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与指导案例.4(劳动争议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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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法律
出版日期:2011-9
ISBN:9787511820082
作者:吴庆宝 编
页数:244页

章节摘录

版权页:2007年4月30日,原告王云飞从被告施耐德上海分公司处离职。被告称其于2007年7月7日得知原告在菲尼克斯公司工作。被告认为菲尼克斯公司与其存在业务竞争关系,原告离职后到菲尼克斯公司工作的行为违反了双方签订的《保密和竞业禁止协议》中确定的竞业禁止义务。2007年7月17日,被告向上海市普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原告承担竞业禁止违约金66600元,并继续履行双方约定的竞业禁止义务。2007年9月20日,上海市普陀区仲裁委员会裁决原告承担竞业禁止违约金66600元,但施耐德上海分公司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原告不服该仲裁裁决,于2007年9月25日提起本案诉讼。庭审中,原告认可自己在菲尼克斯公司工作,但认为该公司与被告只存在一些产品的交叉互补,不存在业务竞争关系。另查明:被告施耐德上海分公司于2007年6月汇人原告王云飞的银行账户24814.50元。被告述称该笔款项是截止2007年4月原告的报酬,包括基本工资6800元、竞业禁止补偿金20400元,上述费用扣除保险费和税费后,实发数额为24814.50元。同时被告表示,竞业禁止补偿金20400元是按照原告离职前三个月的基本工资计算的。原告对收到上述款项无异议,但表示不清楚该笔款项的构成。被告提供原告离职前十二个月的收入明细,证明原告总收入税前为114306元,税后为88199.09元。原告对此表示异议,但其提供的2006年12月工资单载明其税后收入为6663元,与被告陈述的数额基本一致。被告施耐德上海分公司提交该公司和菲尼克斯公司的产品介绍,用以证明两公司在电源产品、工业以太网、接插线产品等方面均存在业务竞争。原告王云飞则认为菲尼克斯公司生产上述产品的市场份额很少,与被告不存在业务竞争关系,仅仅是产品重叠和互补关系。被告施耐德上海分公司提交中国工控网出具的市场份额调查数据,用以证明该公司与菲尼克斯公司的10市场份额均处于前十名,分别是3.3%和2.9%;在’HMI市场中,施耐德上海分公司的份额为3.1%,而菲尼克斯公司则属于非常小的公司,无法计算其市场份额。原告王云飞则认为两公司一个是销售公司,一个是生产公司,主要经营范围不同,90%以上的业务也不同,虽然部分产品相同,但产品存在交叉不等于存在业务竞争。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保密和竞业禁止协议》,原告王云飞离职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王云飞与被告施耐德上海分公司签订的《保密和竞业禁止协议》所确定的竞业禁止条款是否有效,原告应否承担违约责任。

