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社会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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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5-11-1
ISBN:9787563355426
作者:(德)马克斯·韦伯
页数:395页

内容概要

马克斯·韦伯(Max Weber,1864-1920),德国学者,与马克思、涂尔干齐名,并列为现代社会学的奠基者。历任析林、弗莱堡及海德堡等大学教授。一生著述甚多,以《宗教社会学论文集》及《经济与社会》等最为重要,以《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等最为国内读者所知晓。译者简介:康乐:美国耶鲁大学历史学博士。简惠美:台湾大学历史研究所硕士。

书籍目录

序言第一章:实体法领域的分化 一、“公法”与“私法”二、“请求权赋予法”与“行政法规”三、“统治”与“行政”四、“刑法”与“民法”五、“不法”与“犯罪”六、“公权力”、“权力限制”与“权力划分”七、“法律”与“诉讼”八、理性的法律思维的诸多范畴第二章:主观权利的设定的各种形式一、“法命题”的逻辑范畴、“自由权”与“授权命题”、“契约的自由”二、契约自由的发展、“身份契约”与“目的契约”、“目的契约”的历史渊源三、“契约自由”的各种实际意义及其限制四、契约自由、自律、团体的法人性格五、法律共同体里的自由与强制第三章:客观法律的形式性格一、新的法规范的成立问题、“习惯法”二、法发展的实际成因、利害关系者的行为与法强制三、原始的纷争解决之非理性性格四、卡理斯玛的法创制与法发现五、作为法创制之担纲者的“法律名家”六、司法集会人团体的法发现第四章:法律思维的类型与法律名家一、经验的法教育与理性的法教育:由律师训练或大学训练二、神权政治的法教育三、欧陆的法律名家一中世纪的“法书”四、罗马的法律家与罗马法的形式性质第五章:法的形式理性化与实质理性化、神权政治的法与世俗的法一 法律形式主义的意义及其一般条件二 法律的实质理性化:宗教法三 印度法四 中国法五 回教法六 波斯法七 犹太法八 教会法第六章:公权法与家产制君主的法制定,法典编纂一 公权力二 家产制君主的法律之身份制结构与家父长制结构三 法典编纂的各种推动力四 罗马法的承袭与近代法理论的发展五 家产制法典编纂的类型第七章:革命创制的法的形式性质,自然法及其类型一 法国民法典的特质二 作为实定法的规范性基准的自然法三 自然法的类型,自然法与自由权四 从形式理性的自然法到实质理性的自然法的转化五 自然法公理的阶级关系性六 自然法对于法创造与法发现的实际影响七 自然法公理理论的解体,法实证主义与法律家阶层第八章:近代法律的形式性质一 近代法律里的法的分裂二 近代法发展里的反形式的倾向三 现代的盎格鲁撒克逊法四 素人裁判与近代法律家阶层的身份倾向译名对照表索  引

作者简介

马克斯·韦伯,德国著名社会学家,他是社会学的大师,犹如牛顿之与物理学,也是现代一位最具生命力和影响力思想家。科塞评价说:韦伯以永不停息的斗争为代价获得了清晰透彻的认识。很少有人达到他那样的深度。他带来的是对人和社会的深刻理解。他对社会行动中的磨难、悲剧以及偶尔的成功的超脱的关注,使他成为社会分析的科学和艺术的至今无人能及的大师。如果说八十年代以前的中国知识界对韦伯还很陌生的话,那么经过至今余温尚存的“韦伯热”,大家对“祛魅”(Disenchantment)、“理想型”(I deal Type)等韦伯特有的术语已耳熟能详了。八十年代中后期以来,大陆市场上的韦伯作品层出不穷,但一直不成系统,各个译本的译品亦参差不齐。此次广西师大出版社引进的台湾钱永祥等先生合力译出的韦伯作品集,填补了一直以来的缺憾。
在现代社会中,“法律社会”与“法治国家”等词汇已是耳熟能详。然而,法律到底是怎么来的?法律的演进过程如何?法律在人类社会中到底抵演了何种角色?本书即试图解答这些问题。作者挟其浑厚的法学与史学素养,从比较人类各大文明入手,深入探讨了“法”的缘起与演化,从纷纭复杂的史实中爬梳举例,阐明了法律与政治、经济、宗教等社会各层面的关系。本书适时的引进出版,我们有理由相信,韦伯关于人与法的如炬洞察和深邃的理论阐释对中国的法治化建设不无意义。

