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商事仲裁与司法实务专题案例(第3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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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0-9
ISBN:9787811347777
作者:林一飞 编
页数:210页

章节摘录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该案的过程中,于1996年7月15日,依法向[1996]贸仲裁字第0109号仲裁裁决所确定的被执行人广西进出口贸易公司梧州分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同年12月,广西进出口贸易公司来函该院称:该公司没有和申请执行人香港永开利企业公司经营奶粉生意,与申请人做奶粉生意的实际是广西桂信实业开发公司,该公司盗用其梧州分公司的名义与香港永开利企业公司经营奶粉生意;裁决书中所列的地址——南宁市东葛路28号是广西桂信实业开发公司的真实地址而不是该公司梧州分公司的真实地址(梧州分公司工商登记的地址为梧州市桂江一路A区综合楼四楼);梧州分公司只有行政而没有财务章,申请人提供的“收条”上梧州分公司的财务章是伪造的,广西桂信实业开发公司的行为与本公司没有任何关系。1999年5月14日,香港永开利企业公司也致函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称:其公司实际是与广西桂信实业公司经营奶粉生意,其所支付的信誉金是支付给广西桂信实业公司的。此外,广西桂信实业公司没有进行工商登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核实上述情况后于1997年12月22日以[1996]南执字第112号民事裁定对[1996]贸仲裁字第0109号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其裁定的理由是:裁决书所确定的被执行人主体不明确,且找不到被执行人的工商登记情况,无法执行。此外,还查明:在一份盖有广西进出口贸易公司梧州分公司印章的委托书(委托代理律师)中,其所盖的“广西进出口贸易公司梧州分公司”的印章与梧州市工商局核发的“广西进出口贸易公司梧州分公司”营业执照中所盖的该公司的印章不一致;且委托书上注明的该公司地址是广西南宁市东葛路28号,而营业执照上注明该公司的地址则是梧州市桂江一路A区综合楼四楼,两者相去甚远。二、法院的审查意见本案中,由于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1996]贸仲裁字第0109号裁决书中所认定的被申请人和实际的被申请人不符,即裁决书中所认定的被申请人是广西进出口贸易公司梧州分公司;而实际与申请人香港永开利企业公司签订的购销奶粉合同的公司是广西桂信实业开发公司,该笔交易是广西桂信实业开发公司假冒广西进出口贸易公司梧州分公司的名义和盗用其公章所为;此外,裁决书所列的被申请人住所地也与实际的住所地不符,裁决书所列的被申请人广西进出口贸易公司梧州分公司的住所地是广西南宁市东葛路28号,而该公司营业执照上注明该公司的地址则是梧州市桂江一路A区综合楼四楼,两者相去甚远。

书籍目录

案例索引专题一  中国仲裁裁决在内地的执行专题二  中国香港地区仲裁裁决在内地的执行专题三  中国台湾地区仲裁裁决在大陆的执行专题四 外国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执行专题五  中国仲裁裁决在香港地区的执行专题六  中国香港地区仲裁裁决在香港地区的执行专题七 外国仲裁裁决在中国香港地区的执行专题八 中国仲裁裁决在台湾地区的执行专题九  中国香港地区仲裁裁决在中国台湾地区的执行专题十  中国台湾地区仲裁裁决在台湾地区的执行专题十一 外国仲裁裁决在中国台湾地区的执行专题十二  中国澳门地区与仲裁裁决的执行附录    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中国澳门地区核准涉外商事仲裁专门制度  中国台湾地区“仲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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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商事仲裁与司法实务专题案例(第3卷)》由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出版。

作者简介

《最新商事仲裁与司法实务专题案例(第3卷)》内容包含了商事仲裁裁决在中国以及在中国香港、台湾、澳门等地区执行的有关案例及/或资料。其中,专题一至四的主题为“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执行”,包括在中国内地和中国香港地区、中国台湾地区以及外国仲裁裁决在中国执行的有关案例和资料;专题五至七的主题为“仲裁裁决在中国香港地区的执行”,包括中国和中国香港地区以及外国仲裁裁决在中国香港地区执行的有关案例和资料;专题八至十一的主题为“仲裁裁决在中国台湾地区的执行”,包括中国和中国香港地区、中国台湾地区以及外国仲裁裁决在中国台湾地区执行的有关案例和资料;专题十二的主题为“中国澳门地区与仲裁裁决的执行”,简单介绍了澳门仲裁及有关澳门的仲裁裁决执行情况。

图书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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