书籍目录

一、司法政策精神  1.劳动合同法实施  2.劳动争议相关二、案件受理问题  1.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  2.仲裁机构对劳动争议不受理或不作出受理与否决定、逾期不作出裁  决情况下法院是否受理的问题  3.因企业职工下岗引发的争议应否受理?  4.退伍兵安置而产生的纠纷是否属劳动争议案件  5.解除劳动关系相关纠纷是否按照劳动争议案件受理  6.当事人改变案由直接起诉是否受理  7.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问题  8.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劳动者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纠纷的受理  9.职工退休后与原单位或其他工作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10.人事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  11.“欠条”形式工资给付请求的受理  12.起诉未办社保是否受理  13.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以用人单位主体不适格为由  作出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后,劳动者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如何处理?  14.在人民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中,有部分当事人经过了劳动仲裁程序,部分当事人没有经过劳动仲裁程序,此时应怎样处理?  15.用人单位向员工收取用工保证金、工作服装押金等,双方为此发生纠纷是否属于劳动争议?用人单位应否将上述款项退回员工?  16.劳动仲裁机构及劳动部门派出机构对劳动争议作出调解书,当事人事后反悔,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否受理?三、法律适用  1.有关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法律适用  2.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能否作为审理案件的依据  3.有关汶川地震中劳动者损害赔偿请求的法律适用  4.新旧工伤保险法规适用问题四、劳动争议中纠纷责任主体  1.派驻或借调用工的责任主体  2.挂靠情形下的责任主体  3.劳务派遣纠纷责任主体  4.承包关系中工伤责任主体  5.个体工商户主体资格五、涉外劳动关系  1.外国人国内就业未履行相关程序的处理  2.涉外劳动关系的法律适用  3.涉外劳动案件的受理  4.外企直接招聘法律关系的确认六、劳动合同相关问题  1.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确定  2.解除劳动合同中额外经济补偿金适用问题  3,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纠纷处理及其赔偿责任  4.用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纠纷处理及其经济补偿与赔偿  5.劳动者被迫解除合同的救济  6.因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而迫使劳动者解除合同的补偿问题  7.因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薪酬而迫使劳动者解除合同的补偿  8.入职保证金条款效力  9.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拒绝的,如何确定双方的劳动关系  10.竞业禁止的经济补偿  11.竞业禁止期限的确定  12.违反保密协议的责任  13.劳动合同条款的效力  14.用人单位与即将毕业的应届毕业生签订招工协议,约定该生毕业后到其单位工作,并收取该生一定金额的押金,在协议中约定如不报到则没收押金该生毕业后没有到用人单位工作,押金应否退回毕业生?  15.劳动者在合同期限内依法辞职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七、劳动薪酬问题  1.企业管理层追索劳动报酬是否属于劳动争议?  2.薪酬不明的举证责任  3.工资低于最低标准是否应赔偿?  4.调岗、调职、调薪的效力八、工伤问题  1.非法用工关系的救济  2.自然灾害中履行职务认定工伤的法律要件  3.工伤认定标准  4.未参保工伤险的救济  5.工伤认定中关于“上下班途中”的合理释义  6.具有潜伏期的事故伤害结果对于工伤认定的影响  7.工作中的疏忽过失不影响工伤认定  8.职业病救济  9.工伤与侵权竞合问题  10.工伤赔偿和解的效力  11.工伤与他人侵权竞合  12.职工外出学习休息期间受到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  13.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工作中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  14.司机因公外出造成交通事故,未构成交通肇事罪,也不属于自杀、酗酒、蓄意制造交通事故的,应认定为工伤  15.劳动行政管理机关不依法受理事业单位劳动者工伤认定申请的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  16.因工致残,用人单位安排留用伤残工人,伤残工人不愿意留用并要求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伤残补助金的,人民法院是否应当予以支持?  17.工伤事故损害赔偿包括哪些项目?计算标准和方法如何确定?  18.雇主未领取营业执照而雇用工人,发生伤亡事故,是属于工伤还是属于一般的人身损害,是适用劳动法、社保条例确定赔偿标准还是适用其他损害赔偿方面的法律法规处理?  19.工人上班时从事与其本人分工无关的工作而致伤是否以工伤事故论?  20.在审理工伤事故赔偿纠纷案件时,对劳动部门不作出工伤认定或者认定不是工伤的,人民法院能否根据查明的事实直接作出工伤事故的认定?  21.发生工伤事故后,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当一方不履行协议并以超过了仲裁时效作抗辩时,人民法院是否应支持?  22.在工伤赔偿案件中,原告把雇用他的工程队、工程队所属的公司、工程发包方列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案件应如何处理?  23.房屋装修过程中发生工伤事故后,工程承包方下落不明,受害人起诉承包人和屋主,房主是否应承担责任?责任份额应如何确定?  24.临时搭建工程,一方提供材料,对方按搭建工程量结算,双方是形成承揽关系,还是雇佣或劳务关系?如施工中发生伤亡起诉到法院.应如何处理?九、企业破产劳动债权的救济  1.破产劳动债权的主张  2.职工安置费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关系问题  3.破产企业劳动者补偿金的受偿范围如何界定?十、劳动争议和解  劳动争议和解的效力十一、时效和期间期日问题  1.超过仲裁时效的认定  2.仲裁时效的期日计算  3.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  4.工人发生工伤后留在原单位工作后因工作环境等原因不满意想离开工作单位并提出给付伤残补助金,用人单位以已过诉讼时效为由拒不支付,这类案件应如何计算诉讼时效?  5.如何理解适用劳动争议仲裁申诉时效与诉讼时效?  6.追索劳动报酬(包括加班报酬)的申请仲裁期限与时效十二、诉讼问题  1.仲裁后诉讼增加诉讼请求的处理  2.劳动争议仲裁作出后,用人单位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仲裁裁决有理.可否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3.一方起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另一方要求履行仲裁裁决,是否适用反诉的法律规定?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的劳动仲裁认定的“主体不适格”与法院审查认定的“主体不适格”是否同一概念?  5.劳动争议案件中的财产保全  6.劳动争议案件中的先予执行与先行裁决  7.共同诉讼问题  8.劳动争议案件的管辖确定十三、执行依据  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复议仲裁决定书可否作为执行依据的问题  2.劳动行政部门作出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劳动监察指令书是否属于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  3.劳动监察决定强制执行问题  4.在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能否适用先予执行?十四、指导性案例  1.劳动者单位变化的工龄计算  2.因除名决定发生的劳动争议的举证责任承担  3.医疗期的确定与劳动合同的顺延  4.部门领导作出的决定可否代表用人单位  5.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  6.工伤待遇给付后,劳动合同可否解除  7.退休返聘合同的法律适用  8.雇工受伤的民事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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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与指导案例4(劳动争议卷)》是由法律出版社出版的。

