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字路口的中国证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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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9-7
ISBN:9787802178700
作者:蔡奕
页数:301页

章节摘录

  至于国务院批准的形式,以条例和请示报批批准的可能性不大,国务院批准的证券交易场所只是一个事项,不可能通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条例形式进行规范,请示报批的启动在地方政府,国务院只是审批,只有个案的实践意义,不具有代表性。因此以国务院发布决定或通知的形式,公布合法证券交易场所的名单,是一个较为适宜的方法,当然,也不排除在国务院的其他法规中借用其中某一条款直接规定某一层次交易市场合法性的可能,如单独针对代办股份转让体系或产权交易市场作出专门规定。  鉴于多层次交易市场的重要性,以及以往地方证券交易场所“一放就散、一散就乱、一乱就收、一收就死”的惨痛经验,由国务院授权地方政府行使审批权的可能性不大,从《立法法》对授权性条款的要求而言,证券法第39条也没有体现出国务院可以授权地方政府行使证券交易场所批准权的立法蕴义。  五、违法交易行为的认定与责任条款  现行证券法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很大程度上是通过对违法行为的追究和民事责任承担体现出来的,因而对违法行为的认定与责任条款无疑是证券法修订的重要条款之一。在交易环节证券法规定的违法交易行为主要有:短线交易、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原证券法对这些违法行为的规定,大多简单粗陋,有些违法行为在特征描述上存在缺陷,影响了实际认定效果;有些违法行为的配套责任尤其是民事责任规定不完备;有些违法行为的相关条款存在与现实不符的情况;有些违法行为在责任追究和利益返还机制上规定得过于粗线条,缺乏可操作性。在证券法修订过程中,对上述问题进行了有针对性的完善。  (一)短线交易条款的修改  短线交易是指公司内部人员在法定期限内(一般是6个月),买进本公司的股票然后再卖出,或者卖出公司的股票然后再买进的行为。为了防止内部人员利用在公司中的优势地位,获得公司的内幕信息,并利用该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各国证券法都规定,内部人员短线交易所获得的利益归公司所有。我国《证券法》第47条借鉴了国外的证券立法,规定了短线交易所获利益归公司所有。  ……

前言

  2005年《证券法》修订颁布后,证券市场出现了剧烈的变化:股权分置改革使大部分非流通股获得了流通权,对证券市场固有的利益格局造成了巨大的冲击;证券市场国际化步伐加快,证券业对外开放问题逐步提上议事日程;股市出现剧烈波动,证券市场违法违规情况呈现出前所未有的新特征;在次贷危机所引发的国际金融危机冲击下,国内证券经营机构在荣华富贵之后旋即艰难度日,惨淡经营,证券业自主创新能力减弱。  在这样的背景下,中国证券法和证券法研究者也处于尴尬的十字路口:作为中国证券法所借鉴的美国证券法律体系,被事实证明并不像看上去那么美好;而针对中国证券市场的大多数实际问题,法学家们集体“失语”,只有少数的律师和法律实务工作者零星地发表只言片语。法制与法治在中国证券市场似乎始终未能成为关键词。  证券市场的大多数问题,实际上与法律和制度密切相关,市场发展需要法制的总体规划,市场创新不能脱离法律的框架约束,监管是法制的贯彻落实,投资者保护需要法律的支持,违法查究更是在执行法律的具体规定。但长期以来,在证券市场中国法学研究者的声音如此孱弱,以致于在一些重大问题上法学家们集体“失语”,造成这种“万马齐谙”局面的原因,既有证券市场尚未实现完全法制化的因素,也有中国法学研究者自身局限于象牙塔的非实务化因素,还有我国的司法、执法、投资者保护等一系列体制不健全的因素。

内容概要

  蔡奕,福建平和人,1975年12月生,副研究员,法学博士、博士后,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理事,《证券市场导报》编委,现就职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研究所,主要从事金融证券法律问题研究。著有《银行参与证券业务热点透析》、《跨国银行监管的主要法律问题研究》、《证券法.公司法新旧条文对照简明解读》、《新公司法条文解析》、《新证券法条文解析》、《wT0服务贸易多边规则》等著作,并在《民商法论丛》、《现代法学》、《法学》、《行政与法》、《经济法论丛》、《国际金融研究》、《国际贸易问题》和《证券市场导报》等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译作80余篇。

