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歧视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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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8
ISBN:9787503683909
作者:周伟
页数:444页

章节摘录

以下研究的是上海市和成都市从1995年到2005年的11年间用人单位在报刊招聘广告中对劳动者设定与岗位职责没有任何关系的性别、年龄、长相、身长等不合理的差别对待条件。上海市是中国东部和全国经济及社会最发达的地区,也是全国外地劳动力最集中的地方之一;①成都市是中国西部经济及社会最发达的地区,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的条件在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中具有代表性。②这两个城市的用人单位在招聘广告中对劳动者性别、年龄、长相、身长等条件的要求,不过是中国经济及社会发达地区劳动就业歧视实际情况的一个缩影。从法理学来看,就业中被法律禁止的不合理的差别对待构成法律歧视。性别歧视是基于群体——对女性群体不合理的差别对待,年龄歧视、长相歧视和身长歧视则是基于个体——对自然人的某些共同特征的不合理的差别对待。进一步讲,年龄歧视的原因在于一般人达到一定年龄时的生理及其功能的发展水平出现的差异,长相歧视在于自然人的面部五官的比例及其和谐的多元,身长歧视则是自然人的人体生理长度的不同。以上4种差别对待的理由的共同特点——自然人不可改变的、与生俱来的固有特征。

前言

反歧视法(Anti-DiscriminationLaw)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伴随着公民权利运动(CivilRightsMovement)蓬勃发展出现的一个新的法律部门。20世纪70年代以来,北美和欧盟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法学院增设反歧视法、性与法、妇女与法、儿童权利法、老年人权利法、残疾人法、精神病人法、艾滋病与法等人权法课程,体现了当代法律制度从近代强调保护所有人的权利,拓展到保护特定(弱势)群体或个人平等享有所有人的权利的趋势,体现了人权法从最初的强调保护个人的生命、自由与财产权利,到现在全面保护个人的人格尊严、平等、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发展变化。歧视滋生社会的紧张、排斥和对立。禁止歧视是消除这些不和谐社会因素,并为每一个社会成员创造平等机会的法律保障。在劳动就业、教育和公共服务中实现社会的平等与公平需要依靠法律手段,禁止歧视为其必要法律手段已成为法律理论界的共识。在反映法律理论最新研究成果的法与法律理论国际丛书(TheInternationalLibraryofEssaysinLawandLegalTheory)中,①二卷本的反歧视法(Anti-DiscriminationLaw)与宪法、刑法、合同法、公司法、行政法、商法、诉讼程序、税法、环境法、人权法、国际法等其他法律学科的一卷本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内容概要

周伟,法学博士,四川大学法学院/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教授。主攻宪法、行政法和反歧视法。曾供职于四川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德国MAX-PLANCK比较公法与国际法研究所、美国Yale大学法学院、Temple大学法学院和挪威Oslo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曾代理身高歧视、乙肝歧视、性别歧视和生命歧视(重庆同命不同价)等在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平等、自由与反歧视的公益诉讼案件。主要代表作有:《宪法基本权利司法救济研究》、《各国立法机关委员会制度比较研究》、《宪 法基本权利·理论·规范·应用》、《宪法的解释的方法与案例研究:法律询问答复的视角》、《德国行政法》(译著)、《法庭上的宪法:平等·自由与反歧视的公益诉讼》(合著)、《中国的劳动就业歧视:法律与歧视》(合著)等。

书籍目录

序第一编 禁止歧视种类的理论 第一章 导论 第二章 禁止的种类   第一节 年龄歧视   第二节 性别歧视   第三节 长相歧视   第四节 身长歧视 第二编 禁止歧视立法建议  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歧视法(草案)学术建议稿  第二节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歧视法(草案)》学术建议稿的说明 第三编 禁止歧视立法  第一章 国际公约   1958年歧视(就业及职业)公约  第二章 国家和地区的立法   第一节 美国    1.1967年反对就业年龄歧视法    2.1991年民权法   第二节 德国    一般同等对待法   第三节 欧盟    1.种族与民族平等指令(2000/43/EC)    2.就业框架指令(2000/78/EC)    3.男女平等指令(2006/54/EC)   第四节 加拿大    加拿大人权法   第五节 日本    1.关于确保雇用领域男女具有平等机会及待遇等的法律(一九七二年七月一日法律第一百一十三号)    2.劳动标准法(一九四七年法律第四十九号)(节选)   3.有关确保雇佣领域男女机会均等及待遇等的法律实施规则(一九八六年一月二十七日劳动省令第二号)   第六节 中国台湾地区    “两性工作平等法”   第七节 中国香港    性别歧视条例(节 选) 第四编 禁止歧视案例  1.王勇、陈青松、李红卒诉成都家家快餐有限公司粗粮王红光店对非公务员收取高额就餐费案  2.蒋韬诉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录用行员规定身高条件案  3.张家祥等诉峨眉山市峨眉山风景旅游管理委员会对外地消费者收取4倍于本地消费者票价案  4.李东照、任诚宇诉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横幅侵犯其河南名誉权案  5.张先著诉安徽省芜湖市人事局录用公务员拒绝乙肝病毒携带者案  6.曹兵、王金山诉海南省公安厅录用人民警察规定身体健康条件案  7.黄永颀等7人诉成都空气压缩机厂破产清算组剥夺女性职工破产安置方案选择权案  8.周香华诉中国建设银行平顶山市分行强制女性职工55岁退休案  9.杨世建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拒绝35岁以上公民报考公务员条件案  10.廖成埅诉成都市武侯区民政局拒绝对不满22周岁的男性婚姻登记案  11.何青志、谌登兰诉重庆铺金公路运输有限公司、刘丰云、刘定红道路交通事故区别户籍人身损害赔偿案  12.张蓉诉中国××银行××分行拒绝向残疾人发放房屋按揭贷款案 附录 1995—2005年上海市和成都市报刊广告要求劳动者与岗位职责无关的条件图表

