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转变中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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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6-4
ISBN:9787802300583
作者:朱宏文
页数:285页

章节摘录

  民事法律手段主要包括确认卡特尔协议无效和损害赔偿两种。确认卡特尔协议无效的机构首先是反垄断主管机关,其次是法院,并且法院具有对协议效力的最终确认权。与合同的无效相类似,如果协议的内容可以分离,那么仅是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卡特尔条款无效。但如果该部分不能独立于协议其他部分存在,则卡特尔协议全部无效,卡特尔协议的无效是自始无效。任何第三人一旦认为其他企业之间的协议或行为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并给其造成经济损失的,都有权要求法院判定对方赔偿其经济损失。损害赔偿的理论基础是现代民法中的损害赔偿理论,但它又是一种特殊的损害赔偿。比如,要求损害赔偿应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只要有损害后果,不问加害者有无过错,均应赔偿。这一方面是由于被害人往往很难举证证明加害人有过错,另一方面也可以鼓励被害人积极行动起来追究加害人的责任,培养第三者的监督力量。日本《禁止垄断法》第25条明确规定:“有私人垄断或不当地限制交易或使用不公正的交易方法的事业者,对受害者有赔偿损害的责任。事业者不得证明其无故意或过失,以推卸前项规定的责任。”另外,民事赔偿额一般以实际损害为限,但也有一些国家规定可以要求超过实际损失额几倍的赔偿,比如美国《克莱顿法》第4条规定:“任何因反托拉斯法所禁止的事项而遭受财产或营业损失的人……不论损害大小,一律给予其损害额的三倍赔偿、诉讼费和合理的律师费。”中国台湾地区“公平交易法”第32条第1款规定:“法院因前条被害人之请求,如为事业之故意行为,得依侵害情节,酌定损害额以上赔偿。但不得超过已证明损害之三倍。”  行政手段由反垄断主管机关做出,主要包括发布禁令、罚款两种。发布禁令就是禁止违法卡特尔继续实施。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反垄断主管机关可以建议的形式要求有关部门企业或者企业协会停止履行违法协议或经营行为。  ……

内容概要

  朱宏文,女,1973年5月生,湖北广水人。1998年毕业于武汉大学法学院,获国际经济法硕士学位;2003~2004年以访问学者身份在英国牛津大学法律系做学术研究。现为浙江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曾在《法学评论》、《国际经济法论丛》、《民商法论丛》等法律类和经济类核心期刊上发表了20多篇学术论文;专著《国际保理法律与实务》获浙江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三等奖;另参编《中国金融法》等著作多部。近年来主要从事国际贸易法和反垄断法的研究工作。    王健,男,1971年9月生,浙江黄岩人。2003年毕业于武汉大学法学院,获民商法学博士学位;2004年以访问学者身份在英国牛津大学法律系做学术研究。现为浙江理工大学法政学院副教授、中国经济法研究会理事、华东政法学院经济法博士后研究人员。曾在《法学评论》、《法律科学》、《法学》等核心期刊上发表近40篇论文;合著《宏观调控法研究》和《国有企业股份公司改组法律问题研究》;另参编《市场经济企业立法观》、《中国金融法》等著作。近年来主要从事竞争法学、公司法学和经济法基础理论的研究工作。

书籍目录

引言上篇 经济集中与反垄断法第一章 经济集中之经济分析第一节 经济集中及相关概念第二节 经济集中的诸表现形态第三节 经济集中的衡量第四节 经济集中的历史考察与发展趋势第五节 中国经济集中状况分析第六节 对经济集中的政策——一个国际比较第二章 经济集中、经济民主与反垄断法第一节 经济集中是市场经济的必然结果第二节 经济民主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第三节 反垄断法禁止经济过度集中第四节 反垄断法的目标是实现经济民主第三章 一般集中——企业控股的规制第一节 企业控股规制的一般法理第二节 国有控股公司的反垄断问题第三节 产融结合的反垄断问题第四节 外资投资性公司反垄断问题第四章 市场集中的反垄断问题第一节 卡特尔与反卡特尔立法第二节 企业合并(结合)的规制第三节 垄断力(市场支配力)滥用规制中篇 国际集中与反垄断法第五章 跨国合并的反垄断问题第一节 国内反垄断法对跨国合并的控制第二节 区域国际反垄断法对跨国合并的控制第三节 国际统一反垄断法对跨国合并的控制第六章 外资并购我国有企业的反垄断及经济安全问题第一节 外资并购国有企业的特点及利弊分析第二节 法律对策下篇 新经济与反垄断法尾论 现代反垄断法的发展趋势主要参考文献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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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转变中的法律》由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出版。

作者简介

《反垄断法:转变中的法律》内容简介:市场是企业竞争的载体,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核心,是市场机 制发生作用的前提和基础,也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根本途径。企 业、竞争、市场三者在现代社会是紧密相连、互有影响的。企业 只有认清市场形势,树立正确的竞争观,才能立于不败之地。 企业、竞争、市场大致都经历了两个基本阶段,即古典企业 和现代企业阶段、自由竞争和国家调节的竞争阶段、自由市场经 济和现代市场经济阶段。在古典企业时期,既不存在市场经济, 也不存在竞争。现代企业则既经历了自由市场经济和自由竞争的 洗礼,也经受了现代市场经济和国家调节的竞争的考验。在自由市场经济阶段,价值规律能够较充分地发挥作用,市 场机制足以调节社会经济的结构和运行。①许多人相信,市场是 万能的,在通常情况下不需要国家的过多干预。那时,企业的竞 争是相当自由的,并没有相关立法的制约。但是,市场机制本身并不能保证竞争的完全性和彻底性,即 市场是有缺陷的,这一点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暴露无遗。19世纪末,西方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相继完成产业革命,产业革命促进了生产的社会化、资本的集中和积聚及垄断的形成。各垄断企业凭借自己的雄厚实力和市场支配地位,采取人为地操纵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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