图书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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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书评

 
 


精彩书评 (总计3条)

  •     Aber allerdings spielte unter Andrem auch der Umstand mit, dass jenem noch nicht logisch rationalisierten Recht die Maxime der spezifisch „wissenschaftlichen“ Behandlung des Rechts dass, was der Jurist mit seinem Begriffsvorrath nicht „konstruieren“, also nicht „denken“ könne, auch rechtlich nicht zu existieren vermöge, noch fremd war. Der Rechtsrationalismus bedeutet in der That so leicht dieser Gesichts punkt heute übertrieben wird unter Umständen eine Verarmung an Formenreichtum. (MWG Abteilung 1; Band 22-3: S. 347-348)However, it was so important that the "scientific" treatment of law could not then exit, that is, that for a principle to have legal validity it had to be "construed" out of a system of given concepts, and that nothing outside such logical construction could juristically even be "conceived." Under certain circumstances, legal rationalism may indeed imply an impairment of creative ability, although this point should not be so exaggerated as it has occasionally been done in recent times. (M. Weber, E & S, edited by Guenther Roth and Claus Wittich, 1978, p. 688)
  •     就一个民商法学研究者的角度而言,韦伯的启发和冲击是强劲的。尤其是其中关于契约的起源,契约自由所带来的后果,公权力结构对私法关系的影响,民法典的编纂以及法律和宗教、经济的的关系之分析,这些都使读者受到很多的启发。不过,相比《宗教社会学》和《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等著作来说,韦伯的这本著作对读者的提出了更高的挑战,无论是对古罗马法的分析,还是对中世纪法律状况的观察,都会使我们迷失在浩瀚的历史社会知识中。深深迷醉于韦伯那种在宗教、政治、法律等领域的来回穿梭。韦伯在写史,也在写实。宏大的叙事与深刻的分析,使我们真正能感受我们是如何到达当前这个时代的,使我们更好地观察我们的境况。
  •     读完的感觉,很难说这本书是韦伯精心写作的产物,确实有点手稿的色彩。但是他的博学真让人叹为观止!不过,法律社会学的启发性仍然让我印象深刻。如果不仅仅是从法律学的角度来看,那么法律社会学似乎表明了这样一个政治—社会进程:人逐渐被剥夺,成为主观权利的承担者,而实质上是一无所有的抽象的人诞生了(第二章),与之形成对照的是责任的客观化,一种以所谓确定性为特征的客观法系统,将原本附着在人并需要人的责任行动,转化为机械行为(第三章)。

精彩短评 (总计46条)

