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要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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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沈木珠 中国检察出版社 (2008-09出版)
出版日期:2008-9
ISBN:9787801859693
作者:沈木珠
页数:592页

章节摘录

第二节 普通合伙企业一、普通合伙企业的概念(一)普通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依照《合伙企业法》规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一种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合伙企业由两个以上的普通合伙人共同合作组建。这里的普通合伙人是指在合伙企业中对合伙企业债务依法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2)合伙企业是建立在合伙协议基础上的,即建立在合同关系之上。合伙协议是当事人不对社会公开的文件。合伙协议作为合同,应当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这与公司企业建立的基础不同。公司建立在章程基础上,而公司章程是对社会公开的文件。新股东加入公司属于参加行为,需在承认原公司章程的前提下进行。公司章程的修改也不要求以全体股东完全同意为前提,只需法定多数通过即可修改,即使反对的股东也必须服从公司章程。(3)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所谓无限连带清偿责任是指合伙企业对外承担债务清偿责任不以合伙人在企业中的投资以及企业积累的财产为限,当企业无力清偿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向任何一个或全体合伙人要求清偿全部债务,清偿了全部合伙企业债务的合伙人有权要求其他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约定之比例向其予以清偿。(4)合伙企业无法人资格,不具有完全独立的法律地位。合伙企业的人格与合伙人的人格不完全分离、独立。合伙企业的财产与合伙人的财产不完全分离、独立。所以,合伙人可以有自己的名称,以企业的名义享有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包括以企业名义起诉和应诉,但由于没有完全独立的财产,不能完全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二)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主要适用于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注册为企业的专业服务机构,例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医师事务所、设计师事务所等,这些机构可以依法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它解决的一个主要问题,就是在这些专业人员执业过程中,如果某个或者几个合伙人,因为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债务时,这些责任人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其他没有责任的合伙人,仅以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为限来承担责任。这有助于采取合伙制的专业服务机构不断地扩大规模,更好地推动专业服务机构的发展。由于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承担责任形式不同,采用这种形式必须在其企业名称中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以区别于普通合伙企业。

前言

本书专门为财经院校经济学、管理学等各专业学生《经济法》课程教学用书而编写,也可供经济法研究人士与实务工作者学习与参考。经济法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前者涉及多个法律部门:后者指部门经济法。同类教材有的不反映这个问题,或择主要的经济法律加以阐述,回避了经济法是否是部门法的问题;或取部门经济法之定义,但取广义经济法之体系。其原因,一是学界对经济法概念、地位等问题存在争议;二是具体立法往往不限于单个法律部门,而是包含多个法律部门的内容(如《公司法》,既有关于资本自由组合的规定,又有国家对公司管理、规制的规定,没有局限于民法这个部门);三是在法律规范层面,各部门法互为渊源的情况十分普遍,这使得写作一本定义恰当并与体系相匹配的经济法教材,诚为困难之举。本书取广义经济法之体系,但注意厘清各篇的部门法脉络。所谓厘清部门法脉络,是指将教材的内容进行部门法法律规范层面的归类。例如,企业法内容繁多,从法律规范层面进行梳理,将关于各类企业内部关系的法律(主要属于民法部门)归入第二编(市场主体法),将关于政府对中小企业、私营企业的促进,对特殊产业予以扶持的法律(属于狭义经济法部门)归入第五编(宏观调控法);同理,对于金融法,将金融市场交易的部分归入第三编,将金融市场管理的部分归入第四编,将关于货币政策的部分归入第五编。取广义经济法之体系,是考虑到经济类和管理类各专业的学生除学习本门课程外,可能不再开设其他的法律课程,而他们仅学习狭义的经济法,是不够的。

