字第71号    争议商标申请前,杏花村公司“家家”商标已有一定影响——老传统公司和杏花村公司曾有联营关系——处相同地域——同一行业——应知“家家”为杏花村公司在先使用的商标——申请注册争议商标——与杏花村公司在先使用商标文字构成、字体基本相同——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商标评审委员会的争议裁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一审法院判决维持正确——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④最高人民检察院行政抗诉书高检抗字〔2006〕4号    杏花村公司的代理商、经销商对“家家”酒商标的使用不是商标法意义的使用——不能据此认定杏花村公司使用在先——杏花村公司与山西电视台的广告合同作为商标使用在先的证据不充分——无法确认杏花村公司的“家家”酒已有一定影响——双方联营关系结束15个月后,杏花村公司才开始使用“家家”酒名称——279号广告合同的委托单位不是杏花村公司——作为杏花村公司的商标使用证据不足——“家家”本身不具有独创性——认为老传统公司存在恶意,证据不充分——提出抗诉,请求再审  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6〕高行抗终字第474号  在争议商标申请前,杏花村公司“家家”商标的影响已达一定程度——老传统公司和杏花村公司曾存在联营关系——处相同地域——同一行业——有相同的销售渠道和地域——争议商标与杏花村公司在先使用商标文字构成、字体基本相同——应知“家家”为杏花村公司在先使用的商标——在类似商品上申请争议商标——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原终审判决维持正确——老传统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5.黄程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中山市安得利制锁有限公司等“安得利ADL”商标行政纠纷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7〕高行终字第592号  安得利公司与安得利制锁厂、安得利五金厂是具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企业——安得利制锁厂、安得利五金厂1994年已工商登记——商号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安得利公司及其关联企业的在先权利——争议商标原所有人利安公司与安得利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同处一地——相同行业——两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有过合作关系——了解争议商标使用的情况——抢先注册争议商标——违反诚信原则——属于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侵害安得利公司及其关联企业的商号权——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该案时,黄程受让争议商标——驳回黄程上诉,维持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和一审判决 ◆商标权属 ◆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操作指南】【环球动态】【重要档案】【著论索引】【文件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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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标报告(2008年)(第2卷)(总第8卷)》由中信出版社出版。

作者简介

《中国商标报告(2008年)(第2卷)(总第8卷)》收集了2007年与商标有关的法规、重要案例和权威文章。其中重要法规有《物权法》、《劳动合同法》以及《科学进步法》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节录,有最高人民法院等执法部门关于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重要文件;案例方面则收集了17个具有影响力的商标诉讼案例,对我国商标保护的审判具有司法意义;另外,国内外商标界的立法和研究动态在本卷里也有收集。本卷一如既往地体现实务指导原则,为商标保护提供法规和案例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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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短评 (总计3条)

  •     帮别人买的,真正需要这本书的是个日本人,可见此书还是比较有影响力的~随意翻阅了一下,觉得内容和案例比较权威和典型,对于专业人士来说,这本书值得一读~
  •     不想在当当网上买东西了,我买敲敲乐花了将近2个月才退回来的50元卷就买了这本书。不想多花一分钱在这里网购了。失望
  •     北京高院2007年新发展、欧共体2007年的商标保护、杏花村家家抗诉至最高、路易威登外观设计权与商标权、荣宝斋、蒙牛香港、QQ保皇、甄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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