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2012年度案例12-人格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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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中国法制
出版日期:2012-3
ISBN:9787509334713
作者: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
页数:205页

章节摘录

版权页:   对原告郭耀文、米力苹主张的死亡赔偿金224449元、丧葬费9199.98元,法院按被告南昌狮子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承担20%的责任比例予以支持;对原告郭耀文、米力苹主张的被扶养人生活费54520元,因为原告未能举证证明死者郭聚与其存在事实上的扶养关系,且无证据证实原告已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收入来源,该项主张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扶养费支付条件,法院对此不予支持;对原告郭耀文、米力苹主张的遗体存放费、遣送费4500元,该笔费用应已包含在丧葬费中,而法院已支持其丧葬费诉请,故不再支持;对原告郭耀文、米力苹主张的交通费、住宿费等费用共计49000元,原告提交的费用单据中存在多人多次往来情况,且存在飞机票等明显过高的消费支出,被告南昌狮子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也对上述费用是否真实合理提出质疑,法院经审查核实将上述费用酌定为10000元,由被告南昌狮子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按20%的责任比例予以赔偿。对被告南昌狮子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辩称其不存在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不予支持。 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江西省旅游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1.被告南昌狮子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郭耀文、米力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住宿费等损失48728元。2.驳回原告郭耀文、米力苹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6425元,由原告郭耀文、米力苹承担5140元,由被告南昌狮子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承担1285元。 郭耀文、米力苹不服提出上诉。上诉人诉称:1.原审判决以“原告未能举证证明死者郭聚与其存在事实上的扶养关系,且无证据证实原告已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收入来源”为由,对上诉人提出的被扶养人生活费5452元的主张不予支持,系对相关法律规定的误解。法律规定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不是指现在已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才给予补偿。原审开庭时,上诉人已提供了证据证明死者是上诉人的扶养义务人。两上诉人都是农民,10年后将全部丧失劳动能力,其三子之一的郭聚因生命权被侵害而死亡,故郭聚应承担的扶养义务应由侵害人予以赔偿。2.被上诉人未全面履行旅游合同义务,违背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江西省旅游管理条例》,对具有一定危险性的区域或者项目,没有采用必要的防护措施,也没有设立明显警示标志,致郭聚放松安全意识而冒然下渠嬉水,在这一环节上,被上诉人至少应承担70%的责任;在郭聚溺水后,被上诉人也没有按照《江西省旅游管理条例》的规定做好救治工作,以致痛失救治时机、贻误抢救,导致郭聚死亡,在这一环节,被上诉人应负全责,原审判决被上诉人仅承担20%的民事赔偿责任显失公平。因此请求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民事责任的70%;改判支持上诉人被扶养人生活费54520元;判令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的70%。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答辩称:郭聚发生溺水的地点不在被上诉人经营的景区范围内,且被上诉人在景区管理上也尽到了相应的管理、告知义务,不存在任何过错,故被上诉人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书籍目录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一)未成年人人身损害  1.李明安诉董仕德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案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在校的其他未成年人人身伤害时,各方责任应如何承担?  2.张益铭诉本溪市第二十二中学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案    ——作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中学生在其人身权利受到侵害时,校方已    经进行了相关投保,是否依然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应承担多大的赔偿责任。  3.王碧刚诉王耀启、王永清健康权案    ——被告王耀启、王永清上山追赶原告的行为与原告的损害后果有无    因果关系?原告对其损害后果有无过错,其监护人是否尽到监护职责?  4.张阳诉肖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案    ——双方监护人均存在监护不到位的过失时,如何分担责任?  5.黄元诉朱逸飞、上海市闵行区纪王学校健康权案    ——在学校踢足球时被其他球员踢伤,该球员和学校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6.杨菁宇诉陈祖强等健康权案    ——被告在过道处用煤炉烧开水,造成原告被烫伤致残,应如何承担责任?  7.杨文贵诉远安县荷花镇望家小学等健康权案    ——未成年人在学校造成其他未成年人的伤害,学校在事件中承担的是监护责任还是教育管理责任?责任应如何分担?  8.肖珊纯紫诉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第二中心幼儿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案    ——第二幼儿园对肖珊纯紫的损害,是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还是给予适当的赔偿?是否需要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9.杨杰等诉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运动学校生命权案    ——学生在校外自杀,学校是否应当承担责任?责任如何分配?  (二)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损害赔偿  10.贾玉娟等诉红星福利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案    ——被托养人发生意外事件后,托养人与养老机构应如何分担责任?  11.刘抱琮诉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办事处敬老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案    ——敬老院对孙会清摔伤致死的损害后果是否存在过错?敬老院应承担违约责任还是侵权责任?  12.吴语英等诉北京南官泉怡园度假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案    ——度假村是否提供了安全的营业场地、履行了提示义务和适当的救助义务?  13.王良友诉厦门市仙岳医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案    ——原告出现情绪异常情况后自缢,被告是否存在疏于监管护理的情    形,对原告的自缢后果是否负有过错责任?被告的相关医疗行为    与原告的自缢结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14.邵羡坤等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溪解放路支行等生命权、    健康权、身体权案    ——宗彩虹是否因为被告营业场所地面湿滑摔倒致死?被告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二、姓名权纠纷三、肖像权纠纷四、名誉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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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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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书评

 
 


精彩短评 (总计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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