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语义系谱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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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杨勇 人民法院出版社 (2012-03出版)
出版日期:2012-3
ISBN:9787510903960
作者:杨勇
页数:498页

书籍目录

第一章 作为现象的法律文本
——个案场域之中法律语义
第1节 法律纷争与规范尺度
————法律语用事件中的多义与冲突
一、法律文本在日常行动中的遮蔽、遗忘与退让,同它在个案裁判中的显现与较真、至上与缺失。
二、事实与法律,在个案裁判话语事件中的重构。
三、个案中多元主体的法律争议与唯一正确的法律答案。
第2节 法律“元语义”的困惑
——法律真理的追问
一、纯粹语义学上的法律真理。
一、文字定义中的法律真理(本体语义)追问。
二、立法,不是法律语义的“创始”或“起源”。
三、法律语义,只有历史,没有“创始”或“起源”。
四、面向人类生活世界本身,对法律真理的追问。
二、在通向法律真理的往返途中——处在理想与现实之中的法律语义。
第3节 法律语义与主体性
——主体在场、离场与缺场之中的法律文本
一、法律文本、主体与法律存在的关系。
二、主体缺场的法律文本。
一立法者,并不是法律语义的独占主体。
二、永远在场、永不离场(缺席)的文本主体,只是一个虚无主体。
三、法律文本零主体状态——主体的缺场。
三、法律解释与适用,是前后相连而不能重复的理解环节。
第二章 典型案例与家族相似性
——空间之中的法律语义
第1节 法律文本象征性与案件相似性
——典型案例在法律同一性与差异性中替代
一、法律的叙事性与文字符号的象征性。
一、法律文本与案件事实在理解之中的相互替代环节。
二、法律文本的象征性、叙事性与典型案例。
二、典型案例在法律的同一性与差异性运动中的替代功能。
一、法律的同一性,只能在案件的相似性中获得。
二、典型案例在相似性中的代表性特征。
第2节 法律区分与比较
———法律“中心语义”及语义“边界”
一、相反法律概念与法律“中心语义”。
二、法律“中心语义”与典型案例
一、法律,是社会异项行为规范。
二、典型案例(事态)对法律“中心语义”的标出。
三、事实概念化与法律化中的纷争与结果上的非此及彼。
四、法律区分之中的疑难案件与“边缘语义”。
第三章 法律与主体经验
—— 时间之上的法律语义
第1节 法律“应该”与“是”,谁先在?
——个案裁判的必然性与或然性
一、“恶法非法”吗?
二、法律“应该”与“是”,可以彻底分开吗?
三、时间之中的法律“应该”。
一法律语义在时间中的生成与存在。
二程序法的优先性与法律生产性。
三、立法权与司法权的绝对分立,只是法学家的梦想。
四、个案裁判中的法律整体性与创造性。
第2节 法律语义与主体经验
———法律语义在时间上的生长
一、法律文本、主体与法律经验。
一、如果主体掏空经验性案例,他就不能理解任何法律语义。
二法律只有在经验中,才能不断地生长。
1、法律只能从经验中生出。
2、法官裁判的造法功能。
三、案例典型化,是法律语义中心化的一个经验性过程。
1、法律的“中心语义”,是通过案例的典型化而不断生长着的。
2、法律语义,只包含过去的法律经验状态,而上手案件,则是正在发生着的法律经验状态。
3、典型案例,是法律经验之中的最佳空间形态。
二、法律语义,是由典型案例为代表所不断编织的历史法律经验链条。
第四章 裁判权威与模仿
———主体之间的法律语义
第1节 裁判权威
——裁判结果的可接受性与合法性审查
一、不同主体对话中的法律共识。
一、法律在精英语言对话中的共识。
二、法律在日常语言对话中的共识。
二、法律的统一性,只能靠法律权威来保证。
一、权威,在动物生存与人类认识实践活动的引领。
二、化解法律纷争,不能依靠法律真理,只能依靠权威。
三、权威是权力、道德与知识的统一。
一、权威,必然是权力的,且必须具有权力的正当性。
二、道德是内在与第一性的实践规范,且是权威的中枢。
1、权威,是从内向外的服从,而不是从外向内的强制。
2、法官是不应该成为坏人眼光,来理解与解释法律。
3、道德,对判案法官的内在强制性。
三、知识,是权威的内在软性规制力量。
四、权威的裁判,是权力、知识与道德在裁判中统一的结果。
第二节 法律的模仿性
——不同主体之间的行动一致
一、模仿,既是人类天性,也是人类社会秩序安宁的保障。
二、模仿,既是法律原因,也是法律结果。

