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罚的哲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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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清华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6-4
ISBN:9787302122920
作者:王立峰
页数:328页

书籍目录

引论  一、问题及其意义  二、法律惩罚的界定  三、论证方法和研究思路  四、本书基本框架第一章 惩罚正当性的功利主义论证  一、行为功利主义:边沁的进路  二、规则功利主义:罗尔斯的尝试第二章 惩罚正当性的报应主义论证  一、康德的惩罚理论  二、黑格尔的惩罚理论  三、对报应主义惩罚理论的批评第三章 对惩罚正当性的怀疑:批判进路  一、文学描述  二、美德理论  三、马克思的惩罚观第四章 惩罚的社会必要性  一、保障安全  二、维护社会团结:涂尔干论惩罚第五章 惩罚的心理基础  一、惩罚论证的情感脉络  二、情感的意义  三、愤恨的内涵  四、愤恨的正当性第六章 惩罚的要素:客体、根据、内容和主体  一、惩罚的客体  二、惩罚的根据  三、惩罚的内容  四、惩罚的主体  五、对未遂犯的惩罚为什么要轻于对既遂犯的惩罚第七章 惩罚的基本原则  一、原则的意义及其正当性判断  二、责任与惩罚正当性的证明  三、公正原则  四、人道原则  五、功利原则  六、三大原则之间的逻辑关系第八章 对正义的超越:宽恕  一、宽恕的含义  二、宽恕的分类  三、宽恕的主体  四、宽恕的正当性和必要性  五、宽恕与重刑  六、追诉时效制度的分析主要参考文献后记

作者简介

惩罚的哲理是一个相当繁奥的问题。为什么惩罚,如何惩罚一直是困扰哲学家们的理论难题。本书选择法律惩罚作为研究对象,在对传统报应主义、功利主义惩罚理论进行梳理和分析的基础上,着重研究惩罚的社会必要性和心理基础,并分析惩罚的客体、根据、内容和主体,进而构建惩罚的公正、人道和功利原则,并提醒人们注意正义的局限所在以及宽恕的意义。本书采用以哲学为主的多学科研究方法,无论在总体线索还是局部分析上,均有新意,对法律实践亦有重要的理论价值。本书适合高校、科研机构的师生以及法律实务部门的工作人员阅读,也适月于对法学、哲学、社会学有兴趣的一般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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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书评

 
 


精彩书评 (总计1条)

  •     惩罚的本质在于对人的自由的维护,与此相悖的惩罚理念,都是对人类自由本性的歪曲,也是对惩罚本身的歪曲。平心而论,《惩罚的哲理》一书有些拼凑的味道。这是作者王立峰在博士毕业论文基础上修改而成的著作。当然,如果单纯考察这本著作在中国刑法领域对于惩罚本身的法哲学思考,其确实具有开创性意义。对于中国的法制建设而言,不缺少的是照猫画虎似的法律条文的抄袭,缺少的是对于立法精神、法律正义、权利本质等基本问题的现实与本土化回答。然而,如果将此书理解成是对惩罚的法哲学本土化思考,则未免高看了本书的意义和作者的功力。实际上,作者还在小心翼翼的回避这样的话题。即使一定要用西方的法哲学思想对中国的立法现实进行解释,作者也往往是从现实出发对于这类思想的另外解读。这种解读可能和原思想所要表达的意思大相径庭了。这些伟大的法学思想倒成了对现实法律的合理性进行“御用解释”的最好工具,这多少难免让人觉得遗憾,似乎那些神圣的理论反倒成了为现实某些邪恶的法律条款辩护的绝佳律师。或许,这么说来显得过于严厉。想来,以作者之能力和中国现实之法律环境,能够对惩罚本身的哲理性进行讨论就已实属不易了。据报道,中国最高法院有一段时间从不敢公布每年判处死刑和执行枪决的人数,因为这一数字实在是大到足以惊人的地步。作者的论述分两个部分完成,首先是对于西方主要惩罚思想的介绍。其通过功利主义的惩罚观和报应主意的惩罚观的对比,告诉人们这样一个事实。即正义的惩罚,或合适的惩罚应该仅仅与犯罪行为人的动机及其犯罪行为效果相关,而与惩罚某个人能够带来的社会效益和一般威慑力无关。这就证明了,无辜者受罚的不合理性。其中引用罗尔斯的一段话,令人印象深刻:“每个人都拥有一种基于正义的不可侵犯性。这种不可侵犯性即使以社会整体利益之名也不能逾越。”这种报应主义的惩罚从本质上而言,是对于人作为独自存在的个体,以及天赋权利的承认,没有办法证明个人正当利益一定小于集体利益。个人权利的合法性来源绝不是其对于集体有怎样的贡献,而是因为其作为人本身这一存在就天然的具备了这样的权利形式。本书的第二部分则在着力讨论法律惩罚之所以存在的合理基础。从涂尔干的论述来看,社会是一个以感情进行维持的有机统一体。这就要求存在于这一有机体中的成员要相互信赖,团结,并由此基础上产生某种集体情感和集体意志,这是使社会得以安全存在的基础,也是社会正常运行的保障。而惩罚之所以正确,则在于犯罪行为破坏了集体情感和集体意志,这可能导致社会成员因为秩序的破坏而对这个集体不再信任,因此有必要用集体强制的办法对其进行惩罚。王立峰则把惩罚的合理性基础归结于情感。因为人是社会关系的存在,所以人与人之间会产生反应性态度,即各种情感。一是对于自己权益被侵害时的愤恨,一种是对于其他人权利被侵害时的义愤,一种是自己侵害他人权利时的负罪感。这几类情感使惩罚的产生具备了一定的心理基础,也是惩罚产生的必然性所在。论证惩罚的合理性,实际上是在讨论为什么要对人做出惩罚,人为什么必须接受惩罚。虽然几种观点不尽相同,但是能够看得出来的是,对于这类问题的讨论与对于人的承认分不开。即惩罚是为了受害者、普遍社会成员的地位重新确认或发展;而对侵害者而言,惩罚也是对其人格的认同,是对其自由而负责下所产生的行为的认同,所谓黑格尔对惩罚的理解“陈法本身体现了法律对人的尊严与自由的认识。”从这个角度来说,人道或者人格的惩罚原则确是法律惩罚所产生与必须坚持的最低底线。一旦,失去了惩罚中的人的特性,我们面对的则是一个个干巴巴的手段人,而不是活生生的生命存在。

精彩短评 (总计4条)

  •     很好的书。深有启发,开阔思路与视野。
  •     总体感觉内容梳理的还算整齐。 谁评价封面美?封面一点都不好,召脏,我借的这本脏兮兮的。
  •     这是我近期喜爱并且推荐甚至想买它然后拥有之的一本书。
  •     各种拼凑,无法称之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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