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实施机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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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中国方正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2-1
ISBN:9787802160996
作者:李国海
页数:419页

章节摘录

  (一)绝对三倍损害赔偿  毫无疑问,这种类型必然要以美国为代表,不仅如此,美国反垄断法中规定的绝对三倍损害赔偿制度至今仍是世界独有。  美国反托拉斯法中的损害赔偿制裁手段主要规定在以下两部法律中:  (1)最早的《谢尔曼法》。该法第7条规定,“任何因反托拉斯法所禁止的事项而遭受财产或营业损害的人,可在被告居住地、被发现地或有代理机构地区向美国区法院提起诉讼,不论损害大小,一律给予其损害额的三倍赔偿及诉讼费和合理的律师费”,该法第7A条规定,“无论何时,美国因反托拉斯法所禁止的事项而遭受财产及事业损害时,美国可在被告居住地、被发现地或有代理机构地区向美国区法院提起诉讼,不论损害数额大小,一律予以赔偿其遭受的实际损失和诉讼费”。  (2)《克莱顿法》。制定于1914年的《克莱顿法》的主要目的在于将《谢尔曼法》的简略规定予以细化,所以,它也对反托拉斯法中的损害赔偿问题作出了规定。不过,《克莱顿法》中有两条关于损害赔偿的规定与《谢尔曼法》的两条规定完全一样,即:《谢尔曼法》的第7条与《克莱顿法》第4条相同,《谢尔曼法》第7A条与《克莱顿法》第4A条相同。《克莱顿法》关于损害赔偿的规定与《谢尔曼法》不同的地方在于:《克莱顿法》以第4C条增加了关于州司法长代为提起损害赔偿诉讼的内容,①该条规定,州司法长作为政府监护人,代表其州内自然人的利益,可以本州的名义,向对被告有司法管辖权的美国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确保其自然人因他人违反《谢尔曼法》所遭受的损害得到金钱救济,这种诉讼同样可以请求损害额的三倍赔偿。此外,《克莱顿法》还对反垄断法上的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等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  (二)酌定三倍损害赔偿  在反垄断法上规定酌定三倍损害赔偿的,要以我国台湾地区为典型,而且就笔者已经掌握的资料看,这种做法也只有我国台湾地区采纳。  我国台湾地区于1991年公布了《公平交易法》,这部法律采取合并立法的模式,将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的内容规定在一部法律里面。该法第五章使用“损害赔偿”标题,但里面包含有除去侵害请求权和防止侵害请求权。具体规定损害赔偿的是该法第31条和第32条,第33条和第34条分别规定消灭时效和判决书之登载问题,为两种民事责任形式所共用的规定。该法第31条规定,“事业违反本法之规定,致侵害他人权益者,应负损害赔偿责任”,该法第32条规定,“法院因前条被害人之请求,如为事业之故意行为,得依侵害情节,酌定损害额以上之赔偿。但不得超过已证明损害额之三倍。侵害人如因侵害行为受有利益者,被害人得请求专依该项利益计算损害额”。  由以上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台湾地区对反垄断法损害赔偿采取酌定立法例,即在最高三倍的范围内,由法官酌情决定损害额的具体数额,这与美国采纳的绝对三倍损害赔偿形成了明显的对比。台湾地区之所以这样立法,根据有的学者的理解,其理由在于:法律既已规定损害赔偿为无过失损害赔偿制度,则以是否具有故意而酌定加重赔偿之倍数。①  ……

内容概要

  李国海,男,1969年12月生,湖南永州人。1999年至2002年脱产在武汉大学法学院学习,1999年获法学硕士学位(经济法专业),2002年获法学博士学位(民商法专业经济法方向)。2003年至2005年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从事博士后研究。现为中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曾担任法律系主任,现任院长助理。主要研究方向为经济法基础理论、竞争法和国有企业法。主编、合著、参编著作、教材共6部,并在《法律科学》、《法商研究》等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近50篇。

书籍目录

引论第一节 研究范围和研究目标一、研究范围的界定二、国内的研究现状及本论文的研究目标第二节 研究反垄断法实施机制的意义一、实施过程对于反垄断法的特殊意义二、研究反垄断法实施机制对于我国的特殊意义第三节 本论文的研究方法一、法经济学分析方法二、比较研究的方法三、历史考察的方法[第一编 反垄断法实施主体]第一章 概述第一节 反垄断法实施中的私主体与公共主体一、反垄断法实施中的私主体二、反垄断法的实施中公共主体和私人主体的协同关系三、有关反垄断法公共实施主体的指称用语的选择第二节 反垄断法执行机构的范围和研究路径一、反垄断法执行机构的范围二、关于反垄断法执行机构的研究路径第二章 反垄断法执行机构体系模式之一——二元主管机关与法院协调运作型第一节 平行式二元主管机关与法院协调运作型——以美国为例一、联邦贸易委员会二、司法部三、联邦贸易委员会、司法部与法院三者之间的相互关系第二节 从属式二元主管机关与法院协调运作型——以法国为例一、竞争审议委员会二、经济部长在执行竞争法方面的地位及其与竞争审议委员会的关系三、经济部长、竞争审议委员会与法院的关系第三章 反垄断法执行机构体系模式之二——主管机关、顾问机构与法院协调运作型第一节 纯粹顾问机构参与的执行机构体系——以德国为例一、概述二、联邦卡特尔局三、联邦经济部(长)在反垄断法实施方面的地位及其与联邦卡特尔局的关系四、垄断委员会五、法院在执行反限制竞争法中的作用第二节 非纯粹顾问机构参与的执行机构体系——以英国为例一、英国竞争法执行机构设置的发展历程二、英国竞争法执行机构体系的基本架构……[第二编 反垄断法制裁手段][第三编 反垄断法实施程序]参考文献后记一后记二

作者简介

反垄断法实施机制研究,ISBN:9787802160996,作者:李国海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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