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缴义务问题研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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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5-5
ISBN:9787301088555
作者:钟典晏
页数:152页

章节摘录

  第二目 行政法院见解  一、原告所属公司以增减资方法将土地部分溢价收入直接分配予各股东属股利所得应予扣缴:  (一)股份乃资本之成分,表彰股东权即股东对公司之法律地位,而股票则是表彰股东权之要式的有价证券,股票之转让即系股东将表彰其对公司之法律地位之转让,股份转让后,依据资本维持原则与资本不变原则,股份并非消灭,仅转由第三人享有。至于公司减少资本之目的及作用在销除其股份,股份既经销除,该股份所表彰之股东权即消灭,故股份有限公司办理减资销除股票,无论是否有支付对价,其目的与作用均在消灭该股票所表彰之股份与该股份所表彰之股东权,与股票转让(或股份转让)性质迥异,其转让之效果亦自有不同。  (二)按股份有限公司处分固定资产之溢价收入,因非属营业活动所得盈余而生之财源,而系来自资本交易,故修正前《公司法》第238条第3款之规定,应列入资本公积。又因资本公积提列之目的在于充实公司之资本,巩固公司之财产基础,增加公司之信用,以保护公司之债权人,故虽非公司之资本,但其功能与公司资本实相类似,修正前《公司法》第241条第l项乃规定:“公司发行新股时,得依前条之股东会决议,将公积之全部或一部拨充资本,按股东原有股份之比例发给新股。”是可知公司如利用资本公积转增资,仅为公司净值会计科目之调整,股东保留于公司之资产净值,并未变更,实质上并无所得可言,故股东取得公司利用资本公积转增资配发之记名股票,股东于取得时,应无营利所得之可言,“财政部”1992年台财税第810140011号函释认免予计入当年度所得课征所得税,应值赞同。惟按公司如以办理减资之方式,以现金收回上开公积拨充资本而发给之股票,即系将账面上资本公积转增资所增加之股份变现,发现金给股东,实质上与营利事业将出售土地之盈余(溢价收入)分配予股东,并无不同,此时股东实质上已有营利所得,依实质课税原则,即应计入当年度所得课征所得税。原告所引“财政部”1980年台财税第33694号函释意旨谓“公司办理减资以现金收回资本公积转增资配发之增资股票,非属盈余分配,而属股票转让行为”云云,误解公司办理减资销除股票之性质为股票转让行为,自不得适用,原告主张本件上开函释,尚不可采。

前言

  《税法学研究文库》是继《财税法系列教材》、《财税法论丛》和《当代中国依法治税丛书》之后由我主持推出的另一个大型税法研究项目。该项目的目的不仅在于展示当代中国税法学研究的最新成果,更在于激励具有创新精神的年轻学者脱颖而出,在传播、推广税法知识的同时,加快税法研究职业团队的建设和形成。  税法学是一门年轻、开放、尚处于成长期的新学科。谓其年轻,是因为它不像民法学和刑法学一样拥有悠久的历史渊源;谓其开放,是因为它与经济学、管理学以及其他法学学科等存在多方面的交叉与融合;谓其成长,是因为它的应用和发展空间无限广阔。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随着民主宪政、税收法治等先进理念的普及和深入,纳税人的权利意识越发强烈,其对税收的课征比任何时期都更为敏感和关心。税法学的存在价值,正在于科学地发现和把握征纳双方的利益平衡,在公平、正义理念的指导下,实现国家税收秩序的稳定与和谐。  长期以来,我一直致力于税法学的教学和研究,发表和出版了一系列论文和专著,主持了多项国家级科研课题,对中国税法学的发展以及税收法制建设做了一些力所能及的工作。然而,不容否认,中国税法学的研究力量仍然十分薄弱,有分量的研究成果也不多见,税法和税法学的应有地位与现实形成强烈的反差。我深深地感到,要想改变这种状态,绝非某个人或单位力所能及。当务之急,必须聚集和整合全国范围内的研究资源,挖掘和培养一批敢创新、有积累的年轻税法学者,在建设相对稳定的职业研究团体的同时,形成结构合理的学术梯队,通过集体的力量组织专题攻关。惟其如此,中国税法学也才有可能展开平等的国际对话,而税法学研究的薪火也才能代代相传,生生不息。  近年来,我先后主编《财税法系列教材》、《财税法论丛》、《当代中国依法治税丛书》,这三项计划的开展,不仅使税法学研究的问题、方法和进程逐渐为法学界所熟悉和认同,同时也推动了税法学界的交流与合作。

内容概要

钟典晏,1978年生,台湾苗栗人,台湾大学法律学系法律学研究所硕士毕业,现为执业律师,发表著作:所得税法之扣缴、赔缴与处罚——评“最高行政法院”1999年度判字3949号判决(2004)。

书籍目录

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研究动机 第二节 文献回顾 第三节 研究方法与研究范围  第四节 本书架构第二章 所得税法上扣缴之实务问题研析 第一节 扣缴义务概说 第二节 扣缴义务之合宪性基础 第三节 扣缴义务之实务争议 第四节 本章结论第三章 扣缴义务人补缴责任之实务问题评析 第一节 本章概说 第二节 违反扣绵义务之责任 第三节 补缴之性质分析 第四节 补缴责任是否有“责作的从属性” 第五节 补缴责任之主观构成要件 第六节 本章结论第四章 扣缴义务人处罚之实务问题研析 第一节 本章概说 第二节 违反扣绵义务之处罚 第三节 处罚之“宪法”上界限 第四节 违反扣缴义务处罚之“宪法”课题 第五节 罚锾金额无上限 第六节 以应扣缴税额作为母数处罚 第七节 处罚是否应采推定过失主义? 第八节 营利事业故意或重大过失之认定方式 第九节 本章结论第五章 结论与建议 第一节 结论 第二节 建议参考书目附录

作者简介

本书主要探讨扣缴义务在宪法上的宪性基础以及扣缴义务、违反义务的责任与处罚要件于宪法上之界限何在?参考台湾地区大法官解释与行焉得虎子法院实务上所引发之法律争议,作为本书讨论的核心议题。本书以为,扣缴义务人应由营利事业担任方属允洽。倘若扣缴义务人,违反扣缴义务,扣缴义务人须负担补缴责任,应用“责任的人属性”之适用,并仅于扣缴义务人主观要件上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时负责。而现今台湾地区所得税法,对于扣缴义务人处罚规定有违反比例原则与不当联结禁止原则之处。另关于扣缴义务人的处罚,应无大法官释字275号解释所谓推定过失之适用,甚至,扣缴义务人主观要求上亦仅故意重大过失负责,方符宪法的指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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