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离婚后的扶养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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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4-1
ISBN:9787503652899
作者:张学军
页数:363页

内容概要

张学军:1967年10月出生,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博士,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在《法学研究》、《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family,law and policy》、《中国法学》、《法律科学》、《香港商报》、《吉林大学学报》等报刊上发表论文20余篇。

书籍目录

前言第一章 离婚后的扶养概述  第一节 “离婚后的扶养”之概念    一、离婚    二、离婚在夫妻财产关系上的效力    三、“离婚后的扶养”之概念  第二节 救助性的扶养与离婚时就结婚之前所给予的财物之返还之间的区别    一、离婚时就结婚之前所给予的财物之返还制度    二、两者之间的区别  第三节 救助性的扶养与夫妻共同财产或个人财产之清算之间的区别    一、夫妻共同财产或个人财产之清算制度    二、两者之间的区别  第四节 救助性的扶养与离婚之损害赔偿之间的区别    一、离婚之损害赔偿制度    二、两者之间的区别  第五节 救助性的扶养与离婚后的其他补偿之间的区别     一、依据合同所提供的救济    二、依据不当得利所提供的救济    三、两者之间的区别第二章 英国之离婚后的扶养制度  第一节 历史发展    一、起源    二、近代的改革    三、现代的改革  第二节 法院的权限及其行使方针    一、法院可以制定的判决    二、就给付金钱制定判决时应遵循的方针  第三节 法院行使审判权须遵循的原则    一、法院行使审判权须遵循的原则    二、给付金钱时数额之计算方法——1/3规则    三、提供住房时经常制定的判决  第四节 协议判决    一、协议判决(consent order)的产生    二、协议判决的程序    三、协议判决的救济与变更  第五节 给付金钱的判决之变更与终止    一、给付金钱的判决之变更    二、原定给付金钱的判决之终止第三章 美国之离婚后的扶养制度  第一节 历史发展    一、近代之离婚后的扶养制度    二、现代离婚后的扶养制度   第二节 法院的权限及其行使方针    一、可以作出的判决    二、法院行使审判权的方针  第三节 法院行使审判权须斟酌的因素    一、获得救助性的扶养之要件    二、生活费之数额和期间    三、过错与救助性的扶养    四、申请延期与勤勉标准    ……第四章 德国离婚后的扶养制度第五章 日本和其他国家之离婚后的扶养制度第六章 离婚后的扶养制度演变之社会背景第七章 现代离婚后的扶养之请求权基础第八章 现代各国离婚后的扶养制度之分析第九章 我国离婚后的扶养制度之解释与完善参考文献后记

作者简介

本书主要采用了以下研究方法。首先,采用了马克思主义的唯物辩证法。马克思主义认为,婚姻家庭具有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但是其本质属性是社会属性。婚姻家庭关系的产生、形成和发展归根结底取决于社会物质生产关系的发展变化。其次,采用了比较法的方法。离既然如此后的扶养制度于近代在西方各国确立,于现代依然存在。
本书正文共有九章。第一章探讨了离婚后的扶养与相关法律制度的关系;第二章探讨了英国之离婚后的扶养制度;第三章探讨了美国之离婚后的扶养制度;第四章探讨了德国之离婚后的扶养制度;第五探讨了日本和其他国家之离婚后的扶养制度;第六章探讨了离婚后的扶养罐演变之社会背景;第七章探讨了离婚后的扶养之请求权基础;第八章探讨了现代各务离婚后的扶养之立法模式;第九章探讨了我国现行《婚姻法》和司法解释之有关规定,提出了完善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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