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关联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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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0-5
ISBN:9787511806888
作者: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 编
页数:162页

章节摘录

  第十三条[不得约定劳动合同终止条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之外约定其他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第十四条[注册地与履行地]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第十五条[试用期工资]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5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第十六条[培训费用的内容]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劳动者本人的其他直接费用。’第十七条[服务期与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三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十八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二)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三)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的;(四)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五)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六)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七)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书籍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 第二条【适用范围】 第三条【基本原则】 第四条【规章制度】 第五条【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 第六条【集体协商机制】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七条【劳动关系的建立】 第八条【用人单位的告知义务和劳动者的说明义务】 第九条【用人单位不得扣押劳动者证件和要求提供担保】 第十条【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时劳动报酬不明确的解决】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的种类】 第十三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的生效】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的内容】 第十八条【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约定不明确的解决】 第十九条【试用期】 第二十条【试用期工资】 第二十一条【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二条【服务期】 第二十三条【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 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范围和期限】 第二十五条【违约金】 第二十六条【劳动合同的无效】 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部分无效】 第二十八条【劳动合同无效后劳动报酬的支付】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二十九条【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条【劳动报酬】 第三十一条【加班】 第三十二条【劳动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 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等的变更】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合并或者分立】 第三十五条【劳动合同的变更】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六条【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条【无过失性辞退】 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 第四十二条【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第四十三条【工会在劳动合同解除中的监督作用】 第四十四条【劳动合同的终止】 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的逾期终止】 第四十六条【经济补偿】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的计算】 第四十八条【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第四十九条【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_ 第五十条【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双方的义务】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一节 集体合同 第五十一条【集体合同的订立和内容】 第五十二条【专项集体合同】 第五十三条【行业性集体合同、区域性集体合同】 第五十四条【集体合同的报送和生效】 第五十五条【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标准】 第五 十 六【集体合同纠纷和法律救济】 第二节 劳务派遣 第五十七条【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 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及劳动者的权利义务】 第五十九条【劳务派遣协议】 第六 十 条【劳务派遣单位的告知义务】 第六十一条【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动条件】 第六十二条【用工单位的义务】 第六十三条【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 第六十四条【被派遣劳动者参加或者组织工会】 第六十五条【劳务派遣中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六条【劳务派遣的适用岗位】 第六十七条【用人单位不得自设劳务派遣单位】 第三节 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十八条【非全日制用工的概念】 第六十九条【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同】 第七十条【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七十一条【非全日制用工的终止用工】 第七十二条【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报酬】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十三条【劳动合同制度的监督管理体制】 第七十四条【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事项】 第七十五条【监督检查措施和依法行政、文明执法】 第七十六条【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七十七条【劳动者权利救济途径】 第七十八条【工会监督检查的权利】 第七十九条【对违法行为的举报】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规章制度违法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一条【缺乏必备条款、不提供劳动合同文本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二条【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三条【违法约定试用期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四条【扣押劳动者身份等证件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五条【未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等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六条【订立无效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七条【违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八条【侵害劳动者人身权益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九条【不出具解除、终止书面证明的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劳动者的赔偿责任】 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的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十二条【劳务派遣单位的法律责任】 第九十三条【无营业执照经营单位的法律责任】 第九十四条【个人承包经营者的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十五条【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行使职权的法律责任】第八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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