  •     天才而有焦虑症,是世人的福气啊。
  •     达到本年度挫败感的巅峰[拜拜]
  •     经典必读书目。
  •     好书
  •     等待1-8
  •     翻了一下,没细读,因此没有注意翻译的好坏。总体觉得这套书越到后来翻译越不认真。第一册的作者认真介绍所译文章的原始出处,参考译文,以及对于研究韦伯思想的意义(当然这一点介绍不介绍无所谓),但是原始出处或者依据何版本译一类的信息极重要,却不附,仍让人失望。
  •     没有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那本有趣~~~哈哈~~~
  •     好难……我就不明白为什么大家都说读不懂然后都还拼了命地赞美。
  •     书很不错的,值得推荐
  •     当作一家学说吧不具有很好的哲学意义!
  •     韦伯的书,经典之作,值得一看
  •     数天内以2000字的篇幅对韦伯进行精准的概括,真是让人抓狂。
  •     法律的形式合理性
  •     毕业论文书目
  •     陆陆续续翻掉了六成章节,果然看不进专业书..
  •     韦伯是社会学三大家之一,其著作可谓是经典,这本可谓是经典中的经典
  •     读过一遍,最后一章值得关注,法律的秩序价值和伦理价值的冲突。
  •     书很好,很有哲理……
  •     当当送来的书非常棒!
  •     马克思•韦伯(Max Weber,1864-1920),一个学术界的传奇人物,青年浪荡,浪子回头,钻研学术,遂成一代大师,却因病早早辞世。在不算长的一生中,韦伯建立起了属于自己的,横跨法学、社会学、伦理学、政治学、宗教学的学术帝国,在广阔的帝国疆域内,法学与社会学无疑是极其重要的两个部分。原因在于:
    韦伯是法律科班出生,淳厚的法学素养是他以后在学术领域开疆扩土的原始基业;同时,韦伯被誉为社会学的三大奠基者之一,他关于社会学的学术造诣之深,可想而知。究竟是一个什么样的问题需要这样一位百科全书式的学者,选择法学与社会学两个维度来加以阐明?
    听!在他那深邃的思想辩论场上展开了又一场精彩绝伦的演说,我怀着崇敬与渴望翻开了这本厚厚的著作。
  •     老师要求读的,法律史和法理专业的必读。不妨先看别人的读书笔记,对书有个大致了解,再读该书。——否则极其难读。实质vs.形式,理性vs. 非理性,韦伯真是个厉害的理论家。
  •     说实话只看了一点,是老师推荐的书,但是有些句子读起来感觉有点生硬,不知道是不是翻译的问题。
  •     以后还是找专门学习法律的人翻译比较好一些。
  •     韦伯,一个被主流忽视的哲学天才
  •     韦伯作品中的极品,天书中的天书,因为翻译的缘故,扣两分
  •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和这本书一块看
  •     我不相信韦伯的思想会如此混乱,不知所云。但是蹩脚的翻译却让此书达到了这种效果。
    翻译者是:康乐,美国耶鲁大学历史学博士;简惠美,台湾大学历史研究所硕士。
    此书的翻译,同时令耶鲁和台大蒙羞。
  •     给自己扣一星,韦伯是个天才,天才的世界好难懂。 给翻译扣一星,丝毫不体谅我等渣渣的心情。
  •     翻译太过晦涩,有些专业名词的翻译不敢恭维,比如合伙翻译为“联保制。还有“杯葛”这样的词以及很多语句的顺序很难懂,有些注释文不对题,最好和阎克文译本对照着看。阎克文译本读起来相对通顺,一些专有名词的翻译比较符合我们的习惯。不过本套的《宗教社会学》和《社会学的基本概念》翻译得很好。
  •     我在怀疑我是不是读法科的?!硬着头皮读了两遍,半知不解。
  •     韦伯名著之一,值得一读
  •     论法律体系的形式化
  •     看起来特别困难,专业性很强!
  •     法律的理性化程度,即法律的通则化、综合化和体系化的程度。法律的理性体现在形式和实质两个维度上,因而法律呈现形式非理性、实质非理性、形式理性和实质理性四种理想型。
  •     理清了多条线索,但“主观权利”相关问题还需要研读。
  •     书质一般,内容不错.
  •     大作。翻译扣一分,——其注出的一些原文,足以表明英译意译整合的地方也不少。最后,这本340页正文的书,的确需要花费阅读七八百页大部头的精力。
  •     经典,依旧是经典。
  •     如题,挺不错的
  •     韦伯讨论问题的层次感十分强烈,正如一幅画可以从5米远来看,也可以从10米远来看,不同的距离看到不同的东西。不同的提问角度也就有不同的回答。法律社会学是整个支配社会学的一个部分;或者说支配社会学是法律社会学的一个“背景”,没有支配社会学这个背景,理解韦伯的法律社会学是不会完整的。
  •     翻译得实在是很烂,都不知讲了些什么,两大著名高校的翻译水平也不过如此~~
  •     非法专业尤其不推荐
  •     社会学是什么?一本打开我对这个学科的思维的书,要是不读它,我估计一直不会发现自己的无知。
  •     实质理性与形式理性,有时间还得再读一遍呀……
  •     韦伯果然学法律出身,最后一章大亮
  •     严谨的逻辑结构、广博的知识体系,韦伯不愧是百科全书式的人物。但是看懂这本书并不是一遍两遍之功,并要佐以韦伯其他著作的知识方能顺利解读。好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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