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自然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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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武汉大学
出版日期:2011-6
ISBN:9787307086623
作者:罗国强
页数:203页

章节摘录

版权页:作为新自然法学派的代表,富勒认为,正义是法律的内在道德,又称为程序自然法。内在道德是中性的,可以为不同的法律实体目标(即外在道德,又称实体自然法)服务。要实现完善的法律道德,内在与外在道德缺一不可。①不难看出,与其所主张的自然法即道德的观点相适应,富勒认为正义也是一种道德,而且正义是一种关注形式的程序性道德要求,正义不含有价值也没有实体内容,它只起保障实体内容的作用。可以说,富勒所指的正义就是程序正义。显然,这样的界定,虽然很实用,但却过于狭窄。菲尼斯认为,正义是实践理性要求的集合,其目的是为了促进“共同善”,正义一般包括人际关系、权利义务关系以及比例平衡三大要素。以亚里士多德的分类为基础,他将正义分为分配正义和交换正义,分配正义事关每个人应享有的权利,交换正义则要求每个人承担应履行的义务。②很明显,菲尼斯在继承亚里士多德的法哲学体系的基础上,试图作出两项发展,一是发现并阐述基本的善,二是概括正义的基本要素。诚然,阐述什么是基本的善,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正义,但正如本书所一再指出的,善是正义原则的一部分内容,而不是相反。正是由于对善与正义之间关系理解的失误,菲尼斯在概括正义的基本要素时,就难以把握正义的本质,不能指出正义真正的核心要素所在,而仅仅归纳了正义的表现形式。可见,新自然法学派对正义的内容与形式、正义与其他范畴的关系等问题作了更细致的阐述,这对梳理正义的枝节是很有帮助的。然而,视自然法为道德,乃是该学派的普遍缺陷。如此一来,正义或者被视为道德,或者被视为实在法价值,而唯独不被视为自然法。有人认为正义仅仅是形式道德,有人认为正义从属于善……正义的内容似乎丰富了,但是正义却迷失了其最基本的质的规定性。只有回到(否定之否定之后的)自然法的轨道,才能真正认清正义的本质。

内容概要

罗国强(Steel Rometius),男,1977年生,四川成都人。现为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讲师、华东政法大学博士后。

2000年毕业于上海财经大学国际经济法专业,获法学学士学位。2003年毕业于武汉大学国际私法专业,获法学硕士学位。2006年毕业于复旦大学国际法专业,获法学博士学位。曾获人民奖学金、贝克·麦肯斯奖学金、光华奖学金一等奖、美迈斯奖学金一等奖、三星奖学金一等奖。

在《比较法研究》、《法学评论》、《法学》、《政治与法律》、《国外社会科学》、《国际金融研究》、《财经科学》、《国际观察》、《当代亚太》、《西亚非洲》、《农业经济问题》、《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国际经济法学刊》等核心刊物上发表文章20多篇,其中多篇文章被《人大复印资料》(国际法学、农业经济导刊等)全文转载。单独负责上海市级项目3项。合译:《国际法:政治与价值》、《论捕获法》。参编:《国际法》、《国际法院新近案例研究》等。

本书的写作受2008年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科研创新项目资助。

书籍目录

序内容摘要Abstract第一章  导论  第一节  研究内容与方法  第二节  自然国际法的再界定  第三节  五大法哲学基本原则的自然法属性第二章  作为自然法第一项基本原则的正义  第一节  词源  第二节  正义原则的历史发展与比较  第三节  扬弃后的再界定第三章  作为自然法第二项基本原则的公平  第一节  词源  第二节  公平原则的历史发展与比较  第三节  扬弃后的再界定第四章  作为自然法第三项基本原则的平等  第一节  词源  第二节  平等原则的历史发展与比较  第三节  扬弃后的再界定第五章  作为自然法第四项基本原则的善意  第一节  词源  第二节  善意原则的历史发展与比较  第三节  扬弃后的再界定第六章  作为自然法第五项基本原则的和谐  第一节  词源  第二节  作为中国法律文化独有特色的和谐  第三节  自然国际法视野下的和谐原则第七章  自然国际法基本原则的体系、运作及价值构建  第一节  自然国际法基本原则之间的关系  第二节  自然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实在国际法的互动关系  第三节  自然国际法基本原则的运作  第四节  自然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国际法的基本价值结论主要参考文献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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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自然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为武汉大学学术丛书之一。

作者简介

《论自然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内容简介:自然法的五项基本原则相互关联、相互制约,从而构成了一个辩证的体系。五项基本原则可以分为两个层级,第一层级为价值判断理性,包括存在派生关系的正义、公平、平等三原则;第二层级为实践理性,第二层级原则以第一层级原则为基础,其中善意原则主要源自正义原则,和谐原则主要源自公平原则。一般来说,对于不同的情势,需要适用不同的基本原则;当数项基本原则共同作用于某种情势的时候,各原则的侧重会有所不同。当五项原则发生冲突之时,前一项原则优于后一项原则。自然法正是从这五项基本原则展开,发展到一般法律原则,再具体化为强行法的。
自然国际法基本原则并非孤立,而是与实在国际法存在着互动关系的。自然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也决定着实在国际法,实在国际法也对自然国际法的基本原则起着反作用。
就自然法的基本原则的运作而言,在国内法上,其通过国家意志的作用,转化为实在法而发挥作用;在国际法上,其主要通过国家意志的合意,转化为实在国际法而发挥作用,同时也可以通过其所衍生的第二层级与第三层级渊源在特定条件下直接作用于国际关系而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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