编辑推荐

《事实规范与裁判(法律语义系谱学)》由杨勇所著,这本书是探讨个案裁判公正的法理学著作,作者试图从后现代哲学视角来改变我国传统法律思维方法。全书是从疑难案件与典型案例、事实与规范、法律“边缘语义”与“中心语义”三个不同层面之间相互关系展开讨论的。其中,疑难案件与典型案例之间的关系,侧重于法律实务方面,事实与规范侧重于法理学方面,法律“边缘语义”与“中心语义”侧重于哲学方面。而且,书中所探讨的问题具有极强的法律实务针对性并是建立在微观叙事之上的。

作者简介

《事实、规范与裁判--法律语义系谱学》的确是很值得一读的书,特别是法律实务人,同时它也具有学术价值。如果你是一名法官、律师或理论研究者,你读一读这本书,也许你会改变你原来的法律思维方法。
下面是书的前言:
“这本书,是探讨个案裁判公正的法理学著作,也是一部法律适用哲学著作。
什么是“立法原意”?我们能否追问到“立法原意”?当我们追问到“立法原意”时,它能否直接用于上手案件的裁判,并作为案件裁判合法性审查的唯一标准呢?书中对于这些问题所展开的探论,是从三个典型疑难案例中发生的法律语义断裂现象所引出来的。这三个案件是:2006年佛山市中院对醉酒驾车犯罪的黎景全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的案例、2005年重庆江北区法院对同一交通事故致死二人的“同命不同价”赔偿案例及二战德国的妻子告密案例。
书中所探讨的问题是:个案裁判之中,我们如何诠释法律语义?如何实现个案公正裁判?又用什么标准来评判裁判的公正性?对这些问题的讨论,是必然要发生从形式法律推理向实质法律思维的转化。
我国出现的司法不公现象,从认识方法上看,就在于过分重视或抬高了三段论形式逻辑的功能,而忽略或贬抑了实质性法律思维在个案裁判中的作用,这样就容易将司法不公,也归咎于立法者与实证法本身。
其实,立法并不是法律语义的“创始”或“起源”。不但法律语义只有在法律语用事件中才能发生,而且,一切法律话语事件,都会生成法律语义,它们都是法律语义系谱的构成部分。这无论它是发生在立法之前、立法之中还是立法之后;也无论它是历史上曾经发生过、还是现在正在发生着、或将来可能发生的。同时,从语用场域上看,它包括立法中的法律话语事件、解释中的法律话语事件、裁判中的法律话语事件、法学研究中的法律话语事件、日常生活中的法律话语事件等所有的法律话语事件。
此书是本人在三十年律师执业经验沉淀的基础上,并花了十年心血才写成的。特别是近五年来,本人几乎是放下律师业务,潜心于本书的写作。现这本书现终于问世,也算是对自己十年来所付出心血的一种最好回报与最大奖赏。
本人之所以要写这样一部著作,除了自己对法理学与哲学的浓厚兴趣外,更重要原因是,目前在国内法律界,还没人就这方面问题进行理论上的专门研究,而司法实践中却又急需对个案公正作出法理学上的回应。十年来,本人带着法律实务中的问题意识,阅读了大量法律哲学、哲学著作。本人受后现代哲学家思想影响(如德里达、福柯、利奥塔等,包括尼采、维特根斯坦),特别是受尼采道德系谱学和福柯权力系谱学的启发,在书中提出了法律语义系谱学的观点。
一个纯粹三段论形式法律逻辑推理,是不能完成个案裁判中的实质法律思维的(其中包括对法律的诠释、对案件事实认定及裁判)。在这里,法律语义,已不是书本上的文字性定义,而特定案件事实之中的法律语义;案件事实,也不是纯粹客观事实(或“对象性事实”),而是法律意义中的事实(“法律事实”);思维主体不是理想主体(抽象类主体或理性人),而是参与到案件中来的有血有肉的特定自然人。