编辑推荐

《反歧视法研究:立法、理论与案例》由法律出版社出版。适合法学、行政管理和人力资源管理等实际部门和大专院校师生使用。

作者简介

目录

第一编 禁止歧视种类的理论
第一章 导论
第二章 禁止的种类
第一节 年龄歧视
第二节 性别歧视
第三节 长相歧视
第四节 身长歧视
第二编 禁止歧视立法建议
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歧视法(草案)学术建议稿
第二节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歧视法(草案)》学术建议稿的说明
第三编 禁止歧视立法
第一章 国际公约1958年歧视(就业及职业)公约
第二章 国家和地区的立法
第一节 美国
1.1967年反对就业年龄歧视法
2.1991年民权法
第二节 德国
一般同等对待法
第三节 欧盟
1 种族与民族平等指令(2000/43/EC)
2 就业框架指令(2000/78/EC)
3 男女平等指令(2006/54/EC)
第四节 加拿大
加拿大人权法
第五节 日本
1 关于确保雇用领域男女具有平等机会及待遇等的法律(一九七二年七月一日法律第一百一十三号)
2 劳动标准法(一九四七年法律第四十九号)(节选)
3 有关确保雇佣领域男女机会均等及待遇等的法律实施规则(一九八六年一月二十七日劳动省令第二号)
第六节 中国台湾地区
“两性工作平等法”
第七节 中国香港
性别歧视条例(节选)
第四编 禁止歧视案例
1 王勇、陈青松、李红卒诉成都家家快餐有限公司粗粮王红光店对非公务员收取高额就餐费案
2 蒋韬诉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录用行员规定身高条件案
3 张家祥等诉蛾眉山市峨眉山风景旅游管理委员会对外地消费者收取4倍于本地消费者票价案
4 李东照、任诚宇诉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横幅侵犯其河南名誉权案
5 张先著诉安徽省芜湖市人事局录用公务员拒绝乙肝病毒携带者案
6 曹兵、王金山诉海南省公安厅录用人民警察规定身体健康条件案
7 黄永颀等7人诉成都空气压缩机厂破产清算组剥夺女性职工破产安置方案选择权案
8 周香华诉中国建设银行平顶山市分行强制女性职工55岁退休案
9 杨世建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拒绝35岁以上公民报考公务员条件案
10 廖成堃诉成都市武侯区民政局拒绝对不满22周岁的男性婚姻登记案
11 何青志、谌登兰诉重庆铺金公路运输有限公司、刘丰云、刘定红道路交通事故别户籍人身损害赔偿案
12 张蓉诉中国××银行××分行拒绝向残疾人发放房屋按揭贷款案
附录1995一2005年上海市和成都市报刊广告要求劳动者与岗位职责无关的条件图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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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反歧视法( Anti-Discrimination Law)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伴随着公民权利运动( Civil Rights Movement)蓬勃发展出现的一个新的法律部门。20世纪70年代以来, 北美和欧盟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法学院增设反歧视法、性与法、妇女与法、儿童权利法、老年人权利法、残疾人法、精神病人法、艾滋病与法等人权法课程, 体现了当代法律制度从近代强调保护所有人的权利, 拓展到保护特定( 弱势) 群体或个人平等享有所有人的权利的趋势, 体现了人权法从最初的强调保护个人的生命、自由与财产权利, 到现在全面保护个人的人格尊严、平等、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发展变化。
歧视滋生社会的紧张、排斥和对立。禁止歧视是消除这些不和谐社会因素, 并为每一个社会成员创造平等机会的法律保障。在劳动就业、教育和公共服务中实现社会的平等与公平需要依靠法律手段,禁止歧视为其必要法律手段已成为法律理论界的共识。在反映法律理论最新研究成果的法与法律理论国际丛书( The International Library of Essays inLaw and Legal Theory)中,①二卷本的反歧视法(Anti - Discrimination Law)与宪法、刑法、合同法、公司法、行政法、商法、诉讼程序、税法、环境法、人权法、国际法等其他法律学科的一卷本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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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以下研究的是上海市和成都市从1995年到2005年的11年间用人单位在报刊招聘广告中对劳动者设定与岗位职责没有任何关系的性别、年龄、长相、身长等不合理的差别对待条件。上海市是中国东部和全国经济及社会最发达的地区,也是全国外地劳动力最集中的地方之一;①成都市是中国西部经济及社会最发达的地区,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的条件在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中具有代表性。②这两个城市的用人单位在招聘广告中对劳动者性别、年龄、长相、身长等条件的要求,不过是中国经济及社会发达地区劳动就业歧视实际情况的一个缩影。从法理学来看,就业中被法律禁止的不合理的差别对待构成法律歧视。性别歧视是基于群体——对女性群体不合理的差别对待,年龄歧视、长相歧视和身长歧视则是基于个体——对自然人的某些共同特征的不合理的差别对待。进一步讲,年龄歧视的原因在于一般人达到一定年龄时的生理及其功能的发展水平出现的差异,长相歧视在于自然人的面部五官的比例及其和谐的多元,身长歧视则是自然人的人体生理长度的不同。以上4种差别对待的理由的共同特点——自然人不可改变的、与生俱来的固有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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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短评 (总计2条)

  •     写文章为了收集资料,买了此书作参考,有点点价值。
  •     这本书里有着作者本人对成都和上海两个城市劳动市场的调研的详尽数据,还有国际、国外的大量立法原文,是本不错的资料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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