书籍目录

第一篇 法规解读第一章 证券法重大修订条款解读一、证券法的修订历程二、证券法的调整范围三、公开发行的规定四、多层次资本市场的规定五、违法交易行为的认定与责任条款六、上市公司收购条款的修订七、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的加强八、证券公司监管与规范运作第二章 虚假陈述民事诉讼司法解释解读一、七大突破二、前置程序必须履行三、中介机构和媒体也面临着被诉风险四、诉讼方式多元化五、“因果关系推定”对投资者有利六、对上市公司与中介机构的区别归责七、为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规则的出台进行预演八、瑕不掩瑜,仍存缺憾第三章 新证券犯罪追诉标准解读一、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三、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四、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五、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第四章 新股票上市规则解读一、扩大适用范围和适用对象二、规范信息披露与董事会秘书制度三、加强大股东和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行为监管四、修改首发股份流通限制,改革停牌制度五、增加退市、破产、股权激励等相关规定第二篇 创新监管第一章 略论法制变革与金融创新的辩证关系一、法制变革与金融创新的辩证关系二、两法实施后的金融创新法制环境评估三、完善证券法制体系,发展金融创新,改良金融生态第二章 全流通后大股东{亍为变化及监管研究一、大股东类别及其行为特征分析二、股份全流通后大股东与上市公司关系的变化三、股份全流通后大股东与中小股东关系的变化四、股份全流通后大股东与机构投资者关系的变化五、股份全流通后大股东市场交易行为的变化六、应对大股东行为变化的监管对策第三章 股改承诺的法律界定与履行监管一、股权分置改革对价与承诺的法律界定二、股改承诺的内容及主要类型三、股改承诺的履行担保四、违反股改承诺的可能情形五、违反股改承诺具体情形的认定和民事法律责任六、在违反承诺时中介机构的民事法律责任七、完善股改承诺履行相关立法和监管措施的政策建议第四章 我国上市商业银行监管的分工与合作一、上市商业银行的法律属性二、我国现行监管体制的不足三、我国上市商业银行监管模式的选择四、我国上市银行监管分工的原则五、完善我国上市银行监管分工与合作机制的政策建议第三篇 违规查处第一章 内幕交易认定的若干疑难法律问题探讨一、内幕交易的构成要件二、内幕人员的界定三、内幕信息的界定四、内幕交易是否要以利用内幕信息为前提五、内幕交易的主观犯意六、传来型内幕交易的认定第二章 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标准比较研究一、市场操纵定义比较二、市场操纵类型比较三、市场操纵构成要件比较四、市场操纵合理例外的比较五、解读中国证券法关于市场操纵的法律规范六、我国市场操纵认定标准的实质缺陷及其完善第三章 略论董事责任:董事不可不懂事一、董事责任的内涵与外延二、审慎表决是董事职责的关键环节三、董事负有维护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责任四、董事严重失职须承担行政、民事、刑事复合责任第四章 揭破“庞氏骗局”的玄机一、“庞氏骗局”的前世今生二、“庞氏骗局”的共性特征三、“庞氏骗局”贻害无穷四、“庞氏骗局”防范有术第五章 股权分置改革中投资者权益的私力救济一、股权分置改革中可能出现的侵犯投资者权益的现象二、其他投资者权益救济方式在股权分置改革中应用的局限性三、私力救济在股权分置改革投资者权益保护的特殊作用四、私力救济发挥作用的具体制度及其存在的问题五、完善股权分置改革投资者权益私力救济的政策建议第四篇 比较研究第一章 非流通股上市流通的国际比较与借鉴一、我国股改后非流通股上市流通的相关规定二、非流通股上市流通规定的国际比较三、借鉴海外经验,完善我国非流通股上市流通规则第二章 萨蒂扬之殇与印度公司治理之痛一、萨蒂扬之殇二、问题的反思三、瑕不掩瑜的印度公司治理……后记

作者简介

《十字路口的中国证券法》讲述了:作者以其在长期证券法研究和实务操作中的心得为基础,分【法规解读】、【创新监管】、【违规查处】和【比较研究】四大篇章,论述了证券法修改、股权分置改革、全流通、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等诸多热点问题,书中不但包括了国内证券市场极为关注的新问题,还对国外证券市场中存在的热点现象进行了比较研究,是证券工作人员进行实务操作的理论参考,也为证券法的实证研究提供了可鉴之路,是国内证券法专著中的突破之作。

图书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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