如果我们将思维方法,建立在立法权与司法权绝对分立的理想状态,我们就会试图通过从实证法中追问立法“原意”(“真意”或“本意”),来完成案件裁判中的法律语义诠释。然而,当我们面对着实证法和上手案件本身时,立法“原意”(“真意”或“本意”)却难以被发现,有时即使我们严格按照立法“原意”(“真意”或“本意”)来裁判上手案件,结论却并不一定公正。
可以说,法律由形式向内容的转化,就是实证法(成文法)从语形、语义与语用的相互转化。在个案裁判中,法律语义含糊不清、歧义、多义与冲突,总会因当事人利益冲突与争议,会充分地显露,而裁判结论的唯一性,却又要求法律语义只能是确定的单义。每个诉讼案件,都可能会遇到类似问题:案件的裁判是否存在着唯一正确的法律答案?这个答案是如何从实质性法律判断与推理中得出的?
其实,案件裁判结果,并不是必然的、可以重复的。同一案件,若由不同法官或法院来审判,结果并不一定相同。在诉讼中,只有裁判的权威,而没有绝对法律真理与必然的法律结果,我们只能通过权威的裁判,才能在结果的偶然性中,去发现法律的确定性或某种必然性。
本人在书中所建构的实质性法律思维方法,是建立在以下转向基础之上的:在场域上,从立法为中心场域,转化成司法为中心场域;从法律主体上,将单一理想主体(抽象类主体或理性人),转化成多元的自然人(如参与诉讼的法官、原告、被告、代理人或律师),并从法律文本作者(立法者)为语义主体转化成法律文本的理解者为语义主体;从时间上,将法律客观时间,转化成案件参与人的主观时间(或经验之中的时间),并从侧重于面向过去转化成侧重于面向现在与未来;从空间上,将法律客观空间,转化成为上手案件与典型案例(或典型法律事态)语境相似性的空间效果上;从法律语义上,从单一“本体”语义,转化成以典型案例(或典型法律事态)为法律“中心语义”与疑难案件为法律“边缘语义”的多元法律语义系谱之中(当然所有的法律话语事件之中的语义,也均处在语义系谱学之中);从法律结论上,从精英法律语言中对法律真理的追问,转化成为精英法律文化与大众法律文化之间的对话与共识,并将对绝对法律真理的发现,转化成为对法律权威服从与模仿。或者说,在法律语义系谱学中,我们对法律语义的解释,是自由的、多元的,其中,没有绝对的唯一正确的法律答案,只有法律权威的压制及典型法律事件对非典型法律事件的替代与遮蔽。
读者在阅读本书时,可以按照书中的章节顺序来阅读。如果阅读者暂时还没有法哲学方面的知识储备,从方便理解角度上,也可以在阅读导论后,先阅读第一章(即法律语义在不同主体、不同时间、不同空间的语用事件中,为何产生多义、分歧与冲突),接着阅读第四章(不同主体之间是如何形成法律共识与行动中一致的),然再返回阅读第二、三章(即法律语义在空间中是如何展开的,在时间中是如何流变的)。因为,第四章不但直接回答了第一章中所提出的问题,而且,第一、四章侧重于法律实践的角度,而第二、三章则是侧重于认识论的角度。
由于本人受到哲学及法哲学方面知识的局限,书中可能存在着理论上的明显不足,甚至是谬误,本人真诚地希望读者批评指正。书中的内容,是本人对十年来近300万字读书灵感记录碎片,八易其稿整理而成的,尽管它作为一个体系还不一定成熟,但只要读者仔细地阅读书中的每个章节与段落,也许对你的法律实务会有帮助。如果它还能改变你原有的习惯法律思维模式,那么,本人就为法律实务者们做了一点有益的理论思考,而不仅仅是浪费读者的宝贵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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