作者简介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与指导案例4(劳动争议卷)》为了让广大法官、律师能够更方便、快捷地了解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政策,我们组织审判实务部门从事民商事审判的法官们,将司法政策按照不同的专题进行收集、整理。具体设置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审判政策与精神、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请示与批复、个案复函、地方人民法院审判政策与精神等。
除司法政策外,《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与指导案例4(劳动争议卷)》的另一大特色是收录了指导案例,为办案人员提供较为全面的参考。本套丛书中的指导案例汇集了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过的指导性案例,按照专业领域进行有针对性的划分和收录。力争为统一——司法标准提供参考,为审理类似案件提供指引。在编排上,本套丛书罗列了这些案例的裁判主旨、法律适用要点,并注明了案例出处,方便读者进一步研究时查找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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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短评 (总计36条)

  •     这本书超好,我准备把这一系列的书都买了,
  •     做工具书看看还是不错的。总之还行。
  •     还可以,书质量不错!
  •     虽然,司法政策在中国确实重要,但是,这本书的内容真的让人失望
  •     还行,只是有点小贵!
  •     认真的在看,里面关于各地高法出台的司法解释写的比较全面,但很多都是摘自一本《民事审判与实务问答》。。。
  •     有全国较为大的省份和直辖市的关于劳动争议处理方面的政策性以及指导性的意见和建议,非常实用!不过因为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和实效性,所以有的已经不再适用,建议学习和使用时加以注意!
  •     主要谈谈对本书的几点意见:(1)收录的司法解释、政策文件不全、偏旧、偏少。该书出版时间是2011.9.1,连2010.9.14出台的“最高法劳动争议解释(三)”都没有收录,而已经于2011.1.8被废止的《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却在其中被多次引用,地方审判政策基本上只收录了北上广等几个发达省市的。(2)对专题划分不够精准,相当一部分内容重复。(3)对“司法解释”与“请示答复”、“司法政策”等范畴经常混淆使用,不加区分其效力等级,不够科学严谨。(4)引用的案例并未注明处之最高法公布第几期,不利于读者延伸阅读。
  •     正品,实践性很强
  •     这个系列的编辑比较粗线条,所谓指导案例只是提供查询关键字,虽说是2012年出版,2011一些重要新法和司法解释都未涵盖,只是以往集子的换序组合
  •     很好的了解了裁判者的思维模式
  •     运送的速度非常快
  •     工具书,很一般,没内涵
  •     这次购物,十分满意,发货快,质量很好
  •     基本都是各地的司法政策,不是想象的类型,案例不够丰富。
  •     个别内容能参考,还有过时的、地方的,不好
  •     帮别人买的,我没看,不知道好不好
  •     案件比较好,但并不十分典型。
  •     这一系列书,有其自身的特点,罗列的问题、观点有新意,解决实际问题能够开启思路。
  •     感觉很一般 实用性不强
  •     我比较喜欢研究法院怎么运用这些法律的,感觉很好
  •     汇集了各种司法审判意见,案例较少~~相对来说木有民商事裁判精要与规范指导丛书那么容易看下去
  •     此书十分好
  •     未购买时看介绍,以为是一本很适用的工具书,拿到书后,翻了翻,与期望的相差太远,一是案例太少,另一方面是书中引用的一些法律、法规及政策性的规定,很多都已过时,却收录在本书里未予以及时更新或注解,容易让人产生误解。
  •     对于了解法院审判思路,还是很有帮助的。
  •     建议搞实务的多看看,挺全面,
  •     基本是最高法院关于很多问题的回复,对于维权比较有用,但是,他的案例比较少,这是不足之处,总体来说,是一本好书,值得购买
  •     对于了解审判实务比较有用,就是没有讲解。
  •     此书在劳动法相关书籍中属于废话很少,实际内容较多的一本,值得参考。
  •     我是干律师的,这本书还是挺实用的。
  •     这本不错,有指导作用
  •     具有权威性,法规多,案例少,价格高。
  •     这本书非常好看,非常满意,非常实用。
  •     司法政策,与审判实践联系紧密,受益非浅。
  •     就是里面的纸张薄了点
  •     本书还是以政策为主,指导和案例不够。高院的书还是简单了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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