书籍目录

前言第一编 经济法的基本理论第一章 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第一节 西方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第二节 中国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第三节 中西方经济法发展之差异性与趋同化第四节 中国经济法的发展趋向第二章 经济法的概念第一节 经济法概念的形成与发展第二节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第三节 经济法的定义第三章 经济法的地位、体系和基本原则第一节 经济法的地位第二节 经济法的体系第三节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第四章 经济法律关系第一节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第二节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第三节
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第二编 市场主体法第五章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一节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第二节 个人独资企业业主的权利与企业管理第三节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与清算第六章 合伙企业法第一节 合伙企业概述第二节 普通合伙企业第三节 有限合伙企业第四节 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第五节 违反《合伙企业法》的法律责任第七章 公司法第一节 公司法概述第二节 公司的设立第三节 公司的组织机构第四节 公司债券第五节 股份的发行与转让第六节 公司的合并、分立与解散第七节 违反《公司法》的法律责任第八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第一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第二节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文件第三节 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与登记第四节 外商投资企业的资本第五节 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和管理第六节 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第七节 外商投资企业的解散与清算第九章 企业破产法第一节 破产与破产法第二节 破产的申请和受理第三节 管理人第四节 债权人会议第五节 债务人财产第六节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第七节 重整第八节 和解第九节 破产清算第十节 破产程序终结第十一节 违反破产法的法律责任第三编 市场交易法第十章 市场交易法概述第一节 市场交易法的概念第二节 市场交易法的原则第三节 市场交易法的法律渊源第十一章 合同法第一节 合同法概述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第五节 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第六节 违约责任第十二章 工业产权法第一节 工业产权法概述第二节 专利法第三节 商标法第十三章 票据法第一节 票据及票据法概述第二节 票据关系及其基础关系第三节 票据行为与票据权利第四节 票据的伪造、变造与更改第五节 票据抗辩权第六节 失票救济第七节 汇票第八节 本票、支票与汇票之比较第十四章 股票交易法第一节 股票交易概述第二节 股票的发行与上市交易第三节 股票的场内交易第四节 股票的场外交易第五节 股票交易中的违法犯罪行为第十五章 担保法第一节 担保法概述第二节 保证第三节 抵押第四节 质押第五节 留置第六节 优先权第七节 定金第八节 担保的竞合第十六章 财产保险法第一节 保险法概述第二节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第三节 保险合同一般原理第四节 财产保险合同第五节 财产保险的主要类别第六节
财产保险的索赔与理赔第四编 市场规制法第十七章 竞争法第一节 竞争法概述第二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节 反垄断法第十八章 产品质量法第一节 产品质量法概述第二节 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第三节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四节 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第十九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一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第二节 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第三节 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机制第二十章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一节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概述第二节 城市房地产开发法律制度第三节 城市房地产交易法律制度第二十一章 证券市场管理法第一节 证券法概述第二节 证券的发行第三节 证券的上市和交易第四节 证券监督管理制度第五编  宏观调控法第二十二章 产业调控法第一节 产业调控法概述第二节 产业组织法第三节 产业调整与升级法律制度第四节 产业科技促进法律制度第二十三章 财政调控法第一节 预算法第二节 政府采购法第三节 转移支付法第二十四章 税收调控法第一节 税法基本理论第二节 流转税法第三节 所得税法第四节 财产税法第二十五章 劳动调控法第一节 劳动就业调控法第二节 工资调控法第二十六章 金融调控法第一节 金融调控法概述第二节 金融调控最终目标第三节 中介目标和操作目标第四节 货币政策工具第二十七章 价格调控法第一节 价格调控法概述第二节 政府定价管理第三节
价格总水平控制制度第六编 网络经济法第二十八章 网络交易法第一节 电子合同法第二节 电子签名法第三节 电子认证法第四节 电子支付法第二十九章 网络财产法第一节 网络版权法第二节 网络域名与商标法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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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要论》也可供经济法研究人士与实务工作者学习参考。

作者简介

《经济法要论》是专门为财经院校经济学、管理学等专业学生《经济法》课程教学用书而编写的,取广义经济法之体系,但注意厘清各编的部门法脉络。共分六编二十九章,分别为基本理论、市场主体法、市场交易法、市场规制法、宏观调控法和网络经济法。《经济法要论》的另一特点是将网络经济法列为专篇,有利于学生系统化的学习和对新知识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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