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名家法治纵横谈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 > 理论法学 > 当代名家法治纵横谈

出版社:中国检察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1-7
ISBN:9787510204760
作者:郭书原
页数:404页

章节摘录

  《新世纪检察》:那么,根据我国刑法第263条规定,具有一些情形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如入户抢劫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等。那么对于抢劫罪出现的这些情形以及在量刑标准的把握上应该如何理解?  李教授:虽然刑法明确规定具有上述情形之一,就可以适用死刑,但实际上除了抢劫致人重伤、死亡可以单独作为适用死刑的根据外,其他的七种情形均不能单独作为适用死刑的根据,因为单独地符合入户抢劫、持枪抢劫、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多次抢劫、抢劫数额巨大,都达不到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程度,也就不符合刑法第48条所规定的“罪行极其严重”的要求,就不能适用死刑。比如,一个犯罪人二次实施入户抢劫的行为,但既没有抢到财物,也没有造成被害人的任何伤害后果,这能够适用死刑吗?显然不能。所以,对于人户抢劫、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冒充军警人员抢劫、持枪抢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质而言,还必须与抢劫次数、抢劫的数额、抢劫的后果相结合,才能确定是否适用死刑。从这个角度来讲,现行刑法第263条对抢劫罪并列规定八种可以适用死刑的情形,是不够科学的。  由于抢劫致人重伤、死亡可以单独作为适用死刑的根据,因此,严格地把握这一标准,对于减少抢劫罪死刑的适用有重要的意义。关于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理论上通行的观点和司法解释均认为,既包括为了劫财而故意将被害人打成董.伤或者杀害被害人,也包括行为人对自己的暴力行为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后果持过失的态度,即过失致人重伤、死亡。对于这两种情况,我们应该确定不同的适用死刑的标准。对于为抢劫而故意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由于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后果,主观上的恶性也极其严重,因此,只要造成一人死亡,就可以适用死刑。为劫财而故意造成他人重伤的,应以造成二人以上重伤作为适用死刑的条件。在抢劫财物数额巨大的情形下,造成一人重伤并致严重残疾的,也可以适用死刑。对于因抢劫过失致人死亡的,应以造成二人以上死亡作为适用死刑的条件;过失致人重伤的,应以造成三人以上重伤作为适用死刑的条件。  ……

书籍目录

一、法治理论法律监督是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的正当性基础中国检察改革的进程和未来公诉引导侦查实证探索与问题的回答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相关内容辩证解析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宪法学思考关于司法改革的对话劳教改革与《违法行为矫治法》的制定二、刑法理论及实务如何看待当今犯罪构成理论之争议绑架罪的若干争议问题犯罪构成及其方法论以构成要件为指导归纳案件事实死刑限制的新视野:基于解释论的思考关于金融刑事立法改革的法律构想“轻轻重重”的刑事政策与中国刑法走向用拾得的信用卡在自动取款机上取款行为之定性探究刑法疑难问题问答死刑案件的刑事和解之批判减刑制度的价值分析及其改革思路量刑规范化的三大问题贿赂犯罪的破窗理论与零容忍的惩治对策中国刑事政策的理性定位三、刑事诉讼理论及实务刑事和解再探我国刑事证据制度改革的创新和发展无罪推定原则及在中国的适用检察权行使和量刑程序改革问题的对话刑事诉讼法再修订过程中需要处理的几组关系刑事诉讼证据制度改革范式转型与中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法学家眼中的刑事诉讼的进步关于二审程序改革的漫谈刑事诉讼的私力合作模式公诉的实体要点及其顺序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法治背景下律师刑事辩护的前景死刑的执行变更问题研究检察官客观义务与检察权行使的司法化侦查监督的完善后记

作者简介

当代名家法治纵横谈,ISBN:9787510204760,作者:郭书原 编

图书封面


 当代名家法治纵横谈下载



发布书评

 
 


 

外国儿童文学,篆刻,百科,生物科学,科普,初中通用,育儿亲子,美容护肤PDF图书下载,。 零度图书网 

零度图书网 @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